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奖惩制度、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确保自身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调查研究,确保旅游安全和旅客的体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质量监督,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团队和自由行的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福利。
第三章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员工或合作伙伴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档案,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理。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醒员工和合作伙伴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员工或合作伙伴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绩效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激励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提醒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妥善处理和安全保障。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旅行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45岁,北京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案由:服务质量纠纷2019年8月,李某通过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等。
李某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住宿凭证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导游资质证明、行程安排变更说明、住宿设施照片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标准、导游服务等事项。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
具体如下:(1)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多次迟到,且讲解内容单调乏味,未能满足原告对旅游文化的需求。
(2)行程安排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景点游览,导致原告游览时间不足。
(3)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佳。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行程安排和住宿条件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旅行社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旅游合同是规范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旅游者法律制度案例文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导游、景区等相关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阳光之旅”旅行社服务纠纷案为例,对旅游者法律制度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8月,张某通过“阳光之旅”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五日游。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住宿条件、导游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旅游体验。
具体如下:1. 行程安排不合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张某在行程中无法充分游览景点,且部分景点门票自理,增加了张某的旅游成本。
2. 住宿条件不达标: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房间设施陈旧,卫生状况堪忧。
3.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中态度冷漠,讲解不专业,对游客的提问敷衍了事。
4. 购物店强制消费:在行程中,导游多次带领游客进入购物店,强制游客购买商品,且部分商品价格虚高。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旅游者有权了解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行程安排等相关信息。
2. 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真实、合法、合理的旅游服务。
3. 依法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4. 依法享有的投诉权: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的服务提出投诉。
四、案例分析1. 行程安排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合理安排旅游行程。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张某在行程中无法充分游览景点,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住宿条件不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条件。
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分享一个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旨在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借鉴。
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次国内五日游服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等内容。
在旅游过程中,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导致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
随后,原告与被告就退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2. 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提前离团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属于其自主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主要源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旅游者权利保障: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旅游者的自主权。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退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业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旅行社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团队旅游活动。
经过多方比较,乙公司最终选择了甲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活动的承办方。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员工100人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为期5天的云南旅游。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行程、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乙公司组织员工按约定时间前往云南。
然而,由于甲旅行社安排的导游未能按时到达机场,导致团队行程延误。
在等待导游的过程中,部分员工提出退团,要求甲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旅行社认为,由于导游迟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属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违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旅行社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导游迟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属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2. 乙公司组织员工退团是由于自身原因,与旅行社无关;3. 乙公司已提前支付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应退还部分费用。
乙公司则认为:1. 甲旅行社安排的导游未能按时到达机场,导致团队行程延误,属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2.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3. 旅行社应退还部分费用,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导游迟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甲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未能充分考虑到此类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甲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公司组织员工退团是由于自身原因,与旅行社无关。
旅行社在行程延误期间,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乙公司妥善处理退团事宜,不存在违约行为;3. 由于导游迟到导致行程延误,甲旅行社应退还部分费用,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旅行社退还乙公司部分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文档模板范本]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前言旨在为旅行社管理人员提供关于旅行社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针,包括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管理细则等方面的内容。
旅行社及管理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确保游客的权益和安全。
二、旅行社的基本法律制度1.旅行社注册和经营许可制度旅行社是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组织等活动的企业。
在我国旅行社的注册和经营许可制度中,必须通过旅游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旅行社必须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确保游客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旅行社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旅游服务质量是旅行社最基本的价值和承诺,也是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和形象。
为了确保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措施。
3.旅行社旅游合同制度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缔结的旅游合同,是旅游服务质量和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内容、质量、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4.旅行社投诉和争议解决制度旅游服务过程中,游客可能会遭遇不同程度的投诉和争议。
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争议解决制度,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争议,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三、其他法律制度1.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旅行社的基本法律制度外,旅游行业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2.旅游行业监管部门规定旅行社管理底线是旅游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必须严格遵守。
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旅游行业社会公约旅游行业社会公约是一种行业内部自律约束机制,旨在规范行业内部竞争和服务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旅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和备案二、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资质三、旅行社应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旅行社资金管理四、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旅客预付款项的安全。
五、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保证金,保障旅客权益,并及时申领保障合同。
第五章:旅行社合同管理六、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线路、费用、退改说明等。
