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的证据规则(陆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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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为 中 , 当事 人 就 自 己所 了 解 的 案 件 的
受 其 他 主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而影 响 到 结 论 的可 靠 性 。另 外 ,鉴 定 是依 据鉴 定 材 料 进 行 的 ,鉴 定 材 料 是 否 充 分 和 来 源 是 否 可 靠 也 影 响 鉴 定 结 论证 实事 实 真 相 的 能 力 。 因 此 ,对鉴 定 结 论 ,执法 人 员 应 持 有批 判 的态 度 ,需 要 结 合 其
有 关 情 况 的文 字 材 料 。 凡 是 以文 字 来 记 载 人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以 及 采 用 各 种 符
是 以外 形 、质 量 、 数
量 等 客 观 存 在 来 证
明待 证 事 实 的 物 品 ,
如一截破损的管子 、

个废弃的法兰盘、
号 、 案来 表 达人 的思 想 , 内容 对 待 图 其
中船 舶 碰 撞 事 故 占 有 相 当 大 的 比 例 , 全 下来 的原 来 物 品 的形 状 或 痕迹 。
物 证 的表 现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从 与
案件 关 系 的角 度 看 ,在 事 故 调 查 案 件 中 , 见 的有 : 故 现 场 遗 留 的 痕 迹 , 常 事 造 成 事 故 的实 物 ,表 现 事 故 后 果 的物 品 ,其 他 可供 查 明事 故 特 征 的物 品和

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2015.1-2019.3)

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2015.1-2019.3)

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

(2015.1-2019.3)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19.05.08

•【分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

(2015.1-2019.3)

目录

一、船舶碰撞案件审判基本情况(1)

(一)以机制建设打造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审理模式(3)

(二)以典型案例明确船舶碰撞案件裁判规则(4)

(三)以多元化手段推动船舶碰撞纠纷妥善化解(5)

(四)以延伸服务促进船舶碰撞事故风险防范(5)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特点(6)

(一)从事故原因分析,主观因素为主导因素(6)

(二)从事故时间分析,夜间为事故高发时段(6)

(三)从事故地点分析,长江口水域为事故多发水域 (7)

(四)从事故船型分析,商船、渔船碰撞事故高发 (8)

(五)从事故船籍分析,外籍船舶碰撞占有一定比例 (8)

(六)从事故后果分析,各类衍生纠纷较多(9)

(七)从事故发生后情况分析,肇事逃逸屡有发生 (10)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10)

(一)安全航速未使用(10)

(二)冒险追越不谨慎(11)

(三)良好船艺未应用(12)

(四)违反禁令擅雾航(12)

(五)船长指令不遵守(12)

(六)疲劳驾驶存隐患(13)

(七)引航作业不规范(14)

(八)引航提示不重视(15)

(九)锚地安全易懈怠(15)

(十)设备维护不到位(15)

(十一)船员配备问题多(15)

(十二)水道环境不熟悉(16)

(十三)安全管理不落实(16)

(十四)水域复杂船舶密(17)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16.12.22

•【分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

年1月-2015年12月)

前言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上航运业和渔业发达,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进出船舶众多,航行与作业船舶密度日益增加。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或障碍物之间的触碰,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安全有着直接影响,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是海事法院的主要收案类型之一。本期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回顾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事故和纠纷原因提出建议,从而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助推“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一、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6件,约占同期总收案数的1%,收案标的合计7.84亿元,约占同期收案标的总额的2.18%。结案138件,约占同期总结案数的0.91%,结案标的总额3.08亿元,同期结案率为88.46%,平均审理天数为134.8天。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类型以船舶碰撞为主,易引发系列纠纷

