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作为义 务而设立新的公 司法人 。二是 为避免 旧公司交易上的债 院的强制执行 , 自己的资产 作为实物 出资而设立新的公司。 以 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 度的适用除外情形
二、 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 1英美法系保 险人告知义务 。英美法系 国家 是判例法 国
保 险人 的告知义务依据 内容 的不 同分为两种类型 : 一是合
同条款 的解释 说明义 务, 一个 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 另
效果通知义务。 由于保险合 同具有 高度 的专业性和技 术性 , 作 家 , 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 由判例法和 制定法 构成。关于保 险人
() 1控股股东不能为 自身利 益主 张公司人 格否认 。公 司法 种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被解散或被撤销。当 人人格 否认是对特定情形 中, 丧失独立人格的公司行 为的揭 示 公司被解 散或被撤销 时, 公司法人人格 是绝对 、 全面 、 永久 、 彻 和 确认 , 是对滥用公 司法人 人格的股东的不法行为人 的规制 和 底的消灭。() 2 对股东适用 的法律后果 。 怎样具体追究滥用公司
为普通 民众 的投 保方对各种保 险用语 的含义 了解不深 , 往往 因 条款 内容 的解释 义务, 由于涉 及各 种保险条 款的情 形比较复
为 认 识 偏 差 而 引 来 一 些 不 必 要 的麻 烦 。所 以 ,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杂 , 具 制定法很难做出规 定, 通常是 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 阐释 的,
对债 权人等受害人的救济 , 因此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 中基 于追 人格 的股 东的责任 , 我国立法采用 了 由滥用公司人格 的股东和
投保人告知义务解析
投保⼈告知义务解析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了投保⼈的告知义务,其性质为先契约义务。
实务中,如下问题还有待进⼀步明确:1.关于告知义务主体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当投保⼈与被保险⼈不同⼀时,被保险⼈是否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呢?我国保险法仅规定投保⼈是告知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均会询问被保险⼈,要求其如实告知相关事项,因为被保险⼈对于其⾃⾝的⽣命健康等情况知之最详,保险⼈的做法⽆可厚⾮。
在⽬前尚⽆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当被保险⼈不履⾏告知义务时,应可归责于投保⼈,认定其未尽告知义务,因为投保⼈应当知晓并应告知与其关系密切的被保险⼈的有关情况。
2.关于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经过若⼲年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证⼈⾝保险合同的稳定性。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投保⼈在缴纳了四五年的保费后,发⽣了保险事故,要求理赔,但保险⼈在此时举出了证据,认为投保⼈在订约时违反了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不予⽀付保险⾦。
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形下,法院会⾯临两难选择,⽀持投保⼈则于法⽆据,⽀持保险⼈⼜有悖公平原则。
因此,这个问题有必要⽴法或司法解释进⼀步明确。
3.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实践中,保险⼈与投保⼈经常就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各执⼀词:保险⼈认为,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实,投保⼈均应如实告知,包括询问之事实及未询问之事实;但投保⼈认为,对保险⼈未询问之事实其⽆义务告知。
笔者认为,对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认定,应仅限于保险⼈书⾯提出询问的投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对于保险⼈询问之外的事实,即使具有重要性,投保⼈也不负告知义务。
保险⼈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是保险⼈提出询问的书⾯形式,其中所列的询问事项,应认定系投保⼈必须如实告知的事项。
书⾯询问之外的某⼀事实是否属应告知事项,该判断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显然不应由投保⼈承担此义务。
4.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根据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投保⼈故意不履⾏告知义务与过失未履⾏告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注意区分义务⼈的主观⼼理状态。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鼓励投保人积极维权,对于发现的 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和举 报,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权益。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VS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 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后来,该疾病在保险 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告 知义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事实属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告知相关信息。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询问表,以便投保人按照要求进行告知。
03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向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 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 务,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告知义务的履行有 助于防止保险欺诈 和误导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和稳定。
02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当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相关,并符合保险人的要求。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误导或欺骗保险人。
告知的时间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告知,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案例二:不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总结词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一 些重要事实。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 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调查 后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权拒绝赔偿 。
案例三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 定义与背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应如实告知。
这些重要信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的评估和决策,以及对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定价。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旨在确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义务,在我国的民法典和保险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2. 如实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个人信息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这些个人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保险风险和核保决策非常重要。
b. 健康状况投保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应如实告知,包括过去的疾病和手术情况、当前的健康状态、病史、家族病史等。
健康状况对于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尤为重要。
c. 资产和财务状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和财务状况,例如房产、车辆、投资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财产损失赔偿非常关键。
d. 风险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可能对保险事项产生影响的风险情况,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曾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e. 其它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保单的历史情况、曾经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等。
投保人在如实告知时应当诚实守信,不隐瞒真相,不谎报、不虚报、不遗漏信息。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或保险费的定价产生不利影响,投保人也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3.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原则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
只有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从而让投保人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
b.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
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关于投 保人和被保 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 务在实践 中的 问题 关于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 务,在现实 中主 要
表 现 为 其 道 德 风 险 问题 : ( )隐瞒标的 的风险 一
告知 ,是 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 同时 ,对保 险人 的询 问 所做的说 明和陈述 ,其 内容 包括三个 方面:既包括对 事实 的 陈述 、对将来 事件和行 为的陈述及对 他人陈述 的转述 。如 实 告知是指投保 人的陈述 应当全面 、客观 ,不得隐瞒 和故意不
