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省政府规章中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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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中直有关部门:现将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备案的基本情况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送备案,报备文件数量大幅增加。

长春和吉林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规章13部;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25件。

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市(州)政府87件,占39%,省中直部门138件,占61%。

同2011年相比,规范性文件备案数量增加77件,增幅52%,备案的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年之最,漏报、瞒报现象明显减少。

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来看,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报送的文件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体现了地方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报送备案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个别单位临近绩效考核时才检查发文目录,补报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备案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没有备案报告或说明,有的未按要求编写备案报告,有的数份文件使用一份备案报告,有的未按规定的数量报送备案,还有的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原件或未按要求装订。

(三)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问题比较突出按照规定,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截止2013年1月31日,仍有一些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没有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9•【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2.03.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2002年3月9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0号令市政府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市政府第43号令市政府3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第53号令市政府4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6号令市政府5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市政府6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第74号令市政府7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市政府8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2号令市政府附: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1990]45号市政府2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发[1990]59号市政府3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套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1993]43号市政府4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发[1997]30号市政府5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发[1999]40号市政府6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88]2号市政府7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89]13号市政府8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1]1号市政府9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2]32号市政府办10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区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2号市政府办11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5号市政府办12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62号市政府办13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6]56号市政府办14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7]29号市政府办15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8]19号市政府办16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9]22号市政府办17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经发联字[1995]85号经贸委18印发《技术改造工作奖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经发联字[1994]196号经贸委19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建[1980]14号建委20关于在建安企业中计取上级管理费的通知吉市建字[1980]29号建委21关于吉林地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系数的通知吉市建字[1980]71号建委22关于专项生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建字[1980]40号建委23关于试行《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建字[1981]4号建委24关于从严控制民用建筑混凝预制桩使用范围的通知吉市建字[1982]1号建委25关于下发《吉林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建字[1987]4号建委26关于试行吉林市建筑企业预备级定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吉市建字[1987]14号建委27关于认真做好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收缴管理费的通知吉市建字[1987]22号建委28吉林市建筑安装企业省预备级企业审定考核的通知吉市建字[1987]28号建委29关于建筑工业企业省预备级考评标准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吉市建字[1987]29号建委30关于理顺和明确建设位置和施工开工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吉市建字[1988]30号建委31关于征收各项费用减免缓审批权限的规定吉市建字[1989]14号建委32关于核定和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通知吉市建字[1990]6号建委33关于调整环卫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建字[1993]4号建委34关于统一清运焚烧医疗垃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建字[1993]48号建委35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建字[1995]5号建委36关于择优录用部分企业家、厂长(经理)为国家干部的通知吉市人字[1997]42号人事局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劳动局审计局乡企局37关于吉林市非公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人字[1999]5号人事局38关于建立乡镇人才服务站的通知吉市人字[1999]25号人事局39关于评选表彰农村乡土人才(标兵)的通知吉市人字[1999]33号人事局农业局40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吉市人字[2001]3号人事局41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吉市财综联字[1995]187号财政局42关于转发《吉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综字[1997]60号财政局4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考试和岗前培训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市财会字[1997]91号财政局4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吉市财预字[1999]114号财政局45转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吉市财综联字[1999]161号财政局4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工字[2000]411号财政局47转发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工字[2000]412号财政局48关于印发《吉林市整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财综联字[2000]425号财政局49关于变更居民小区房屋供水托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房字[1995]21号房产局50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做好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房字[1996]17号房产局51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吉市房字[1996]24号房产局52关于印发《吉林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市房字[1996]29号房产局53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市房字[1998]31号房产局54关于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的通知吉市房字[1999]82号房产局55关于加强军队生产经营车辆参加营业性运输管理的通知吉市交联发[1997]53号交通局吉林军分区56吉林市农村电价管理细则吉市价产字[1996]37号物价局57关于对全市人力车货物运输行业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吉市工商[1996]20号工商局58关于对交易新摩托车进行报验的通知吉市工商[1996]29号工商局59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工商[1996]30号工商局60关于在我市街路两边直立杆状物上悬挂彩旗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工商[1996]45号工商局61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