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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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关于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研究报告

新形势下关于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研究报告

新形势下关于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探讨一、引言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与变革。

从初步的探索到如今的广泛应用,PPP模式已成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最初,PPP模式被引入作为经济改革开放的一部分,目的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特别是在2014年后,随着国务院颁布相关政策支持PPP发展,该模式得到了更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PPP 模式在当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并优化这一合作模式,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

二、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现状分析1.当前合作模式的概述当前,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模式包括BOT、BOO、TOT等,这些模式各具特点,但共同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结合国家和社会资本的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

国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缓解了财政压力,同时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2.新形势下合作的特点与趋势分析新形势下的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正朝着多样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绩效考核、可持续发展、数字化智能化以及跨区域跨行业合作的方向发展:(1)合作模式多样化: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越来越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等模式外,还出现了更多创新的合作模式,如PPP(公私合营)的多种变种形式,这些新模式更好地适应了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

(2)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资本更加注重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这意味着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同时也共享项目带来的收益。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增强双方的互信,促进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强化绩效考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合作项目的高效运营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加强了对合作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监管。

这包括对项目建设进度、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全面监督,确保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前言: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退出机制的完善意味着作为财务投资人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能够在3-5年短期时间内收回投资成本、获取收益,意味着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能够顺利衔接,意味着原始社会投资人在“禁退期”后能够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

在严禁政府回购、政府兜底的新政下,如何创新开拓退出渠道是PPP模式深化发展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在比较分析PPP项目各类退出途径的基础上,探索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方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以期为推动我国PPP模式深入发展作出有益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PPP项目退出机制不能成为问题,因为运营期满后社会投资人自然将项目移交政府、获取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出渠道不畅是目前PPP项目无法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部分真相。

通常情况下,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满后功成身退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PPP项目合作周期长达几十年、投资金额巨大、风险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多数施工单位不具备项目运营经验,施工单位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建设期收益,大量资金沉淀于项目会使其背负沉重的经营负担;即使是资金雄厚的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囿于理财金、信托资金投资期限较短,也将面临期限错配问题;而作为长期资金的社保资金、养老资金、保险资金基于投资稳健的需求,不宜在项目早期作为社会投资人直接介入,因为项目前期失败的风险较大。

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的退出机制是解决本轮PPP项目“政府热、社会冷”症结的不二法门。

二、PPP项目退出机制的类别分析理论上,社会投资人投资PPP项目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

由于清算退出是最为不成功的退出方式,下文仅就上市、债券、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利弊和适用前景作出分析。

1.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的退出机制,指施工单位带资建设结束之后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地方融资平台或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以收回建设成本并取得收益。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自PPP模式开始在国内推广起,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财金〔2014〕76号文强调了“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随后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阐明,如国发〔2014〕60号文明确要求“健全退出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均指出“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渠道”,财金〔2014〕76号文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

另外,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2729个入库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投资额达4.6万亿元,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同时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

因此,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退出事由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有利于明晰退出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参与方式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后所处的位置,同时也是退出的起点。

由于PPP项目通常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很少有社会资本能单独满足条件,因而通过组建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较为流行。

联合体成员通常以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从参与意图和自身的资源能力禀赋来看,社会资本主要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社会或商业层面战略目的的实现,或者能够将自身业务经营与项目运营实现战略协同,主要包括PPP产业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通常以获取财务回报为导向,通过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入资金的增值回报。

同一个社会资本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角色,比如,银行既可以入股PPP基金,又能直接为SPV提供债务融资。

如果社会资本是PPP基金的股东,在基金层面就可以实现退出,而不涉及SPV 的股权变动。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郭艳鹏【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城市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缺口非常大。

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一般由政府承担,但是目前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同时社会资本在运行和维护等方面也更具有效率意识,所以引进社会资本势在必行。

当前,PPP模式作为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的新模式,但各级政府着眼点更多放在了引进民间资本以解决资金难题,对于民间社会资本的退出却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社会资本有很多的顾虑,导致PPP项目落地率比较低。

本文就从PPP的概念、发展历程等方面入手,进而分析社会资本退出的原因以及退出的途径与方式,最后提出一些完善PPP退出机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作者简介】郭艳鹏(1992.3 ),男,河南漯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资管理学一、PPP模式简介(一)PPP模式概念。

