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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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市场,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骨干企业的工作意见》(淮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在我市注册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基金。

是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XX市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三)职工人数300人以下,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以上;(四)年销售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条引导基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扶持专项资金及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愿意在我市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原则上要在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办理市级以上备案手续。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负责设立引导基金、阶段性参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在天津注册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

在天津注册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

在天津注册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企业选址时,地⽅⽀持的产业领域和扶持政策是选址的重要因素,科技型企业是天津重点⽀持的⾏业,在天津注册公司有哪些政策,能享受哪些资⾦奖励、税收扶持政策呢呢?对此,京津冀投资⽹将将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整理如下,供您参考:天津注册公司扶持政策汇总⼀、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奖励标准:在天津,以企业发展、技术研发、⽣产经营为⽬的,取得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次性5万元奖励;条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的银⾏业⾦融机构发放的、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的贷款;(⼆)连续12个⽉内的年⽇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三)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该笔贷款在存续期内,或认定为雏鹰企业后取得的贷款;(四)企业从同⼀⾦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不同⾦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奖励标准:以上市为⽬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次性30万元奖励。

条件: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前已完成股改并获得股改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股改奖励。

三、企业可申请科技创新券补贴标准: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周期(⼀般为当年7⽉1⽇⾄次年6⽉30⽇)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额50%⽐例核定。

若合同实际发⽣⾦额与预先申请⾦额发⽣变化,低于申请⾦额的,按合同实际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于申请⾦额的,按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

条件:(⼀)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法⼈资格;(⼆)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不良诚信记录;(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任何⾪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四)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创新券主要⽀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

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摘要为了规范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账务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本文提出了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方案。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基金会的不断发展壮大,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目前,一些基金会存在会计事务管理不严格、账务记录混乱以及缺乏规范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账务记录的准确性。

为了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起科学、规范、严密的会计核算制度。

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原则•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规范性为导向•以透明度为基础•以高效性为追求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步骤第一步: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的第一步。

该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体系,明确会计科目的设定以及其核算方法; - 设定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会收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等; - 制定流程及作业操作细则,明确每个操作岗位的职责、权限和操作流程。

第二步:培训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好会计核算制度之后,需要将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因此,需要对基金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对基金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知识及会计核算政策; - 针对基金会非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能够理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制度,并掌握一些必要的财务管理常识。

第三步:实施会计核算制度经过前两步的准备,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制度已经得到了完善,可以正式开始实施。

- 将会计核算制度具体化到细节,明确每个步骤的操作要求; - 将制度整体实施,包括基金会流程、账务核算、付款、收款、报表制作等。

第四步:监督会计核算制度监督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可缺少的一步。

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会计核算制度的正常运行。

- 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制,对每日的会计核算流程进行监控,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 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会计核算流程进行监控,并对员工进行跟进、考评;结论实施引导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实是基金会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关键。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推动人才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高度职业技能、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支持天津市人才发展的一种资金,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资设立。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设立基金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具体机构设置和职责由设立基金的部门或单位确定。

第七条基金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使用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第三章基金的用途和支持方式第八条基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才引进: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2.人才培养:用于培养各类人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等;3.人才使用:用于支持人才的创新项目、科研项目等;4.人才评价:用于开展人才评价和选拔工作。

第九条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资助:对优秀的人才项目给予资金支持;2.人才引进补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相应的补贴;3.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的人才给予培训费用的补贴;4.创新奖励:对创新成果进行奖励;5.收入分成:对基金支持的项目的收入进行分成,用于回收基金投资。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金的财务管理、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担负社会责任,支持人才发展。

第十三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审核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侵占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引导基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该方案旨在通过引导基金的有效运作,推动民间投资增长,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一、设立引导基金1.确定基金规模和来源: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确定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源来源。

可以是政府财政预算、国有资产收益等。

2.成立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專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资金调度和项目评估。

二、引导民间投资1.制定引导政策:根据投资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引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供应、融资支持等。

政策制定应适应不同企业规模和性质。

2.建立资金支持机制:设立专项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贷款、投资、担保等多渠道支持。

设立风险补偿机制,提供适度的风险保障。

三、项目评估与选择1.建立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体系,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

