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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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第三批,共408人)xls-Shee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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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文局档案信息管理
3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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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男
1988.04 1987.11 1989.09 1989.06 1987.11 1991.1 1982.01 1985.1 1986.06 1989.05 1985.11 1989.05 1987.06 1988.05 1985.08 1983.02 1988.02
王春芹 刘 璐
300048 301000208717 300049 300050 301000208813 301000208825 301000209018 300051 301000209019 300072 300073 300074 301000305230 301000305505 301000305628 301020103508 查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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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周梅竹 陈曦朝志 柏乐 夏志刚 陈洋 杨庆兆 谷志强 梅浩 丁朦 毛治昊 鲁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1989.12 1988.05 1989.09 1987.07 1984.11 1986.12 1991.12 1990.12 1988.12 1981.09 1988.06 1982.03 1992.02 1984.09 1987.02 1990.10 1985.12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XXX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XXX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XXX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 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XXX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XXX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XX〕XXX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蚌埠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共262人,第

蚌埠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共262人,第

蚌埠市考录办 2014年9月22日
总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分 序 号 1 1 2 1 1 2 3 4 5 6 7 8 9 录用部门 市直机关工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职位名称 办公室文秘职 位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职位代码 050001 050002 050002 050003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准考证号 051000202802 051000202602 051000202615 051000200409 051000202215 051000701811 051000202204 051000202230 051000200204 051000201509 051000701018 051000700904 051000701809 姓名 岳枫 丁刘女 邱亮亮 张倩 陆翔宇 赵玉龙 陈萧 刘炯炯 王笛 张进 张志杰 李延鹏 王冠 性别 出生年月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安徽农业大学 兰州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安庆师范学院 黄山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天津外国语学院 山东轻工业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 阜阳师范学院 吉林化工学院 吉林体育学院 工作单位 淮南市凤台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怀远县法院 怀远县魏庄镇人民政府 怀远县百货公司 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 限公司 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 安徽学锐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 固镇县连城镇马铺村

安徽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因犯四项罪名二审被判18年

安徽蚌埠市安监局原局长因犯四项罪名二审被判18年

被告人武书田在担任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滥用职权,致使市安监局违规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上万人次,造成严重的生产安全隐患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万余元。非法收受多人贿赂20余万元。
正义安徽10月12日电(通讯员钮建军 徐进)原蚌埠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武书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2012年8月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武书田上诉后,2012年10月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在侦查期间,从其家中搜查出包括银行存款70万元、股市资金30万元、金条两根(每根60克)、在天津购商品房两套(合计210平方),以上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武书田对其中11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武书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42万余元、美元2500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2008年度招录公务员面试时间安排(同一职位以准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2008年度招录公务员面试时间安排(同一职位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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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赵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赵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赵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陈二伟李小芹【审理法官】庞玲陈二伟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赵光【当事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赵光【当事人-个人】赵光【当事人-公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余小权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葛攀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小权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葛攀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小权葛攀【代理律所】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被告】赵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服务期限,但赵光在蚌埠三院工作期间,导师、科主任带着赵光进行院内业务培训是为提升赵光常规职业技能而进行的业务培训,属基础职业培训,并非专项培训,蚌埠三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为赵光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故蚌埠三院要求赵光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录用名单

录用名单

1
不限
不限
司法行政
A类职位
从事基层法律事务 、文秘工作
1
不限
不限
不限
0537-7360180
梁山县司法局小 路口司法所
司法行政
A类职位
从事基层法律事务 、文秘工作
1
法律、法学、民法学、法律事务、法学理论、行政 法学、宪法学、劳动学、诉讼法学、中文、应用中 大学本科 文、汉语言文学、新闻、新闻学、文学、中国现代 及以上 文学、汉语言专业 法律、法学、民法学、法律事务、法学理论、行政 法学、宪法学、劳动学、诉讼法学、中文、应用中 大学本科 文、汉语言文学、新闻、新闻学、文学、中国现代 及以上 文学、汉语言专业
不限
不限
法制服务
A类职位
1
不限
不限
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安全生 A类职位 产、安全监督等工 作 A类职位 违纪案件的调查、 案件审理
1
不限
不限
案件审理
1
刑法学、经济法、经济法学、会计与审计、电算会 大学本科 学士及 计与审计、财会审计、审计、审计学专业 及以上 以上 法律、法学专业 大学本科 学士及 及以上 以上 大学本科 及以上 不限
2013年济宁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负责药品生产、流 A类职位 通使用环节监管行 政执法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 A类职位 全监督管理及监察 执法工作 从事人民调解、法 A类职位 律服务、社区矫正 等工作 从事人民调解、法 A类职位 律服务、社区矫正 等工作 从事人民调解、法 A类职位 律服务、社区矫正 等工作 A类职位 从事文字材料工作 从事政府法制事务 等相关工作 1 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学专业 研究生 硕士及 以上 不限 不限 减免考务费人员 0537-3155697 现场认定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 减免考务费人员 0537-2907728 现场认定地点: 2907716 济宁市人力资源 0537-2167090 减免考务费用人 员确认地点:济 宁市市中区人力 0537-2167090 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建设路29号 市中区政府院内 0537-2167090 北三楼西楼梯口 公务员管理科) 。 0537-2167090 减免考务费用人 员现场认定地 点:兖州市委党 减免考务费用人 员现场认定地 0537-3753806 点:兖州市委党 校310室(建设 西路) 0537-3753806 0537-3753806 减免考务费用人 员现场认定地 点:兖州市委党 减免考务费用人 员现场认定地 点:曲阜市人力

