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部分(严格按新大纲整理)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婚姻家庭编普法
婚姻家庭编普法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是婚姻家庭编的一些普法知识:
1.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2. 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即每个公民只能与一个配偶结婚,不得同时与多个配偶结婚。
3.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4. 婚姻关系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维护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互相尊重、关心照顾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5. 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死亡两种情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死亡是指一方或双方配偶死亡。
6. 子女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决定。
7. 财产分割:夫妻离婚后,应当按照夫妻财产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了解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治的重要支柱,婚姻家庭篇是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201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这标志着中国社会关系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就一直延续着,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正在不断改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完善和调整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改变了过去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中较为宽松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了每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加强了家庭的法治性,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强化家庭的约束力,使亲子关系得到有效规范,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进一步充实了婚姻的法律层面,更加关注家庭的涉外元素,明确规定了异地婚姻、婚前财产、外地双方离婚等因素。
同时,提出了夫妻家庭关系中应比例分配实质财产、婚后子女教育责任、实行婚后赡养要求等,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公平正义的家庭关系。
未来,实践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重要性仍将不可忽视。
我们将坚持促进传统文化理念的发展,发挥法律思想在家庭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有关社会秩序的规范,使家庭关系得到更平衡发展,为中国社会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等内容。
本次讲座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一、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
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途径。
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次《民法典》将上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
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
婚姻家庭编知识点一、婚姻的定义和意义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下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经济和法律上的关联,为夫妻双方提供情感支持、生活保障和法律保护。
二、婚姻的基本要素1.自愿:婚姻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或利用伪装、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结婚。
2.男女双方:婚姻是指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础,不得违背生物学规律。
3.合法年龄:婚姻必须在法定婚龄内进行,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4.无直系血亲:婚姻禁止直系血亲结婚,如父女、母子等亲属关系。
三、婚姻家庭的功能和特点1.生育和繁衍后代:婚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通过结婚可以保证子女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2.情感交流和支持: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共同生活的平台,可以分享喜怒哀乐,互相支持和鼓励。
3.经济支持和合作:婚姻可以促进夫妻双方的经济合作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
4.法律保护和权益维护: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危机1.婚姻危机:婚姻家庭面临着各种危机,如沟通不畅、经济压力、第三者介入等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解决。
2.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的互相理解、宽容和支持,以及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
五、婚姻家庭的维护和发展1.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是维护婚姻家庭的重要基础,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来解决矛盾和问题。
2.互相支持和关心:夫妻双方应互相支持和关心,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兴趣和爱好:夫妻双方可以培养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和感情。
4.适当的空间和独立性:夫妻双方需要适当的空间和独立性,保持个人的发展和成长。
六、婚姻家庭的变革和发展趋势1.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合法化同性婚姻,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保护和权益。