2.选择优先领域: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府政策,确定优先引导领域,如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环保产业等。

四、加强监管和风控1.加强监管力度:设立监管机构,对引导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性和透明性。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分析市场动态、行业竞争等因素,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警,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培育投资环境1.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和手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吸引更多的创新投资者。

总结,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关键是明确基金规模和来源、建立投资支持机制、制定引导政策、加强项目评估与选择、强化监管和风控、优化投资环境等。

通过有效运作和实施,引导基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推动经济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5•【字号】津政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5日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以下简称金创区)建设,打造有主题、有特色的金融集聚标志区(以下简称标志区),推动金融与全产业链深度协同,着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重点金融领域,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1.支持法人金融机构集聚。

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

每家机构获得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机构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标志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5年,每家机构累计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集聚。

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包含一级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基金投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投资公司的管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三)专业审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审慎评估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收益。

(四)公开透明: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五)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声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战略、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二)总经理;(三)首席投资官;(四)财务总监;(五)风险控制总监;(六)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公司投资战略;(二)审批投资计划;(三)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四)监督投资执行情况;(五)其他投资管理事项。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筛选、评估、跟踪、退出等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投资策略;(二)筛选投资项目;(三)评估投资项目;(四)跟踪投资项目;(五)退出投资项目;(六)其他投资管理事项。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九条投资项目筛选:(一)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策略和行业特点,筛选潜在投资项目;(二)对筛选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投资方向。

第十条投资项目评估:(一)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评估,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前景、盈利模式、风险控制等方面;(二)评估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决策:(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二)决策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执行:(一)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决策结果,组织实施投资项目;(二)投资管理部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cvc基金管理制度

cvc基金管理制度

cvc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CVC基金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CVC基金应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企业自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规范基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CVC基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CVC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基金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四条 CVC基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确保基金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基金资产。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流程、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管理情况,包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情况、风险状况等。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从业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产的情况,包括资产状况、资金流动、资产变动等。

第四章基金管理团队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运作基金资产。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活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加强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和调整,确保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

第五章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 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 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政策剖析

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政策剖析

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政策剖析为了加快本地区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建立了政府专门的政府引导基金。

通过对各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政策的梳理,发现其在实施中存在三种模式,在绩效评价规范中存在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和效果、运作规范性、资金安全性、投资的效益性等,而具体指标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各有侧重。

由此引出了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绩效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标签:政府引导基金;政府投资;绩效评价1引言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也称为政府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相较于发达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现在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从省级政府到地市级政府遍地开花,并且模式逐渐多样化。

清科集团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平均单支管理规模为27.99亿元。

其中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大,226支基金规模总额达到9,980.37亿人民币,但是地市级政府基金设立数量多,共有417支基金,基金规模8,243.00亿。

2015年新设立的总规模为400亿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总规模600亿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更是显示了强大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将近3000亿参与进来。

由此可知,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壮大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我国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科技进步,对于产业机构的调整、科技成果的转化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伴随着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壮大,财政部、科技部以及相关的各级政府机构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也逐步完善。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推动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依托天津市有关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评价和评价机构运营等工作。

第三条人才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四条人才引进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外知名专家、博士、硕士及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人才引进主要采取经费直接补助和项目资助两种形式。

经费直接补助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的基本待遇,项目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人才引进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人才培养第七条人才培养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留学生培养和青年人才培养。

第八条人才培养可以通过设立资助奖学金、培养基地、科研项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人才培养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人才激励第十条对于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荣誉称号和职务提升等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人才激励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人才评价第十二条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人才评价体系,包括不同层次的人才评价、评优评先和奖励机制等。

第十三条人才评价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评审和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评价机构运营第十四条设立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评价机构,专门负责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评价工作的运营。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运营必须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设立人才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人才基金使用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腹有诗书气自华(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天使投资管理制度

天使投资管理制度

天使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天使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天使投资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平台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天使投资:指为创业企业或初创企业提供早期资金支持,并在其创始、发展阶段提供智力、人脉等资源帮助的投资行为。

2、天使投资机构:指专门从事天使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平台等。

3、从业人员:指天使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分析师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与注册第四条天使投资机构的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注册要求天使投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证监会备案等相关资质。

