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困难与出路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在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有效实施,也制约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就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覆盖面不足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相对较窄,许多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救助。
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救助覆盖面较小,一些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的救助难度较大。
2. 救助标准不合理当前的社会救助标准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导致一些救助对象生活水平低下,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标准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 救助程序繁琐申请救助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层层审核和审批,导致一些急需救助的人群难以得到及时帮助。
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程序的繁琐成为了救助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
4. 救助资金不足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而各地的财政状况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救助需求。
尤其是在经济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资金的不足成为了救助对象面临的主要问题。
5. 救助管理不规范当前的社会救助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性,导致一些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也增加了救助的不透明性和不公正性。
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二、对策建议要解决救助标准不合理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救助标准要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要解决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拨款,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
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解决救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救助管理制度,加大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救助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提高救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和社会公平问题。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社会救助工作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困难问题1.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受政策法规的约束,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尚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政策执行的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救助不够及时和有效。
2.社会救助资源有限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资源相对匮乏,很多地区和单位都存在社会救助资源不足的情况。
这就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加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3.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救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管理机制不健全会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例如,一些弱势群体可能会被重复申请救助,或者漏掉了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4.服务水平不高目前一些地区的社会救助服务水平不高,一些基层服务机构缺乏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能力和素质,影响了救助工作的效果。
5.社会认知度不足由于普遍缺乏社会救助意识,一些弱势群体在遇到困难时不知道去哪里寻求帮助,导致了救助工作的薄弱环节。
二、建议1.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针对当前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的不足,应加强政策研究,健全政策法规,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提高救助范围和标准,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支持。
2. 提高社会救助资源配置效率应加强对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挖掘潜在救助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可以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共享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协调,创造更多救助机会。
3. 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加强对救助对象的跟踪和监督,保证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完善救助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4. 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基层服务机构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王学进一问三不知的社会抚养费非规范不可
王学进:一问三不知的社会抚养费非规范不可全国社会抚养费收了多少?审计署表示“不知道”;针对律师发出的公开申请,14个省份不知道;广州市财政局确认,仅今年上半年,广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就达到3亿元,但用在哪里,还是不知道。
(9月9日《新京报》)一问三不知,社会抚养费真成了一笔彻头彻尾的的糊涂账。
近来有论者撰文呼吁审计署全面审计社会抚养费,要求算清这笔糊涂账。
但审计署迄今尚未表态,是否准备审计,原因是审计难。
对此,国家审计署9月2日在官网发布的文章中已有所表述,称因缺少最关键、最核心的基础数据,对社会抚养费的审计非常困难。
看来,审计署是指望不上了。
一笔每年高达约200亿、从1980年算起总额1.5万亿至2万亿元的社会抚养费,居然无法审计,真是不可思议。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9月3日再次确认了这点,并且解释说,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既然如此,那怎么会无法审计呢?问题是这些规定都是写在纸上的,实际执行情况并非如此。
说是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管理,其实多半还是返还给计生部门,或者就是留给乡镇了。
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以此来鼓励他们好好从事“得罪人的工作”。
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
那么,返还给计生部门和乡镇的这部分钱的支出情况又如何呢?除了有部分用于职工工资奖金外,其余的用来购车、吃喝和当作福利私自享受了。
至于《办法》规定的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云云纯粹是扯淡。
笔者关注社会抚养费很久了,从未看到社会抚养费用于扶助失独家庭、生育保险等计生事业上的报道,更不见用于资助失学儿童、解决穷人看不起病等社会事业的消息,总之,社会抚养费早已是名不符实。
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的重要机制,旨在减轻贫困和困难群体的压力,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社会救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改进。
二、问题一:资金分配不公平当前,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不公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而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带的救助工作则相对滞后。
这导致了资源不均衡,弱势群体在经济援助上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救助资金存在使用不透明和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一些本应得到救助的人群无法及时获得帮助。