PPP全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可以翻译为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共/私人合作关系等,主要特征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是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PPP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是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

以往公共物品由政府独立的兴办运营,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社会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增长迅速,但是这些项目建设周期漫长,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政无力应对。

那么就需要引进社会资本,实质上PPP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向社会或者民间资本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定价进行监督。

这样民间资本的介入不管是在建设还是运营上都会比单独由政府提供效率要高,同时也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资本主要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项目的收益主要靠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在PPP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价格和质量的监督,以保障公共的利益。

烂尾PPP项目的投资方退出分析

烂尾PPP项目的投资方退出分析

2015年正是全国各地响应国务院和各部委文件,如火如荼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时候,而甘肃武威工业园区污水BOT项目的SPV公司武威恒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却于2015年正式起诉凉州区人民政府及甘肃武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张因甘肃武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诉请确认《甘肃武威工业园区污水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书》及《甘肃武威工业园区污水厂资产回购协议》解除,同时要求二被告支付项目投资款、建设期内产生的投资利息、出资资金的合理利润以及损失等共计近7000万元。

在该案中,政府方认为施工进度影响了《甘肃省2011年污染物减排计划》对武威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工程的要求,故而提出解除合同,并按未完工程原状接管项目实体工程;SPV公司认为政府方侵害了其合法利益,为保全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诉讼的途径。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缘何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众所周知,由于PPP项目合作期较长、投资体量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故PPP项目推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并要求合同各方有较强的契约精神。

但是,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PPP项目发生纠纷导致PPP项目烂尾的概率确实不小。

那么,碰到PPP项目“烂尾”的情况,社会资本方应通过什么途径退出?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又该如何应对?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其中要点,抛砖引玉,以期给拟参与或正在参与PPP项目的各方一些启示。

一、可能导致PPP项目出现烂尾的情形PPP项目实践过程中,导致PPP项目烂尾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且互相影响的。

如引言中提及的案例,政府方认为是由于施工进度影响《甘肃省2011年污染物减排计划》对武威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工程的要求;而社会资本方则认为是由于政府方未按约定与社会资本和SPV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书》和《资产回购协议书》,也未按约定办妥承诺的文件(项目土地使用证、凉州区财政局出具的污水处理费列入财政预算内支付的承诺书,以及凉州区人大就同意财政承诺书所作出的决议文件等),项目建设期应依约顺延。

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

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

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通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进行分析,探讨其在项目成功实施中的重要性。

一、社会资本退出机制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社会资本退出方式,即社会资本通过将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企业来退出项目。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资本的变现,同时也可以为其他投资者提供参与项目的机会。

在选择股权转让时,需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和价格等因素,以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

2.上市上市是一种更为完善的社会资本退出方式。

通过将基础设施项目所属企业上市,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退出。

上市不仅可以为社会资本提供更为广泛的资本市场,还可以增加其投资回报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3.收购并购收购并购是另一种常见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社会资本可以选择将基础设施项目所属企业以及相关资产出售给其他具有更强实力和资源的企业,从而获得退出项目的回报。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项目的顺利交接,同时也可以为新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遇。

二、投资回报分析1.资本回报率资本回报率是衡量项目投资回报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计算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预期收益,可以得出资本回报率的大小。

投资者可以根据资本回报率来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决定是否选择退出或继续持有。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是对项目投资回报进行具体量化的方法。

通过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分析,可以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投资者可以根据现金流量分析来决策退出时机,以获得最大化的投资回报。

3.风险评估在进行投资回报分析时,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投资者需要考虑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管理。

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制定退出策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损失并保证投资回报。

结论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是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出机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出机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指在项目或投资中,当出现某种情况或条件时,可以选择退出该项目或投资。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退出机制的设计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项目或投资方在出现问题或风险时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能提供一种灵活的方式进行经营决策。

下面是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退出机制部分的示例:
1. 投资者自愿退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在任何时候自愿选择退出项目或投资。

这种退出方式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和交易沟通,以确保项目或投资的连续运营。

2. 期限到期退出:在项目或投资合同中可以设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在期限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

这种退出方式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利润或收益。

3. 利润达到一定程度退出:当项目或投资达到一定的利润水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以实现投资回报。

