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的证据规则(陆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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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那么你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核心内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海商法》第163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1、各方无过失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出准 确 处 理 的重 要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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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碰 海 船舶 撞中 事部门 何 证 集 应如 进行 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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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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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 是 以 实 物 和痕 它 迹 形式 存 在 的 证 据 ,
记 录 ,旨在 保 留关 键 性 证 据 和 以后 重 现有 关 情 况 的 可 能性 。
书证
书 证 是 以文 字 、 号 、 符 图案 等 表 示 的内容证 明待证事实 的客观 资料 , 即 书证 是 指 以其 内容 来 证 明 待 证 事 实 的

和快 速修理 , 场应 以拍照 、 现 录像 、 绘 制 草 图或 其 它 可 采 用 的 有关 方法 加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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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及 时 了解 案情 。它 对 于 查 明案 件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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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 根 据 诉 讼 法 规 定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 有 作 证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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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前,在涉及船舶碰撞的案件如何适⽤法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重要问题。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些国家的审判实践,船舶碰撞的法律适⽤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侵权⾏为地法原则。

侵权⾏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为法律适⽤规范均采⽤侵权⾏为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的原则之⼀。

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地也应以侵权⾏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

事实上,这⼀原则也确实为⼴⼤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

其意义在于:⼀,船舶碰撞作为⼀种侵权⾏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与该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为船舶碰撞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损失。

⼆,船舶碰撞作为侵权⾏为是法定之债,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排除当事⼈的合意,因⽽⾮常明确,极易判断当事⼈的法律责任,并且适⽤起来⽅便。

基于以上两⽅⾯的原因,船舶碰撞案件原则上仍是适⽤侵权⾏为地法。

但是侵权⾏为地法原则也就有了其特定的适⽤条件,即只有在船舶碰撞发⽣于⼀国的领海或内⽔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时才适⽤侵权⾏为地法,即领海或内⽔所属国家的法律。

该原则应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以便维护侵权⾏为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法院地法则。

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当船舶碰撞事故发⽣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

众所周知,公海属于全⼈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在公海上⾏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

在公海上发⽣的碰撞,就没有侵权⾏为地法的存在,侵权⾏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

《1977年统⼀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若⼲规则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碰撞发⽣在领海以外的⽔域,则适⽤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船舶触碰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船舶触碰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海事律师讲述船舶触碰侵权案件原则汇业海事律师认为,所谓船舶碰触案件不同于船舶碰撞案件,专指船舶碰撞码头等固定物设施而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

虽然船舶触碰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之一,但我国《海商法》仅有关于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对与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或其他物体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

船舶触碰在许多方面与船舶碰撞相似,并适用船舶碰撞的某些基本规则,但二者又属于不同的案件纠纷,司法实践都将船舶触碰作为一种独立的船舶侵权行为。

其特殊性在于,船舶是流动性的,而其触碰的对象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港口区域人为设置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构造物,这些设施或物体一般为无动力的且处于静止或非流动状态,至少其移动受到较大限制。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船舶触碰案件适用民法普通法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时,在与船舶碰撞类似的问题上可以参照适用关于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关于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观点: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比较普遍,法院依照海事部分出具的责任报告,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而在海事部门没有出具责任报告或无法确定碰撞责任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呢?汇业海事律师认为,因为无过错责任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而有关法律未特别规定船舶在触碰中即使无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加害船舶在证明己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所以,对船舶触碰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而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不过在举证责任上先行推定侵权方有过错,再由侵权方对自己并无过错或有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即使以过错推定分配举证责任,仍是一种过错责任。

此类分配责任,一般在船舶与固定物碰撞案件中,如在船舶浮于水面处于运动或相对运动状态,码头设施或其他物体则处于固定或相对静止状态。

在触碰事故发生时,侵权方的船舶通常都在操作之中,即使已经停航,船长船员也负有合理谨慎照管船舶的义务。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

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作者:邬辉林孙俊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民事诉讼证据之采纳与析出是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之目的和归属,海事船舶碰撞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之辨析亦不例外。