2.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核心家庭结构正在变得多样化,如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对婚姻家庭的定义和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婚姻家庭篇文字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婚姻家庭篇文字x一、婚姻家庭的性质婚姻家庭是指由一男一女结成终身夫妻关系,并以其为核心生活在一起的家庭。
婚姻家庭有其独特的性质,既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感情的深厚结合和表达,又是夫妻之间的爱情和互相尊重的精神家庭,也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的有机社会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1、夫妻应当尊重彼此,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2、夫妻双方应当保护彼此的身心健康,和睦相处,不得侮辱、欺凌或者殴打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外遇或者脱离婚姻家庭。
3、夫妻一方不得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做出影响另一方的教育、活动、工作的决定,不得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占有或者支配对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要尊重另一方的家庭、朋友、亲戚和父母,不得损害另一方家人的名誉和权利。
5、夫妻一方应当积极经济支持家庭的日常生活,促进家庭的生活水平,支付家庭的生活费用,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6、夫妻双方应当合作培养后代,维护子女的利益,依法履行家庭义务,保护子女获得正当的社会关照。
三、离婚家庭的现状和保护离婚家庭具有自身的特点,失去婚姻家庭保障的父母和子女尤其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以避免政府干涉的空间变小,确保受影响家庭有序运行。
1、关于家庭财产的调整和分配。
应制定公平的分割机制,比如离婚前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要公平分配;关于离婚家庭的子女,法律规定要着重强调父母的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后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也应当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2、关于离婚家庭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规定要对离婚家庭进行综合的社会服务,以保障其合理的经济利益;为了确保离婚家庭的正常运行,应当完善相关的政策,如政府补助等;另外,法律也应当对离婚家庭的政治权利予以保障,确保每个离婚家庭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其他婚姻家庭的问题1、关于第三方的干涉。
第三者参与婚姻家庭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发展,破坏婚姻家庭的正常稳定,法律规定要对第三方的干涉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2、关于婚外恋的处理。
婚姻家庭指南
婚姻家庭指南婚姻是人生中一段重要的旅程,而家庭则是婚姻的基石。
为了让每对夫妻能够建立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以下是一份婚姻家庭指南,帮助你在婚姻中取得幸福和满足。
一、相互沟通与理解良好的沟通是婚姻的基础。
双方应该时刻保持开放和坦诚的沟通,共同分享彼此的想法、感受和需求。
尊重对方的意见,并学会倾听和理解。
探讨困难和冲突时,采用平等、尊重的态度,避免指责和攻击。
二、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婚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建立一个互惠互利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夫妻间的合作、支持和分享能够增强彼此的幸福感。
分担家庭责任和家务,共同肩负家庭的重担。
同时,要尊重个人的空间和需要,给予彼此独立和自由的空间。
三、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的兴趣爱好能够增强夫妻间的情感纽带,丰富婚姻生活。
尝试一起参加体育活动、旅行或者学习新的技能,共同享受生活的乐趣。
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兴趣爱好,给予支持和鼓励。
四、尊重彼此的差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要学会尊重彼此的差异。
接受对方的优点和缺点,并学会宽容和包容。
夫妻间差异的存在是正常的,不要试图改变对方,而是要寻求相互补充和协调。
五、保持浓厚的亲密关系亲密关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间的关爱和温暖能够增强彼此的情感联结。
情感表达和亲昵的举动都能够营造浓厚的爱意。
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性生活,满足彼此的需求,增加夫妻间的情感和亲密度。
六、处理冲突与解决问题婚姻中难免会出现冲突和问题,如何处理和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面对冲突时,要学会冷静思考,避免情绪化的回应。
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例如通过谈判、妥协或者寻求专业咨询。
重要的是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七、家庭规划与目标共同追求夫妻间应该共同规划和追求家庭的目标。
明确家庭的愿景和价值观,为未来共同努力。
确保双方参与决策,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相互支持和鼓励,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家庭的整体利益。
八、不断学习和成长婚姻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婚姻家庭篇》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法律条款。
这部分包括了夫妻、家庭、子女、抚养、离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该篇首先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强调夫妻之间的互助和忠实义务。
同时,婚姻的合法年龄、登记问题、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等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在家庭方面,该篇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包括亲子关系的确定、父母和子女的责任、赡养、抚养等。
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婚姻家庭篇》还规定了父母之间的协商和协议,并且明确了父母不能以自己的私利损害子女的权益。
最后,《婚姻家庭篇》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离婚的申请、调解、裁决等流程,并明确了离婚的种类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婚姻家庭篇》是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法律部分,旨在保护夫妻、子女和家庭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婚姻核心是忠诚,一次选择定终生。
