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

合集下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检查,2005年,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295号【发文日期】2005-10-12【实施时间】2005-10-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进程的稳步推进和纳税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执法监督也逐步加强,执法监督渠道也进一步多元化,既有来自上级税务机关的上下级监督,也有来自纳税人、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执法监督的逐步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税收执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今年6月,省局组织了对稽查系列的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我省的国税行政执法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税收执法人员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个案时有发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明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署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检察,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为此,要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执法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掌握工作进度,切实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详细的检查方案,确保查深查透,不走过场。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举一反三,做好整改工作,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凡发生有《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中所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有关情况;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建筑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发﹝2005﹞第85号
【发文日期】2005-06-20
【实施时间】2005-06-2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地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入总额问题(一)收入总额范围1、查帐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物资、提供劳务服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所形成和取得的经济利益总收入。

收入总额具体包括:⑴销售(营业)收入;⑵特许权使用费收益;⑶投资收益;⑷投资转让净收益;⑸租赁净收益;⑹汇兑净收益;⑺资产盘盈净收益;⑻补贴收入;⑼其他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差不多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含逾期押金)和自产、托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等。

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具体包括:⑴生产、经营收入;⑵财产转让收入;⑶租赁收入;⑷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⑸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⑹股息性收入;⑺其他收入。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除外。

但对从低税率企业分回的股息性收入应按税率差异单独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时刻纳税人各项收入一般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采纳权责发生制原则。

具体确认的原则及时刻如下: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能够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

2、现款提货销售商品,在收到货款并将发票帐单或提货单或交付物资给买方后确认销售收入。

3、采纳分期预收方式销售商品产品的,除长期合同以外,在交付商品产品时确认收入。

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劳务差不多提供,并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收入。

5、托付代销商品,托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6、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又未依照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的,企业按一般确认原则,确认销售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豫地税发[2009]第34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第34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减免税优惠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豫政办[2005]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豫政办[2005]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组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豫政办[2005]3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改组改制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利用改组改制,改变征管归属,骗取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通知如下:一、原由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地税机关征管:(一)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且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办理为设立登记的。

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均属于应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界定。

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改变征管归属。

三、事业单位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即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办理设立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

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6]第35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20【实施日期】2006.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359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发布已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7﹞289号【发文日期】2007-09-26【实施时间】2007-09-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精神,省局对省局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53件 1、《关于印发税收法制工作制度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文书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45号)。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持证上岗 亮证执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49号)。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9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104号)。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98号)。

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函发﹝1993﹞261号)。

7、《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滞纳金加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52号)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业务问题,明确,银行贴现【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2012﹞293号【发文日期】2012-08-21【实施时间】2012-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近期调研中发现的几项营业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关于银行贴现利息收入计税营业额问题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时,存在以下营业税问题:一是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按差额纳税。

二是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

三是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将转贴现、再贴现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等规定,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全额,不得扣除转贴现、再贴现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利息收入的当天,不得按期分摊。

请各单位结合《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12﹞36号)中关于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对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票据贴现业务进行一次行业专项检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方面(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

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6﹞255号
【发文日期】2006-09-14
【实施时间】2006-09-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1998﹞165号【发文日期】1998-09-28【实施时间】1998-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营业税 1、个人或医院科室几个人出资购买医疗设备(如CT、X机等),供医院使用,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若干年以后,该医疗设备归医院所有。

按照税收政策这是一种设备租赁行为,因此对个人取得的那部分收入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人工降雨业务征税问题人工降雨是气象台或其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一项业务。

其收入来源为:财政出一部分,受益农民按亩分摊一部分。

按税法规定,灌溉业务免征营业税。

人工降雨是一种特殊的灌溉业务,也可以比照予以免税。

3、关于客运公司之间相互代售票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据了解,客运公司之间相互代售票 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客运公司的运营业务按所售票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从中扣除或坐支任何费用;对其为其他客运公司代售票的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目前,由于 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建筑安装企业为了揽到工程,常常自己垫付资金进行施工,一般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有的建筑安装企业将预收工程款和预收工程备料款长期挂往来账,不及时办理结算;还有建筑安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但迟迟不清算工程款。

所有这些行为都使得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造成营业税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为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堵塞漏洞,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按现行规定执行外,作以下补充: ①建筑安装企业以预收款方式进行施工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豫国税公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2号)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4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公告〔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优化服务意识,主动宣传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构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汇总纳税企业确认第四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备案:(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2005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2005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和处理意见一、关于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问题如果企业未在新办当年而在以后年度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实际安置年度达到规定比例后,就其剩余年度内(新办年度起三年)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

例如:某服务型企业2003年10月成立,2005年5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经审核批准该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即2005—2006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业务的处理问题(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建设初期,无法取得营业收入,在此期间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度不得扣除的部分,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当年度不可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缴纳税金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当期扣除。

待企业按照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再进行扣除。

三、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的运输企业已缴税款汇算清缴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同时已按开票金额的3.3%预交了企业所得税运输企业,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预缴的税款,按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税款在ctais中操作意见的要求作为已缴税款处理,但在汇算清缴时如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对超交部分,不再办理退库。