三、问题二:救助标准过低社会救助的标准在一些地区过低,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特别是在大城市中,生活成本高昂,救助标准却较低,容易导致救助对象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这给困境中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甚至有些人可能落入双重贫困的陷阱中,难以摆脱困境。
四、问题三:救助机制不完善当前的社会救助机制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在救助对象的识别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筛选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其次,救助程序繁琐,办事流程不透明,影响了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救助工作变得低效且脱离实际需要。
此外,社会救助的配套服务不足,仅仅提供经济援助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更需要提供培训、医疗等全方位的帮助。
五、问题四:救助管理缺乏监督社会救助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导致问题和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负责救助工作的部门对于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手段,容易导致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
缺乏监督也意味着救助工作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给社会公众对救助机制的认可和信任带来困难。
六、问题五:社会救助与就业问题的衔接不足社会救助应该与就业问题的解决相衔接,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帮扶机制。
然而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往往只是提供一时的经济援助,缺乏对被救助对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等持久性帮助。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积极应对人口少子化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积极应对人口少子化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加剧,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积极应对人口少子化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一、经验做法: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缓解生育压力并减少生育费用。
2.加大对“二孩”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提高人们对“二孩”政策的认知和接受度,使更多的家庭能够愿意生育二孩。
3.建立优惠政策。
为鼓励生育,国家逐步建立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婚育津贴、生育补助、产假等,帮助家庭减轻生育压力。
二、困难问题:1.高昂的教育费用。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费用越来越高。
因此,许多家庭担心教育费用会成为生育的障碍。
2.生育后就业困难。
生育后,许多女性难以重新进入工作岗位,导致家庭收入减少。
3.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家庭面临的主要挑战。
父母需要倾注大量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给予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三、有关建议:1.建立更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政府应制定更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降低生育费用,减轻人们的生育压力。
2.加大对女性就业的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女性就业的支持力度,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帮助女性更好地融入工作和生活。
3.建立公共托育机构。
政府应建立更多的公共托育机构,帮助家庭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培养。
总之,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一个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的问题。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应对人口少子化问题。
浅谈如何提升驻村干部的沟通能力及应用
浅谈如何提升驻村干部的沟通能力及应用驻村工作,重在落实,贵在沟通。
尽管驻村工作千头万绪,沟通方式千差万别,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那么作为年轻驻村干部又将如何增强沟通能力、怎样沟通好呢?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一些体会。
一、提高认识,主动去沟通。
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还是改革和发展时期,沟通都是党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法宝。
可以说,对于基层工作而言,任务越艰巨,驻村越重要;驻村越深入,沟通越重要。
沟通,作为一种双向或多向、思想或语言的交流行为,其越主动,工作就越主动。
反之,亦然。
所以,我们年轻驻村干部必须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多进村入户,了解民声,倾听民意,解决民难。
近年来,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干部与村民的沟通有所减少。
针对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学习和教育,切实提高干部对驻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激励干部经常深入村户进行沟通。
二、直面问题,敢于去沟通。
当前,驻村工作面临四大难题:一是征地和政策处理难;二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难;三是处置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难;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对村里的难题,驻村干部要冲锋在前,绝不能遇到问题就绕,碰到烦事就避。
解决村里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驻村干部要先去与村两委、村民以及当事人沟通.特别是征地工作,已被很多干部列为当前农村工作的第一难问题.要重视干部的士气,注重激发驻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支持驻村干部在学习政策、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尽量深入群众去,不仅仅是面上枯燥地宣传政策、笼统地了解村民对征地工作的意见,更要在与村民的沟通中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直面矛盾,研究对策,限时解决,切实做到既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又使事关发展大局项目的建设顺利推进。
在征地过程中,我还尝试动员村干部和一些开明人士,主动腾出自家相当或更好的未征用承包地去置换个别工作比较难做的村民的待征用承包地,很大程度降低了征地工作的难度.三、投入真情,用心去沟通.沟通,是驻村干部开启村民心扉的万能钥匙。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社会救助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旨在帮助困难群体脱离困境,提高生活质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忽视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本文将从资金不足、覆盖面狭窄、管理不规范以及信息传递不畅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资金不足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预算和社会捐赠。
然而,现实情况下往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首先,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各级政府在分配时很难给予充分保障;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机构或个人对于慈善事业并没有广泛参与感到投入;最后,由于资源有限且投放失衡导致部分地区无法得到及时帮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以改革税务制度,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增加财力来源;其次,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捐款捐物,增加社会支持力度;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激励引导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等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共同承担社会救助责任。
