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试点地区)新农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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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梅市府办[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2009年3月,平远县率先在全省山区县启动新农保工作,探索建立了具有梅州特色、符合山区发展实际的新农保模式,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于2010年1月在全市全面铺开新农保工作,至今年7月1日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国家和省新农保试点全覆盖,目前全市参加新农保63.5万人,37万人享受养老待遇。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够、推进力度不大、部分群众无力参保、群众参保意识不够强等问题,与省政府下达的117.2万人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的差距。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新农保工作是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是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的职责所在,是使300万梅州农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要在思想上进一步重视,认识上进一步深化,为新农保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

二、强力推进工作(一)紧紧依靠基层。

要紧紧依靠镇村基层,将工作任务指标分解下达,签订责任书,落实奖惩。

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激发基层的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建立激励机制。

在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各县(市、区)在年初下达的任务数内,每发动1名59周岁以下的人员参保,市将给予1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促进这类人群参保率有重大突破。

(三)扩大帮扶范围。

要结合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确保贫困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

同时,探索出台扩大帮扶范围办法,帮助更多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解决部分群众无力参保的问题。

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

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

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梅州市社会保险是指由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梅州市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梅州市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按照梅州市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其上年度的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缴纳。

其次,根据梅州市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不同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而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

再次,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还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国家对社会保险的政策会根据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因此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可能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说,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执行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和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免影响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总之,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都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梅州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为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梅市府[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激励梅州籍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重大意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我市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发展和解决企业“招工难”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做好此项工作,对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绿色崛起、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过硬措施,千方百计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市内工业园区、新兴产业转移就业。

二、加快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一)提高吸纳能力,增加就业岗位。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结合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培育产业集聚群,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载体。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梅市府〔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市有关部门对《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梅市府[2010]42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4【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社保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规程。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二、保险费的征缴(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所属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7%,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缴费:8%。

失业保险:单位0.6%,个人0.4%,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近年来,农村地区的农民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改进,其中新农保补贴标
准的调整也备受关注。

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对于农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新农保补贴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进
行的。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的农保补贴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其次,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农村是我
国的重要基础,农民是国家的重要支柱,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调整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再次,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是我国农业生
产的主要场所,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调整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为了建设美丽乡村和实现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
是当前我国农村工作的主要目标,而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调整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

综上所述,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对于农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着重要的
意义。

我们期待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农村振兴的伟大梦想。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梅市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职能和经办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三、机构设置梅州市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由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管理;撤销原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与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撤销原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移交时间安排(一)行政职能移交。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农村新农保补贴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不断调整和完善新农保补贴标准,以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

本文将就新农保补贴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农村居民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而新农保补贴标准则是指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进行的一种经济补贴,以弥补其个人缴费不足的部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的新农保补贴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新农保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民实际缴费情况来确定的。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未来,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保补贴标准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和调整。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完善新农保补贴标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新农保补贴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其真正惠及农民。

总之,新农保补贴标准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新农保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和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权益。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梅市府[2008]77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14【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现将《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经〔2008〕26号)和省有关“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我市农业抵御灾害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经济发展,实现梅州绿色崛起目的,以政府能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力点,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等为试点,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色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运作模式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三、具体内容(一)保险对象。

梅州市柚类、脐橙、蔬菜种植大户,既有规模,又有影响,品牌效应好等类型,基本要求:原则上柚橙500亩、蔬菜100亩以上规模,具体办法是:在科学、合理、公平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选送,市农业局审核。

(二)保险责任。

1、死亡。

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泥石流、冰雹、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火灾、暴雨、洪水施救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2023-05-29•【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以及2023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3年我市执行全省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2年相比增幅不低于3.5%;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

按照省的要求,由市级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3•【字号】梅市府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管理经办职能、人员机构、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成立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移交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叶胜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汕兴、范宜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编办主要领导组成。

市“新农合”移交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伟明任主任,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周秋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杨木欣任副主任。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移交工作指导小组。