这种退出方式通常需要在投资合同中明确设定利润目标。

4. 风险过大退出:当项目或投资面临重大风险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出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这种退出方式需要项目或投资方自行判断风险的程度,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强制退出:在某些情况下,项目或投资方可能需要强制退出,如出现违约行为、严重损失等。

这种退出方式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可能会涉及法律程序。

总结起来,退出机制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常重要,它可以提供一种保护项目或投资方利益的方式,并且在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时提供灵活性。

具体的退出机制应该根据项目或投资的性质、目标和风险来设计,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

PP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PP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

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

中国开展PPP的历史

中国开展PPP的历史

中国开展PPP的历史第一阶段: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大规模开展PPP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效。

而随后中国也开始尝试引入PPP模式,但是当时社会对PPP缺乏认识,也没有相关的规范文件,项目只是地方政府小范围地试点开展,如深圳的沙角B电厂BOT项目。

1993年国家部门开始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包括BOT可行性问题。

1994年,国家计委选择了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成都第六水厂项目等五个BOT试点项目。

随后各地政府也推出了一些PPP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燃气等。

在摸索PPP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对PPP的思考不断深入,也积累了初步的经验。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随后相关的法规政策也逐步完善。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PPP项目开始引发大量关注,项目数量也出现井喷。

中国推广PPP的原因中国的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成,仍然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依赖于土地的模式已经不再有效,而简单的信贷刺激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43号文之后,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融资的渠道被切断,因此政府便更加积极地推广PPP模式,希望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项目中。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虽然快速发展了几十年,但有些公共服务并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质量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引入更加市场化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到公共服务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上,有助于提高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PPP项目的类型和地区分布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统计,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7,721个,总投资8.78万亿。

其中,执行库(即处于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项目646个,占入库总数的8.4%。

图1.按实施阶段统计按地域统计,贵州、山东、四川、河南、新疆的项目数居前五名,占总数的56.8%;按行业统计,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片区开发等三个行业项目数和投资均居前三名,项目数量占总数的52.7%,投资金额占总投资的65.2%。

当前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困难及问题分析

当前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困难及问题分析

当前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困难及问题分析当前县级地方政府在推行PPP模式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来自政府自身的体制机制问题,也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对当前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困难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体制机制问题引发的困难1.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当前县级地方政府在推行PPP模式时,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根深蒂固,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一个非常主要的困难。

传统的行政主导模式已经导致政府在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竞争方面缺乏经验和能力,而推行PPP模式需要政府将一部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活动交由社会资本管理,从而需要政府转变职能,但这一过程非常困难。

2. 预算管理体制制约传统的预算管理体制制约着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

在传统的财政预算管理模式下,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而且由于传统体制下政府的行政主导,政府财政预算的主要支出项目和活动都是政府自身直接承担。

而推行PPP模式需要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实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预算上有所调整,而这需要对传统的预算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这也是目前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的一个主要问题。

3. 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县级地方政府在推行PPP模式时,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也是一个主要困难。

县级地方政府缺乏完善的项目管理和监管体制,也缺乏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退出机制,这就导致在PPP项目合作中,政府无法有效管理和监管项目合作的整个过程,也无法有效规避风险,这也是目前县级地方政府推行PPP模式的一个主要问题。

1. 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当前县级地方政府在推行PPP模式时,由于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也是一个主要困难。

尽管国家政策一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但是由于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不完善,也导致社会资本对于参与PPP模式的意愿不强。

一方面是因为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导致社会资本对政府能否有效合作和共同承担风险缺乏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社会资本对于项目合作过程的监管不足,也就对于合作的风险缺乏信心,这也是一个非常主要的困难。

基础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

基础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

基础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与投资回报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基础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同时,为了有效引导私人资本参与基础建设,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和进行投资回报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基础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和投资回报进行深入探讨。

一、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重要性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是指在基础建设项目中,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参与项目后,在一定条件下从项目中退出的机制。

这一机制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至关重要。

1. 保障投资者权益借助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退出的途径。

当项目风险过高或者投资预期无法实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退出机制将投资本金回收,并避免进一步损失。

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风险防范的手段,能够提高其参与基础建设项目的积极性。

2. 促进社会资本投资效率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建立,可以激发资本市场对于基础建设项目的投入。

投资回报分析和退出机制的透明度,能够增加投资者对于项目未来收益的预期。

这样一来,投资者更加乐于参与基础建设项目,投资者积极性提高,有助于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率。

