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
金融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的效力确认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3款规定:“合同约定仅违反一般行政管理性规定,例如一般地超越经营范围、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此《纪要》而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解答》。笔者认为,在金融机构直接从事投资业务或经营工商企业的问题上是适用《解答》而不适用《纪要》的。
三、金融机构直接从事投资业务或经营工商业,不仅仅是简单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问题,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不但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身对经营范围有明确界定,法律对上述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也有清楚明确的规定:都没有直接投资业务或经营工商企业的规定。困此,金融机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或经营工商企业,不但超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定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还直接违反了法律对上述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规定。
当然,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甚至我国民事交往区域的基本大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 )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和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纪律的要求。
A.执法为民、高效服务B.依法监管、公正维权C.政治坚定、忠于职守D.严守禁今、廉洁勤政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可以给予刑事处罚的刑法种类有( )A.无期徒刑B.3年以下有期徒刑C.拘役正确答案:B、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法规B.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地方性法规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D.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正确答案:C、D本题解析:该题考虑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区域的地方性法规,都是应当作为审理依据;而对于规章,则规定作为“参照”依据。
因此选项C、D正确,选项A、B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4.()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份文件。
A.请求书B.权利要求书C.说明书附图D.说明书摘要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份文件。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有()。
A.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B.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C.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D.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E.对假冒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刘某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登记纠纷上诉案
刘某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工商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晋行终7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晓俊石春英闫成先【审理法官】魏晓俊石春英闫成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某山西田易律师事务所;王某1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张某2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某2山西道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某山西田易律师事务所王某1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张某2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某2山西道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某王某1张某2王某2【代理律所】山西田易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道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时间:2008-09-20 21:2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案例标题】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终审日期】2006.06.0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小光代理审判员贾劲松代理审判员辛正郁书记员宋歌【重要观点摘录】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央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以及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信息合作1.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2.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
3.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协助事项。
有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要求、电子文书要求、法律效力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
通过网络冻结、强制转让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原按照法释〔2013〕20号第九、十条等规定执行)的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但协助请求、结果反馈的方式由现场转变为通过网络操作。
4.未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协助执行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法办字第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84)法办字第128号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与处理问题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
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
但是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则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一)如何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依据,是《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
在实践中,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这里主要是指审查除依法成立的机关、团体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我国目前尚无法人登记法规,但是根据其它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法人至少应是由国家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独立经济核算组织。
一九七九年国家经委、农委、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明确规定,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全面登记。
按照这个规定,凡在当地开展全面普查登记后,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虽已申请登记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可的组织,应视为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否则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等。
当前发生纠纷的经济合同有不少是在上述《通知》、《条例》发布以前签订的。
确定这部分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需要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以北京为例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主要依据下述文件处理: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闽法行字第137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理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户管理法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1989)闽法行字第137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福州中院受理一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个户管理法规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运输个体户马玉龙于1987年11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客运业务,1988年2月欲将其营运工具“蓝鸟”牌旧小轿车出让,经人介绍,在其家中以75000元卖给福州市城门龙峰茶厂的王某。
1988年3月24日,福州市工商局认定马玉龙、马大星(代理人、马玉龙之父)违法倒卖进口“蓝鸟”牌旧轿车、决定追回非法所得36000元,上缴国库。
马玉龙、马大星不服,向省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
省工商局复议认为:马玉龙、马大星父子出售自用的“蓝鸟”牌旧小轿车,未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旧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在场外私下成交,违反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对马玉龙、马大星违章出售旧轿车的行为,处以销售货款1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50元,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追缴的36000元扣除该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马玉龙、马大星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9.08.14
•【文号】法办[1989]78号
•【施行日期】1989.08.1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据,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法办〔198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
(1989年8月5日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
人收集和调取证据。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
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1 、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3.12.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总局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20)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
国家工商总局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各地工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通过12315专线、互联网、短消息、来信来访等方式,积极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处理消费纠纷。
1996年和1997年,国家工商局分别制订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51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75号),进一步规范了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推动了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制订的“51号令”和“75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消费维权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投诉受理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北京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转让股权的有关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4号、浙工商企〔1999〕4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或者转让股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二、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
三、对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按下述意见办理:1、受让股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依判决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新股东的决议;(3)修改后的章程;(4)新董事会的决议。
3、企业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股东转让的,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07.21•【文号】法[经]发[1987]20号•【施行日期】1987.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一、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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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87]法经字第17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7.11
【实施日期】1987.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财产后果的处理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批复
((87)法经字第17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7)经请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1)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