回答 ,也不得 编造 虚假情况 来骗保 险人。同时投保人 不仅应 道 告知保 险人 其现实 已知的情况 ,而 且对于其 尚未 知悉 ,但 却应该知道 的情 况也应 该告诉保 险人 ,如果投保人 因过失而 未知道 ,也构 成如实告 知义 务 的违 反。关于投保人和 被保 险 人的如 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有 : 我国保险法第 l 条规 定:订立保 险合 同,保险人应 当向 7 投 保人说 明保险合 同条 款的 内容 ,并可就保险标 的或 被保 险 人 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 问,投 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考虑 到投保 人 与被保 险人 不是 同一人 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 的 危 险事项 比投 保人 更为 了解 ,特别是关 于被保险入 的隐私事 项 ,因此 既然被 保险人 是以其财产和人 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 的 利 害关系人 ,则应要求其承 担如实告 知的义务 ,且其 告知义 务 是保险合 同成立 的前提条 件 。若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 的 以及 应 告知的未如实告知 ,则应按照此条款承担相应 的责任 。 我 国保 险法第 3 条规定 :在合 同有效期 内,保险标的危 7 险程度 增加 的,被 保险人应 按照合 同约 定应当及 时通 知保险 人 ,保 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被保 险人未 履行 前款规定 的通 知义务 的,因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 而发 生 的保 险事故 ,保 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其 实为 了在保 险合 同成立 后,合 同所 承包 的风 险总是处于不 断变化的过程 中 , 如果危 险的增加势 必会影响 到保险人 的根 本利 益 ,因此 应规 定投保人和 被保 险者在通 2 常业务 中应当知道 的情况 ,保 险人没有询 问的,被保险人 无 须告知 。此项条款 是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务 的责 任免除 条款 。虽然 我国保险法 中没这项规 定,但保险人 不能
试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试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论文提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
在告知范围上,应该让《保险法》和《海商法》保持一致。
此外,我国的保险法可引入免除告知义务的规定。
在违犯保险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构成要件。
一、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性质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告知"(Disclosure)用语源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直译为"揭示"或者"披露"。
保险法上的告知,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者数面的陈述。
"告知并非保险契约的一部份,但可以诱使保险契约的订立。
告知本身并不是告知人受到契约成立后可能发生事项的约束;如受此约束,则成为他方同意签订契约的一项承诺或条件而非告知。
(1)但是告知所涉及的对象的内容和性质相当复杂和广泛。
樊启荣先生在《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分为三类,即:事实之告知,指告知一切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观点之告知,指仅系希望、意见或信念的表示,亦即有关告知义务人告知时的心理意向。
(2)转述告知,指投保人由无关之第三人所处获得的情报,转向保险人为陈述。
上述的分类,我国保险法上没有明文,理论中也没有涉及。
国外学者认为"告知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所作的陈述是'事实'的陈述.而不是'观点'的陈述。
(3)我国台湾也有学者主张"告知义务之所应告知者,乃指事实之告知,而与希望、意见及信念之告知以及转述之告知无关"。
(4)关于意见之陈述,如被保险人对其健康状况的陈述,究为事实之告知还是主观说明,应因其主观认识而异。
综上,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据实陈述。
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10-01一、告知义务概述告知义务是指在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回答或者说明,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诉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作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对其已知道的事项,应当负如实告知义务。
二、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一)告知义务人的范围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是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和保险标的有密切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各国保险法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仅仅有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
但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合同的履行中还有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关于告知义务人,是否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投保人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但是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
对于下列事项如果保险人没有特别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1任何降低保险风险的情况,风险降低不影响保险人承保或者承保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有利。
2保险人应景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情。
3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4不属于担保范围而且本质上有不重要的。
我国的《保险法》虽然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适用。
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上述事实为由,提出抗辩。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和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
在这个关系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一)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建立在双方互信、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它是维护合同公平性、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投保人诚实地提供与风险有关的信息,保险公司才能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进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二)防止道德风险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隐藏或误报某些风险信息,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这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还可能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一)内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涵盖与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此外,还包括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信息。
(二)范围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凡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的重要信息,均应纳入告知范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需要提供所有细节信息,而是需要提供足以让保险公司做出合理判断的信息。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对于已交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或仅退还部分。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浅谈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浅谈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摘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若未如实告知,则会导致双方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方面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主要从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概述及其法理基础(一)告知义务的概述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它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制度。
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将会影响保险业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
告知义务也称作如实告知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做出陈述或说明,以使保险人准确评估危险情况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告知义务人对于陈述的事实应当真实,不能隐瞒或者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其最重要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会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同时,这一原则体现在保险中,很多学者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保险中,是较一般商业行为而言,保险行为更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诚信作为行为成立的前提,所以,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