吉市公联发[1997]115号公安局62关于深入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吉市公联发[1998]181号公安局63关于严格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报建的通知吉市城建发[1999]20号城建局64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城建发[1999]28号城建局65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城建发[1987]41号城建局66关于吉林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城建发[1997]64号城建局67吉林市园林绿化专用资金管理办法吉市城建发[1998]15号城建局68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培字[1987]2号劳动局69关于对企业单位从事烹饪的工人考核定级的通知吉市劳工字[1987]2号劳动局70关于企业建立班组津贴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7号劳动局71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8号劳动局72转发《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的函吉市劳险函[1987]8号劳动局73关于《将外县复员退伍军人调入市内分配》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7]11号劳动局计委74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职工因公负伤、住院和住养老院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17号劳动局75关于调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有关情况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19号劳动局76关于《第二批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分配计划》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7]19号劳动局计委77《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87]22号劳动局78关于招用社会劳动力实行统一手续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87]31号劳动局就业局79《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87]34号劳动局80《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87]46号劳动局81关于印发《吉林市劳务市场一条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7]62号劳动局82关于试行与销售额挂钩全额浮动计件工资办法的报告吉市劳薪字[1987]65号劳动局83转发《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8]72号劳动局84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79号劳动局85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分配制度的意见吉市劳薪字[1987]91号劳动局86关于解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工读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吉市劳力字[1987]29号劳动局87关于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的暂行规定吉市劳培字[1987]5号劳动局88关于工资定级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87]102号劳动局89转发省《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87]104号劳动局90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106号劳动局91吉林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吉市劳力字[1987]110号劳动局92转发《吉林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7]123号劳动局93关于改革粮食系统工资管理体制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8]5号劳动局94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吉市劳力字[1988]34号劳动局95关于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中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8]36号劳动局96吉林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吉市劳培字[1988]40号劳动局97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规定吉市劳薪字[1988]20、63、75、92、229号劳动局98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吉市劳险字[1988]63号劳动局99关于职工流动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处理意见吉市劳险字[1988]83号劳动局100关于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88]105号劳动局101关于就业承包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及创新奖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8]9、21、26、76、119号劳动局税务局102转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88]126号劳动局103关于定员管理试行办法吉市劳力字[1989]17号劳动局104关于在职工人调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89]19号劳动局105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实施细则吉市劳字[1989]20号劳动局106吉林市对进城镇的农村外埠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吉市劳字[1989]22号劳动局107关于下发劳务市场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89]25号劳动局就业局108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计划方面基金审批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9]29、34号劳动局109关于转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吉市劳险字[1989]46号劳动局财政局110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吉市劳薪字[1989]51号劳动局111关于联合兼并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吉市劳计字[1989]65、98、116、131、139号劳动局112关于用工管理费收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89]68号劳动局就业局113关于解决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89]69号劳动局11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89]73号劳动局115市企业工资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总结及企业计件工资管理办法吉市劳薪字[1989]52号劳动局116关于加强工人调动管理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89]124号劳动局117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9]141号劳动局118关于贯彻执行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89]144号劳动局财政局119关于转发《吉林省因公负伤评残试行标准》及其说明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89]149号劳动局120关于自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90]3号劳动局121关于下达全民单位清退计划外用工计划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0]3号劳动局计委12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吉市劳薪字[1990]11号劳动局123关于企业建立正常晋级制度的暂行规定吉市劳薪字[1990]12号劳动局124关于巩固、发展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有关规定吉市劳就字[1990]14号劳动局125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吉市劳仲字[1990]17号劳动局126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0]22号劳动局127关于全民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0]43号劳动局128关于我市企业工效挂钩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吉市劳薪字[1990]69号劳动局129关于贯彻吉林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意见吉市劳字[1990]70号劳动局130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营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0]86号劳动局131关于下发《吉林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吉市劳字[1991]1号劳动局132关于企事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提取、支付及会计科目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吉市劳联字[1991]2号劳动局133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1]10号劳动局134转发《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1]14号劳动局135关于严格控制外埠工人调入吉林市区的具体意见吉市劳力字[1991]46号劳动局136转发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1]54号劳动局137转发《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联[1991]83号劳动局社保公司138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吉市劳字[1991]95号劳动局139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人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1]99号劳动局140关于印发“三资”企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吉市劳仲字[1992]2号劳动局141关于贯彻《吉林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意见》的补充通知吉市劳字[1992]19号劳动局142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公伤评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