二、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形式和操作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且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出机制形式:1. 市场化退出市场化退出是指通过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在基础建设项目中,一部分资本投资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实现投资退出。

这种退出机制提供了一个开放透明的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买入或卖出股权,实现自由流通。

2. 强制退出强制退出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强制实施的资本退出机制。

例如,当投资进行一定时期后,固定收益投资的项目即可被收回退出。

这种退出机制可以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

3. 合同约定退出基础建设项目中,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执行退出机制。

投资者和项目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一定条件,如达到一定收益目标或特定事件发生后,触发退出机制并实现退出。

PPP项目各融资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融资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融资方的退出问题背景介绍
随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项目的日益普及,项目涉及的融资方退出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PPP项目中各融资方的退出问题进行探讨。

退出方式
融资方在PPP项目中的退出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转让股权:融资方可以将自己在项目中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退出。

2. 出售资产:融资方可以出售项目中的资产,将投资变现并退出项目。

3. 上市或退市:若PPP项目所涉及的融资方为上市公司,其可以通过上市或退市的方式实现退出。

4. 融资方间协商:融资方之间可以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实现退出。

退出风险和注意事项
在PPP项目中,融资方的退出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1. 退出时间:融资方应在项目周期初期考虑退出,并与其他融资方及时沟通,避免引发项目不稳定性。

2. 合同约束:融资方在退出前应仔细审查合同约束,确保退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 资金回收:融资方退出后应及时回收自己投入的资金,避免损失。

监管政策
针对PPP项目中融资方的退出问题,相关监管政策应予以关注和完善。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监管,确保退出过程的合规性与公正性。

结论
PPP项目中各融资方的退出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资方应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并在实施过程中注意退出风险和注意
事项。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为融资方的退出提供必要的保
障和指导。

以上为对PPP项目各融资方的退出问题的简要探讨。

PPP项目各合作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合作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合作方的退出问题概述在PPP(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伙伴关系)项目中,各合作方之间的退出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因为PPP项目通常是长期合作的结果,所以合作方之间的退出需要谨慎考虑,以避免对项目的影响和损害。

合作方退出的原因合作方可能由于多种原因选择退出PPP项目,比如财务问题、经营策略调整、合作关系破裂等。

合作方退出可能对项目的继续进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合作方退出进行恰当处理。

退出协议和解决方案为了在合作方退出时保护PPP项目的利益,各合作方应当事先制定退出协议。

退出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在退出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作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出,并妥善处理相应的财务和合同事宜。

在退出协议中,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资产转让:合作方可以将其在项目中的资产转让给其他合作方或第三方,以便平稳过渡。

2. 继任合作方:在合作方退出后,应寻找适当的继任合作方,以确保项目的持续进行。

3. 财务清算:退出协议应明确规定财务清算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解决未清款项和清算可能产生的投资回报等事项。

4. 合同权益转移:在合作方退出后,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应进行清晰划分和转移,以确保合同的继续有效执行。

退出问题的解决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各合作方应本着合作与共赢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退出问题。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退出问题:1. 协商谈判:各合作方可以通过谈判,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合理诉求。

2. 法律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各合作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程序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进行进行。

结论PPP项目各合作方的退出问题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议题。

通过制定退出协议和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能够保护PPP项目的利益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协商和法律仲裁等方式,可以解决退出问题,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ppp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pp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pp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项目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PPP建设项目具有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参与、风险共担、共赢共享等特点,可以有效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运营绩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拟选取某市水务建设项目作为研究对象,该项目包括自来水管网更新、供水设施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内容,总投资约为1亿元。

项目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基础设施水平,有助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1. 政策支持:当前我国政府大力推动PPP项目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当地城镇居民对水务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市场前景广阔。

3. 技术条件: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均已成熟,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

4. 资金投入:项目所需资金较大,但由于其盈利模式清晰,有望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5. 社会影响:项目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受到当地居民的欢迎和支持。

四、项目风险分析1. 政策风险: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对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动向。

2. 技术风险: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存在一定风险,需加强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3. 资金风险:项目的资金来源需谨慎选择,避免造成资金困难。

