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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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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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发[2016]6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和销售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客运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按照平等自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客运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客运手续费支付标准由按销售额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客票定额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航空运输企业要强化营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二、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会员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完善客运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监督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越

发显得重要。一套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能够帮助航空公司更好地提高

销售效率,管理订单信息,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本文将探讨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关键流程、现状问题及改进方

案等方面,并提出优化建议。

一、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航空公司的销售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在市场上获得更好地竞争地位和

经济效益、方便航空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顺畅交流与合作,采取的一

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的总称。一个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能够帮助航

空公司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提高竞争力,实现销售业绩的增长。

二、关键流程

1.订单接收:乘客通过航空公司官方网站、APP、电话等渠道订票后,订单信息将被传输到系统中。

2.订单处理:航空公司将根据订单信息,为乘客安排舱位、座椅等,生成电子机票,并及时发送给客户。

3.支付结算:乘客支付票款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账单并进行结算。

4.售后服务:航空公司需对乘客提供24小时客服支持,处理退票、改签等问题,保障乘客权益。

三、现状问题

1.系统不稳定:部分航空公司的销售管理系统经常出现崩溃、卡顿

等问题,影响了订单处理效率。

2.售后服务不及时:有些航空公司的客服反应慢,处理问题效率低,给乘客带来不便。

3.安全风险:一些航空公司的销售系统存在信息泄露、虚假订单等

问题,给公司和乘客带来潜在风险。

四、改进方案

1.加强系统建设:航空公司应不断优化销售管理系统,提升稳定性

和安全性,确保订单信息的准确传输和处理。

2.增加售后服务人员:航空公司可投入更多人力资源,提高24小时客服支持,快速解决乘客问题,提升满意度。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销售代理业范围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包括机票代售、机票分销、航班订购以及相关服务等业务。

三、从业资格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关的培训认证。

四、经营要求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票务销售价格、旅游产品宣传和合同约定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活动。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

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问题。

五、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并完成相关经营报告和年检。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相关经营资质。

六、监管与处罚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应受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对于违反规定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资质等。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展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合规整改工作。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所述为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八、推动行业发展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 二、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四)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法律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通用航空飞行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 二、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五)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六章的规定。
第一节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案例引入:
• 航班延误赔偿案
评析:
承运人未作合理的替代安排将旅客签转给其他承运人,也没有 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旅客可以要求承 运人在承始发地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以避免旅客损失。
第一节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 一、民用航空运输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用航空运输的概念
第三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请 2.批准筹建 3.企业筹建 4.申领经营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管理法律制度 (一)航线管理 (二)航空运价管理 (三)航空运力管理 (四)航空安全管理 (五)航空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节 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

一、引言

随着航空业的高速发展,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变得愈发重要。有效的机票销售管理制度可以帮助航空公司提高销售效率、优化客户

体验、提升市场竞争力。本文将探讨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的重

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改进这一制度。

二、机票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用于规范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活动。该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提高销售效率:通过建立机票销售管理制度,航空公司可以明确

销售流程、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销售效率,降低人力成本,为航空公

司的销售团队提供指导和支持。

2.优化客户体验:机票销售管理制度可以帮助航空公司提供更好的

客户服务。通过规范销售流程、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供多样化的机

票销售渠道等手段,航空公司可以提升客户体验,增强客户满意度。

3.提升市场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航空公司需要通过不断

改进机票销售管理制度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良好的销售管理制度可

以帮助航空公司更好地洞察市场需求,制定有效的销售策略,提高市

场占有率。

三、建立机票销售管理制度的步骤

建立一套完善的机票销售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以下

是建立机票销售管理制度的一般步骤:

1.制定销售政策:航空公司需要确定销售政策,包括机票价格、促

销活动、退改签政策等。这些政策应结合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来制定,确保销售政策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具有竞争力。

2.建立销售流程:建立清晰的销售流程对于销售团队的工作效率和

顾客体验至关重要。销售流程应包括客户接触、询价、预订、支付、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中国航协[2006]09号

•【施行日期】2006.03.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协[2006]09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机构

第三章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条件

第四章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程序

第五章资格认可证书的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八章过渡期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章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从事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机票售卖管理制度

