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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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商誉以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合并时商誉以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合并时商誉以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今天看论坛的时候,看到有几个问题,之前考虑的也不是很清楚,今天就讨论讨论。

1、非全资子公司收购形成商誉母公司合并层面怎么体现?比如A持有B80%的股份,这时B非同一控制收购了C,并形成了100万的商誉,那么A司在合并B时合并商誉是体现100万还是需要乘以80%而体现80万,剩余20万商誉体现在少数股东权益?答:仍体现100万。

对母公司B的合并报表层面而言,同样是视同在一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形成100万商誉。

其实这事儿理解原理后挺简单的,一句话,合并报表第一步是先把合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各科目加到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然后在进行调整抵消。

而A在合并B时,B的合并报表体现的就是合并C时产生的100万的商誉,所以全部要体现到A的合并报表中。

然后调整抵消时之前也说过,涉及的都是长投、投资收益、权益科目等,是不涉及商誉的。

另外,在补充几点,一是商誉体现的是母公司享有的份额,而非全部子公司的商誉,这在商誉减值时能深刻的理解,因为要进行商誉减值时要还原子公司对应的商誉;二是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科目中的数额反映的均为母公司参股的企业,因为控股的均在合并报表时与子公司的净资产抵消了。

2、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在企业合并时,有些企业会产生递延所得税,产生递延所得税一定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导致。

首先说一下什么情况下企业合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的?答案是只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才会产生。

学习注会时,合并日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抵消分录为:借: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商誉(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时产生的商誉)贷: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合并日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首先需要做的是将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报表进行调整,以固定资产为例,调整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原值(调增固定资产价值)贷:资本公积借:资本公积(按上述分录数值的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在进行长投跟子公司净资产抵消。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一、吸收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列人合并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吸收合并的税收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所谓应税合并,即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所谓免税合并,即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免税合并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应税合并下,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计税基础均为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在免税合并下,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系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计税基础系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当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不等于其公允价值时,即导致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

此时,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当期损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递延所得税抵销调整分录解析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递延所得税抵销调整分录解析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递延所得税抵销调整分录解析作者:陈军忠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1期摘要:本文从母公司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一个企业集团这一整体角度来论述合并财务报表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具体来讲,从企业所得税的资产债务表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来编制抵销调整母子公司之间产生内部交易涉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递延所得税;抵销调整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一个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作为整体来看待,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活动都应当从企业集团这一整体的角度进行考虑。

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视同同一会计主体内部业务处理,视同同一会计主体之下的不同核算单位的内部业,对这些经济业务应当编制抵销调整分录。

对于此类经济业务涉及损益类账户经济业务往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很多从业者对于这类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很难理解,我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角度和通过两个实例来解析,让读者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角度来理解。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调整分录有关递延所得税解析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假定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是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例1:甲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用银行存款20亿收购乙公司80%,在购买日乙公司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相同,账面价值为3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3000万元,假定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3年,税法和会计政策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25%。

【财务难点解析】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调整

【财务难点解析】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调整


免税合并


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分类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吸收合并:差额在独立报表中作为资本公积 控股合并:差额在独立报表中作为资本公积 吸收合并:差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商誉 控股合并:差额在合并报表中作为营业外收入 或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不同合并分类在递延所得税处理中的不同作用
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抵消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会改变或产 生新的暂时性差异,应进行调整 但将调整为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 司所有者权益抵消时,不会影响合并利润。 因此,对合并财务报表中因长期股权投资 而产生的抵消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内部债权债务抵消



一方面需要抵消内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另 一方面需要抵消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 抵消内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影响合并利润, 因此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 债。 抵消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会影响合并 利润,同时使所抵消的应收账款超过个别报表 中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视同计税基础), 因此应对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消。 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 产”。
对规定的理解

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将各企业个别财务 报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视为合并财 务报表中相关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准计 税基础),根据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资产、负 债账面价值与视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 认新的递延所得税。因抵消相关资产和负 债而导致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账面 价值与视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就应对其 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予以处理。
合并报表编制中递延所得税调整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递延所得 税需要调整吗?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四)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合并过程中的合并成本,以及确认的合并 中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根据实 际中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而不应统一而论。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条例的规定来看,购买方对于合并过 程中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该确认为商誉,而合并成本低于 取得被购买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该确认为 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应注意核算的不同,依据相关企业会 计准则和条例做好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净资产的控制权,但是应该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 作以不同的会计处理。应该依据不同的合并方式,分别在 合并财务报表或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 辨认资产和负债。购买方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被购买 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必须要满足相关确认条件,在满 足条件过后,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必须要作为本企业的 资产负债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合理正确计量。
第9期
投资与创业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孟美平 河南豫缘春酒业有限公司
摘 要: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 的一种形式,纳税是我国企业的一项必要义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要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 同一方,或者是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定合并方和合并日、确定 合并成本、确定合并中取得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等相关账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的税务处理也是我国 企业税收的一大重点。本文着重介绍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核算的特点、会计核算的内容及核算的注意事项。