4. 市场风险:市场需求的波动可能对项目的运营产生影响,需要建立灵活的市场应对策略。

五、项目实施方案1. 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2. 选择专业的PPP团队,包括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和运营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 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本文档主要探讨了公私合作项目(PPP)中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的退出是指合约期限届满或项目终止时,各参与方如何安全、顺利地退出项目的问题。

1. 退出方式1.1 合同终止当PPP项目的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合约方可以通过合同终止来退出项目。

合同终止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各方应认真履行终止后的清算和结算程序。

1.2 转让合同权益合约方还可以通过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来退出PPP项目。

转让合同权益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前应与其他合约方进行协商和获得一致同意。

转让完成后,合同权益的接收方将取代原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退出的过程和注意事项2.1 事先沟通与协商在决定退出PPP项目之前,合约方应事先进行沟通与协商,以确保各方对退出决策和后续步骤都有共识和理解。

这样可以降低纠纷和风险,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清算和结算在退出PPP项目时,各合约方应进行清算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资产和负债、协商解决未决争议、支付尚未履行的义务等。

清算和结算过程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3 信息披露和公告为保证透明度和合法性,退出的合约方应及时向其他合约方和相关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告。

这包括退出意向的通知、退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等。

信息披露和公告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2.4 法律风险评估在退出PPP项目过程中,合约方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以确保退出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风险评估应包括合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和风险分析,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以上是关于PPP项目各合约方的退出问题的讨论和建议。

根据具体情况和各方的协商,退出的方式和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各合约方在退出PPP项目时应本着诚实、公平、合法的原则,尽力保护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PPP项目各资本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资本方的退出问题

PPP项目各资本方的退出问题一、为什么大多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都会有强烈的退出需求?1. PPP项目周期较长,与社会资本的投资期限存在错配。

对于产业资本而言,PPP项目合作周期一般为10-30年,超过了许多企业的存续期,很多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难以全程参与PPP项目;对于金融资本而言,目前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银行理财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等)、ABS、融资租赁等,期限通常为5-10年,难以直接覆盖PPP项目长期限要求,即使偏好长期限的保险资金参与,其对项目资产的流动性也仍然存在一定要求。

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希望阶段性参与PPP项目,同时对PPP项目资产的流动性较为关注,需要有畅通的交易流通和退出机制设计。

2. 联合参与PPP项目的各类社会资本存在不同阶段的退出需求。

目前施工企业、金融机构、运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通常由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融通,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企业负责项目的运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

但是各参与主体的退出需求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建设期过后,施工企业一般并不具备运营管理的经验和优势,往往也无长期持股的意愿,提前退出是其理性的选择。

二、目前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退出的方式有哪些?1. 到期移交/清算。

PPP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资产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门,项目公司减资清算。

此种模式下,社会资本自然持有到期,逐步收回全部初始投资及收益。

12. 回购/转让。

回购是指由特定主体(政府指定机构、其他社会资本、其他第三方)对社会资本的股权进行回购,从而实现社会资本退出。

事实上,由具有回购能力的主体提前签署回购协议,对于项目融资是一种��信,但是由政府方承诺“保底回购、明股实债”的模式存在政策风险。

3. 资产证券化。

可将PPP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或稳定的现金流,借助资产证券化,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产品,以增强资本的流动性,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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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其的定义均存在程度不等的差异。

我国目前通常采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的定义。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就我国现状而言,PPP项目目前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典型特征,一方面以财政部为首的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密集发文,力推PPP项目,一方面却面临着签约率低的现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证实,去年国家提出的超过1.6万亿的80个PPP项目单中,“全国各地大致有10%-20%签订了合同。

”针对这一现状,不同政府官员和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但对社会资本方限制因素过多、限制方式单一的退出机制,却较少提及。

笔者认为,完善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是社会资本方参加PPP项目“盛宴”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是建立健全PPP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就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的政策和实践现状,完善退出机制的现实意义和途径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PPP模式的规范持续发展有所助益。

一、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政策和实践现状分析(一)国务院和各部委:退出机制有明确的框架性规范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60号文明确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60号文精神,随即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2724号文)。

在2724号文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部分,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范,并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对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以“合同的转让”进行了概括性规范,指出“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的意见,将具体细节全部留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并在“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部分,明确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

”同年12月30日,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在“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兼顾灵活”的原则,并要求“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应当讲,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机制安排已经纳入为国家和各部委关于PPP机制的应有内容,列入PPP合同管理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PPP合同的关键环节之一,并提出了退出机制的框架性要求。