劳联字[1992]42号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143转发省劳动厅、省社保公司《关于工人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2]44号劳动局社保公司144吉林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退休后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吉市劳字[1992]56号劳动局145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3]1号劳动局人民银行146转发省劳动厅、档案局《关于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3]2号劳动局档案局147关于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吉市劳计字[1993]3号劳动局148关于城乡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3]4号劳动局149关于发布《吉林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劳字[1993]11号劳动局计委150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工人流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3]27号劳动局151关于办理司炉工综合保险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3]29号劳动局152关于下达生产实习指导技师职务津贴指标的通知吉市劳培字[1993]31号劳动局153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93]35号劳动局15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字[1993]39号劳动局155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3]66号劳动局156关于在流动务工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吉市劳字[1993]42号劳动局157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省税务局贯彻《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4]4号劳动局税务局158关于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4]28号劳动局159关于建立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吉市劳险字[1994]65号劳动局160对《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实施意见》的修改意见吉市劳字[1994]71号劳动局16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5]2号劳动局工商局162关于机构改革中机关和事业人员到企业工作后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吉市劳薪字[1995]5号劳动局163转发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95]6号劳动局16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对不称职工作人员实行待岗制度》的通知吉市劳人字[1995]8号劳动局165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5]45号劳动局166关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实行检测检验的通知吉市劳字[1995]57号劳动局167转发省劳动厅《坚决制止当年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不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5]74号劳动局168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待遇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吉市劳薪字[1995]74号劳动局169关于下发《职业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罚规定》的通知吉市劳字[1995]82号劳动局170关于加强对流动就业人员培训、管理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6]13号劳动局171转发省劳动厅、对外经贸合作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吉市劳联字[1996]21、6号劳动局外经贸局172关于技工学校(职业)、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吉市劳培字[1996]25号劳动局173吉林市推进集体协商企业合同制度工作的意见吉市劳力字[1996]26号劳动局174关于印发吉林市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劳盐字[1996]33号劳动局175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吉市劳培字[1996]43号劳动局176关于对全市企事业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进行检查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96]68号劳动局就业局177关于印发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劳监字[1996]77号劳动局178关于在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加强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劳险字[1996]79号劳动局179关于对全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进行检查评估实施统一管理的通知吉市劳字[1996]81号劳动局180关于印发《吉林市就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96]93号劳动局就业局181关于现在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6]100号劳动局182关于实行仲裁、信访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吉市劳仲字[1996]143号劳动局183关于对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7]19号劳动局交通局184关于安置失业下岗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就字[1997]22号劳动局就业局185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7]26号劳动局186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市劳培字[1997]84号劳动局187关于印发吉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8]8号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社保公司188关于对全市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吉市劳培字[1998]56号劳动局189关于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9]2号劳动局190关于印发《吉林市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征缴攻坚战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劳联字[1999]6号劳动局社保公司191关于印发《吉林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劳薪字[1999]8号劳动局192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的实施方案吉市劳监字[1999]26号劳动局193关于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技术构成情况调查的通知吉市劳力字[1999]56号劳动局194关于印发《全市劳动合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劳监字[1999]32号劳动局195关于印发《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市社保字[1993]15号社保公司196关于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吉市社保联字[1996]32号社保公司197关于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市社保字[1994]15号社保公司198关于贯彻《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社保字[1994]2号社保公司199研究给予高新区建设施工单位政策问题的纪要吉高管纪字[1999]4号高新区200吉林高新区管委会给予恒山大厦及进驻恒山大厦企业的特殊政策吉高管发[1998]45号高新区201吉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给予吉林省吉发生化经贸有限公司的特殊政策吉高管发[1999]41号高新区202吉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给予吉林高新运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政策吉高管发[1999]55号高新区203吉林高新区管委会给予新基业科技星园及进驻企业的特殊政策吉高管发[2000]56号高新区204吉林高新区管委会给予科贸商城及进驻科贸商城企业的特殊政策吉高管发[2000]59号高新区205关于吉林市天河酿酒厂与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批复吉经管字[1999]36号经济开发区。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履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具体职责是:(一)依法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对行政执法主体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五)对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六)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备案;(七)对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八)查处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实施错案责任追究;(九)对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审查;(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十一)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十二)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三)以市政府名义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十四)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3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政府。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
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
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奖励的项目和种类第四条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