但由于船舶碰撞诉讼其固有的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定属性,决定了船舶碰撞诉讼证据之辨析必须采用相应的特殊证据规则。

关键词船舶碰撞诉讼证据证据辨析作者简介:邬辉林、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5-02船舶碰撞是众多海上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相互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另又规定:“……虽然实际上没有发生接触,……应当依照本章(船舶碰撞)规定负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在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中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及最高院的规定已经明确船舶碰撞不仅仅包括接触性的直接碰撞,还包括非接触性的包括浪损、避让损害等众多非接触性的碰撞形式。

如果说直接碰撞还能通过痕迹鉴定等科学的手段获取客观的证明证据,那么间接碰撞获取证据的途径就相当匮乏了,要从这些相对匮乏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辨析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碰撞多发生于环境变幻莫测的海况中,由于水流、惯性、天气状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很难象陆地上的车辆碰撞事故那样能较完整地固定地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相关的证据可能灭失也可能呈现与事故发生时完全不同的变化。

另外,在间接碰撞案件甚至有些直接碰撞中根本没有碰撞发生的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已经灭失,那么记载船舶航行动态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成为了认定碰撞责任的重要证据,而这些法律文件由于涉及众多的人因性因素很容易被伪造或毁灭。

同时,船舶碰撞中确定责任等因素的证据还涉及众多的航海技术、造船技术及气象学等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也间接造成船舶碰撞证据的获取及采纳的特殊难度。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

从不同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举证的相关问题摘要:船舶碰撞发生后,证据是还原事实的重要依据。

法院要做出公正判决,需要根据证据规则和诉讼法组织当事人举证,防止其肆意更改证据或拖延诉讼,阻碍事故事实调查。

当事人需要及时、准确地保全并提交证据,把握举证期限,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词: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举证一、引言近年来船舶运力供大于求,但只要全球贸易存在,海运就会在运输中充当重要角色。

船舶航行虽有各种规则,但海上交通事故仍无法避免。

如何判断责任是处理船舶碰撞案件纠纷的关键和难点,海上交通事故与陆上交通事故不同,由于水流、惯性等因素,往往不能保持现场,且罕有目击证人,认定事故原因的证据材料很容易灭失或损毁,加之记载船舶动态的法律文件易于伪造,船员对事故陈述可能做假,使得举证对船舶碰撞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从法院的角度看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举证问题由于海事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事后补做或更改,会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带来难度。

从审判角度来看,为了查明事实,防止当事人伪造证据和证人证言,应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船舶碰撞证据固定与保密的相关条款给予高度关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原告起诉时、被告答辩时,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虽然在案例中没有体现法院的办案过程,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不遵循82条的规定。

由于碰撞事故发生后,海事主管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收集有关事故的证据材料,同时要求当事人填写事故调查表,所以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法院往往不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事故调查表,而是从海事主管部门调取事故调查表。

虽然同样是事故调查表,但我认为在不同的调查阶段分别制作调查表是有必要的,一来可以二次固定证据,二来可以与海事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表进行比照,如果当事人做了虚假陈述,法院可以通过细节审查发现端倪,从而排除其证明效力。

所以法院应当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操作,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责令其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或逾期提供时,应认定其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故意提供证据拖延诉讼。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处理要点探析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处理要点探析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处理要点探析日照海事局况小勇内容摘要:通过对船舶碰撞事故调查的要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对船舶碰撞事故进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安全建议,对指导海事调查部门实施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碰撞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建议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快速发展,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海上通航密度急剧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船舶碰撞事故因涉及到多艘船舶,甚至是多个国家,且可能引起连带的海域环境污染或海上通航环境的恶化,受到最广泛的关注。

为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船舶碰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海事预防建议和措施,对促进海上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笔者通过对碰撞事故调查处理方法、特点、要领等的分析,希望为参与海事调查处理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

1.船舶碰撞事故调查要点简单地说,海事调查就是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围绕着“发生了什么,怎样发生”,通过搜集证据资料认定事实的过程。