(二)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为贯彻国务院及财政部等各部委关于PPP的精神,许多地方政府和财政厅等政府组成部门相继出台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

在这些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中,地方政府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一是缺乏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单独规定。

如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等。

二是在PPP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76号文的框架性表述。

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财金[2014]1828号)等。

三是PPP合同管理部分和退出机制安排并重。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除了在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76号文框架性规范外,还单独设置了“健全退出机制”一节,该内容主要是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者项目终止等情形下,政府方临时接管或移交的退出安排,侧重于社会资本方非正常情形下的退出机制安排。

再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在体例上单设“退出机制”一节,除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内容外,还外加了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的相应内容。

总体来看,地方政府和其组成部门关于PPP模式的指导或实施意见,多为国务院和各部委政策精神的贯彻。

在细化方面,侧重于PPP操作流程的规范以及政府审批、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配套政策,强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而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安排,偏重于非正常情形下的临时接管等,对正常情形下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方面,规范和细化较少新意。

(三)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股权变更限制”的分析财政部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中,明确提出编制本指南,是“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就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内容而言,集中规定于在第二章第十节“股权变更限制”。

虽然该指南认识到“对于股权变更问题,社会资本和政府方的主要关注点完全不同,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关注点是确定适当的股权变更范围和限制的关键。

”但就具体内容而言,更多体现了政府方的关注,大致体现出如下三大特征:1.股权变更限制的适用范围广泛基于国内外的PPP实践,该指南股权变更限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变更、社会资本方本身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变更、甚至包括可能因其社会资本方控股股东变更的股权变更;二是涵盖了普通股、优先股以外的股份相关权益变更,将股份上可能附着的表决权或一致行动安排等其他相关权益以及债转股或可能的影响表决权的债权监督权变更等内容一并纳入广义的股权变更限制范围;三是单独设置了股权变更限制的“兜底条款”,即“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事项”。

该股权变更限制的适用引申到社会资本方股权结构及可能影响其股权结构的事项,并将股权权益最大限度地进行了扩张解释,适用范围及其广泛。

2.股权变更限制的方式单一与广泛的股权变更限制适用范围相比较,限制方式却呈现简单单一的特征。

该指南对于社会资本方股权变更的限制方式,以锁定期为主,并将之视为“股权变更限制的最主要机制”,另外附之于特定主体禁入机制,以达到股权变更限制的目的。

3.股权变更限制的主体不对等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方豁免股权变更限制,具体为“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

”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本方股权变更的场合,政府方则以公共利益监督者的身份行使单方面事先审核权。

政府方在PPP项目实施中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身份,本身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PPP模式的一大难点。

在PPP合同中政府方的股权变更限制豁免和单方审核权,无疑增加了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的难度。

(四)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实践现状分析受国家和各部委的框架性规定以及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等影响,在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正常退出机制的匮乏和不足更为明显。

主要表现为:1.PPP合同法律关系下的社会资本方退出退化为变相的政府方审批权从政府方而言,PPP模式是政府从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与社会资本合作,向购买方转变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府方既是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也是承担法定职责的监督者,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相区别的浓重色彩。

当过分忽视社会资本方的利益安排或关注,简单地将股权变更转换为单方事先同意条款时,政府方无疑具有了公权力性质的单方审批权。

如《漳州市东墩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再如《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7.1 约定:“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至运营期结束的最后一日,未经甲方同意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股权比例亦不得变更。

”24.2.1 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

2.社会资本方多以非正常方式退出股权变更限制的上述诸多不足,加上PPP合同体系之间的传导性和交叉性,尤其是融资合同的股权变更限制等内容,使得社会资本方很难以正常方式退出,常伴随着其他违约或风险负担方式,通过政府方回购、项目搁置方式解决或以仲裁、诉讼等高成本、非正常方式退出。

二、完善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正常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展的现实需求PPP模式强调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然而这种长期合作关系非指单一的社会资本方。

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PPP创新体制,本身就是引入市场机制的结果。

健全的市场机制,需要宽松的市场准入门槛,也需要来去自由的退出安排。

(一)单一社会资本方的企业生存周期影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滥觞于特许经营管理,其合作期限虽因具体PPP模式的不同而期限各异,但一般都长达10年到30年。

我国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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