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

每5年开展一次。

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05
•【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8月26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XXX
二00五年九月五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几十年来,省政府和办公厅以及省政府各部门下发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些文件与后来国家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措施相抵触;有些文件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其管理措施和手段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些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取消,其文件本身失去了实际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对《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等3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
止。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3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法规处:现将《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点根据全省法制机构负责人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2008年依法行政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统领,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努力提高法制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水平,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工作的发展。

一、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县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的基础部分,在依法行政中处于重要地位。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还要为国务院拟于今年出台的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做好宣传、落实的准备工作。

做好召开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会议的准备工作。

各市州政府法制机构要重点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的工作,每个地区至少要抓一个典型县,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其他县的工作,省办将加强市、县依法行政指导工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办负责指导省直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市州、县政府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同级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工作。

对已经省办审核的责任制度,各部门要通过宣传媒介或本单位的公示板向社会公布,并要抓紧实施。

对还没有完成制度建设阶段任务的单位,省办将督促其尽快上报审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年10月13日吉政发〔1988〕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拟、送审及监督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和发XXX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由省人民政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称“条例(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草拟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实施的;(二)涉及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三)需要司法部门协助执行的;(四)需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章:(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要求制定相应规章的;(二)不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全省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规章。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制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依据,坚持从全局出发,从本省实际出发,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