婚姻路上一回错,报复一生不留情。
少男少女如新星,前程似锦志如虹。
慈母教出淑女贤,严父栽培大丈夫。
积极肯干是好人,办事公道有学问。
口碑门风访一访,防备无赖缠住身。
出嫁本来是责任,勤俭持家福扎根。
孝女过门荫三代,懒馋娇奸灾星临。
彩礼陪嫁分条件,婚礼简办父母安。
婚姻自主是原则,父母意见放在先。
成就夫家赴使命,贵人贵像贵音容。
薪火传承留血脉,相夫教子是归宿。
娶亲上拜有必要,俯身跪拜礼才到。
夫妻双双行大礼,一头到地公婆笑。
双方平等鸳鸯配,先跪媳妇伦理悖。
男儿膝下有黄金,丈夫之志不可移。
婚姻不是两人担,血脉亲情家族连。
两个家族成亲戚,拜完天地祭祖先。
男人好比屋中梁,领妻教子胸中装。
男外女内分主次,冷漠粗鲁亲情伤。
夫妻责任应分清,三心二意绝不容。
男人创业为老小,女人维护家稳定。
护妻敬夫恩爱情,家庭幸福须经营。
贤妻托起男儿志,良母管家一家兴。
贫富荣辱心相印,命运绑定两颗心。
内敛包容善若水,先生尊严是护身。
丈夫不可称老公,一声先生暖融融。
老公专对太监讲,己不知趣无地容。
妇容突显身份贵,妇言展示心灵美。
妇工造就巧媳妇,妇德为后树丰碑。
同房不是满欲望,信任依赖抚创伤。
精力饱满添福寿,缠绵退位事业强。
男婚女嫁依法行,民族兴亡看家庭。
未婚同居乱到家(注)冷酷以情废义务。
上网学习是正道,不良情趣克服掉。
随洒情感危机源,网友不可当依靠。
关心表现细节上,四目对视是奖赏。
深情尽在不言中,抢吃剩饭是担当。
漂流在外回港停泊,海纳百川深情似火。
家是动力家是寄托,幸福和谐女主掌舵。
子媳会做在家自觉敬父母,出嫁主动多磨合。
顺从老人孩子仿,为己铺路传美德。
人生本是双父母,咱爸咱妈理应当。
对方父母是亲人,少拿代词派用场。
第一口菜夹谁碗,新婚媳妇是考验。
先请老人吃头口,一举赢得三代贤。
老人说教是家道,改正一点就是孝。
心里感恩敬畏存,在外工作勤汇报。
亲情强调面对面,心平气和一家暖。
勉强应付成外人,道理点透莫扯远。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指导
婚姻家庭指导篇一:婚姻家庭的五品种型婚姻的五品种型1. 习惯冲突型婚姻家庭征询师指出这种婚姻以不断出现争吵和分歧为其特征,“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
但这些夫妻的婚姻却在争吵和冲突的根底上不断成熟。
事实上,正是这些冲突提供的刺激是婚姻得以连续。
这种夫妻经常会有一种令人满意的性生活,即“床头吵架床尾和”。
这些夫妻能够接着在一起是由于他们能以某种方式觉察冲突和处理冲突。
婚姻家庭征询师认为这类不调和的婚姻通常建立在互相挑衅的根底上,但不管如何样,他们有本人独特的婚姻方式和风格,尽管这种婚姻方式让常人看起来难以接受,但实际上这种婚姻并不属于夫妻间毫无感情的死亡婚姻。
2. 失去活力型婚姻家庭征询师指出这种夫妻双方一度有过亲切的和恩爱的关系,也包括有过一种完满的性生活。
但是,随着岁月的流逝和生活的改变,这类夫妻已经对情感变得麻痹,堕入了婚姻泥淖。
尽管夫妻双方都多少感遭到对方的冷淡和性生活方面的不满足,但他们仍然和谐相处并维持着婚姻。
许多人认为,在通过了婚姻早期的浪漫激情后,婚姻自然而然的就会变得单调乏味和公式化。
这种观念使得特别多丧失活力的婚姻能够比拟稳定地连续下去。
“过的没什么劲”“咳,家家不都如此过嘛”,确实是这品种型家庭的人常挂在嘴边的话。
婚姻家庭征询师认为这是社会中最普遍的婚姻类型。
它属于满足——不稳定型。
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变得十分脆弱,一有外来冲击,就特别容易解体。
婚外情所攻击确实实是这种婚姻,由于婚内已没有什么引起夫妻生活兴趣的东西,假设外边有一个情感刺激,就特别容易令他们兴奋、激动。
他们仿佛又找到久违的激情和真爱,以致于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
3. 消极投合型婚姻家庭征询师指出这种婚姻一开场确实是一个里边没有实际内容的空壳。
因而,也就不存在失去真爱、激情、活力及彼此满足的征询题。
这种随遇而安的婚姻关系,夫妻待在一起是由于有惰性、小孩、共同的生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
这是一种利益型的婚姻,许多人进入这种婚姻是一种非情感而精于计算的考虑。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的成立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成婚,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其次,男女双方应具备婚姻的法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此外,双方不得有近亲婚姻关系,否则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在婚姻登记方面,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将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颁发结婚证书,即视婚姻为成立。
二、婚姻的维持与权利义务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如食物、住房等。
如果一方有特殊原因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还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得进行家庭暴力等行为。
他们有义务共同照顾子女,教育子女并提供人身保护。
如果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婚姻的解除与离婚当婚姻出现无法挽救的矛盾与冲突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离婚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
法院将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手续完成。
四、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都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婚姻家庭知识总结
婚姻家庭知识总结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问题,它不仅关乎个人的情感生活,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及发展。
然而,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不同,观念的差异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本文将结合社会实际情况,总结出一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知识,以期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解决各种困扰。
一、婚姻前的准备与选择婚姻生活中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要注意选择适合自己的伴侣。
在选择伴侣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价值观一致:婚姻生活要长久,必须在价值观上达成共识,因此与伴侣的“四大要素”(性格、信仰、目标和生活方式)取得一致是婚姻成功的关键。
因此,一定要认真谈话,了解彼此的价值观和理念,做到尽量一致。
2. 经济基础:婚姻关系的稳定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撑,这包括工作、收入和生活水平等因素。
因此,在选择伴侣时,需要考虑伴侣的经济能力、家庭背景和职业规划等方面。
3. 家庭背景:家庭背景对个人的性格和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选择伴侣时需要考虑其家庭背景。
如果伴侣的家庭背景存在一些不良习惯,如矛盾重重、家族暴力等,则可能会导致婚姻生活的不稳定和不幸。
4. 彼此吸引: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必须互相吸引。
这是婚姻生活的重要保障,夫妻双方应该真正地欣赏、尊重和赞赏彼此。