三、移交内容和时间安排(一)行政职能移交。

1.市级行政职能和移交。

原市卫生局“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市编办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市劳动保障局。

移交后,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农合”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9月10日前完成(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卫生局协办)。

2.县级行政职能的移交。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编办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移交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职能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梅市府[2012]69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08【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8日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医保。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统称“参保人”。

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元筹资、平稳运行、便民惠民的原则;(二)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和政策的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包括住院统筹、大病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等。

新农保政策解读

新农保政策解读

新农保政策解读
1、自2011年7月1日起,年满45周岁人员或45周岁以下人员,其未参加企业或灵活就业社会养老保险,须参加新农保,交费年限必须交够15年,交费不足15年不允许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交费年限顺延到交够15年为止,方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领取年龄必须在缴费够15年得基础上年满60周岁)。

2、自2011年7月1日起,45周岁以上人员,其未参加企业或灵活就业社会养老保险,距离60周岁剩余几年,必须交够剩余年限,方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交费不足剩余年限的不允许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交费年限顺延到交够剩余年限,方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3、自2011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员,其子女未参加企业或灵活就业社会养老保险,已达到法定年龄且未上学人员必须参加新农保交费,如不参加将停止发放其父母新农保养老金。

4、有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在新农保交费标准当中免去100元,有三级、四季残疾证人员,在新农保交费标准当中免去50元。

5、已经参加企业或灵活就业社会养老保险,不允许参加新农保交费。

6、以上政策解释同时使用城镇户口人员,交费标准和新农保交费一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3•【字号】梅市府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梅州市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根据上级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要求2009年在全国10%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精神,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使农村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百姓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基本原则,在平远县、梅县实施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9月在我市各县(市、区)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末参保人数达30万人, 2010年参保人数达应参保人数的60%, 2011年参保人数达应参保人数的90%, 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一)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具有梅州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制度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三)费用筹措机制。

采用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1.个人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8•【字号】梅市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现将《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八日梅州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建立完善我市农村房屋保险制度,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梅州市政策性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2007〕70号),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及“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经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全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第一条被保险人全市87.7万户农村村民住户。

第二条保险期限一定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第二年,即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承保方式梅州市农村房屋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市政府授权市民政局与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统保协议。

人保所属县(市、区)支公司分别与县(市、区)民政局订立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标的凡是座落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房,如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保险公司则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其余包括室内财产、猪舍、鸡舍、牛棚、草屋、屋外所建厕所和工具杂物房以及围墙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由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房屋虽未倒塌,但经省或市地质灾害预防专家鉴定需要作搬迁处理的房屋。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梅市府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梅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为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在全市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到2012年新农保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重点做好中老年农民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思路。

根据我市农村居民数量多,财政困难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三步走”的总体思路推进新农保全覆盖工作:第一步,着力解决60周岁以上农民的养老问题,到2012年底前实现60周岁以上农民全覆盖;第二步,着重组织45-59周岁农民参保,2012年底前实现参保率达到70%以上;第三步,积极引导、鼓励16-44周岁的农民参保。

二、工作目标我市已于2010年1月18日全面启动实施了新农保制度,截至2010年底,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60周岁以上农民已达24万人,新农保参保率达到20%以上。

关于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情况2013年,市政府出台《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梅市府〔2013〕29 号),并于2014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 号)精神修订完善,出台《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在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省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按照粤府〔2019〕105号文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对梅市府〔2014〕14号文进行了修订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

(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九章50条,分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几方面对我市城乡居保制度进行规定,主要完善和调整了以下几项政策:(一)完善城乡居保待遇。

提高丧葬补助费标准。

对去世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从300元提高至按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发放。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我市原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为十档,参保人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选择档次缴费。

5年来,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8•【字号】梅市府[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梅市府〔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最近,中央和省相继发出通知,要求2007年内要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现就有关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领导这次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整标准和增加补助金额,它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工作所具有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特别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精心制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济困送暖,全面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根据省提出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水平城市达到80元以上、农村达到40元以上的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提高20%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提高15%以上。