近五年来,我院海事海商案件总收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基本持平,2011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2、27、28、33和36件,办结案件数分别为14、29、29、27和39件。受理案件类型上,船舶碰撞案件数量较多,达116件,是船舶触碰案件的2.9倍(见图1)。数据表明,船舶航行期间发生两船碰撞、船舶与码头防波堤、栈桥等设施出现触碰的风险仍然较大,安全管理不容忽视。船舶碰撞、触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除了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外,若发生油污泄露,或事故发生在通航密集、航道复杂的近、沿海或港口周边,还可能造成航道堵塞、海域污染、港口设施损坏、养殖水产品死亡减产等后果,故一起事故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如原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1],该案碰撞事故引发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等系列案件达139件。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按照责任进行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不明原因
(二)按照碰撞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3、故意碰撞。
第二节 过失碰撞
一、过失的概念 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存在希望损害发生的意 图,但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或者能够预见, 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不能预见,导 致损害的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二、过失的分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一)一般原则 1、确定驾船过失 以良好的驾驶船舶技艺和遵守航行避碰 规则的标准进行判断。 2、确定管船过失 以适当谨慎以及良好的技能作为判断船 员过失的标准。
(二)特殊原则
1、最后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是指船舶出现了 将要碰撞的危机状态,具有避让机会的一 方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当对碰撞负责的 原则。
2、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一般限定在直接损失和合理损 失的范围内。 (2)赔偿损失的范围 1)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2)船舶碰撞或触碰后立即发生的后果; 3)损失应当是合理遇见的后果。
3、减少损失
(1)在船舶碰撞中,受损方有义务采取一切 合理措施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和扩 大。 (2)在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范围时,因请求人 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不予赔偿。 (3)受损方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以请求得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船舶在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时,船长应尽快向港口当 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报告,取得签证后,抄送对方。
估计货物因船舶碰撞可能遭受损害 船长在船舶抵达第一港后,应同时向港口 当局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交海事声明,取 得签证后,抄送货方及其他有关方。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8. 准备处理事故的材料
船长应及时准备好有关材料,供船公司事后与 对方处理案件,或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处理货主提出 的货物损害赔偿时使用。
通报船舶保险公司或船东保赔协会 或采取其他对策
联系
援助
船公司代理
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司
船公司
船东保赔协会 代理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6. 与他船约定检验地点
本船船长
约定同去某一港口 聘请验船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明确船舶受损情况 确定需要修理的项目
预计的修理费金额
他船船长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7. 提交海事报告和海事声明
4. 递交船舶碰撞事故通知书
简要说明两船碰撞情况
明确对方承担事故责任
要求对方船长在通知书 上签字认可
本船船长
对于对方船长提交的通知书,有经验的船长是 不会承认本船对事故的责任,而只在通知书上 签署收到日期和时间,并保留申诉权。
对方船长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
5. 及时报告船公司
船长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摘要:船舶碰撞发生后,证据是还原事实的重要依据。法院要做出公正判决,需要根据证据规则和诉讼法组织当事人举证,防止其肆意更改证据或拖延诉讼,阻碍事故事实调查。当事人需要及时、准确地保全并提交证据,把握举证期限,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词: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举证