二、覆盖面狭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但仍然存在覆盖面狭窄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帮助对象选择上的限制以及精细化管理不够到位。
举例来说,当前我国对城市困难群体和农村贫困户更多关注, 没有给予其他特殊群体足够关怀;同时,由于管理手段相对简单、精细化工作推进缓慢, 救援行动往往无法真正满足各地居民不同程度上的需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以下几个方向:首先是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并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筹划救援计划时需要兼顾各个方面、不忽视弱势群体;其次是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并整合资源来解决具体问题。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大社会组织的参与度来推动救助工作的广泛开展。
三、管理不规范社会救助机构管理不规范是当前社会救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这主要表现在机构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专业化水平较低以及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缺乏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和权责对等性,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相关援助无序。
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培训, 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
当前分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分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区工作包罗万象,整体上可分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经营三个方面。
有三个因素决定着分区的健康发展,即:人、体制、环境,其主要工作为社会稳定和农业工作。
在农业工作中,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的经营是分区工作的三大课题。
做好分区工作,我们应认真剖析分区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体制的困扰分区是农垦时期发展的产物,它在某些方面履行着政府职能,是企业单位,经营上自负盈亏,它在某些方面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经营受限因素较多,风险系数较大。
目前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部分职工的思想观念,都还有很深的农垦烙印。
二、思想的困扰实践证明,干部、职工的思想与社会的发展现状脱节,职工的经济利益与现在的政治文化思想意识相互交织,冲击着干部、职工长期以来固有的思想基础,干部的创新意识、廉洁意识、服务意识淡化,职工的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大局观念、法制观念、科学观念、道德伦理观念退化,群众工作出现了点多、面广、量大、多样化的趋势,从而增加了基础工作的难度。
三、执政能力的困扰目前,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干部没有头脑,没有嘴见,工作方法少;有些干部年龄偏大,工作热情不高,好人主义严重;有些干部思想僵化,创新意识、科技意识差;有些干部充当了维持会会长的角色;有些干部公信度下降,干群关系不密切,基层组织执政能力萎缩,致许多工作得不到较好的落实与开展。
四、邪恶势力的困扰自改革开放以来,因法度较宽松,执法不严,社会上一些邪恶势力死灰复燃。
某些村队的个别职工利用各种手段拉帮结派,利用拉大旗作虎皮、造谣诽谤、上访告状等手段威逼基层干部,干预大队的工作。
一些地痞无赖多年不交资源费、违反计划生育不交社会抚养费,以拦路、劫车、阻工、上访逞强,极大地危害了社会,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土地的困扰职工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
2005年调地,管理区下发1号文规定“三田”分开,1亩地的口粮田、5亩地的岗位田,其余均为商品田,商品田可先向本村、后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
抚养比的概念
抚养比的概念
抚养比,也称为抚养系数,是指在人口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
具体来说,抚养比是指少年儿童人口数与老年人口数的比值,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总体抚养负担的指标。
抚养比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传统。
一般来说,抚养比越高,意味着这个社会的老年人口相对于劳动年龄人口来说更多,也就是说,这个社会的抚养负担可能更重。
在经济学中,抚养比也被用来作为预测未来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
较低的抚养比通常意味着更多的劳动力可供使用,这可能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利。
然而,过低的抚养比也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过度饱和,从而引发就业困难和工资水平下降等问题。
此外,抚养比的变化也会对社会政策产生影响。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一些国家可能会采取措施来应对高抚养比带来的挑战,例如提高退休年龄、改革养老金
制度、增加社会福利等。
抚养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指标,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趋势。
同时,它也是制定社会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浅谈如何提升驻村干部的沟通能力及应用
浅谈如何提升驻村干部的沟通能力及应用驻村工作,重在落实,贵在沟通。
尽管驻村工作千头万绪,沟通方式千差万别,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那么作为年轻驻村干部又将如何增强沟通能力、怎样沟通好呢?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一些体会。
一、提高认识,主动去沟通。
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还是改革和发展时期,沟通都是党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法宝。
可以说,对于基层工作而言,任务越艰巨,驻村越重要;驻村越深入,沟通越重要。
沟通,作为一种双向或多向、思想或语言的交流行为,其越主动,工作就越主动。
反之,亦然。
所以,我们年轻驻村干部必须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多进村入户,了解民声,倾听民意,解决民难。
近年来,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干部与村民的沟通有所减少。
针对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通过学习和教育,切实提高干部对驻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激励干部经常深入村户进行沟通。
二、直面问题,敢于去沟通。
当前,驻村工作面临四大难题:一是征地和政策处理难;二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难;三是处置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难;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对村里的难题,驻村干部要冲锋在前,绝不能遇到问题就绕,碰到烦事就避。
解决村里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驻村干部要先去与村两委、村民以及当事人沟通。
特别是征地工作,已被很多干部列为当前农村工作的第一难问题。
要重视干部的士气,注重激发驻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支持驻村干部在学习政策、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尽量深入群众去,不仅仅是面上枯燥地宣传政策、笼统地了解村民对征地工作的意见,更要在与村民的沟通中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直面矛盾,研究对策,限时解决,切实做到既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又使事关发展大局项目的建设顺利推进。
在征地过程中,我还尝试动员村干部和一些开明人士,主动腾出自家相当或更好的未征用承包地去置换个别工作比较难做的村民的待征用承包地,很大程度降低了征地工作的难度。
三、投入真情,用心去沟通。
沟通,是驻村干部开启村民心扉的万能钥匙。
社会化抚养
社会化抚养【社会化抚养】即家长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全社会,由社会统一抚养孩子,目的是解决当下家长普遍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引发的各种问题。
但是这个提议争议很大,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
社会化抚养的政策推行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政府依法剥夺不具备抚养儿童的家长的监护权,比如贫困的,有家庭暴力的,农村留守的,缺乏正确的抚养观念的。
这些孩子可能本身就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多少情感,然后由国家出面对这些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对孩子本身都是极为有利的。