船舶碰撞事故,主要从现场勘查、值班情况及航行期间机器、设备运行、船舶在碰撞过程中的行动等方面进行调查。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公约(草案)》即《里斯本规则(草案)》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

1)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

2)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1.1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基本思路长期以来,海事调查工作走入了这样一个误区:将调查的主要目的放在解决民事纠纷上,在进行海事调查时,不自觉地将航海人员的技术操作做为调查的主要内容。

我们知道,船舶处于人—机—环—管这个系统中,船舶发生事故,就是人—机—环—管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因素造成的。

因此海事的发生有船舶设计、维修、检验的原因,有航海环境的原因,也有人员方面的原因,海事调查应从系统的各方面找原因。

船舶碰撞的概念辨析(陆海虹)

船舶碰撞的概念辨析(陆海虹)

船舶碰撞的概念辨析2000年6月9日原告平湖市南市建陶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湖市支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签订一份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并附有1997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承保原告所运货物的基本险,按运输方式不同分别适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或《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为2000年6月12日零时起至2001年6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000年8月初,原告从广东省南海市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由苍南县航运公司的“浙苍机8”船从广东省石湾码头运至浙江省乍甫港。

2000年8月17日11时许,在香港北航渡水域,“浙苍机8”船为避让他船,操纵不当,使船舶失去稳性,船体向左倾斜沉没,致使船上所载运的原告货物全损。

2002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物保险赔款10367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37164元,合计1173929元。

11月26日,本案以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而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原告认为,涉案货物是由于船舶避让时操纵不当,失去稳性而沉没,属间接碰撞;1997保险条款只是说是碰撞,没有言明是间接碰撞还是直接碰撞,从条款理解看也没有排除间接碰撞;在投保时,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告知或说明此事,故被告应对间接碰撞造成的货损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认为,《海商法》第165条明确定义,船舶碰撞是指接触造成损害,间接碰撞是船舶碰撞责任分担上适用,而不是间接碰撞就等于碰撞;船舶有否发生接触,是判断本案货物损失是否由于碰撞引起的基本标准,事实上,本案货物的载运船舶是操纵避让不当,没有与他船发生接触,故不属于碰撞范畴;而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阅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于碰撞也作出一致解释的:碰撞,是指船舶在可航行水域与本船以外的物体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的事故。

基本险是列明风险,涉案货物的灭失非由于1997保险条款第五条列明风险的范围,不属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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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商法中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针对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规则以及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我对下面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某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

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的右船艏部与走锚船的左船艏部紧挤在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

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

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

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

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

10月20日,“03004”船返港。

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

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

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

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某、许某、卢某、丁某、杨某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某诉请判令被告林成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这起案例是一个碰撞的损失求偿案例,案例中的两个主体是合格的民事主体,由于碰撞造成了03016船的沉没。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在船舶碰撞中海事部门应如何进行证据收集
但是,在海事调查与取证过程中, 应注意所收集的这些书证, 是否有人 为的改动与涂擦等痕迹, 是否掺杂个 人观点,主观夸大、歪曲碰撞经过,是 否经过人为加工等。 只有这样,海事判 罚才能科学、公正、合理、合法,更能为 可能引起的海事诉讼提供客观公正的 书面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和了 解的案件情况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 证人证言是执法中运用最广泛的 一种证据, 有助于事故发生后执法机 关及时了解案情。 它对于查明案件事
这里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鉴定结 论既然是人对事物的认识, 其可靠性 就受到鉴定人的认识水平的限制。 即 使鉴定人具有很高的专门知识水平, 仍有可能由于对新问题认识不充分或
受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影响到结论 的可靠性。 另外, 鉴定是依据鉴定材 料进行的, 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和来源 是否可靠也影响鉴定结论证实事实真 相的能力。 因此, 对鉴定结论, 执法 人员应持有批判的态度, 需要结合其 它证据来印证和审查判断, 切不可一 纸定论。
在证明某一事故事实的过程中, 调查人员有时会遇到依靠常识无法解 决的问题。 如事故发生的原因、 文件 是否伪造、 船舶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 求、 产品质量是否合乎要求等。 在船 舶碰撞事故调查过程中, 如遇到专门 性问题,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需要, 海事部门应及时指派专业 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检验或者鉴定, 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做 出书面结论。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 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法庭上常 见的视听证据一般为照片、录像、录音 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很多船上都 有照相机、 摄影机及录音设备等高科 技电子设备。 在碰撞事故中,船方往往 会使用照相机、 摄影机记录对方的船 名、 船籍港和船舶特征、 两船碰撞地 点、碰撞角度、碰撞位置以及双方损失 情况。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船方还可能 用录音设备记录与对方船舶的通话内 容。 这些照片、录像、录音清楚的注明 日期、时间、地点,从而为海事调查和 事故处理提供了真实的证据。 这些记 录,一方面,可以防止肇事船舶逃逸和 耍赖;另一方面,这些证据更能直观、 全面的描述两船碰撞过程的真实情 况, 其证据价值更是毋庸置疑的。 所 以, 海事执法人员应积极的收集船方 的视听资料, 从而客观的对事故进行 处理,以期达到兼顾公平的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认与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认与赔偿原则

