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优先受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6.20
•【文号】法释[2002]16号
•【施行日期】2002.06.27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_考题预测16
详细情况一、单选题:1、某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已知法定优先受偿款为50万元,贷款成数为0.7。
则该房地产的抵押贷款额度为()万元。
A.370B.385C.420D.550A B C D你的答案:标准答案: b本题分数: 1.00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 分解析:抵押价值=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法定优先受偿款=600-50=550万元抵押贷款额度=抵押价值×贷款成数=550×0.7=385万元。
2、同一宗房地产,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承租人权益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为()。
A.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承租人权益价值B.无租约限制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承租人权益价值C.无租约限制价值=承租人权益价值-出租人权益价值D.以上均不正确A B C D你的答案:标准答案: a本题分数: 1.00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 分解析:3、评估房地产投保火灾险时的保险价值,通常包括()。
A.重置成本+土地使用权价值B.重置成本+土地使用权价值+重置期间的经济损失C.重置成本+建造期间的经济损失D.建筑物现值+建造期间的经济损失A B C D你的答案:标准答案: c本题分数: 1.00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 分解析:4、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
A.历史成本B.重置成本C.账面价值D.公允价值A B C D你的答案:标准答案: a本题分数: 1.00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 分解析:5、基准地价是城市中均质区域内的土地()。
A.最低价格B.最高价格C.平均价格D.成交价格A B C D你的答案:标准答案: c本题分数: 1.00 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 分解析:6、()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关于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说明
关于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说明
重庆市xx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或本人)对委托贵公司评估的资产(详见委托评估明细表或产权证明)有关法定优先受偿款作如下说明,并承诺以下说明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关于应付工程款
截止评估基准日年月日,修建委估资产尚欠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万元。
其明细如下:
1、;
2、;
3、。
二、关于已抵押贷款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年月日,以委估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情况为:银行支行贷款万元、银行
支行贷款万元。
三、其他优先受偿款
除上述法定优先受偿款项外,我公司还有法定优先受偿款万元。
四、本次评估是用于本公司(或本人)向银行申请(新增贷款、转贷)。
委托方盖章:债权人(施工单位、金融机构等)盖章: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债权人不能盖章的由委托方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法律都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无论是受偿制度还是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共同的特点就是对发包人给予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若是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里没有将工程款项支付完全,那么就会造成工程折价的后果甚至是被法院拍卖出去。
早在2002年,就有相关的批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无论是期限问题,受偿顺序等等,都有明确的指导。
然而,各个地区对于法律接受接纳的程度不同,或多或少私底下对批示进行了改动,导致出现了多元化的问题。
在以往的工程案例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往往都得不到确定,无论是在平时的施工中还是在法律角度上,权限范围一直是一个模糊有争议的东西。
在21世纪新出台的批复的规定中,对相关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对施工人员的薪资、施工时用到的材料的购置费、施工时的额外支出等等费用,若是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费用,不算建设工程的价款当中。
在这样的规定当中,一些妄图在建设工程价款中牟取利益的人就没有漏洞可以钻了。
这样一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等于是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支付工人的薪资以及材料费等等,保证了款项的公开公正,从一定程度还提高了建设工程价款使用的权威性。
进一步来说,批复规定后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已经完成支付且无法进行收回的,这些款项随着工程的完成可以在工程价值中显现出来,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来说,可以选择工程折价或是法院拍卖来使用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工程利益包括自身的利润以及违约金等等,这些款项在最新的规定中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当中。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款项的定位有很大的争议,承包人对工程的提前垫付资金是否添加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中。
这类款项一直以来都是广受争议的项目,笔者觉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不同的垫付项目应当区别对待,若当垫付款项属于工程施工的必需品以及一次性使用品时,应当享受优先受偿权,若是再生品或者无关紧要的物品,则不予享受优先受偿权。
抵押估价的理论分析与操作实务
除已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为抵押价值;
一、房地产抵押及其价值内涵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 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 除预计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 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 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剩余年限对价 值的影响; ;
四、抵押估价的基本事项
二、房地产抵押估价
3、房地产抵押估价 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
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 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 活动。
二、房地产抵押估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6.4.2条规定: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 场价值标准,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 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 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 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6)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 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 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均为法律规定优先 于该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
三、房地产抵押中 对抵押物法律规定
(7)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 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8)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9)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 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无 效。
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