一、引言

近年来船舶运力供大于求,但只要全球贸易存在,海运就会在运输中充当重要角色。船舶航行虽有各种规则,但海上交通事故仍无法避免。如何判断责任是处理船舶碰撞案件纠纷的关键和难点,海上交通事故与陆上交通事故不同,由于水流、惯性等因素,往往不能保持现场,且罕有目击证人,认定事故原因的证据材料很容易灭失或损毁,加之记载船舶动态的法律文件易于伪造,船员对事故陈述可能做假,使得举证对船舶碰撞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从法院的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由于海事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事后补做或更改,会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带来难度。从审判角度来看,为了查明事实,防止当事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证言,应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船舶碰撞证据固定与保密的相关条款给予高度关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原告起诉时、被告答辩时,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虽然在案例中没有体现法院的办案过程,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不遵循82条的规定。由于碰撞事故发生后,海事主管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收集有关事故的证据材料,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事故调查表,所以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法院往往不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事故调查表,而是从海事主管部门调取事故调查表。虽然同样是事故调查表,但我认为在不同的调查阶段分别制作调查表是有必要的,一来可以二次固定证据,二来可以与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表进行比照,如果当事人做了虚假陈述,法院可以通过细节审查发现端倪,从而排除其证明效力。所以法院应当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操作,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责令其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或逾期提供时,应认定其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故意提供证据拖延诉讼。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有 的匮乏 性 、 证 据单 一性 、 易逝 性及 专业 性 的特 点 。基 于船 舶碰 料 。也 正是基 于此 , 船 舶碰撞 诉讼 过程 中, 对 于海 事行 政部 门收
海事 处理结 果报 撞 证据 的上述 特பைடு நூலகம்点, 在船 舶碰撞 诉讼 过程 中对 于相关 诉讼 证据 的 集和 采纳 的证据 材料 以及海 事部 门据此 作 出的《
另外 , 海 事行 政部 门主动 介入事 故调 查处理 过程及其 行政化
了认 定碰 撞责任 的重 要证 据 , 而这 些法 律文件 由于 涉及 众多 的人 的本地属 性 , 在我 国腐败 不能完全 根 除和地方 保护主 义仍 然较为 因性 因 素很 容 易被伪 造或 毁灭 。 同时 , 船 舶碰 撞 中确 定责 任等 因 猖 獗 的今天 , 其 公正性 往往 成为 诟病 , 诉讼 过程 中全 盘采信 该行 素 的证据 还涉及 众 多的航海 技术 、 造船技 术及 气象 学等专 业性 极 政 证据 将使 人 民法 院这 一 维护 正义 的最 后堡 垒 的地位 受 到不 同 强 的知 识 , 也 间接 造成 船舶 碰撞 证据 的获 取及 采 纳 的特 殊难 度 。
其所 涉 能较 完整 地 固定地 保护事 故现场 及相 关 的证据 , 相 关 的证据 可 能 事人单 方面 的陈述 说 明及 现有 的客 观证据 所做 出的判 断 , 灭 失也 可 能呈现 与事 故 发生 时完全 不 同 的变化 。 另外 , 在 间接 碰 及 的人 因性 影响 因素较 多 , 由于没有 经过 事故利 害相对 人 的辩证 撞 案件 甚至 有 些直 接碰 撞 中根本 没 有碰 撞发 生 的直 接证 据或 直 其 在程 序上 是 存在瑕 疵 的 。 接证 据 已经灭 失 , 那 么记载 船舶航 行动 态 的相关法 律文 件就成 为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或多艘船只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相互碰撞的意外事件。这

类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船舶安全和航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几起船舶碰撞事故案例,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避免类似事故的措施。

案例一,2018年南海一起货轮与渔船相撞事故。

2018年,南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货轮与渔船相撞的事故,造成多名渔民死亡和失踪。经调查发现,货轮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渔船,也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货轮船长和船员对于海上交通规则的不熟悉,以及船舶雷达设备的故障。对于这起事故,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于海上交通规则的认识,同时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案例二,2017年东海一起客轮与货轮相撞事故。

2017年,东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客轮与货轮相撞的事故,造成大量乘客受伤和船只受损。经调查发现,客轮在航行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航向,也未能及时发出避让信号,最终与货轮相撞。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轮船长和船员的疏忽大意,以及船舶航行监控系统的不完善。针对这起事故,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对于船舶航行监控系统的操作能力,同时完善船舶航行监控系统,提高其对船舶航行状态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综上所述,船舶碰撞事故往往是由于船员的疏忽大意、对于航行规则的不熟悉

以及船舶设备的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对于航行规则和船舶设备的认识和操作能力,同时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船舶碰撞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案情〗

2000年10⽉12⽇晚22时,原告赵*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区作业。此时,前⽅不远处有⼀艘⾛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

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锚船左船艏部紧挤⼀起,在⼤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由于两船⽆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将⾛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锚船随即离去。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船员在进⾏⾃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由于当时海上风⼤浪⼤,“03004”船⽆法航⾏,⾄次⽇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由于正值捕捞⾼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10⽉20⽇,“03004”船返港。同⽇,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10⽉23⽇,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时的⾛锚船。2001年2⽉18⽇,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许*刚、卢*云、丁德才、杨*定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荣诉请判令被告林*⽅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活⽤品等损失。