”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在各国的保险法中具体规定和确认。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一)告知义务的主体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特别委托的保险经纪人等。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义务是指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应如实、完整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涉及到投保人自身的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的重要情况。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身份信息:投保人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需求进行评估,确定合适的保险产品。
2. 健康状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有无患过疾病、患病情况、遗传疾病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费率的确定至关重要。
3. 保险历史:投保人应告知自己曾经投保过的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保险公司的名称、合同的类型、保险金额及赔付情况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记录,评估风险。
4. 职业和工作情况:投保人应告知自己从事的职业或工作情况,包括危险性较高的工作环境、工种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投保人的职业风险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保费。
5. 其他重要情况:投保人还应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如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合同、是否涉及到法律纠纷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制定合适的保险合同条款非常重要。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全面了解投保人的风险
状况,根据真实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制定合适的保险合同条款来保护双方的权益。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浅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浅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摘要:目前我国《保险法》仅将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将被保险人纳入义务主体的范畴,同时在告知义务的受领人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当享有告知受领权。
应当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方法,对目前规定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以利于保险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保险;合同订立;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概述首先,如实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此性质明确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其次,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尽管双方当事人都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如实告知义务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是法定的义务;再者,如实告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当投保人违反该义务时,保险人没有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经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所谓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此做出了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及受领人1、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
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意大利;日本则区分损失保险和生命保险而分别为规定,损失保险由投保人负告知义务,生命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告知义务;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美国有的州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有的州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告知义务,但美国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
从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来分析,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为投保人而已,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内。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关于告知义务人的界定与此相同,也仅为投保人。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论文
浅析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一、告知义务定义及主要特征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以及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承担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从性质上讲,在保险法中,告知义务是先契约义务,是法定义务。
主要具有一下的特征:第一,是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使保险人能正确评估危险发生概率并合理控制风险,投保人须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是有限性义务。
就告知的内容来说,其范围是有限的。
这种有限告知主义又称作询问告知主义,是一种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询问有关应当告知事项的情况的方式,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仅对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负如实说明的义务。
就告知时间来说,也是有限的。
告知义务是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订立之时的,因此,告知义务发生、存在的期间是以订立合同为界限的。
二、投保方负有的告知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缔结主体,投保人当然具有告知义务。
早在1776年,已经有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均负有告知义务的先例,在Carter v.Boehm 一案中,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确立了这一判例法规则,如果投保人在缔约保险合同时,隐瞒其应当知晓的与保险标的危险性预计相关的事实,即便投保人并没有欺诈目的,保险人也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其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告知义务规则经过判例与学说的努力逐步得到完善。
这一成果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得以体现,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的抗辩,要证明投保人隐瞒或者不实陈述的事实对危险的预计有重要影响,投保人在事件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要事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海商法》中的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为被保险人。
就保险活动的实践出发,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有如实告知义务比较合理。
因此,我认为,对于我国《保险法》第17条应当作扩大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告知义务的主体。
三、投保方缔约时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制度评析对于履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主体,在实践中,有特殊问题存在。
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保险法是保障个人和财产安全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
一、告知义务的概念和内容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包括提问或有关文字形式的表述)作出真实而完整的回答。
如属实的重要情况未告知,在合同成立后发生此情况则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包括投保人身份、财产、家庭关系、职业、健康状况等,以及是否属于高风险行业、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患有某些疾病等情况。
对于需要定期报告的重大情况,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其报告。
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力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和保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给出重要情况的虚假或不完整回答,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保费。
当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需要进行调查,以确定赔偿责任和数额。
如果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得到必要信息,则可能导致保险人不予赔偿。
而且,如果投保人通过欺诈或疏忽等方式导致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则投保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三、告知义务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维护保险合同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只有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才能避免保险公司因信息不足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告知义务也可以避免保险公司收到虚假信息,政策风险得以避免。
因此,投保人应该认真完成告知义务,确保健康和财产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