17年后的无罪判决

17年后的无罪判决

“砍得那么狠,房间却收拾得这么干净,看不出一点血迹,老韩找了半天才掀起被子发现韩露尸体,我一直觉得这不是一个人能做出来的。”许女士说。
对公众来说,韩露的死亡仍然是个谜。关于这个谜底,当地民间流传着多个版本的猜测:“断头”、“液化气中毒”……记者曾就此向蚌埠警方求证,但未得到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做出重申性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此举对于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漫漫申诉路
“杀妻案”发生于1996年的隆冬。
12月2日中午,蚌埠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于英生报案称:家中被盗、妻子韩露死亡。公安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2月12日对其刑拘。在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妻的犯罪事实。12月19日,公安机关宣告破案。
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上诉。9月1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缓。于英生再次上诉。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再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5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就于英生案组织的专家论证,认真审阅过案件材料。“从现场提取到不属于嫌疑人的生物物证,这实际上就可以作为于英生有可能不是真凶的证据,可是办案人员却片面地忽略了。”他认为,此案的审查证据很粗放,看似证据不少,包括现场侦查、笔录、证人证言、科学鉴定,但证据间的关系只能证明案件发生,不能证明凶手就是于英生。法院判于英生无罪,他在法律上已经成为了清白之身,不能再对他的自由进行限制,除非能找到新的证据证明于英生有罪。但何家弘同时认为:“时隔这么长时间,当初都没破掉的案子现在要想找到新证据去侦破实在太难,除非真凶主动现身,否则这个案子很有可能会成为一个悬案。”

实用文_再审申请书范文五篇

实用文_再审申请书范文五篇

再审申请书范文五篇再审申请书篇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何晓东、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晓东、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晓东、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2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石克链穆莉【审理法官】庞玲石克链穆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晓东;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晓东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晓东【当事人-公司】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在庆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在庆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马天巧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在庆马天巧【代理律所】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晓东【被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蚌埠特步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

何晓东入职以来,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以“蚌埠特步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代发工资"共计11次,分别是24909.7元、27200元、28200元、27200元、27800元、27200元、27200元、27500元、27380元、27780元、27200元。

另,何晓东自认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以“苏延红"名义代发工资27200元。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何晓东与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何晓东工资262535.64元;四、变更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何晓东经济补偿金33847元;五、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何晓东未休年休假工资12516.6元;六、驳回何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崔振东、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振东、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振东、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倩魏常树汝元琼【审理法官】顾倩魏常树汝元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振东;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崔振东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崔振东【当事人-公司】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崔振东【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定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和2018年市人社局批准市经信息局对2017年度、2018年度组建蚌埠市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名单的确认,负责全市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定工作。

因此,市人社局系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的职能部门。

本案中,崔振东从部队转业安置到市环境监测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于2005年12月取得技术员资格,于2017年12月16日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于2018年9月19日又向市环境监测站申报高一级职称,不符合皖人社发〔2018〕5号第四十一条“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永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永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永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8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陈二伟李小芹【审理法官】庞玲陈二伟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永军;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当事人】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永军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当事人-个人】黄永军【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律师/律所】万钧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周锦锋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钧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周锦锋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钧周锦锋张家和马荣华杨青马龙【代理律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黄永军;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黄永军因事故摔伤花费了医药费62325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鉴定费3999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952元、伤残赔偿金132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针对黄永军主张的误工费,黄永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永军从事的行业,也不能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误工损失,故黄永军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5441.4元。

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潘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潘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潘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宇堂罗正环陈二伟【审理法官】王宇堂罗正环陈二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潘虎【当事人】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潘虎【当事人-个人】潘虎【当事人-公司】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红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李长进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红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李长进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红玉李长进施金标【代理律所】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潘虎【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侵权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潘虎、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二份《星宇文化创意产业园合作意向书》(星宇意字第027号及第028号);”、第三项“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房屋返还给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变更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潘虎已付款项800000元”;三、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虎已付款项资金占用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四、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每月7879元计算至案涉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五、驳回潘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蚌埠星宇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史静静、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静静、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静静、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9【案件字号】(2022)皖03民终2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二伟秦玉胡玉巧【审理法官】陈二伟秦玉胡玉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史静静;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史静静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史静静【当事人-公司】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范光清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郭德美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范光清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郭德美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家和范光清郭德美【代理律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史静静【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史静静与光睿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光睿公司与史静静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史静静与光睿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光睿公司与史静静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现史静静在交付案涉商品房首付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亦未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剩余应付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史静静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史静静上诉称光睿公司诱导史静静签订案涉合同,存在过错。