在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各县(市、区)城市人月均补助水平要达到80元以上、农村人月均补助水平要达到40元以上。

三、精心组织,确保低保提标任务落实(一)要认真制定方案。

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只依靠现有的低保工作人员是难以按时完成任务。

各县(市、区)要从大局出发,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项小组,并根据《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的精神和省、市要求,认真制定提高当地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工作方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

新农保补贴标准新农保补贴标准是指国家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行的补贴政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新农保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情况。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以满足农民对基本社会保障的需求。

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补贴标准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确保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对农民的影响。

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压力,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新农保补贴标准的提高也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消费能力,促进农村市场的繁荣。

再次,我们需要看到新农保补贴标准调整的不足之处。

尽管国家对新农保补贴标准进行了不断调整和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的补贴标准偏低、发放不及时等。

因此,需要加强对新农保补贴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真正惠及农民。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未来新农保补贴标准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补贴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提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新农保补贴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农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利益。

综上所述,新农保补贴标准是国家对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之一,其调整和提高对于农民的生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关注新农保补贴标准的调整情况、影响、不足之处和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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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试点地区)新农保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11-6-21 16:09:51 新农保阅读:66 来源:admin
为使广大农民朋友更好地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地区的相关政策,方便农民朋友参保缴费,现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介绍: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参加新农保后有哪些好处?
答: 1、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

2、减轻子女赡养负担,增进百姓福祉,提高生
活水平。

3、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具有梅州市农村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目前新农保有哪些缴费标准?
答:目前缴费标准有每月10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50元和75元共八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

六、政府对新农保缴费有补贴吗?
答: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每个参保缴费人给予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七、缴费标准可以改变吗?
答:一年一定。

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一经确定不能变更,只能在下一个缴费年度选择某一档次缴费标准。

新农保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八、如何缴费?
答:正常缴费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交。

首次参保的,由参保人凭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直接到户口所在地邮政储蓄网点登记缴费,下次缴费凭邮政储蓄网点开具的缴费专用折缴交。

对于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缴费需进行趸缴的,凭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先到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趸缴手续,然后再到户口所在县(市)邮政储蓄网点缴费。

九、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县等原因,交的保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参保人死亡后,交的保费如何处理?
答:通过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由县级财政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

具体为:
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其继承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退还其继承人;领完个人账户死亡的,发放300元丧葬补助。

没有继承人的,转入新农保基金。

十一、一个人可以交多份新农保吗?
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福利,一个人只可缴交、享受一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十二、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具体为:(一)各试点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下简称《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年限按申请缴费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确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缴费60个月);也可选择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并持续缴费。

(二)《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也允许趸缴达到累计缴费满15年。

(三)《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
年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在其
达到60周岁时,如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则应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十三、养老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十四、参保人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社保部门按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十五、如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答:(一)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缴费专用折、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开具的本人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趸缴费通知单》(社保联),到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
申领手续。

(二)对《试点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
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开具的本人存折、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及符合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
参加新农保的缴费专用折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到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在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参加新农保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十六、参保后达到符合领取条件时能领取多少钱?
答:以现年满60周岁及70周岁以上人群通过趸缴费后领取养老金为例,测算如下(单位:元):
注:①每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负担;②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③已按原农保规定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停发原基础养老金,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十七、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以后,还可以再参加新农保吗?
答:参加新农保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缴费时段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

十八、退伍军人参加新农保有优惠政策吗?
答: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与新农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如果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民政部门认定,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由县财政按每月25元的标准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

十九、是否早交早得益,迟交有损失?
答:肯定早交早得益。

①对于年满60周岁的人,早一个月趸缴清农保费,次月就开始享受养老金,早缴费早领钱,因此,不要等待观望参保缴费;②当自己年青有能力缴交时,就要为自己将来负责,早缴费也能减轻将来子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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