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政发〔1989〕40号省政府《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省政府3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省政府办法4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省政府保险办法5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省政府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6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省政府管理办法7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省政府管理办法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997年省政府第85号令省政府《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件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3〕195号省政府《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3〕286号省政府《吉林省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3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吉政发〔1986〕137号省政府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6〕157号省政府《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7〕108号省政府《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8〕2号省政府《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8〕33号省政府《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8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吉政明电〔1992〕25号省政府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1992年3月13日发布省政府发展林蛙资源的布告10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吉政发〔1992〕38号省政府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全省市场体系意见的通知1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1997年1月13日发布省政府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政发〔1999〕24号省政府《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吉政办发〔1990〕19号省政府办公厅于工人农民劳务出国归口政审的通知1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吉政办发〔1990〕57号省政府办公厅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货业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1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吉政办发〔199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发展我省生产资料市场意见的通知16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吉厅字〔1995〕13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吉政办发〔1996〕22号省政府办公厅于印发《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三: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20件)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省劳动厅、建设银行吉劳薪字〔1989〕9号省劳动厅、建设厅关于全民建筑施省建设银行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省建设厅包干几个问题的通知2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进吉劳培字〔1990〕8号省劳动厅一步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3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技吉劳培字〔1991〕4号省劳动厅工学校招生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4吉林省劳动防护产品安全吉劳安字〔1992〕4号省劳动厅技术条件认证办法5关于加强技工学校生产实吉劳培字〔1992〕8号省劳动厅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6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招生制吉劳培字〔1992〕10号省劳动厅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外吉劳合字〔1996〕5号省劳动厅派劳务(研修)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8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吉劳计字〔1996〕9号省劳动厅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9新开办和改组改制用人单吉劳监字〔1998〕2号省劳动厅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备案规定10关于加强录像带供应和录吉广录字〔1986〕5号省广电厅像放映管理的通知省文化厅11关于印发《吉林省发行放吉广录字〔1987〕6号省广电厅映电影录像带的暂行规定省文化厅》的通知12关于编印、翻录内部音像吉广录〔1987〕5号省广电厅资料须领“准印证”的通知13关于收取音像管理费的通吉广录字〔1988〕5号省广电厅知省物价局14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吉广录字〔1989〕2号省广电厅管理的通知省工商局省公安厅15关于印发《营业性摄录像吉广录〔1989〕5号省广电厅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工商局16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实吉广厅〔1989〕54号省广电厅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省公安厅度的联合通知17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吉广厅〔1995〕10号省广电厅设计安装单位收取年检费的通知18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吉广厅〔1995〕14号省广电厅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印发《吉林省棉花收吉技监法字〔1999〕省技术监督局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第65号省工商局件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产吉技监标字〔1997〕省技术监督局品执行标准登记规定》的第84号通知21关于对成套设备市场综合吉成字〔1996〕28号省成套局管理的通知省工商局22关于设备监理收费标准的吉省价收函字〔1998〕省物价局复函1号省财政厅23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吉计重联字〔1996〕省计委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38号省建设厅规定24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地震安吉计建设联字〔1996〕省计委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612号省地震局25关于严禁计划外向我省销吉国民爆联字〔1996〕省国防工办售民爆器材产品的通知11号省公安厅26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吉国民爆联字〔1996〕省国防工办材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120号省公安厅27吉林省档案工作人员持证吉档发〔1991〕1号省档案局上岗管理办法省人事厅28吉林省教委关于开展企业吉教委成字〔1997〕省教委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33号训工作的意见29关于贯彻《关于成人高等吉教委职工字〔1998〕省教委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3号省劳动人事厅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0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技〔1995〕第6号省人事厅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关于印发《吉林省计算机〔1996〕第6号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应用能力培训管理办法》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人事厅力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2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吉人联字〔1997〕11号省人事厅、公安厅、生就业后调整办法实施细粮食厅、编办、社会则》的通知保险公司33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代吉人字〔1998〕81号省人事厅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4吉林省种子加工项目建设吉农种字〔1996〕省农业厅管理办法404号35吉林省农作物种子包装管吉农种字〔1999〕24号省农业厅理暂行办法36吉林省地质勘察单位勘察吉地矿管字〔1990〕3号省地矿厅资格申请登记施行办法省工商局37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矿吉地矿管字〔1990〕7号省地矿厅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38关于对临江市矿管局关于吉地矿管字〔1994〕省地矿厅临江赛力特硅藻土有限公第12号司开发临江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请示的批复39关于对长白赛力特硅藻土吉地矿开字〔1995〕7号省地矿厅有限公司开发长白县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复函40关于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吉地厅环管字〔1995〕省地矿厅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7号41关于对临江--临林赛力吉地矿开字〔1995〕省地矿厅特硅藻土有限公司开发硅第43号藻土资源采矿权请示的批复42关于转发《清理、取缔“中吉渔监字〔1995〕省水利厅三无”船舶通告等有关事第2号项》的通知43关于执行水电工程设备成吉水基函〔1998〕第9号省水利厅套和主要材料供应资格认证单位归口供应的通知44关于严厉查处伐树和掠青吉林种字〔1998〕省林业厅、公安厅、采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第178号工商局、省法制局,强采伐管理保护林木种子省检察院、省法院、资源的通知沈阳铁路局45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三吉土字〔1991〕34号省土地局参三查”全程管理规程(试行)46吉林省土地估价若干规定吉土字〔1996〕7号省土地局47关于开展机动车船尾气监吉环监字〔1988〕7号省计委、公安厅环保督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局、交通厅48关于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吉环监字〔1988〕13号省环保局工作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49关于贯彻执行《汽车排气吉环管字〔1991〕35号省环保局、公安厅、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吉林商检局、省军区知后勤部、交通厅、机械厅50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吉环控发〔1996〕16号省环保局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