同时,投保人在告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投保人需要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情况进行仔细核查,以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
其次,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其保险范围、保险条款等信息。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包括个人身体状况、职业、家庭状况等。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也是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执行的前提条件。
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和费率,并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给予赔偿。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地隐瞒或歪曲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得知真实情况,那么在发生损失时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赔偿金额减少甚至拒绝赔付。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当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如实回答问题。
如果有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更新。
同时,在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条款和细则,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只有当双方都能够充分了解风险状况,才能够建立起公正合理的保险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摘要】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如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和制定保费。
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告知义务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及其后果。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重要信息,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责任限制。
严格遵守告知义务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责任遵守告知义务,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重要性、成立条件、虚假陈述、责任免除、解除、保障合法权益、保险人、被保险人1. 引言1.1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交易行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保险发生时按约定给付赔偿。
保险合同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
被保险人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安全感和经济保障。
保险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需要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行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在信任和合作基础上的重要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对于了解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1.2 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告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有义务如实向保险人披露与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发生等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况。
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互有意思表示,并经对方同意。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words (1)前言 (1)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基本内涵 (2)(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概念 (2)(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2)(三)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2)(四)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意义 (2)二、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3)(一)如实告知的事项范围 (3)(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含义 (3)三、如实告知中问题的完善 (4)(一)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限制 (4)(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完善 (4)(三)保证义务的完善 (5)(四)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完善 (5)结语 (5)参考文献 (5)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论文摘要]如实告知制度是保险法上一项传统而又特有的制度,合理、完善的如实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综观各国立法例,如实告知义务都被制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我国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有所规范,但存在结构性缺陷且规范内容欠缺妥当性,由此引起的代价是巨大的。
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面临诚信的缺失和危机,危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有些投保人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受到了不公正的伤害,对保险缺乏信心。
社会上流传的“投保容易,理赔难”是这种现象的一个缩影。
本文就保险合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概念,法理基础,意义以及现实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诚信信用原则;违反后果Theory of policyholders tell obligationAbstract:Insurance is a dangerous business, and manages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the insurance company for accurate evaluation and control of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is an eternal proposition.Truthfully inform system is insurance law on a traditional and unique system, reasonable and perfect truthfully inform system is conducive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rough national legislation example,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s formulated as a legal obligation. The basic law of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regulate inform obligation, but there are structural flaws and specification content lack appropriate, the resulting cost is huge. On the one hand,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facing the lack of integrity and crisis, endangering the health of the industry development. On the other hand, some policy-holder think in insurance activities have been unfairly damage, insurance is a lack of confidence. "Circulating on the social insurance is easy, difficult to claim" is a microcosm of the phenomenon.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of insurance contract is policy-holder inform obligation, legal basis, significance and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real operation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Keywords:Insurance contract,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equences前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其中告知义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告知义务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成立前,应当相互告知重要信息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了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二条。
根据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保险人在核保时发现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情况严重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告知义务的内容方面,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这包括投保人自身的有关情况,例如职业、健康、年龄、收入等;还包括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例如价值、状况、归属等。
保险人也应当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例如保险条款、保险费用等。
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既不是全面告知,也不是完全保密。