2、将是社会化抚养普及到数量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
这将是数量最多的阶段,也是最考验社会化抚养这个制度设计的时期。
这段时期将面临机构的快速膨胀,税收和资金流的暴涨。
如何控制乱像的发生,将是最考验国家的时候。
同时这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最大的时期。
大量的劳动力将从下一代的抚养中解放出来,原本用于养育子女的钱可以通过征税上交给国家。
解放出来的时间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中,以创造更多的财富用于社会化抚养。
其次是文化问题。
“家庭制度”作为现在社会的根基,是深刻印刻在文化当中的。
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学作品、影视、以及财产继承制度都极大地依附于“家庭制度”。
伴随着社会化抚养的发展,中国将面临一次革命性的“文化革命”(没大啊)和“社会革命”。
这对于中国的影响将是深远而巨大的。
3、社会化抚养必然要对社会的统治阶层下手。
如果社会化抚养发展到那一步,就算政府不去做,民众也不答应,毕竟这将会极大地磨平阶级差异。
统治阶层掌握着大量的政治和资本力量,在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可以轻松获得优势。
如果统治集团的下一代参加了社会化抚养,那么继承制将会崩塌,那么家族式的统治集团将会从根本上解体,这几乎是你死我活的博弈。
从各国经验看,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抚养成本的社会化是一个基本趋势。
因此,从我国中长期人口可持续发展出发,需要在现有社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抚养成本的社会化进程,降低家庭抚养成本,尤其是发展型成本。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现状调查报告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现状调查报告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
我国新的孤儿保障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尚处于探索阶段。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一样,属于家庭无力抚养,需要国家提供基本抚养支持的儿童。
包括: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服刑、精神病,弃养、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而另一方因弃养、重病、吸毒、服刑等不能尽抚养义务或无力承担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堪忧,亟需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市妇联2012年全面摸底调查显示,全市有孤儿有265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450人。
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生活极度贫困。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占70%,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政府、乡亲或亲戚接济生活占20%,因寄养家庭条件尚可、孩子可以维持正常生活学习的仅占10%。
二是就学就业形势严峻。
或在外飘泊流浪,或在本地依赖乡亲临时施舍勉强度日,绝大部分由亲属抚养,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监护总数的68%。
监护人本身年迈体弱,贫病交加,由于贫困所导致的生存压力以及各种因素影响,即使国家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杂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去上学或中途辍学的比率仍然很高。
在我们调查走访的12名孤儿中,小学学历的有2名,初中学历的有8名,最高学历为职高,仅占总人数的20%。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导致了就业竞争力普遍不强,生活状况仍处于社会底层,仅能勉强维持温饱。
三是心理障碍凸显。
在调研走访中,基层干部普遍反映孤儿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孤身”而是“孤心”。
很多孤儿存在不同程度的恐惧、焦虑、抑郁、自卑、自闭等心理问题。
他们对生活缺乏安全感和自信心,对学习和人际交往缺乏热情。
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个别存在行为偏差,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一是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信息数据库。
以村为单位进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面摸排认定工作,层层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信息数据库,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2023年关于抚养费改革工作方案
2023年关于抚养费改革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抚养费是指非监护方向监护方支付的用于养育和抚养子女的费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抚养费制度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计算标准不统一、执行困难、监督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提高抚养费的使用效益,引入市场机制,2023年将启动关于抚养费改革的工作。
二、改革目标1. 实现抚养费的公平、合理、高效分配,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推动抚养费的支付与履行,提高抚养费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
3. 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抚养费的合理定价和使用,加强监督和评估。
三、改革内容及措施1. 改革抚养费的计算标准(1)建立统一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充分考虑家庭收入、开支、子女教育等因素,确保抚养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建立抚养费计算的参考指标体系,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制定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2. 改进抚养费的执行机制(1)建立健全的抚养费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监督和执行抚养费的支付和履行。
(2)加强对支付方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抚养费的及时支付。
(3)建立抚养费支付凭证的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高执行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3. 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抚养费的合理定价(1)建立抚养费市场化定价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抚养费的合理定价。
(2)设立抚养费价格监管机构,监督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加强抚养费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保障抚养费的有效使用。
4. 提升抚养费的使用效益(1)建立抚养费的使用监督机制,确保抚养费的使用符合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发展需要。
(2)加强对抚养费使用项目的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和整改不规范和浪费行为。
(3)探索建立抚养费资金的专项管理机制,确保抚养费的专款专用。
5.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1)开展抚养费改革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抚养费改革的认知和参与度。
(2)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普及,提高抚养费计算和执行的专业水平。
四、改革效果评估建立抚养费改革的长效机制,定期对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202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集合3篇)
2023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集合3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1按照《行政处罚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照__市一年多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市坚持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四在县”做到了规范征收。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深化“四在县”活动,规范征费管理1、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和管理措施。