的房地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房地产抵押中 对抵押物法律规定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 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一、房地产抵押及其价值内涵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哪些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支付抵押权人的金额:
1、债权本息、支付的违约金
2、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天津房地产估价》2008年9月第三期P18
通常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处分抵押物的各项中介费(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2政府税费(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政府税费-处分抵押物的各项中介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具有优先
受偿权的法定条件包括:
1. 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款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款应优先受偿。
2.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应优先受偿。
3. 未受清偿的公共债务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公共债务应优先受偿。
4. 进口货物在通关前支付的相关费用的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进口货物在通关前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优先受偿。
5. 与金融机构的债务、存款业务关系、财产或债权保全与执行,以及其他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有关的债务的优先受偿权。
即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债务应优先受偿。
以上是中国法律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2017最新修改)2017-08-28 工程人互联整理 / 陈鑫范刘移陶鸿来源 / 律行天下(lxtx-cxf)本文9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其为法律针对承包人所规定的一种具有保障功能的特别权利,目的是保障建筑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但自该权利被确立以来,对其性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优先顺位,以及由该权利保障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债权)能否转让等法律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
问题概述规范性司法文件与司法判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司法解释暂未对工程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规范性司法文件(以下简称司法文件),对审判实务中涉及的工程款优先权转让问题予以指导。
笔者试结合四份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判例,探讨工程款优先权能否转让的法律问题。
司法文件一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川渝高院解答》)。
司法文件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解答》)。
司法文件三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指南2018》)。
司法文件四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指南2023》)。
司法判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35号(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判例)。
两种司法理念及裁判结果《川渝高院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湖南高院解答》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上,开发商方处于优势地位,大环境属于“买方市场”,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群体地位,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建筑工人权利之需要。
那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1、装修装饰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根据该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但两点问题需特别注意:其一,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二,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并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受的损失《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明确了优先权受偿行使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较为明确,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该条同时明确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权受偿的行使范围。
司法实践中,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存有争议,为此,以下专门作一阐述: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福建省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法定优先受偿款考试试卷
福建省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法定优先受偿款考试试卷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某商铺的收益年限为30年,年有效毛收入为6000元/m2。
假设净收益率为75%,酬劳率为10%,则该商铺目前的价值为()。
A.14140元/m2B.42421元/m2C.56561元/m2D.60000元/m22、公司或企业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场地称为()。
A.广义的写字楼B.投资性物业中的写字楼C.高档写字楼D.收益性房地产3、在房地产定价方法中,名牌策略属于__。
A.成本加成定价法B.目标定价法C.认知价值定价法D.领导定价法4、下列对价格效应、收入效应、替代效应说法正确的是__。
A.替代效应=收入效应+价格效应B.价格效应=替代效应+收入效应C.收入效应=替代效应+价格效应D.价格效应=替代效应/收入效应5、下列费用中,不属于土地费用的是__。
A.土地运用权出让金B.城市建设配套费C.拆迁安置补偿费D.基础设施建设费6、下列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方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
A.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状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B.涂改、仿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收回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C.非法印刷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D.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干脆经济损失担当赔偿责任7、房地产开发用地,常规来讲应通过__的方式取得。
A.出让B.竞争C.招标D.申请8、从经济角度看,土地利用选择的一般依次是__。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估价原理与方法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之估价原理与方法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某宗房地产的土地面积为1000m2,建筑面积为1400m2,现需拆除重建估计建筑面积的拆迁费用和残值分别为300元/m2和50元/m2,则该宗土地的减价修正额为()元/m2。
A.50B.250C.300D.350【答案】 D2、对于正常商品来说,当消费者的收入增加时,就会()对商品的需求。
A.减少B.不变C.增加D.无法确定【答案】 C3、常兼他邪合而伤人的是邪A.热B.寒C.风D.火4、房地产估价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核心是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站在()的立场上,评估出一个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公平合理的价值。
A.委托人B.估价报告预期使用者C.管理部门D.中立【答案】 D5、一般来说,()围绕着市场价格而上下波动,市场价格又围绕着理论价格而上下波动。
A.成交价格B.市场价格C.投资价格D.理论价格【答案】 A6、某商业房地产年净收益在乐观、保守和最可能情况下的估价值分别为6万元、4.2万元和5.4万元。
若收益期限为30年,报酬率为6%,无法定优先受赔偿款。
则该商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为()万元。