第7章船舶碰撞

第7章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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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失碰撞 2.过失碰撞 2.
(2)过失的分类 推定过失 法律推定过失 即从已经确立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 即从已经确立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直至 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 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如:一船违反法定 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 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 是必要的, 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否则, 撞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犯 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此推定原则有保护受害方的一面, 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此推定原则有保护受害方的一面, 但也有其不合理性: 但也有其不合理性: 违背了过失与损失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 给违反规则的一方带来了过重的,不合理的举证责任. 给违反规则的一方带来了过重的,不合理的举证责任.
§2.过失碰撞 2.过失碰撞 2.
(3)过失的确定原则 特殊原则(多半是司法习惯) 特殊原则(多半是司法习惯) "宾夕法尼亚"规则 宾夕法尼亚" 该规则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 该规则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 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 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 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 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致持续到碰撞时刻, 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致持续到碰撞时刻, 此时各自承担50%的碰撞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50%的碰撞责任 此时各自承担50%的碰撞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 分谁的过失是主要的. 分谁的过失是主要的.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细 节 。此 外 ,由 于 船 舶 碰 撞 发 生 于 动 态 的 海 上 , 不 可 能 像 陆 地 上 那 种 静 态 环 境 下 可 以保 持 住 碰 撞 现 场 , 而
肇证 时 限 制 度
举 证 时 限 , 是 指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事 人 必 须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证 明 其 主 张 的 相 应 证 据 ,逾 期 证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的 诉 讼 制 度 。 从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整
陷。
整 的 举 证 时 限 诉 讼 制 度 中 应 有 之 义
的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规
定。
由于 我 国 诉 讼 立 法 中 没 有 类 似 于 世 界 两 大 法 系 国 家 中的 开 庭 审 理 程 序 之 前的准 备程序 ,或者牵 强地说 有 , 也 只是诸如 像送达 起诉状 和答 辩状 、 告 知 合议 庭 组 成 人 员 以 及法 官 阅卷 那
2.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问题
有 约束 力。第 8 5条 的 规 定 只 是 一 种 表 面 的 粗 浅 的 规 定 , 或 许 与 举 证 期 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有一定联系 , 但 绝 非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作 为 一 项 完
( 事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将 船 舶 ( 海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

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05.19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

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

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三条所指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由此可见,受《海商法》第八章调整的船舶碰撞应当是海船与其他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碰撞,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并不属于《海商法》第八章所规定的船舶碰撞的范围,并不受《海商法》第八章的调整。本规定系针对《海商法》第八章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本规定所指的船舶碰撞仅仅指《海商法》第八章所调整的船舶碰撞,并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

规定

为更好的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条,下⾯是这⼆⼗⼀条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8年4⽉2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2008年5⽉19⽇最⾼⼈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7号公布⾃2008年5⽉23⽇起施⾏)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百六⼗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百七⼗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本规定。

第⼆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的船上⼈员的⼈⾝伤亡属于海商法第⼀百六⼗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的⼈⾝伤亡。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或者双⽅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百六⼗九条第⼆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赔偿金额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 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共计XX万元。
04
证据收集、审查与运用策 略
关键证据收集方法及途径
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目击证人证言
航海日志和船舶数据记录
专家鉴定意见
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 勘查,记录船舶碰撞部位、损 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关键 信息,并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 证据。
证据审查过程中注意事项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伪造、篡改等处理 ,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是否能够证明涉案船舶碰撞事故的 原因、责任及损失程度等关键问题。
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审查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 证据链,以支持索赔请求或抗辩策略。
06
案例启示与经验教训总结
船舶碰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 际和国内的航行规则,保持正规 瞭望,采用安全航速,避免冒险
航行和违章操作。
加强船员培训
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反应 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 速、准确地采取措施,避免或减
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完善船舶设备
加强联合执法

船舶险理赔流程(陆海虹)

船舶险理赔流程(陆海虹)

出险报案

施救处理

现场查勘

索赔单证搜集理赔处理

温馨提醒:

为了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险保障:

1、任何责任事故,未经我司书面同意,切勿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或对损失达成和解;

2、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请保留追究第三方责任的权利;

3、我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简化一些理赔程序或所需材料,也有可能需要您进一步提供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我司理赔人会及时通知您。