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__市委、__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__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成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落实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依法行政制度。
首先,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不分历年和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都必须做到先告知,再决定,最后开具票据,及时上缴财政。
其次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再次,加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及财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好财务审计审核关,严防不正当收支情况的发生。
2、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人性化服务,坚持做到“一碗水”端平,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方式,即先党员干部及亲属家属,后一般群众,先一般户后重点户,先易后难,严格按征收的有关程序,切实做到经常征收为主,突击活动相结合,做到了征收为主体,征收程序合法,征收标准统一的原则,防止“以罚代征”、“放水养鱼”的行为发生,并且将征收的相关资料,个案进行建帐和归档管理。
3、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实行统一管理。
我们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在清理和自查过程中,从未发现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白条入帐或用其他票据代收的现象。
4、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做到一支笔签字审批,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不收现款,凭银行入户凭证开具专用票据。
民代幼解决方案
民代幼解决方案
《民代幼解决方案》
民代幼是社会上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家庭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如何解决民代幼问题,成为了许多家庭亟需解决的难题。
在面对民代幼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代幼的原因。
一些家庭之所以会出现民代幼现象,往往是因为父母工作繁忙,无法在家照顾孩子;或者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支付孩子的托管费用。
因此,解决民代幼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原因。
为了解决民代幼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首先,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托管服务和补贴政策,帮助家庭解决因工作繁忙而导致无法照顾孩子的问题。
政府可以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更加全面的托管服务,让家长们可以放心将孩子交给专业的人员照顾。
其次,社会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对教育、托儿所的补贴力度,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这将使更多的家庭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托管费用,避免因为经济原因而出现民代幼现象。
最后,家长们也需要重视孩子的教育和托管,尽量在家中亲自照顾孩子,与孩子共度更多的时间。
同时,家长们还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从根本上为解决民代幼问题做出努力。
总的来说,解决民代幼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长共同努力。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民代幼问题,让更多的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教育。
《民代幼解决方案》将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启示,帮助解决这一难题。
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及对策分析当前,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堪忧,主要体现为儿童福利院资金不足、民间合法收养率低而非法收养率高、收养的事前实质审查机制和事后监督机制缺失。
本文从制度体系、立法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明确提出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大力推进家庭寄养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并完善相关部门法等建议,以期改善中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多受侵害的现状。
标签:孤残儿童;儿童福利;收养;家庭寄养“河南兰考7名弃婴于火灾中遇难,引发了社会对于弃婴收养问题的广泛关注,使得孤儿和弃婴这个群体以刺目的方式进入了公众视野”[1],这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不完善,孤残儿童的权益保障不足。
一、当前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存在的现实问题1.儿童福利院资金渠道狭窄,资金严重不足。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2]。
儿童福利院属于这类事业单位,其运营资金完全依靠当地的财政拨款,隶属于当地民政局管辖,完全行政化管理,运营模式僵硬单一。
由于高度依赖政府财政,导致儿童福利院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而外界人士的爱心捐款实际上是杯水车薪,资金不足导致儿童福利院内部设备不齐全、工作人员的工资低、服务人员数量少且不专业,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使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和改善。
2.孤残儿童数量庞大,合法收养率低而非法收养率高。
我国当前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孤残儿童群体。
从民政部门的相关统计看,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71.2万名“孤儿”,截至2013年,“孤儿”也有57万名之多[3]。
从“婴儿岛事件”足以看出,由于残疾儿童难治疗,大部分人选择遗弃残疾儿童,这是导致孤残儿童数量庞大的直接原因。
然而收养人基于经济成本和情感需求的考虑,多数倾向于收养身体健康的儿童,如此便造成了孤残儿童收养率普遍偏低的现状。
同时,据2013年的孤儿调查结果显示,在57万名“孤儿”中儿童福利机构仅收养10.9万名[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八月二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人口生育政策的合理调整建议
人口生育政策的合理调整建议1.引言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大陆的人口增长一直受到政府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限制。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和劳动力供应的下降,人们开始呼吁对人口生育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本文将探讨人口生育政策的合理调整建议。
2.放开二孩政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去的一孩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放开二孩政策是一个合理的调整方向。
这样可以缓解劳动力供应的下降问题,增加社会的活力,并减轻独生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压力。
3.提供育儿支持政策为了更好地支持家庭养育孩子,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育儿支持政策。
这包括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育儿假期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更多的家庭生育,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孩子的成长质量。
4.强化性别平等教育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男女平等意识的培养和性别平等教育变得尤为重要。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加强性别平等教育的推广,促使人们摒弃偏见,建立起男女平等的观念。
这样可以减少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同时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女性权益。
5.改善老年人护理服务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老年人护理服务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老年人护理服务体系,提供更多的老年护理机构和老年护理人员。
这样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增加就业机会。