投保人应当就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如实告知,但对于那些保险合同并不要求告知的情况,投保人可以不进行告知。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不得泄露投保人的商业秘密。
在告知义务的时间方面,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若事后发现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投保人也应立即告知保险人。
而保险人在核保时应当认真核实投保人所提供的信息,如果发现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
告知义务的方式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等,投保人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告知。
综上所述,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遵循如实告知、相互信任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投保人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这是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执行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了解被保险人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基础。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的重要因素。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有患过某些疾病、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是否有过手术等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保险史。
这包括被保险人是否曾经投保过类似的保险、是否因为某些原因被拒保或终止保险合同等情况。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特征,从而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条款。
投保人还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些信息对于确定保险金额和理赔金额非常重要。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收入或财务状况,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赔偿或调整赔偿金额。
投保人还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例如,投保人是否有其他保险合同、是否有其他保险事故正在处理等情况。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全面地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从而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条款。
投保人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执行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保险史、收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条款。
同时,投保人还应如实告知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和顺利理赔。
只有真实准确地告知,投保人才能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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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摘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对如实告知的义务的特点,告知的内容范围和形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告知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如实告知义务是只看结果不看原因。
也就是说不论投保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在投保时,投保人应该尽量全面地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信息。
但是,如
果是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的事实,即使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也不必负告知义务。
2、在投保时,只有询问才有告知义务。
投保人只须就保险公司询问的有关问题如实回答即可,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论其是否重要,也不论保险公司是否知道该事实,投保人都不负告知义务。
3、被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而且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被保险人当然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二﹑如实告知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1.告知的内容和范围
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将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的告知义务。
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风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对于重要事实的理解:
(1)、“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
何谓"重要事实",各国保险法也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将“重要事实”定义为“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其标准有两个:(1)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即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合同产生影响;(2)是否会对保险人按何种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产生影响。
只要其中的一个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属于重要事实,,否则,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重要事实”应为义务人知道或应知道的内容。
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仅限于投保人已经明确知晓的、理应知晓的或不能确定为不知的事项。
倘若责令投保人对其并不知晓或无法获知的,但客观上又确实存在的事实,也必须向保险人作出告知,无疑要求其成为“无所不知”的专家,这不仅不现实,而且让其承担主观上并无过错的责任,显然有违最大“善意”原则设立的初衷了。
所谓的“明知”是指投保人或保险人明确表示其知晓该项重要事实;“应知”则应当依一般人所具有的常识,并结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时所处的境地进行具体判断;至于“不能确定为不知的事项”其实是明确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在当时对该项重要事实确实不知,才可以对抗保险人,否则一律推定其为知晓。
(3)、“重要事实”应为保险人所不知的。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必须是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晓或不完全知晓的。
对于保险人已知的或在通常业务活动中应
当知道的,即使投保人没有告知,也不会影响其对危险的估算,若出现错估的情况,后果由保险人自己承担,与投保人无关。
此外,对于下列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①任何使风险减少的情况②经保险人申明放弃了解而不需要告知的;③投保人按照默示或明示担保条款不需要告知的。
2.告知的形式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至于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法律没有规定。
根据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
保险实践中,告知的方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即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将其认为重要的事项都列于附加询问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项填写即可,对于保险人所未问及或投保单未列明的事项,应推定为不是保险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项,投保人对询问事项如实告知即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另外依据通常的说法,投保人除了以书面方式外,也可以口头方式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但如果投保人主张对所询问事项已口头说明或告知,则须负举证的责任。
告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足以让保险人明了的形式。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做到正确无误,一般认为,正确无误只能是大体上和基本上的正确,即只要是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事实的出入之处并未影响或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金条件和保险费率,即认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也可以通过加收保费或改变保险条件等方式使保险合同继续存在。
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3、4款的规定来看,针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程度的不同,其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1)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出于过失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若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则保险人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须注意的是,除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以退还保险费外,解除保险合同前,保险人不能免除对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
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发生,不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
另外,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
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
但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应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