第六条信息披露天使投资机构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公开披露机构信息、投资业绩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合规监管天使投资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资活动合规、稳健进行。

第三章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运作管理第八条投资决策天使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的考核标准、流程和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风险管理天使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第十条投后管理天使投资机构应在投资后积极参与被投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提供运营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支持,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退出天使投资机构应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发展情况,合理制定退出期限和方式,积极寻找投资退出机会,最大化投资收益。

第四章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诚信守法天使投资机构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严格按照机构的投资流程和程序,严守投资机密,保障投资者利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天使创投并购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天使创投并购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天使创投并购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津科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天使创投并购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的通知津科金〔2018〕12号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87号)、《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5〕128号)、《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金〔2016〕37号)的有关规定,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现同意天津市引导基金对天津清研陆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申报机构申报的子基金给予参股支持(详见附件1);同意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津布尔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科技型企业开展直接投资(详见附件2)。

请你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尽快与申报机构落实出资协议,推动完成基金工商注册,落实各方出资尽早到位,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署相关协议的子基金,天津市引导基金将不再参股支持。

请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尽快安排天津科创天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投资企业落实出资协议,推动完成直接投资业务,并责成天津科创天使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附件:1. 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名单2.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1月30日附件1天津市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名单单位:万元附件2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名单单位:万元。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xx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xx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xx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天使母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各类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称“子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xx 市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助推xx初创期天使企业和项目快速成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天使母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第四条天使母基金的重大事项管理机构为xx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经管委会批准,天使母基金将其业务委托给xx天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第五条天使母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运作模式,重点通过投资各类天使投资企业,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放大作用,形成资金集聚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天使类项目。

经管委会批准,天使母基金也可在一定额度内,采用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跟随投资及设立直投子基金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天使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在管委会的统筹管理下,凡投资涉及相关市领导分工管理范围,应邀请分管市领导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决策。

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天使母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二)确定天使母基金投资策略和管理公司的战略规划;(三)审议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股东协商提名备案);(四)审议基金运营绩效考核报告;(五)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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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第二章参股设立子基金第八条引导基金通过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 2 -人、创新型孵化器等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各区的天使资金、孵化器天使资金、社会资本的相关主体可作为子基金的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

第九条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

经营范围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等业务(具体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为准),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各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须低于50%),且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

子基金的其余资金由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十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两倍的资金投资于天津市初创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十一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1年。

第十二条子基金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3 -(一)原则上应在天津市注册;(二)具有完善的天使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成功案例;(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在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且满足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最低出资额度的相关要求;(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子基金组建方案;(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 4 -第十七条理事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决策意见。

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参股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子基金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子基金的投资和退出,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其决策程序进行,受托管理机构对所投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观察员,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权。

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子基金按初创企业规模、需求及发展阶段等实施差别化投资,对单个企业最高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5%;对投资企业不控股。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30%的溢出收益部分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承担亏损的依次顺序是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 5 -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作为子基金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待投资金、收回资金及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

子基金在投资期内可循环投资,进入回收期后不再进行投资。

第二十六条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的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商业银行;(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三)无重大过失、且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 6 -子基金应在确定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

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以减资方式退出其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在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其他股东(出资人)有受让意愿的,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

超过五年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九条在出资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一)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的;(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条子基金应当在出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 7 -第三章直接投资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或商业天使已投资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可使用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或跟投,代持相应股份。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直接投资的原则和程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及投资退出工作。

回收的资金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由受托管理机构循环使用。

鼓励受托管理机构探索开展商业化跟投模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同意后施行,逐步提高受托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直接投资资金的市场化程度。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依据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直接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程序,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中用于直接投资部分不高于引导基金总额的30%。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额不高于200万元;且对跟投的直接投资项目,不高于商业天使投资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市科委负责发布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子基金受理等相关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 8 -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引导基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申请,形式审查,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二)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或直接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参股子基金的股权退出工作;(三)受托遴选托管银行,并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四)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依据引导基金规定的标准和决策议事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经理事会决策通过的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在市科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制度,整理上报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 9 -第四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分年度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引导基金实际参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额度的1.5%—2%,年初按照1.5%提取,年度绩效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可增加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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