6.宣传避孕意识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离不开广泛的避孕宣传。
政府应该加大避孕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各种避孕措施的知识,并提供相关的避孕服务。
这样可以降低因意外妊娠导致的计划外孩子出生率,有效控制人口数量。
7.建立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为了确保人口生育政策的合理执行,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
该机构可以监督并评估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同时,该机构还可以为公众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8.鼓励高质量发展人口政策调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政府应该鼓励人们追求高质量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为大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存在问题及建议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存在问题及建议1. 问题概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导致儿童无人监护和照料的现象。
这一现象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给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许多问题。
2. 问题分析2.1 心理健康问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容易产生心理障碍,长期处于孤独和失落状态。
2.2 社会适应问题由于缺乏家庭的温暖和支持,这些儿童在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缺乏社会适应能力。
2.3 教育问题无人抚养的儿童可能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影响他们的未来发展。
3. 解决建议3.1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注和援助,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
3.2 完善监护制度建立定期监护制度,确保这些儿童得到必要的监护和照料。
3.3 提供心理援助针对这些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援助机构,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4. 个人观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现象十分令人担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政府应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救助和关爱。
总结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涉及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和教育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完善监护制度,提供心理援助,并且政府应该加大投入,提高对这些儿童的关注度。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更好的未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孩子因为父母双亡或无法抚养,常常面临着缺乏家庭关爱和支持的困境。
由于缺乏家庭的温暖和支持,这些孩子可能会陷入孤独和困惑之中。
他们在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和教育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心理健康问题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缺乏家庭关爱和支持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可能会感到孤独、失落和无助,甚至出现自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他们容易产生心理障碍,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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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困难与出路社会抚养费是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抑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制度。
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及管理使用等等。
但是,从近年来的调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并不如人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陷入困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各地征收到位率约在60%---80%,目前大约在40%左右徘徊。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若干主观和客观局限。
一是执法机构与人员编制不足。
一些县级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只有1—2名工作人员,每个乡镇也只有1—2名专干,根本无力完成每年数千件再生育等行政审批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案件的调查、取证、收缴工作,而这些也还只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二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人口数量大量增加,对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收入的核实本身就很难,加之计生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对于当事人不配合的更是难以调查取证,要做到征收及时到位,其难度可想而知;三是执法工作经费不足。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鲜有主动及时缴纳的,绝大多数案件需要上门催缴,缴款人又多是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并且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多次上门,更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基层干部征收的积极性减弱。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由过去“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专款专用”改为“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这本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的有效制度,但由于“失去了利益驱动”,一些基层干部也就不想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得罪群众;五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与业务素质不高,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收费打白条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
在少数地方发生的计划生育恶性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引起的。
第二,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一是部分当事人违法生育后,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主动性不高,或因为看到周围“超生”的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存在“攀比”、观望心理;二是一些群众“超生”后外出躲避或流动到外地“超生”,计划生育部门难以查找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超生”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或常住地)到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达到少交社会抚养费的目的。
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第三,对当事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由于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政策的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如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作为公安办理户口的前置条件,或者作为流动人口外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前置条件,已经不再有效。
而在一般群众眼里,不认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错上加错”,因此当事人也没有社会舆论压力,能拖就拖。
第四,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人口计生部门强制执行权。