省公安厅51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安吉环控发〔1998〕12号省环保局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2关于联合下发《吉林省电吉电联字〔1996〕省电子局、工商局、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104号技术监督局》的通知53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吉建综字〔1989〕第5号省建设厅、工商局、投标业务咨询机构管理办物价局法54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吉建招字〔1991〕第1号省建设厅的规定55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吉建招字〔1991〕第5号省建设厅标管理实施细则56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吉建招字〔1992〕第4号省建设厅规定》的若干具体办法57吉林省建设工程承发包管吉建招字〔1993〕3号省建设厅理若干规定58吉林省城市客运出租车管吉建城字〔1993〕31号省建设厅理暂行办法59关于贯彻省政府吉政函〔吉建招字〔1995〕3号省建设厅1995〕42号文的意见60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吉建招字〔1997〕7号省建设厅审批程序的规定61吉林省道路货物运输营运吉交发〔1990〕30号省交通厅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62吉林省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吉经贸技引〔1991〕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口合同管理若干办法44号会63吉林省对外补偿贸易业务吉外经技引〔1993〕9号省对外经济局管理办法64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吉公治发〔1981〕省公安厅《关于恢复户口迁移证件225号工本费的通知》65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吉公治发〔1982〕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38号2〕76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66转发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2号67关于核发机动车牌、照手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续的若干规定6号68关于一九八八年机动车检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验及驾驶员审验工作的通82号知69转发公安部关于贵州省发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生两起重大客车翻车事故154号的通报70关于加强公安专用车辆号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牌管理的通知195号71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吉公(治)字〔1988〕省公安厅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198号、户口准迁证的通知72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安吉公安技委发〔1989〕省公共安全技术管全防范技术管理工作规定1号理委员会》(试行)的通知73关于印发《吉林省自行车吉公(治)字〔1989〕省公安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号74印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吉公发〔1989〕13号省公安厅、人民银行行等七个部门关于银行系、中国工商银行、农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业银行、建设银行、置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75关于切实加强对个体车辆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安全管理的通知29号76关于丢失、挪用公安专用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车辆号牌情况的通报48号77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辆年度定期检验办法》的85号通知78关于调整自行车牌证收费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标准的通知87号省物价局79关于清理、整顿公安专用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车辆号牌的通知127号80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5号81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136号通知82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辆管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理办公程序》的通知137号83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考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138号通知84关于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关吉公(治)字〔1989〕省公安厅处罚问题的通知150号85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险安全工作的通知175号省保险公司86关于做好1990年春运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205号作的通知87关于对经营社会公共安全吉公安技委发〔1990〕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产品的企业(事业)进行1号委员会、工商局审核登记的通知88关于印发《临时身份证管吉公(治)字〔1990〕省公安厅、物价局、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的5号财政厅联合通知89关于机动车新驾驶证收费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财政厅、标准的通知20号物价局90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整顿的通知122号91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辆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号牌的通知123号92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测站检车收费和管理的通156号省物价局知省财政厅93关于换发机动车辆反光号吉公(交)字〔1991〕省公安厅牌的通知30号94关于整顿客运车辆加强安吉公(交)字〔1991〕省公安厅全管理工作的通知61号95关于加强1992年春运吉公(交)字〔1991〕省公安厅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176号通知96吉林省政法机关和保卫部吉公(治)字〔1992〕省公安厅、省检察院门枪支管理暂行规定15号、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97转发公安部、国家教委关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47号省教委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98关于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训学校(班)《许可证》54号的通知99关于改革车辆管理有关规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定的通知101号100关于摩托车检测线检测收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费标准的批复1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01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1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993年春运期间道路交150号通安全工作的通知102关于加强防盗安全门管理吉公安技委发〔1993〕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1号委员会、技术监督局103关于在全省推广安装机动吉公(交)字〔1993〕省公安厅、计委、保车自动变光控制器的通知10号险公司104关于在用小客车装备安全吉公(交)字〔1993〕省公安厅带收费标准的通知19号省物价局105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吉公(交)字〔1993〕省公安厅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41号程序》的通知106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旅客运吉公(交)〔1993〕省公安厅输安全工作的通知132号107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吉公(交)字〔1994〕省公安厅训收费标准的通知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08关于在全省安装机动车自吉公(交)字〔1995〕省公安厅动变光控制器决定的通知19号省计委109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吉公(治)字〔1995〕省公安厅民用枪支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19号》的通知110关于切实加强我省金融系吉公安技委发〔1996〕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统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通1号委员会、财政厅、人知民银行111关于违反规定使用警用及吉公字〔1996〕75号省公安厅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的通报112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吉公字〔1996〕78号省公安厅整顿的通知113关于右置方向盘改舵的通吉公字〔1996〕80号省公安厅知114关于对我省境内人民解放吉公字〔1996〕98号省公安厅、中国人民军各单位面向社会从事经解放军长春警备区营活动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5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吉公交字〔1996〕省公安厅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的第138号意见的通知116关于对全省警用和公安专吉公交字〔1997〕32号省公安厅段号牌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117关于简化办理省内生产的吉公交字〔1997〕51号省公安厅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的通知118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吉公(交)字〔1998〕省公安厅、省法院、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32号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119关于警用及公安专段号牌吉公交字〔1998〕省公安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情况的116号通报120转发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吉公(交)字〔1998〕省公安厅秋冬季公路客运安全管理161号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22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十四日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的几点意见(2000年7月)根据《省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整改方案》(吉政发〔1999〕25号)和《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发〔1999〕34号)的部署,现就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窗口办公是政府部门业务办公的一种规范化方式。