机票售卖管理制度

机票售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票售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票售卖的所有环节,包括机票销售、订单处理、退改签服务等。

第三条机票售卖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秉持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票售卖管理应注重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推动行业发展。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机票售卖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机票销售

第七条机票售卖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机票售卖人员应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机票价格或销售方式。

第九条机票售卖人员应积极了解和掌握航空公司的机票产品信息,及时向消费者进行推荐和解释。

第十条机票售卖人员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向其提供合适的机票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机票售卖人员应及时处理机票退改签等售后问题,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机票售卖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每一位消费者,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三章订单处理

第十三条订单处理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对订单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疑问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订单处理人员应及时处理订单信息,确保订单的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订单处理人员应做好订单跟踪工作,及时向消费者提供订单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订单处理人员应做好订单的监控工作,确保订单的及时完成,减少因订单处理不及时而导致的投诉。

第十七条订单处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订单处理流程,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订单信息。

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行业自律办法-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行业自律办法-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行业自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对企业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为加强事中事后和信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作用,充分依靠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与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依据航空公司产品销售政策和有关规定,开展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突出航空公司对销售代理人的引导和监管作用,本着自愿选择、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和自律自治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

第四条中国航协积极倡导销售代理人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自觉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秩序,树立销售代理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及行业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应用

第六条从事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中国航协代表会员单位制定发布《中国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业务规范》和《中国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业务规范》,规定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基本条件。明确业务内容、安全责任、行为准则、禁止要求和违约责任,作为从事销售代理业务的基本规范。

第八条申请从事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应以此规范为标准先行开展自我评估,满足条件的方可向航空公司提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申请。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按照国家和民航局相关法规和规章、中国航协客货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规范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成为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的企业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约,该企业即可认定为销售代理人。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随着全球航空业的迅猛发展,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一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航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以及乘客的满意度。本文旨在探讨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关键要素以及如何建立和优化该制度。

二、重要性及目标

1. 提升销售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提升销售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明确销售和市场营销目标,并制定相关的策略和计划,航空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准确把握目标客户群体,有效推广航空产品和服务,提高销售业绩。

2. 改善客户服务和乘客满意度

一个完善的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不仅关注销售业绩,还注重客户服务和乘客满意度。通过规范销售流程、优化客户接待和售后服务等环节,航空公司能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提高乘客满意度,从而增加客户的忠诚度和复购率。

3. 提高营销成本效益和ROI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营销活动的效果和投资回报率(ROI)。通过科学统筹和规划市场营销资源、精准

定位和管理目标客户,航空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营销预算,降低营销

成本,实现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

三、关键要素

1. 市场调研和分析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进行全面的市场调

研和分析工作。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不足,把握目标客户的需求和喜好,航空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销售和市

场营销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2. 销售渠道管理

航空公司销售和市场营销管理制度还需要关注销售渠道的管理和优化。航空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销售渠道网络,包括线下售票处、在线旅行社、航空公司官网等,提供便捷的售票和服务方式,使乘客

论中国民航销售代理业务管理法制之完善

论中国民航销售代理业务管理法制之完善
第2 4卷 第 6期 21 0 1年 l 1月
北 京 航 空航 天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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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新的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发布新的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发布新的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规定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规定,旨在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确保旅客权益,进一步推动航空运输行业的发展。

新规定对航空运输市场准入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涉及到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运输服务供应商等多个方面。下面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首先,新规定对航空公司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记录和声誉,拥有适航证明和运营许可证,同时需要满足财务稳定、管理能力强、人员素质优良等条件。这些条件的制定将有效规范航空公司的运营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机场管理方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机场管理方在准入时需满足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机场设施设备良好,能够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同时,机场管理方还应保障运输服务供应商的运营环境,提供充足的停机位、候机区等基础设施。这将有助于提升机场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除此之外,新规定还对航空运输服务供应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航空运输服务供应商必须获得相关运输牌照和资质证书,具备必要的人员和技术保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航空运输服务供应商应遵守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包括机票销售、行李托运、客舱服务等方面。这将有助于提高航空服务质量和行业整体竞争力。