二、婚姻生活的维护婚姻的任务不仅仅是选择和结婚,最重要的是婚姻生活的维护。
以下几点是婚姻生活的维护良策:1. 建立健康的沟通:在婚姻关系中,沟通是不可少的。
需要从小事开始,如日常生活、共同爱好等,渐渐深入到日常问题和矛盾。
除此之外,配偶之间情感上一定要坦诚相待,给予真心和诚实的回应。
2. 建立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夫妻双方的兴趣爱好相同或相似可以增强彼此的交流互动,也有助于稳定婚姻生活。
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有助于增加双方在一起的时间,促进夫妻彼此间的感情。
3. 保持独立和互相支持: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结合,因此每个个体必须保持独立性,但双方也需要开放的态度和互相的支持。
4. 学会包容和宽容: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摩擦和矛盾,夫妻双方往往有不同的思想和行为习惯,需要相互体谅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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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亲属身份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特征:①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②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③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④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⑤亲属身份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⑥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⑦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要式性。
分类:①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②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③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①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②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③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分类:①男系亲和女系亲;②父系亲和母系亲;③直系亲和旁系亲。
2.行辈行辈,排行和辈分,又称“辈行”或“辈份”。
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
与已身同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尊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与子女及其下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卑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上述区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可扩大适用于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中国现代法中不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其含义完全相同。
3.亲等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亲等是法律上计算亲属间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
配偶关系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配偶双方关系终止的时间为: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出生这一事件,导致出生者与其父母及其他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成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
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终止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由于种类的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②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律行为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
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与对方的亲属以及双方的亲属之间互为姻亲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以习惯,夫妻双方离婚是姻亲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而夫妻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之间是否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说明,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存方未再婚或者虽然再婚,但仍然与亡偶方的亲属保持生活上的联系甚至彼此照顾,则姻亲关系就不消灭。
三、结婚(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特征:①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③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②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2.结婚的形式条件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三)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程序: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确定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四、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
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
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
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
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
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
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
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
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