它以相对独立的收发文室为窗口,凡部门受理的所有业务文件均从收发文窗口进出,来文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将申请文件和必备的资料从收文窗口递入,并按规定的时限到发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文件在其他环节运转中的事项一般由部门内部按程序和规则处理,来文单位或管理相对人与部门办公人员相对分隔,以集中时间和精力快速、优质、公正办公(设立集中办事大厅的窗口办公方式除外)。

二、在省政府部门实行窗口办公制度,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办事办文环节过多、手续繁杂、行政管理行为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以及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问题,通过建立窗口式办公机制,按一定的规矩和程序运作,把原来管理相对人多次打报告、盖章、往返跑路、“公关”等,简化为只打一个报告,提供相应必需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可静候办事结果,做到繁事简办,从而达到体现政府服务职能,改进和优化部门内部管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

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7•【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适应经济振兴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均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增设行政机构,不得越权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越权提高管理机构或单位的级别,不得超编配备行政人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第八条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民事行为。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

《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二00七年四月五日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对1998年至2005年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经过清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制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发现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情况,即未发现以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等经济体制的不同,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区别对待、提出不同要求的内容,也未发现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于非公有制主体而对其加以限制的规定。

二、经过清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已被新的文件代替或者有关规章发布后按新要求执行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相关工作已完成或者相关职能已调整、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等原因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此次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63件,目录见附件1。

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上半年,我办收到地区和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并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3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

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

(一)要增强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近年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但也有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淡化,甚至个别单位近两年是“零报送”,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

上半年,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间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但仍有个别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此项要求,出现了迟报现象。

(三)要切实按要求报全所需材料。

上半年,各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说明,但有些单位没有报送正式电子文本,今后,各部门必须向省办报送规范性电子文本,以便于省办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掌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吉政办明电[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及分工本次清理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一)继续执行。

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二)修改完善。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重新发布实施:1.文件中的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但经依法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的;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三)宣布失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
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08
•【字号】吉政明电〔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8〕18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 号)要求,省政府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经省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取消1113项、下放75项、保留27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现将《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府决定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0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直报点的函-吉政办函[2001]7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直报点的函-吉政办函[2001]7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直报点的函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直报点的函(吉政办函[2001]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2001年3月末召开的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信息直报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要把省内大型企业、重点大专院校和省直综合部门及基层单位纳入直报范畴,扩大信息覆盖面。

”为落实这一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提升政务信息的服务水平,加大政务信息的直报力度,省政府办公厅决定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直报点进行重新确定。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结合当前全省信息直报点的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调整以前的信息直报点,重新认定下列单位(部门)为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直报点:吉林大学校长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省地税局征收分局、吉粮集团、延吉卷烟厂、吉化集团公司、吉林化纤集团公司、通化钢铁公司、延边州林管局、长春市烟草专卖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潭旅游开发区、长春国税局高新分局、集安海关、图们海关、德惠市政府、榆树市政府、长春市双阳区政府、蛟河市政府、桦甸市政府、延吉市政府、珲春市政府、敦化市政府、双辽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梨树县政府、集安市政府、梅河口市政府、辉南县政府、通化县政府、柳河县政府、大安市政府、通榆县政府、镇赉县政府、前郭县政府、长岭县政府、扶余县政府、乾安县政府、靖宇县政府、长白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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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省政府规章中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省政府规章中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

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其中违反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纠正。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将清理省政府规章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要全部进行一次清理。

政府规章中凡要求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行政许可上位法依据充分,行政管理需要,能够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的予以保留。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应当以书面材料说明保留的依据、必要性和
可行性。

三、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1、临时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一年后没有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的;
2、超越上位法规定范围,增设、扩大行政许可条件的;
3、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的行政许可;
4、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设定行政许可的;
5、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名义变相收费的;
6、其他不适应现实需要,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

四、不适应行政管理需要,偏离原立法目的又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许可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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