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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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2 .对权利义务的消灭 (1)剥夺权利 (2)消灭全能 (3)免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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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权利义务的变更 对权利义务的变更,即行政行为的内容 表现为行政主体依法改变相对人原有的权 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减、法 律地位的变化及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4.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或证明 (1)对权利义务的确认 (2)对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规范的适用有无灵 活性为标准。 羁束性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 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实施,不能作灵活处理 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 法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 根据合理判断,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实施的行 政行为。


(5)通知 (6)通报 (7)报告、请示 (8)批复、批转 (9)函 (10)会议纪要

【实例】下列项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说明 理由。( )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 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 行为
(三)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 标准 主动行政行为又称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 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应当主动 实施的行政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又称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主体 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分类意义: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不同。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 律状态为标准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 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或 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 2.分类意义:加强对不同方式行为的监督 与救济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1、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

2、权力要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如果行为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

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3、法律要件。

行政行为必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行政认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并非最终效力,相对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2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4、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5、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三、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例如,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和社会生活保障金等;减免税收、出口退税等。

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利;例如,责令排除污染、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产等。

3、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前者如结婚登记,后者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A、调整范围不同;B、能否反复适用不同;C、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不产生法律效果的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

•教学与实践中,一般将行政法律行为简称为行政行为。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事。

• 2.内容可以反复适用。

• 3.准立法性。

• 4.不可诉性。

• 5.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

例如,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 3.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享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主体有:( )A.中国证监会B.国家林业局C.中国人民银行D.审计署我国,享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机关有:( )A.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2003年77题):•A.国务院办公厅•B.国家体育总局•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审计署(三)行政立法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施行备案• 1.立项:解决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问题•行政法规•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三章行政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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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具有意义。因为依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对具体
行政行为才可以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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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分类标准: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2.定义
❖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 序、手段等实施的行为是羁束行政行为。
❖ 法律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等留有一定幅度和余地, 行政主体可以斟酌、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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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制定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大致有:立项、起
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同时该条例还规
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 称
“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
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
院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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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辨析 4.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 一般掌握: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及其效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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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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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特征至少有:
1.从属法律性
❖ 法律的范围?
2.单方意志性
❖ 单方意志的弱化!
3.主体专属性 4.效力先定性 5.可诉性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
依名称请判断以下各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5.《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6.《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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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 (1)有限公定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 力,但有重大切实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 除外。(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无视 其存在) • (2)完全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 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 有公定力。(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加以判 断、否定)
•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第一,从属法律性。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 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 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 • 第二,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 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 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 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 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 方性。 • 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广泛地参政议政, 而最终意志仍然是由行政主体表示出来,行政行为的 作出仍然具有单方性。例如:(软行政行为)行政合 同、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的特征,但仍然以单方性为 前提。
区分标准有四个: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 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 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 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划分的意义是什么?

行政法行政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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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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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 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一)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 的行为;
(二)职权、职责要素: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 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法律要素: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 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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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研究的 重点应当是外部行政行为;但是,对外部 行政行为的研究,又离不开对内部行为的 研究。在行政法学意义上,行政主体的内 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 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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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公安局诉某市监察局案(二)
• 某市A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对法院应否
受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应当受理,因为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主体
合格,《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通报批
评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并未
• 问:某市监察局的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 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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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部处理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
(中新网2009年3月20日电)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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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行为呢? 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 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
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把握。 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

行政行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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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意义
•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行使行政职 权有关的行为,是一种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 动。 • 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 为、认知表示行为、行政协商行为以及其他建设、 维持行为的四种。(了解) • 上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耶律奈克(Walter Jellinek)真正提出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他把 公行政又分为官方高权行政和单纯高权行政。耶 律奈克所说的“单纯高权行政”如建设街道、铺 设绿地、交通事故的排除等即现在的行政事实行 为。此“单纯”的意思,便是“不像行政决定会 产生法律效果也” (了解)
行政事实行为
• 行政主体可能会和公民产生事实上的联系,如: • 设置路灯、架设桥梁以及设立公立学校、公共水 电设施、医院等; • 消防车疾驶导致人被撞; • 公布统计数字的行为; • 发布气象消息(因预报不准不能赔偿雨淋的后 果); • 派出所在马路上悬挂“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陌 生人上前搭讪”、“姑娘,请不要把手机挂在胸 前”; • 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饮用水的合格率,公布某些 饮用水品牌的不合格率。 • 上述行政主体所从事的行政活动,并不具有行政 法律意义,这样的行为不能称为行政行为。
招生限制性别比例案
• 原告赵某原就读于厦门市金鸡亭小学,该校2004年推 荐入读厦门市外国语学校的名额为5人。赵某在小学毕 业考试中总分名列第四。根据思明区教育局《关于 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 见》)“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限制不低于推荐数的40 %”的规定,此次思明区教育局确定外国语学校男女生 招生名额比例为3︰2。由于金鸡亭小学毕业考试的英 语成绩排名中前四名均为男生,而五、六名为女生,赵 某未能进入推荐名单。为此,赵某以思明区教育局在推 荐入读外国语学校名额中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害他的平等受教育权为由,将思明区教育局推上了 被告席。 • 法院审理认为,思明区教育局作出的《补充意见》中关 于推荐入读厦门外国语学校的男生或女生比例的规定, 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即 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行政法第三章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第三章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
1.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 权作出的,但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 执行性、程序性行为 – 咨询性、通告性行为 – 服务性、公益性行为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续)
3.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不可 复议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饶常林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法学
导入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1. 假冒执法. 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其门面经营
行政法学
案 例 分 析 3.4 (续)
法院在审理中,对赵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当天并没有值勤任务, 其非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并不是公务行为,滥用械 具是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县公安局的 处罚是正确的,法院应予以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根据领导的安排前往 值勤,其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内的公务行为,但不 按法定程序使用械具是违法的,因此法院应维持 想公安局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工作时间内的公 务行为,尽管戴手铐是违法的,但不受行政处罚, 只能受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问题:同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行为,为什么
法院只受理对第二个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呢?
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相关界限
行政行为与假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三章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法第三章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人或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 涵 事项制定能反复适用,具 的人或事项所作出 义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的行政行为
件的行为
对象不特定
对象的特定