而一些地方又不善于运用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或者没有能够与人民法院协调好,因此对当事人拒绝履行缴纳义务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感觉“很无奈”。
二、社会抚养征收费的出路何在?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除了要转变工作思路,加快以罚为主到以奖为主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外,现阶段仍然需要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制度这一重要经济限制手段。
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对广大育龄群众不能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对违法生育者不能有效地惩戒,实际上也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不公平,影响到生育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构成严重的挑战,同时还影响到政策的严肃性和政府公信力。
我们认为,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收到成效。
出路之一——通过提高生育的政策符合率,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从来不是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
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一种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手段。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继续大力贯彻“三为主”方针,将工作做在“事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还要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生育的政策符合率,从而逐步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数额,这样也就可以从总体上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难度。
出路之二——加大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力度人口计生部门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而必须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因而必须保证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到位。
不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一段时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都需要以行政征收为主。
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使当事人明白违法了就应当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并自觉、主动、及时缴纳。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征收,规范征收行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且注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行政征收力度,各级政府应当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好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健全监督体系,落实政务公开,特别是要注重发动群众参与,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在实行收支脱钩以后,还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
出路之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一些地方的调查看,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虽然占整个征收工作的比例并不很大,但其作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都是积极而明显的:一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审查,确保计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二是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行政机关与群众的直接矛盾和冲突,把县、乡干部从矛盾焦点上解脱出来。
同时,强制执行的过程,也是一次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过程,促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申请强制执行,关键是要选好典型案例,重点突出,不搞“一刀切”,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齐要的方针,达到执行一例、教育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
出路之四——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从立法上、执法上改革完善(一)、建议修订完善现行法规,合理缩小征收对象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生育政策。
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也是以地方法规(或规章)有关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各地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以违反生育数量、生育时间、生育间隔以及审批程序等为判定依据。
据2003年初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的关于社会抚养费有关情况调查发现,在未婚生育一胎的征收对象中50%—60%为“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生育”;在计划外二胎征收对象中,40%为不到生育间隔。
事实上,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继新一轮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制定),大多数省已经取消了一胎生育审批(即生育证前置规定),有的还在生育间隔规定方面有所松动,还有些省对于事实婚姻或者怀孕甚至生育后由补办了结婚证的,也不再收费或罚款。
所有这些都已经带来了征收对象范围的变化。
但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方面的改革,涉及到立法问题。
鉴于各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同时考虑到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不平衡性,因此,社会抚养费的改革应该积极稳妥地进行。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建议可以先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县进行改革试点,并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征得所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同时省人口计生委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密切关注,取得成功经验在逐步推广,条件成熟时修改法规。
(二)、建议国家立法解决社会抚养费恶意规避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谁发现、谁征收”原则,很好地解决了基层管理中过去存在的管辖不清、互相推委情况,但同时也为一些人规避地方征收标准规定“提供了空间”,即一部分人以流动人口的名义,故意从征收标准高的地方转移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种现象在局部地区有发展的趋势,这不仅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有些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就高原则”,或“补差原则”。
但要合理又合法地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进一步研究,由国家立法妥善解决。
(三)、建议完善执法,指导基层妥善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缴纳能力不足的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其中一个原因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贫困,缴纳能力不足或者当时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人均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由于实际情况复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减免问题,但在规定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原则的同时,又设置了例外条款:“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作出适当的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