新规定的发布对航空运输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首先,新规

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净化航空市场环境,防止不合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提高行业运输质量和安全水平。其次,新规定将推动航空运输行业的

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航空公司、机场、旅客等各方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

政策措施。作为一个高风险、高频率的行业,航空运输的管理需

求更加高效和规范化。在国际航空运输管理方面,相应的规定和

标准被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目的是提高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推动

行业可乐化发展。

第一节: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一直是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各国政府为此制定

了一系列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飞行的安全性。其中最重要

的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制定的《航空安全管理规定》(Annex 19),这是一个综合性规定,内容涵盖了航空安全管理

和运营方面的所有问题。此外,各国也有自己的民用航空安全管

理规定,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制定的

《航空管理手册》。

第二节:航班起飞和降落管理规定

航班的起飞和降落是航空运输中最危险的阶段。为了确保安全,相关管理机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每个飞行任务必须在起飞

前进行正式审批,而每个机场也必须落实一套有效的安全管理制

度。此外,有关当局还规定了每个机场所需的最小设施和服务水平,以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第三节:航空器维护和保养管理规定

航空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非常重要,必须定期进行以确保飞机的安全性。相关的管理规定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对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和保养工程师制定了培训要求,规定了工作时限、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现场标准操作规程等细节。

第四节:航空服务管理规定

除了保证安全之外,优质的服务也是客户选择航空公司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航空管理当局对航班和空中服务、机票销售、客户服务、行李管理、餐饮安排、机场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更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1-

(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航空业管理法律法规

航空业管理法律法规

航空业管理法律法规

航空业作为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飞行安全、航空企业的合规运营以及维护乘客权益,需要依据一系列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本文将从航空运输法、民航安全管理法、航空管理办法等方面详细介绍航空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增进对航空业管理的了解。

一、航空运输法

航空运输法是对航空运输领域中的基本规则进行立法的法律纲领,旨在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效、有序。该法规定了航空运输市场准入、运输经营者的管理、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载运物品的规定等,同时也对民用航空设施和空域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航空运输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国航空业的发展,提高了航空运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二、民航安全管理法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民航安全管理法》。该法明确了航空安全监管的机构职责和权限,对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营、航空安全检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同时,该法明确了各方在航空安全领域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航空领域的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我国依据《航空法》制定了《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航空器适航证书的申请与核发、适航

标准和适航规则的制定,以及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能够提高航空器的设计质量和制造水平,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航空运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第三方机构在航空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运营行为,我国制定了《航空运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航空货运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升服务质量和规范市场秩序。

航空代理人管理制度

航空代理人管理制度

航空代理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强化航空代理人管理,保障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外从事航空代理人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管理

1. 申请登记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合伙企业;

(2)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从事航空代理人业务的专业人员。

2. 登记程序

(1)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代理人业务的专业人员情况等;

(2)审查资质和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3)颁发航空代理人备案证书。

3. 登记事项

(1)航空代理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2)代理经营的航空公司及航空运输业务范围;

(3)航空代理人备案证书编号。

四、经营管理

1. 业务范围

(1)预订机票、代理销售航空客票;

(2)托运货物、代理航空货物运输;

(3)代理办理航空公司关联服务。

2. 知识和能力要求

(1)航空代理人应当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销售和营销能力;

(2)具备较强的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

3. 诚信经营

(1)航空代理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不得损害航空公司及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

1. 监督主体

(1)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2)航空公司;

(3)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2. 监督内容

(1)航空代理人是否按照备案证书经营;

(2)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 每 增 设 一 个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一 个 营 业 分 点$应
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 售 代 理 业 务 的 销 售 代 理 人$其 专 门 用 于 销 售
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一 #有 固 定 的 独 立 营 业 场 所 % "二 #有 电 信 设 备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营 业 设 施 % "三 #有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规 章 和 与 经 营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相 适 应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守 民 航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防 止 业 务 差 错 和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的 运 输 等 级 事 故 !维 护 公 众 利 益 "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法人资格"
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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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
求! "一#经营一类空 运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的$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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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

【发布日期】1993-08-03

【生效日期】1993-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8月3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七条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第九条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一)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二)有电信设备和其它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理业务。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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