七、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旅行社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八、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旅行线路规划,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九、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指南和警示信息,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十、旅行社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十一、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旅行社执法监管和处罚十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对于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章:附则十四、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旅行社应自行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结语:本文主要对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旅行社设立和备案、经营资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旨在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 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
(一)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
提出申请
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持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
(二)掌握:旅行社的义务
1.关心旅游者的利益
• 2、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 失的赔偿标准:
• (1)未按对客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 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两倍。 • ( 2)导游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情形( 6)及赔偿标准: a.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 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b.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应 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c.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 游者购物价款的20%;
二、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案例1:2002年1月20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两名杭州游客投诉,称他们在广州“广东香江国际旅游公司农林营业部”报名参加欧洲游,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旅游费,不久发现该营业部人去楼空。
随后各位债主云集香江公司总部,汇总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负责人拖欠游客、地接社、机票代理商等款项近300万元。
另外还拖欠20多名员工3个月的工资。
经查,香江公司没有资格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该营业部负责人不知去向,香江公司遂向公安局报案。
债主联名起诉香江公司。
问:香江公司该负责任吗?案例2: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
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
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
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
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
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如何处理?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泊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
(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
案例3: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
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
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
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
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问:(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应属违约。
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4:“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某厂工会组织40名优秀生产者去旅游,工会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登封、洛阳三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规定在登封游一天,在洛阳游二天,都住三星级饭店。
旅游团抵达登封后,地接社的导游人员迟到一个小时,而且途中旅游车出现机械故障耽误了时间,原定的一个景点因关门没有看成。
第二天到洛阳后直接去景点游玩,晚上回到饭店时已经8点钟了,吃完饭、洗漱完就都睡下了。
第二天人们发现饭店是二星级的不是三星级的。
工会老王随即向导游人员反映了这个情况,导游人员回答说:“咱们先去玩,有什么问题晚上回来再解决。
”晚上回到饭店,导游人员目送大家下了车,就跟着旅游车走了。
老王打电话向旅行社反映情况,旅行社回答说:“大家先在房间休息,我们和饭店联系后再给你们答复。
”一直等到半夜一点钟,老王才接到旅行社的答复:“饭店原是二星级,申报三星级已经批下来了,只是批文没到,请大家谅解。
”回到厂子后,老王代表厂子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赔偿登封没看的景点门票费960元,饭店住宿费1920元。
旅行社同意退景点门票费,但拒绝赔偿食宿费,理由是该饭店已经批准为三星级了,只是批文还没到。
双方争执不下,厂工会向旅游质监所投诉旅行社违约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5: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15日贵宾旅游团。
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答: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6:1998年9月20日,旅游者X X带领两个孩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青岛、烟台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协议书,旅行社还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旅行社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该旅游团27人于9月27日到达烟台,由烟台某旅行社派地陪导游接待。
9月30日午餐后,应绝大多数旅游者的要求,导游同意给旅游者一个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直接上山游览龙潭瀑,下午2时到停车场集合,按计划继续游览日程内的景点。
X X带着孩子随其他游客一起上山,中途因疲劳折返下山,未向在车上等候的导游打招呼便自己带孩子到海边观景照相。
在去海边的通道人口处设有警示牌:“风大浪高时,请游客切勿下海观潮、照相,以免发生危险;此处护栏观海危险,请勿靠近。
”X X等在海边照相时,其子被海浪卷走,立即向导游呼救。
导游随即通知了当地公安局太清派出所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打捞抢救。
小孩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组团社和接待社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处理一切善后事宜,主动承担丧葬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6759元。
回程后,组团社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旅行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7.5万元人民币,同时旅行社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与安慰,愿意再给付X X人民币4000元。
X X对旅行社支付处理后事的全部费用比较满意,但认为小孩溺水死亡,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与旅行社无关,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生命补偿费10万元,精神补偿费2万元。
案例评析: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原告之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由于原告未按导游指定路线而擅自携带未成年的孩子去海边现景照相,导致其子死亡,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与被告无关。
被告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了事后处理的一切费用,且按保险协议履行索赔,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考虑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可以再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表示安慰,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
案例7:1993年1月,某旅游公司在《X X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推出了南岳大庙、磨镜台、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8个主要游览景点。
同月,X X等9名游客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参加了该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并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460元人民币。
同月23日该旅游团乘火车出发,于2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的某宾馆人住。
但该旅游公司的随团导游X X(无导游证)却将除游客X X以外的其余8名男女游客混合安排在该宾馆的同一房间内休息。
在24日和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下大雪,该旅游公司只安排游客X X等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严寺和忠烈祠3个景点,其余的景点未做安排。
旅游团行程结束后,导游X X未随团返程,由游客X X等9人自行返回。
X X等9名游客返回后,认为组团的某旅游公司违反了旅游合同,曾两次到该旅游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和赔礼道歉。
但该旅游公司表示除赔礼道歉外,不同意游客x X等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
据此,X X等9名游客以上述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旅游公司一是无偿重新安排游览5个未游的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二是责成该旅游公司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200元;三是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
某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路面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
另外,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
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按旅游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不周,违反了旅游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解决问题。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每人人民币3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8:1997年8月27日,某单位15人利用假期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某地旅游,住A宾馆。
晚餐后一人呕吐腹泻,腹部绞痛难忍,被送医院。
随后13人(一人在外用餐)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现象。
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为食物中毒,游客行程被迫延迟。
事后,A宾馆负责人承认游客食物中毒是由于工作失误所致,同意并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游客损失费和治疗费,但一直没有兑现。
甲旅行社以此事故是由宾馆所致,其也是受害者为由不对游客进行赔付。
该单位代表投诉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案例评析:据检验调查,此次游客食物中毒事件主要原因是A宾馆购进变质肉食所致。
游客同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和用餐质量,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游客是因食用旅行社所安排的宾馆的饭菜造成的食物中毒,旅行社应负直接责任先行向游客赔付,再向宾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