在航海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海难事件仍时有发生,船舶碰撞在各类海难中占有相当比重,一般认为这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因此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是债的关系,将船舶碰撞损害在碰撞方之间进行分配即确定责任方,以及对碰撞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是船舶碰撞法的立法目的所在。

船舶碰撞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在碰撞的责任基础、赔偿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很不一致。

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制定的《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下称《碰撞公约》)在调整国际航运秩序、统一碰撞责任、减少碰撞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至90年代初,该公约已有了包括英、法、德、日、希腊等航运大国在内的80多个缔约国,我国虽在《海商法》颁布后才加入《碰撞公约》,但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一章的规定体现了该公约的基本精神。

碰撞侵权与民法所规范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虽只是其发生的场所不同,但它却因此形成了与陆上侵权行为不尽相同的确认和赔偿原则,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1船舶碰撞损害的确认通常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必然会引起经济赔偿责任的民事纠纷,受损方会极力要求责任方予以经济赔偿,而责任方又会极力推卸其责任。

这种争执将会给海损事故处理或调解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按照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精神,确认船舶碰撞损害的方法就显得较为简单一些。

就是说,如果受损方要求对方予以经济赔偿,首先要证明对方有过失。

如果只能证明自己有损害,而不能证明对方有过失,或者虽能证明对方有过失,但其过失又不是造成船舶碰撞损害的真正原因,就应该确认其船舶碰撞追偿不成立。

1.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和责任船舶碰撞损害中的过失与民事侵权纠纷中的过错,不仅仅在字意上有所区别,在理论概念上也有性质上的区别。

即过失是出自于无意,而过错是出自于有意。

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件所组成:即有侵权具体行为,并且有其违法性;有损害具体事实,并且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某三船碰撞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某三船碰撞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法制建设70 农家科技某三船碰撞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姜 楠(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摘 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通过报刊、网络、新闻播报获悉某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资讯,但鲜有看到水上交通事故的新闻。

诚然,水上交通事故,如船舶碰撞发生的几率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要小得多,但不可否认的是,船舶碰撞所涉及的纠纷类型也比道路交通更为繁多、复杂。

例如一般的船舶碰撞案件中,会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笔者以一起2012年发生的三船碰撞案例为例,就案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证据、举证规则等问题进行逐一浅析。

关键词:船舶碰撞 诉讼主体 举证规则 证据效力 因果关系引言鉴于船舶碰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文以一起发生在2012年的典型三船碰撞为例,就案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证据、举证规则等问题进行讨论。

1.本案的主体1.1案情简介1.1.1事故概况B轮于2012年8月19日2200时,从上港某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码头开航,装载了453只集装箱,驶向国外某一港口进行货物装卸。

该船驶离码头后,在船长和引航员的引领下在长江巷道内正常航行。

2308时,过圆圆沙灯船,该轮沿着南槽出口航道紧靠分隔带侧行驶,在B轮出口通航分道右前方大约45度方向有一同向出口A轮在出口通航分道的外缘行驶,航向大约121度,航速4.9节。