浅谈合并会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浅谈合并会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浅谈合并会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作者:刘秀梅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10期摘要合并会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根据纳入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编制的综合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企业合并中由于存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划分,也就存在了递延所得税,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是一个难点。

本文从合并会计报表出发,探讨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会计报表;递延所得税;企业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控股合并(税法称股权收购)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为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方应根据其适用条件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税务处理情况下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同。

1.应税合并在应税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合并日被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2.免税合并在免税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通常为被合并方股东的原始投资额,由于被合并方股东的原始投资额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一般不相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吸收、新设合并(税法称合并)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新设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为该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方应根据其适用条件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税务处理情况下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

1.应税合并在应税合并情况下,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其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通常存在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论坛› CPA业务探讨› 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

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500)×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

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

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在进行收益法评估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实际上是重复确认了所得税,从理论上来说确认递延所得税符合准则的要求,但是在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公允价值的时候,我觉得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产生125万的商誉是不正确的。

如果是按照成本法评估,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长时间了,感觉哪种做法都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从商誉的计量上来讲,确认商誉是没有问题的。

但从商誉的定义考虑,确认的125万商誉又似乎不符合商誉的定义。

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会计上确认的商誉是否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称之为“核心商誉”)。

【会计实操经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递延所得税的考虑

【会计实操经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递延所得税的考虑

【会计实操经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递延所得税的考虑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 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资产负债表日, 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案例12016年6月30日(购买日),甲公司以现金10000万元收购了乙公司100%的股权并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一项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乙公司账面股东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股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存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一致.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乙公司的股权,乙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解析】第一步确定合并成本10000万元第二步计算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①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6000万元.②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购买日乙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还是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本案例为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在符合有关原则和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例中,乙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的金额为50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0×25%);存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的金额为10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1000×25%).据此,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375万元(8000-500+1000+125-250).第三步合并成本与享有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合并成本10000万元,享有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8375万元(8375×100%)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账面价值为1625万元(10000-8375).(合并底稿中)参考调整分录:借:存货 1000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贷:应收账款 500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资本公积 375(合并底稿中)参考合并抵销分录借:股本 5000资本公积 1375(1000+375)盈余公积 500未分配利润 1500商誉 1625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案例2(接上例),假设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乙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且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变.其余条件相同.【解析】所得税准则十八条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因为有关资产在收回、处置、出售或被耗用时,相关的税务后果将体现在被合并方(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中,按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予以扣除.(负债同理).因此在确定递延所得税影响的适用税率时,应当采用被合并方(子公司)的适用税率进行计量.因此案例2的处理结果和案例1相同.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摘要】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企业合并过程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可能发生改变,从而会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文章从税法对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出发,分别探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免税合并根据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

然而从税法的角度看,所有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由于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划分标准不同,导致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企业合并中会涉及递延所得税进行确认与计量。

本文将从税法对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出发,分别探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一、税法对企业合并税务处理的规定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明确了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文件同时规定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旬·23·□领取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68655贷:主营业务收入58679.4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75.51(2)C 公司同时需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如下所示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51750贷:库存商品51750(3)C 公司收到B 团购网站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销售款时,根据商品领取记录单和网上银行收账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67281.90销售费用1373.10贷:应收账款68655三、网上团购业务的涉税问题目前,团购网站虽迅速涌现,但其发展时间还比较短,我国相关法律对团购网站的管理还缺乏完善的规范,税收监管也就无据可依。

从理论上讲,不管是网上的商家还是团购网站都应该缴税。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店铺和团购网站的税收征管确实存在很大的漏洞。

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销售业绩,国家税务部门还没有一个有效便捷的监督方式,但这种状态不会持续太久。

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规范,如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对电子支付行业进行规范;在对网上购物加强管理的同时,也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即对网络创业平台和网络创业者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度宽松的管理政策。

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会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和监管网上商品购销活动,尤其是网上团购活动,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赵宏祥(719000)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通常先确定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然后分析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最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收购方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被收购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非免税合并是按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负债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事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事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事项?陈版,您好。

请问下,我现在这家公司以现金收购一家子公司51%的股权,这家子公司除无形资产外,其他各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同。

无形资产为软件著作权,当时子公司未入账,评估后该软件著作权公允价为35万。

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将子公司的报表由账面调整至公允,这项无形资产由于公允35万大于账面0的金额,是不是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事项?若要考虑,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还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子公司原来账面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并时,是不是直接并过来,还是剔除掉?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账面上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能简单地平移到购买方的报表中,而是购买方根据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重新计算确认应在购买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并作为对购买日所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的调整因素。

2、关于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问题,请参考《计学撮要2013》中的以下问题解答:问题2-3-1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问题: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一致时,合并报表层面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背景:A公司2011年收购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为2011年4月1日),购买对价全部以货币资金支付(应税重组、已取得原股东方的完税证明),并进行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A公司付出货币资金10000万元(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7000万元。

解答:假设该项交易是控股合并而不是吸收合并,即被购买方仍然保留独立法人和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则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应当就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实例解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实例解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财税差异: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取得投资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付的相关税费。

这⾥的相关税⾦指的是价外税增值税,记⼊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价内税则记⼊“营业税⾦及附加”科⽬。