A.57.81B.71.58C.74.33D.82.597、关于房地产估价的特点或本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房地产估价是评估房地产的价格而不是价值B.房地产估价是模拟市场定价而不是代替市场定价C.房地产估价是一种价格保证而不是仅提供参考意见D.房地产估价有误差且不能把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答案】 B8、“大骨气劳,短肌,心气抑”是由于A.味过于酸B.味过于苦C.味过于咸D.味过于辛【答案】 C9、在测算开发利润时要注意()与利润率的匹配。
A.开发成本B.计算基数C.利润D.投资【答案】 B10、为评估某宗房地产2013年10月的价格,选取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为3000元/m2,成交日期为2013年4月末,该类房地产自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末每月价格递增1%,2013年6月末至2013年10月末平均每月比上月价格下降10元/m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友提问: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律师解答: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抵押权。
建设⼯程价款受偿权,就是承包⼈因依据建设⼯程承包合同承建发包⼈建设⼯程⽽产⽣的应⽀付⼯程价款的债权,发包⼈不按合同约定履⾏⽀付⼯程价款义务,承包⼈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可就该建设⼯程与发包⼈协议折价,或申请⼈民法院依法拍卖。
建设⼯程价款就该荐⼯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抵押权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因抵押约定⽽产⽣的约定抵押权,⽽是依据《合同法》直接规定⽽产⽣的法定抵押权。
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在实现⽅式上与留置权相似,都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抵押物,实现债务清偿,但它与留置权有着质的区别。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发⽣的债权,债务⼈不履⾏债务的,债权⼈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建设⼯程是不动产;⽽且留置权是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和存续的条件,如果债权⼈丧失标的物的占有,那么留置权就归于消灭,⽽承包⼈的优先受偿权不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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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毋庸置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崭新的,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何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中国法律中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财产权而设定,前者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权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
2023年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无疑问。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勘察人、设计人也属于广义上的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广义上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一、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且他们的劳动也都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排除在外。
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理应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理由有如下两点:1.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非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自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勘察、设计人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勘察、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且费用相对于工程款而言较少,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会拖欠。
优先受偿权
担保财产的情形
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 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 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 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 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析引用333-335页
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通过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成立后,就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 立的主合同,是担保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有特定称谓的,主合同的订立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债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是担保人,提供用作担保的物的所有权人 是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债权人来说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 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债权人称为担保物权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导读: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是给工人支付的劳务报酬,购买建筑材料等实际支出的这些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将工程拍卖,司法拍卖以后的价款用来偿还工资,建筑材料等费用。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优先受偿权合同5篇
优先受偿权合同5篇篇1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担债务时甲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优先受偿权,保障甲方在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其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偿付。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1.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甲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普通债权。
三、债务履行1. 乙方应按期足额履行债务,不得影响甲方的优先受偿权。
2. 若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优先受偿权的实施1. 在乙方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特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进行担保或优先清偿债务。
2. 乙方如未能提供有效担保或进行清偿,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债务或提供有效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
2.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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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估价委托人
吴英
房地产权利人
吴英
房地产坐落
白下区天地花园7幢708室
房地产证
宁房权证白改字第254113号
估价目的
抵押
价值时点
2016年06月14日
法定优先受偿款
假定在价值时点实现抵押权时,不存在的依法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在本次估价中,假定在价值时点2016年06月14日实现抵押权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请如实填写:
法
定
优
先
受
偿
款
情
况
1、是否存在已抵押担保的债权?
答:否
2、是否存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答:否
3、是否存在其他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款项?
答:否
被调查人
吴英
填表日期
201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