2312时,B轮从左舷超越A轮,由于B轮因吃水大,船速快,靠近南槽出口航道分隔带行驶,而A轮因吃水小,船速慢,紧靠该通航分道的外缘行驶,各自在走自己的航道,两轮当时的横向距离约为230米,虽然B轮船速比A轮快1倍,但按正常航行两船可快速安全通过。

最终2317时,A轮和B轮先后分别与靠泊在上海某公司码头上的C 轮发生碰撞。

在整个过程中,B轮和A轮没有发生直接的碰撞。

1.1.2法院审理事故发生后,上海某海事局就涉案事故作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B轮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

船舶险理赔流程(陆海虹)

船舶险理赔流程(陆海虹)
5、证书及日志资料
适航证;营运证;国籍证书;光船租赁证书;管理协议;DOC证书;SMC证书;船级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船员适任证书;轮机日志;航海日志;雷达日志;车钟日志。
6、其他相关材料
向责任方索赔函副本及其回复正本等。
理赔处理
我司根据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最终核赔结案。届时,您需要提供赔款接受方式,并签署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索赔单证搜集
通常情况下,船舶险案件索赔需要提供以下单证:
1、2、索赔资料(我司提供标准格式或者从我司主页下载)
出险通知书;受损标的清单。
3、事故证明资料
海事证明/气象证明/火灾证明/海事声明/海事报告/事故责任调解书。
4、损失数量证明资料
船舶建造合同/买卖合同;打捞合同;救助合同;船舶修理清单/船舶修理估价单;与三者船的赔偿协议/赔款收据;货物交接清单/海事签证/水尺堪定计量表;发票;照片等。
温馨提醒:
为了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险保障:
1、任何责任事故,未经我司书面同意,切勿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或对损失达成和解;
2、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请保留追究第三方责任的权利;
3、我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简化一些理赔程序或所需材料,也有可能需要您进一步提供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我司理赔人会及时通知您。
船舶险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
被保险人一经发现或者获悉被保险船舶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我司报案。
施救处理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现场查勘
请您协助我司查勘人员或者独立公估人、检验人员现场查勘,并商定损失处理办法。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
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

那么,中国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那么,船只相撞如何救助呢?
如果船舶进水的话,应根据整体情况采取堵漏、排水等措施;如船舶在下沉,立即驶往浅区搁滩;如果是客轮的话,船方要指导旅客穿好救生衣并有秩序地转移至安全处。

碰撞损失如果不大,没有沉没危险,应驶靠另一船了解情况并协助抢救。

如情况严重,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要求过往船舶前来救援。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船首插入了其他船舶船体时,这个时候,千万不要盲目倒车,防止扩大进水量,最好是适当用车顶往浅区搁滩施救;如他船正快速下沉而危及本船时,才能倒车退出,之后再采取其他抢救措施。

应该注意的是:小船、木船碰撞后危险性较大,应首先抢救。

夜间施救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避免在黑夜中慌乱而发生其他事故。

浅谈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概要

浅谈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概要

浅谈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何庆佑在船舶碰撞案中,多因人为因素的过失所致,如何确定碰撞中属于哪种过失?确定船舶碰撞过失应遵循什么样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既有理论上的探讨,又有实践上的运用,它是解决船舶碰撞争议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成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

第一章船舶碰撞的概念和分类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规定,船舶碰撞系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多样化,海上侵权行为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概念已不适应发展的新趋势。

为此,在《里斯本草案》第1条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新定义:“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船舶碰撞构成要件有了改变:第一、船舶碰撞不再要求有实际接触;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规定了因操纵不当、未遵守航行规则而造成的损害,而《里斯本草案》提出了“即使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间的任何事故”或“船舶间的相互作用”都是船舶碰撞。