合并发⽣的审计费、评估费等直接相关费⽤也记⼊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像同⼀控制下将其记⼊管理费⽤科⽬。

吸收合并例:甲公司和⼄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

2008年12⽉1⽇,甲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值2000万,公允价值6000万元,并⽀付银⾏存款100万元,吸收合并⼰公司。

其他条件与侧2相同。

解析:⾮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甲合并企业⽀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付额100万元,⼩于所⽀付的股权票⾯价值的20%(100/2000=5%),税务上作为免税合并处理。

税法规定,被合并各项资产和负债应按原被合并企业账⾯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所以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于资产的账⾯价值4000万元,产⽣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确认递廷所得税负债250万元。

账务处理为:借:各项资产 4000 商誉 3150贷:各项负债800 银⾏存款 100 股本 2000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50商誉的处理⾮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确认商誉。

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商誉的账⾯价值⼤于计税基础,两者之阍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因确认该递廷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若再考虑商誉产⽣的递廷所得税负债,则会进⼀步加⼤商誉的价值,从⽽⼜产⽣新绚商誉,如此循环,不可穷尽,所以,新准则规定,商誉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此外,关于企业合并中商誉的处理,主要应关往以下⼏点:商誉只产⽣在⾮同⼀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s Archiver论坛› CPA业务探讨› 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

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500)×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

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

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在进行收益法评估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实际上是重复确认了所得税,从理论上来说确认递延所得税符合准则的要求,但是在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公允价值的时候,我觉得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产生125万的商誉是不正确的。

如果是按照成本法评估,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长时间了,感觉哪种做法都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从商誉的计量上来讲,确认商誉是没有问题的。

但从商誉的定义考虑,确认的125万商誉又似乎不符合商誉的定义。

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会计上确认的商誉是否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称之为“核心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递延所得税的考虑【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递延所得税的考虑【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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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 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 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

非同一控制合并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合并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合并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合并会计处理是指将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但合并后的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会计处理需要符合特定的规定和原则,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合并后的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并会计处理。

这包括确认合并日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并对合并日前后的交易进行重新计量。

合并后的公司还需要将合并前两个或多个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合并,并按照合并日的权益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对合并所产生的差异进行处理。

这些差异包括商誉、差额投资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合并后的公司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这些差异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并将其纳入到财务报表中。

合并后的公司还需要对合并所产生的税务影响进行评估和处理。

这包括确认合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根据税法的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进行重新计算。

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合并事项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合并日的基本信息、合并所产生的差异的详细说明、合并后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合并后的公司还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合并事项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说明。

非同一控制合并会计处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合并后的公司
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合并事项进行准确、全面的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和解释。

这样才能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浅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5100字

浅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5100字

浅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5100字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扩张不断扩大加速,各种形式的横向重组、纵向并购、混合经营等也出现了空前规模。

作为集团公司随着企业合并形式的不断复杂化、企业战略经营的日趋多元化,如何向投资者及财务报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一套能公允反映整个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合并报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案例形式,主要从合并日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两个角度,分析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希望对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毕业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税务处理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控股合并,即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购买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从被购买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及发行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

购买方除在购买日确定企业的合并成本,还应当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下面举例来分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

假设某服装生产企业甲,于2014年6月30日向其上游供应商乙的股东丙定向增发1000万份普通股(面值1元)以换取丙所持有的乙的60%的股权(增发后丙所持甲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9%),并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普通股市场价格为2元。

合并前后甲、乙无任何关联关系。

甲公司为发行普通股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了120万元佣金和手续费,支付评估费30万元。

乙公司有一未决诉讼案件,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是如果败诉则需支付赔偿金为130万元,故乙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

两家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合并日甲、乙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单位:万元):(1)甲公司个别报表的处理①计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1000×2=2000万元②编制甲公司购买日个别报表的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0 000 000管理费用300 000贷:股本10 000 000资本公积8 800 000(10000000×1-1200000)银行存款1 500 000③后续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企业合并资产入账价值递延所得税处理简析

企业合并资产入账价值递延所得税处理简析

企业合并资产入账价值递延所得税处理简析摘要:在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以后,子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将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键词: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应以母公司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量,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以后,子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将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首先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然后进行抵销合并。

本文所述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得税的调整,是指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合并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而对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资本公积等项目进行的调整。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所得税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以取得时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企业合并时,如果支付对价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同,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为支付对价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应采用适当的税率在合并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相应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项目。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相同,可以直接抵销,没有差异,因此也不需要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所得税项目。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支付合并对价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合并时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一般不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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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一、吸收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列人合并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吸收合并的税收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所谓应税合并,即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所谓免税合并,即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免税合并中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应税合并下,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计税基础均为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在免税合并下,由于资产的入账价值系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计税基础系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当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不等于其公允价值时,即导致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

此时,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当期损益。

二、控股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在购
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合并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

合并方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因对被合并方的资产系按公允价值列示,而被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系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当两者不等时,即产生暂时性差异。

此时,如果合并方所编制的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确认商誉的,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所确认的商誉;如果合并方所编制的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确认商誉的,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调整合并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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