效力向后
效力向前

具有普遍适用性
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可以反复适用
不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法学
案 例 分 析 3.5
• 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经江苏省某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企业共 有20多名从业人员。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 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 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第32 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 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 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虽然末被注销 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了限制,致使花木园艺 场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 的第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 3.4(续)
• 县法院在是否受理案件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镇政府发布第32号文件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不 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 院应当受理,其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 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该文件从标题看, 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 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 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后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前的、直 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 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 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再次,原告是经县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 法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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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执行力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 政主体两种:自行履行和强制执行。
注意: • 1.并非所有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 2.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存在一
些例外情况,例如,有些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执行, 强制拆迁,有些行政行为由相对人自己执行,如纳 税行为; • 3.有些行政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手段,其行政行为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 关系的不同
•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 法规和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 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 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各为一方。
• 4.确认法律事实(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 前提)。
•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 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 如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伤残等级的确认(接下来就 是民事赔偿),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 任认定。
• 上述确认并没有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 分,只是对相对人作出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前提, 实质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或剥夺权益。 权益(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 权能,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和行为的一种资格,
如给予律师资格。 权利,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要求他人不为某种
行为,或指基于某种权利所得到利益。
2.科以或免除义务。 行为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 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 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 3.(程序要件)程序合法。 (1)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方式。 (2)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3)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般说来,具备以上条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 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具备 了以上要件便立即生效。
1、即时生效 2、告知生效→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 3、受领生效→适用的对象为具体的确定
区分标准有四个: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 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 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重复适用;
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 的效力及于以后。
区分例子
• A、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 止对“水变油”“水基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 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 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 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 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 第六,无偿性。行政行为所需的经费,归根结底 来源于社会(纳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 时就应当不再收取费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那 就是,如果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 对人更从的公共负担(如财产被征收),或分享 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取国 有土地使用权),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无偿 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 守法定程序才能够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绝 大多数都是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 例如,行政许可必须颁发许可证; • 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
•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 例如,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活动中,如 遇到紧急、危急情况,行政主体经常可以采取非 要式的方式来作出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第一,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的内容从根本上来 说由法律所规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 由法律所规定。
• 第二,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 体根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 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故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 此,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
市扩容费1000元” •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
市扩容费1000元”
• C 、“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 元”
•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 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限制性别比例案
• 原告赵某原就读于厦门市金鸡亭小学,该校2004年 推荐入读厦门市外国语学校的名额为5人。赵某在 小学毕业考试中总分名列第四。根据思明区教育局 《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简称《补 充意见》)“推荐人选中女生比例限制不低于推荐 数的40%”的规定,此次思明区教育局确定外国 语学校男女生招生名额比例为3︰2。由于金鸡亭 小学毕业考试的英语成绩排名中前四名均为男生, 而五、六名为女生,赵某未能进入推荐名单。为此, 赵某以思明区教育局在推荐入读外国语学校名额中 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他的平等受教 育权为由,将思明区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
• 法院审理认为,思明区教育局作出的《补充 意见》中关于推荐入读厦门外国语学校的男
生或女生比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即抽象行政 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 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
• 2.拘束力
•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 所具有的约束、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 拘束力不但要求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 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并履行其内容,而且 要求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任意干涉,要求其 他社会成员不得随意干预。即其法律效力 应得到所有国家机关(包括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全体社会成员(包括该行 政行为的相对人)的尊重。
• 1.(主体要件)主体合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1)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 2.(内容要件)内容合法。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和范围。 (3)具体明确。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5)公正、合理。
• 第三,强制性(保障)。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 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也应当主动履行该行政决 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将 会导致强制执行。
• 第四,裁量性。法律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给予 了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以适应行政事务的复杂 性和变化性。
• 第五,服务性。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 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
• 例如市政府与建筑商签订建造地铁的合同;农业 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三)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的程度 为标准
•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 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 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违反羁束性规定,即构成违法行 为。
• 如:税务机关征税,对于特定税种的税率 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此税务机关 并没有选择裁量的权力。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 人和行政主体产生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1.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 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 力。 不过确定力也不是绝对的: (1)行政主体如果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实具有违
法情形,可以依法予以改变,但对受损害的行政 相对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律程序向法定 国家机关请求改变。
行政法
行 政 行 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 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法律行为。
四层涵义:
第一,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
为。
第二,职权、职责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第四,目的要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
4、法律效果条件
• 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够产生一定直接或间接的法律 效果,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上述四项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即行政 行为已经确实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该存在 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只有具备合法要件, 才能认定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六、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 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 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是以其成立为前提的。所 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或作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2、主观条件 3、客观条件
•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 为,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 的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 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 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为。行 政主体在实施这类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 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标准和方式 进行。
• 如:消防部门在灭火时,有权根据火情决 定是否拆除与失火房屋相邻的房屋及拆除 几间房屋等。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具体为标准 (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 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 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其 核心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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