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检查工作启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二)代政府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及管理办法;(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预警报告机制,当基金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四条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区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二) 编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检查、审核;(四)负责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五)做好其它配套服务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区直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滨城区各单位。
第六条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参加区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上述各单位都要向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时间:2004-08-17 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家瑞二000年六月五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苏人社发[2014]254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2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了解掌握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促进政策制度完善,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
重点检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一)征缴管理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上下限基准数;2、社会保险费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统一缴费比例;3、地方政府或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致使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4、是否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是否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6、是否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7、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XX区医保中心调研报告关于医保方面的调研报告

XX区医保中心调研报告关于医保方面的调研报告XX区医保中心调研报告医疗基本保险制度改革、制度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对此区委区政府特别重视,发出"关于转变作风年和调查研究年活动"的通知。
区医保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医改特点,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研。
为了避免搞形式主义,使各被调研机构相关负责人畅所欲言,以便在调研过程中收到好的意见和建议,区医保中心在活动前一周下了通知,并概括性地拟列了调研内容提纲,就几个棘手而热门的话题展开调研。
区医保中心调研的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调动各有关人员"参保、管保"的积极性,使医保形成一个无形的管理信息网,为区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服务。
在进入调研内容之前,先回顾一下半年来医改的基本情况,2002年元月,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截止3月底,区本级和所属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正常运转,与去年相比有以下特点:1、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与XX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公务员补助,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的管理考核办法。
2、顺利完成了原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向区医疗保险管理转化的医疗保险改革,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已经形成。
3、通过结算办法改革,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医院服务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医院滥用药、滥检查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4、通过定点医院(市区级)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办法,病人垫付医疗费用困难这个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5、加强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内部的参保、征收、审批结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增加医疗费报销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检查工作启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根据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10月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并接受群众对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此次检查将持续到11月中下旬,采取省、市两级直接检查的方式,通过自查、现场检查、整改落实等环节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对象为2012年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延伸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待遇享受人员及以前年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