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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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21

•【字号】南府发〔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南府发〔2014〕2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

第四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五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六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政府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市国资委等)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建议。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号】呼政办发〔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呼政办发〔2018〕64号

市直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19日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上缴管理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税务局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2.21

•【字号】昆财绩[2011]43号

•【施行日期】2011.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财绩〔2011〕43号)

市本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预算和绩效管理有序对接、整体推进,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联系。

附件: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部门预算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4

•【字号】镇政规发[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4日

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资金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8

•【字号】财库〔2008〕249号

•【施行日期】2008.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

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滁州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滁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

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账户设置

1、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调入和支付活动,以及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4

•【字号】昆政发[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科学履行预算职能,促进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市本级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由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市属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属各部门预算由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市本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4

•【字号】宜府发〔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宜府发〔2023〕7号市直各部门(单位):

《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预算

第三章部门预算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七章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八章预算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推进发展性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公开和监督。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预[2005]7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

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1]1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1]1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1〕1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按有关规定,实行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单位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市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同时积极推行绩效预算等其他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单位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非税收入两部分。非税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年组织

收入实绩,结合预算年度政策变化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编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市级单位预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市级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部门预算要细化预算项目,当年未列入部门细化款项的预算,一律不得拨付。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市财政局对市级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六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由市级各单位预算草案汇总组成。

第七条市级单位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市财政局的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各机构、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本单

位所属各机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6]12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7

【实施日期】201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市本级年度预算要根据国家、省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市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市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和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吉府办发[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1〕6号)

市直各单位:

《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追加申报和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预算追加原则

(一)法定约束原则。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影响、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外,一般情况下不追加预算。

(二)事前审批原则。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先核定后使用,切实防止先用后报,否则不予追加预算。

(三)综合预算原则。部门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执行中先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因特殊原因增加支出,需申请追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讲求绩效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突出重点,提高绩效。

二、财政预算追加范围

年初预算未作安排,但急需办理的事项或落实的政策,且增支额度较大确需追加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具体包括下列五种情形: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7〕2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7〕2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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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7〕2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4日

通辽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有效整合财力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本级调整预算以及安排使用年初预算(含基金)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是指涵盖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全过程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式。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支出。加强项目库管理,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年初因客观原因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应尽早细化到具体项目分配使用。第三季度末以前未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资金,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平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宁省预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支配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亮、职责清楚、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支配和使用要符合中心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铺张的有关要求,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

其次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详细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依法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省、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详细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依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进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状况,按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详细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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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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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由市级政府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政府预算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组成。各区政府预算(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下同)由区政府预算和汇总镇政府预算组成。市级政府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区政府预算草案、区政府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和各项法定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范围。

(五)上级政府、业务部门对编制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六条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市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市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从市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逐步达到市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市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求,于每年

7月底以前向各部门(单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10月份以前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1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单位)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汇总预算数据,于1月20日前形成市级政府年度预算。

(六) 市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政府预算和各区政府预算,形成市本级政府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一个月内将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市本级政府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市级政府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各项预算收入(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各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三条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要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要求,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步伐,每月分析税收收入执行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必须根据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收入分级台帐。工商部门要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消、变更、注销情况通报国、地税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市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基本支出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进程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

第四章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追加(减少)。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区政府调整预算组成。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市、区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市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不予追加。

预算调整的条件:

(一)根据市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须追加的项目。

(二)部门(单位)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

(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支出的预算。

(四)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相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

(五)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的,需追加(减少)的支出预算。

(六)部门(单位)应缴预算收入超过年度下达预算,按规定可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

(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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