第二、碰撞适用的船舶外延扩大了。

在《里斯本草案》适用于没有任何例外的一切船舶,包括可航与可航、可航与不可航或不可航与不可航的船只、舰艇、机器、平台间碰撞损害。

第三、根据《里斯本草案》船舶碰撞定义二,碰撞要件增加了“过失”要件。

这就是说,没有过失的碰撞则不适用《里斯本草案》。

这样同传统的船舶碰撞相比,排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碰撞,因为缺少过失要件。

按此定义,船舶碰撞实际上变成了单一的“过失碰撞”。

从这一点来看,新概念又缩小了船舶碰撞的范围。

船舶碰撞的分类:1.单方责任碰撞指一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过失方负责,在国际上这一原则是统一的。

2.双方责任碰撞指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证据规则船舶碰撞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责任或无过错。

此外,船舶碰撞案件中还有一些特有的证据规则,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船舶碰撞案件中的特有证据在船舶碰撞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记录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记录是船舶碰撞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这些记录包括船舶的航行轨迹、船速、航向、气象条件、航行规则遵守情况、船员值班情况、通讯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

在这些记录中,当事人可以找到对其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了解相关事故的过程和责任,同时也可以为法院提供可信的证据。

2.船舶的黑匣子或飞行记录仪在船舶碰撞案件中,船舶的黑匣子或飞行记录仪同样非常重要。

黑匣子和飞行记录仪能够记录船舶的重要信息,如船速、航向、航行规则遵守情况、通讯记录等等。

通过分析这些记录,当事人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有助于为自己辩护和减轻责任。

3.船舶的视频记录和照片证据船舶碰撞案件中,有时候会存在目击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目击证人可以用他们观察到的事实和情况来提供证据。

此外,现在有很多船舶都配备了视频记录系统,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船舶的视频记录和照片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或责任较轻。

4.船公司文件和证明文件当事人也可以使用船公司文件和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责任较轻。

例如,当事人可以使用船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其遵守了所有的规则,也可以使用公司的保单来证明其已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使用船舶的检查记录和证明文件来证明其对船舶进行了适当的维护和保养,避免了发生碰撞的情况。

二、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除了上述特有证据之外,还有一些船舶碰撞案件中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对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使用具有指导意义。

1.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在船舶碰撞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证人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证言,证言必须与其他凭据和事实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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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的证据规则
【案情回放】
2000年7月3日,A公司所属“和平”轮满载货物由南京驶往汕头,在吴淞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口南槽出口。

B公司所属“金亚马”轮亦重载在长江口锚地起锚驶向长江南槽进口。

双方船舶于23时44分在长江南槽5-6号灯浮之间发生碰撞。

两轮按法律规定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了举证。

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内容及证据材料,通过海图作业,作出如下分析:“金亚马”轮在过长江南槽5号灯浮后,未按章右转,在发现“和平”轮时,错误估计局面,采取左满舵措施避让,该措施显然属于不当,以致于在出口航道与“和平”轮发生碰撞。

“金亚马”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事故应承担70%的责任。

“和平”轮虽然行驶在出口航道内,但其未注意进口船舶的动态,了望疏忽,直至碰撞前3分钟才采取避让措施,碰撞已不可避免。

“和平”轮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规定,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30%的责任。

【评析】
由于船舶碰撞案件的事故现场无法保留,关键性的证据容易消失,也容易事后补作或更改,所以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制度有鲜明的海事特色,具有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的证据规则。

海事证据的固定和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还规定当事人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这是船舶碰撞案件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的要求。

因为如前所述,船舶碰撞发生后,没有碰撞的现场,也不可能在周边环境中留下碰撞的轨迹,这一切使得直接有效证据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往往只有双方证人的陈述,甚至只有单方证据;而当事人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所提供的证据真伪掺杂。

为此,船舶碰撞案件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在当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时认定其举证不能;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以申请查阅他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而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披露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除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以外,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这些证据规则显然有重要意义。

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不提供证据拖延诉讼,或者采取向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证据等“诉讼突袭”行为,从而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同时防止在当事人查阅了对方资料后,再篡改或伪造书证或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实真相,正确解决纠纷。

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应当填写和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并提交有关证据加以佐证。

同时,原、被告还应提交下列证据:当事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或类似文件;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
及相应的职务证书;海事事故发生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等证明材料;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当事船舶发生海事事故时在场证人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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