四、关于企业年度间改变征收方式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的问题如企业在年度间由查帐征收方改为核定征收方式或由核定征收方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最终确认的征收方式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豫国税函[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34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6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省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确认如下(名单附后)。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但分支机构应进行财务核算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省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地址│├───┼─────────────────┼──────────────────┤│1│商丘八一路证券营业部│商丘市八一路45号│├───┼─────────────────┼──────────────────┤│2│安阳红旗路证券营业部│安阳市红旗路北段财政证券大楼│├───┼─────────────────┼──────────────────┤│3│安阳钢一路证券营业部(核算并入红旗│安阳市钢一路中段│││路证券营业部)││├───┼─────────────────┼──────────────────┤│4│新乡人民路证券营业部│新乡市人民路204号│├───┼─────────────────┼──────────────────┤│5│许昌南关大街第一证券营业部│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6│南阳人民路证券营业部│南阳市人民路170号│├───┼─────────────────┼──────────────────┤│7│濮阳京开大道证券营业部│濮阳市京开大道481号│├───┼─────────────────┼──────────────────┤│8│三门峡六峰路证券营业部│三门峡市六峰路中段│├───┼─────────────────┼──────────────────┤│9│漯河昆仑路证券营业部│漯河市昆仑路87号│├───┼─────────────────┼──────────────────┤│10│驻马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核算并入漯│驻马店市解放路196号│││河昆仑路证券营业部)││├───┼─────────────────┼──────────────────┤│11│平顶山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平顶山市中兴南路西2号│├───┼─────────────────┼──────────────────┤│12│焦作塔南路证券营业部│焦作市塔南路44号│├───┼─────────────────┼──────────────────┤│13│洛阳纱厂南路证券营业部│洛阳纱厂南路9号│├───┼─────────────────┼──────────────────┤│14│郑州经六路证券营业部│郑州市经六路9号附3│├───┼─────────────────┼──────────────────┤│15│郑州桐柏路证券营业部│郑州市桐柏路43号│├───┼─────────────────┼──────────────────┤│16│郑州商城路证券营业部│郑州市商城路1号│├───┼─────────────────┼──────────────────┤│17│郑州政二街证券营业部│郑州市政二街3号│├───┼─────────────────┼──────────────────┤│18│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郑州市经三路25号│└───┴─────────────────┴──────────────────┘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豫地税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豫地税发〔2007〕75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在南阳市地税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规范税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工作方法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实践,规避执法风险。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证据调取问题1.税务机关在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有不少于两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参与取证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

2.税务执法人员在调取书证时,如原件不便调取,可由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掌管这些书证的部门负责人复印有关书证,复印后,由上述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现存于某某处”等字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印章,或由上述经办人员签字(包括姓名和复印日期)并按指印。

若相对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按照上述要求,注明复印件出处,同时签字并按指印,严禁以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对上述复印的书证,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参与取证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对有关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签署“调取人:××× ×××”的字样,并注明取证日期。

若复印的书证(如帐簿、凭证、合同等)数量较大、不便相对人逐页签字的,应由相对人分类予以装订,并分别制作封面说明,封面说明应包括书证的页数和书证所含项目的总金额,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封面说明上签字、盖章外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相对人是公民的,也应在封面说明和骑缝处签字并按指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标 签】账外经营,进项税额【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05﹞358号【发文日期】2005-08-29【实施时间】2005-08-2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20112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5]763号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2005-08-0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三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豫国税发[2005]311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号2005年10月21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优惠政策管理,落实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我省针对福利企业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饲料产品、粮食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这五个优惠政策执行最薄弱的环节,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该《办法》对基层执行政策,加强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该办法暴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税收政策不断调整、补充和解释,原规定也明显滞后,存在与现行政策不符需要更新的问题,如资源综合利用废渣掺兑比例计算问题。

尤其是总局在出台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开始对部分行业制定管理办法,我省原有办法应据此调整,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加强增值税管理规定等。

(二)为了加强管理,原办法存在缺少上位法支持的问题,随着执法环境的日趋规范,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加强,这些规定的管理效力逐渐减弱,而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明显增大。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要求执法部门执法要有依据、执法行为要规范,需要对原办法中一些超出执法权限的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对税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要求存在过细过重的问题,有的超出其能力范围,有的不属于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在外部执法环境监督力度加大的形势下,容易自缚手脚,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税务人员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

基于以上原因,促使省局尽快修订办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

在修订本《办法》时,我们广泛征求了基层意见,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24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省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一次评估认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性工作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配合,确保认定质量。

二、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7月份开始,7月30日前完成。

具体认定工作按省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进行。

三、为及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税源变化和管理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编制《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并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上传路径: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
通知(2005)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5]2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22
【实施日期】2005.1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281号2005年12月2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
从2005年度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2005年度,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仍为800元。

(二)从2005年度起,取消计税工资上浮的审批。

计税工资上浮的审批取消后,年人均利润额超过2000元的纳税人,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可上浮至960元。

工资上浮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申报扣除工资费用,并将计税工资上浮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人均利润额,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和税前扣除工资费用的职工人数计算确定。

四、关于职工办公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从2005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平均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关于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
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