船舶碰撞案例

船舶碰撞案例

这个典型的关于船舶碰撞的案例中,是属于双方都互有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例:【案情】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福安市某海运公司(以下称原告)所属“华XXX”轮(以下称“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往上海。24日0715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时值班人员为船长、二管轮、水手,0950时到达草屿西南侧,草屿航道附件存有较多渔网,且靠草屿岸边的浅滩较陡小(由6.8米立即降至0.8米,0.9米,2.3米),因受渔船及定置渔网影响,转向045度,1030时左右,“华”轮船长通过雷达观察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福建省某公司(以下称被告)所属“恒X”轮(以下称“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船相距约1海里时,“华”轮拉一短声,并转向060度,在两船相距0.5海里,“华”轮再拉一短声,示意各自右让,当两船相距约200米时,“华”轮已减速为前进二,见来船不是采取右让行动,而是采取左舵,抢越其船头,因距离“华”轮左舷10米左右处有渔网及一艘渔船,右舷近距离内又有一在航船“XX515”轮,故“华”轮即采取停车并全速倒车,但仍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约1100时“华”轮左舷艏与“恒”轮右舷中部发生碰撞。1997年12月24日0530时,“恒”轮从福州空载前往泉州装货,经平潭海峡,1030时到金城礁转向154度,当时值班人员为船长、大管轮、水手,1040时转向208度后发现其右前方约1海里多处有来船一艘(即“华”轮),“恒”轮即拉一短声,“华”轮回一短声,因“恒”轮认为“华”轮未采取右让措施,又连拉五短声,并由前进三改前进二,最后改前进一,当“恒”轮与“XX515”轮接近时,与“华”轮紧迫局面已形成,“恒”轮急拉两短声并采取左满舵,紧接着发生碰撞,碰撞地点的概位为N25°22′36〃E119°41′12〃。碰撞发生后,“华”轮经检查发现船舶进水,遂用应急泵、消防泵、通用泵、潜水泵全力进行抽水,但因大量进水,船长立即决定向大王马屿(海图上名为玉马屿)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翻沉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碰撞时天气阴天,东北风6~7级,阵风8级,轻浪,视程约6海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向福州港监提交了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原告船舶证书,福州港监予以签章备查,但福州港监至今仍未作出调查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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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的证据规则

【案情回放】

2000年7月3日,A公司所属“和平”轮满载货物由南京驶往汕头,在吴淞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口南槽出口。B公司所属“金亚马”轮亦重载在长江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南槽进口。双方船舶于23时44分在长江南槽5-6号灯浮之间发生碰撞。两轮按法律规定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了举证。

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及证据材料,通过海图作业,作出如下分析:“金亚马”轮在过长江南槽5号灯浮后,未按章右转,在发现“和平”轮时,错误估计局面,采取左满舵措施避让,该措施显然属于不当,以致于在出口航道与“和平”轮发生碰撞。“金亚马”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和平”轮虽然行驶在出口航道内,但其未注意进口船舶的动态,了望疏忽,直至碰撞前3分钟才采取避让措施,碰撞已不可避免。“和平”轮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规定,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

【评析】

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也容易事后补作或更改,所以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制度有鲜明的海事特色,具有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的证据规则。

海事证据的固定和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还规定当事人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是船舶碰撞案件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的要求。因为如前所述,船舶碰撞发生后,没有碰撞的现场,也不可能在周边环境中留下碰撞的轨迹,这一切使得直接有效证据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往往只有双方证人的陈述,甚至只有单方证据;而当事人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所提供的证据真伪掺杂。

为此,船舶碰撞案件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在当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时认定其举证不能;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以申请查阅他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而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披露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除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以外,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这些证据规则显然有重要意义。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不提供证据拖延诉讼,或者采取向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证据等“诉讼突袭”行为,从而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同时防止在当事人查阅了对方资料后,再篡改或伪造书证或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实真相,正确解决纠纷。

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应当填写和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并提交有关证据加以佐证。同时,原、被告还应提交下列证据:当事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

及相应的职务证书;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当事船舶发生海事事故时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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