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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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审核(限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1——2.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3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4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知申请人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流程图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6(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行政审科处全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处承办人员提出办理规划计划科、行政审科处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处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7(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8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现场核查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0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2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3(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水务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7(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810——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20(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21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流程图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2211.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2.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2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经现场考察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12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基础编码:01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10月31日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的修订任务。

1.2 主要工作过程2020年3月2日,我院作为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修订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初稿,我院组织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于3月16日完成《工作大纲》修改工作,确定了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进度安排等,并明确依照工作大纲的安排开展工作。

2020年7月28日形成《工作大纲》(送审稿)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导则》)。

2020年8月17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我院与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的《工作大纲》(送审稿)和《导则》(初稿)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意见认为“编制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全面,思路清晰,章节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并提出要完善导则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重点,兼顾其他规划要求,加强水工程相关影响分析等意见。

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工作大纲》(修订稿)和《导则》(修订稿)。

2020年10月27日,我院主持召开讨论会,编制单位在北京对《导则》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10月29日,水规总院蒋肖副总工程师听取了编制单位对《导则》修订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 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审批标准统一
规划审批应遵循规范的审批流程,包括申 请、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
规划审批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 审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规划修改与调整的规定
修改调整原因
水工程建设规划需要修改或调整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变化、政策调整
、资源环境变化等。
遵循原规划原则
规划修改或调整应遵循原规划的原则 和目标,确保与原规划相协调。
该规划将城市的供水、排水、水环境 和水利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划和 管理。规划包括建设调水工程、污水 处理厂、水环境整治等措施。
要点三
案例分析
该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城 市的用水需求、水资源的分布和供应 情况,以及城市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在规划批准后,政府加强了对水务一 体化管理的监督和协调,确保了城市 的供水安全和环境保护。
水工程规划方案的审 查和评估;
规划同意书的申请和 审批程序;
规划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
水工程建设单位依据规划同意书进行工 程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 出具规划同意书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规划方案;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加强考核评估
为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考核评估,针对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规划实施方案。
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水 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提高水工程建设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规划同意 书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 进行工程建设前,进行 充分的技术论证和环境 影响评价,确保工程建 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7 结论与建议 (7)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2017年7月31日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81022—20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辖区内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政府三定方案,涉及防洪的,符合防洪法及有关规定;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3.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规划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2、不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143号)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水利规划。

编制进展,组织制订年度水利规划审批计划。

凡未纳入审批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申请。

第三十六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 1 - / 5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年月2日发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水工程项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建设项目对其他水利工程有影响而未有补救措施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楼水务窗口。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规划意见书审批

水利规划意见书审批

水利规划意见书审批
尊敬的领导:
我研究了水利规划意见书,就其内容进行了审批,现将审批意见反馈如下:
1. 规划目标合理:水利规划意见书明确规划目标,包括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

这些目标对于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与国家水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具备可行性。

2. 规划内容详实:水利规划意见书详细介绍了各项工程措施和计划,包括水库建设、灌溉系统改造等。

其中,给出了具体的工程规模、规划周期和经济投入等信息,有利于掌握工程进度和预算安排。

同时,对于灾害防治、水文监测等重点领域也进行了充分论述,具有建设性。

3. 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审批过程中重点关注了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水利规划意见书考虑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减少水资源污染、生态修复等环保措施,并明确强调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

对此,我表示非常赞同,并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4. 存在问题:审批过程中发现,水利规划意见书对于项目推进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有些欠缺,尤其是在人员组成、资金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

建议在下一阶段完善这些方面的内容,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安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综上所述,水利规划意见书在大部分方面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对于解决当地水资源问题和改善水利基础设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项目管理和推进方面还需要加强,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审批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推进工作。

谢谢!。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试行)》已经20XX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报告编制单位)
20**年*月*日
***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编制人员名单
审定:
审核:
校核: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人员:
目录1总则
2综合说明
3水文
4工程地质
5工程任务和规模
5.1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5.2防洪
5.3治涝
5.4河道及河口整治
5.5灌溉
5.6供水
5.7水力发电
5.8综合利用工程
5.9除险加固及改扩建工程
5.10图表及附件
6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6.1设计依据
6.2工程等级和标准
6.3工程选址及选线
6.4建筑物选型
6.5工程总布置
6.6挡水建筑物
6.7渔水建筑物
6.8发电引水建筑物
6.9发电厂房(泵房)及开关站(变电站)6.10边坡工程6.11灌溉与排水建筑物
6.12供水建筑物
6.13通航和过鱼建筑物
6.14堤防及河道整治建筑物
6.15交通建筑物
6.16工程安全监测
6.17除险加固
6.18图表及附件
7机电及金属结构
7.1水力机械
7.2电气
7.3金属结构
7.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5消防
7.6附图与附表
8施工组织设计
9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10环境影响评价
11水土保持
12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3节能评价
14工程管理
15投资估算
16经济评价
17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编制章节供参考,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编制,着重介绍工程的规划符合性)。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二○一○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7 结论与建议 (7)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黄河流域(片)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制- 2 -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黄河流域(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规定的工程总体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意见中应对水工程建设的任务、规模、等级、标准等,以及对其他水工程的影响出具意见。

- 2 -
- 3 -
- 4 -
- 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探析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探析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探析赵鹏敏【摘要】文章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重大意义出发,阐述了实施该项制度应把握的要点,分析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期刊名称】《东北水利水电》【年(卷),期】2010(028)012【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建议【作者】赵鹏敏【作者单位】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长春,13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21 法律依据及重大意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997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水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自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在我国的两个重要法律条文中都有了明确规定。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第31号令公布施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名称界定、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要求、信息报送、责权义务等作出了规定,水利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依据《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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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示范文本)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空白)
— 1 —
— 2 —附件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3
4
附件3
关于申请办理××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函
(示范文本)
桂林市临桂区水利局: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建设依据、必要性及建设目的。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工程地理位置以及附近已建、在建工程的关系等,并介绍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指标,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概况。

(第三部分)我单位委托××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要求编制的《××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报批稿)已完成,并通过了xxx组织的技术审查;同时该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了相关手续(项目代码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材料报送你局审批。

附件: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2.××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盖章)
××××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项目代码”为申请人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时自动生成的代码。

3.“工程总体布局”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概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4.水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填表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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