根据史静静与光睿公司销售人员胡芬芬的聊天记录,史静静在签订案涉购房合同之前,曾向胡芬芬提出其配偶可能存在征信问题以及可能导致无法按揭贷款的情形,胡芬芬表示可以帮助史静静通过找黄牛或者假离婚的方式办理按揭贷款。

徐永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永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永生、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6【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玲玲卞新春王国强【审理法官】杜玲玲卞新春王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永生;刘敏【当事人】徐永生刘敏【当事人-个人】徐永生刘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永生【被告】刘敏【本院观点】刘敏诉称与徐永生之间发生民间借贷20万元且剩余15万元未偿还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了2012年11月5日向金宝莱公司转账交付2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徐永生于2012年12月8日出具的借条、2014年4月4日徐永生还款4.99万元的银行凭证等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敏诉称与徐永生之间发生民间借贷20万元且剩余15万元未偿还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了2012年11月5日向金宝莱公司转账交付2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徐永生于2012年12月8日出具的借条、2014年4月4日徐永生还款4.99万元的银行凭证等证据。

同时,刘敏诉称自己并不识字,向金宝莱公司转账系徐永生指定的账户,且徐永生口头承诺给予借贷“高息”。

在诉讼中,徐永生始终辩称,刘敏是想个人承揽金宝莱公司的工程项目而向金宝莱公司转账20万元,自己是公司负责“施工单位资质初审”人员,并遵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向刘敏临时出具的案涉借条,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与刘敏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刘敏对徐永生的辩解事由,也始终不予认可,并称自己是文盲,仅是一个开小店的,从未涉足过建筑工程行业,当初之所以借款是因为考虑到自己女儿与徐永生亲戚的儿子处对象的原因,才同意出借,在自己的追要下徐永生于2014年4月4日先偿还了4.99万元,后自己在五河国贸大楼再次向徐永生要回100元,合计归还了5万元。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文军【当事人-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从江郑贤红袁士东徐越峰【代理律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2.一审法院判决电信蚌埠分公司向刘文军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俞家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俞家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俞家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32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穆莉李小芹【审理法官】庞玲穆莉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俞家骏【当事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俞家骏【当事人-个人】俞家骏【当事人-公司】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告】俞家骏【本院观点】该部分药品花费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持久性,可以认定用于治疗放射性脑病所花费,蚌医一附院认为该部分药品可以在本地购买且与治疗俞家骏疾病无关,对该部分费用的合理性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亦未就该部分异议申请司法鉴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蚌医一附院赔偿俞家骏医疗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合计6182.02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俞家骏与蚌医一附院之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比例已经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确认,同时该判决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双方关于本案一、二审未解决的有关诉讼问题彻底了结’,该协议内容并不包括俞家骏未提起诉讼的后续治疗费用"。

唐宗海、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宗海、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宗海、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玲玲卞新春王国强【审理法官】杜玲玲卞新春王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宗海;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宗海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宗海【当事人-公司】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阳【代理律所】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宗海;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唐宗海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对唐宗海提供的4万元借款本金予以正确认定。

唐宗海于2011年5月19日通过实际控制的蚌埠市江海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商交公司转款4万元,该4万元系唐宗海提供的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宗海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其诉称在2011年5月19日通过蚌埠市江海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商交公司另转款4万元,亦为向天津商交公司的钱款交付,且天津商交公司对该事实不持异议并自认财务记账凭证同样载明收到唐宗海交付了40万元,因此,本院对唐宗海诉称实际向天津商交公司实际交付40万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锡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锡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锡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陈二伟李小芹【审理法官】庞玲陈二伟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锡保【当事人】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锡保【当事人-个人】张锡保【当事人-公司】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金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金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金平詹峰崔科雷【代理律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锡保【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3、对于张锡保要求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补交2005年3月至2019年2月28日的社会保险的诉请,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职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张锡保与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确定?2、张锡保主张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评判如下:一、张锡保与龙湖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玉山、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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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3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穆莉李小芹【审理法官】庞玲穆莉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山;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当事人】王玉山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玉山【当事人-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山【被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王玉山与荣万家蚌埠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王玉山主张荣万家蚌埠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795元、2012年至2019年7年未休年休假补助3815元、7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28.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30元、未提前30日通知将其辞退的代通知金234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评判如下:一、关于王玉山与荣万家蚌埠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王玉山主张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荣万家蚌埠公司仅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荣万家蚌埠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王玉山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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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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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建设12368司法服务平台工作需要,拟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招录4名聘用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如下:
1、普通话发音标准,口齿清楚;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专业优先;
3、具有熟练运用电脑进行文字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4、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可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前来咨询、报名应聘。

报名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联系电话:3131512,3131513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 蚌埠人事考试网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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