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三大流转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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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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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公共投资
我国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
同时推出“家电、汽车下乡“等补贴、消费优惠政策。
•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7161.4 亿元)
社会事业的建设
• 教育医疗卫生等
• 铁路、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
• 机场和港口等 • 保障性住房建设
其它
•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 服务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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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至12月,中央银行连续五 次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降 幅达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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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赤字缺口急剧扩大,政府负债大幅增加。
通货膨胀和“滞涨”风险
资源低效率利用,产能过剩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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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赤字缺口急剧扩大,政府负债大幅增加。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意味着财政支出必定大于财政收入,从而形成财 政赤字。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是以财政收支不平衡为代价。依靠扩张性 财政政策刺激社会有效需求进而拉动经济增长,靠的是牺牲 财政平衡,靠的是财政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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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低效率利用,产能过剩加剧
财政投资的行为、方式、领域和目的都带有明显的非市 场化特征。 长时间地政府配置资源,资源过多地流入公共经济体系, 市场化改革方向相悖,阻碍我国经济改革的纵深发展。 政府行为主导经济资源配置过分追求规模效益和项目的 大型化使经济结构、使产业结构不平衡的状况难以得到 改观。
为起点,先后主要发布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
征收、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免征存款利息税。2009年1月1日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 和实施新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修订增值税条例并配套修订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 大范围提高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实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 格核定管理等等。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运用财税杠杆 , 力支持 粮 、 、 、 、 菜等农 产 品生 大 油 肉 奶 蔬
产 , 障基本生活必 需品供应 , 制物价过快 上涨 。落实 保 抑 对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 的税费 优惠政策 。实施鼓励 节能 减排的财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 的节能环 保项 目和 专用设
备投资实行定 期减 免或者抵免 企业所得税 。推行 节能产 品强制政府采购政 策。对 节能减排设 备投资给予 增值税
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继续 推进增值税
减免税政策 , 清理规范对试验 区、 开发区等的财税 优惠政
策, 严厉打击偷骗税 等违法 行为 。推进 财税库 银税收 收 入 电子缴库横 向联 网试点 。研究制定逐步将所 有在 预算 外管理 的资金全部纳 入预算 管理 的政 策措施 。按 照“ 强
转型改革试点 , 研究制 定在全 国范 围内 实施方案 。会议 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 目, 政部 部长谢旭 人在 上述 会议 财
上所作的关于 国家 财政 预 算 的报告 提 出了 以下 税收 措 施, 并得到 了会议 的批准 :
化税收 、 清理收费 ” 的原则 , 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 全面 清理
取消不合法 、 不合理 的收 费、 金。要努 力依法征 管 、 基 应 收尽收 , 确保 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 6 .积极创造条件 , 比较成 熟的一 些税 收暂行条 例 把 上升为税收实体法律 , 提升税收法律级次 。
1 .完善出 口退税 、 工贸易、 出口关税 等相 关政策 加 进 措施 , 抑制高耗能 、 高污染 、 资源性产 品出 口, 支持 高附加 值产品出口, 鼓励资源性 、 节能降耗 、 关键零部件等产 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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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及启示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及启示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
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
(三)清朝前期康熙雍正推行的摊丁入地
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特权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了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称之为“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21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地”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首先大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摊丁入亩”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是带来了一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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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相关的配套改革,从整体上推进我国的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统筹设计,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相关配套改革能否到位。乡镇政府机构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村义务 教育 体制、粮食流通体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如何保障等方面的创新,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坚持统筹设计、同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针,切实搞好农村的税费改革工作。
4、农村税费改革不应只是简单地减轻农民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要设法增加农民的收入和改善农民的生存状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我国今天要使农民的负担降下来,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的绝对额;二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这两个方面必须共同进行,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使改革陷入被动,甚至遭到失败。应该说,在税费改革之初,政府即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强调各地在进行税费改革之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的收入。但是,却有不少的地方片面地强调农民税费负担的减轻,而忽略甚至是根本不考虑农民收入的提高,其结果是虽然政府砍掉了很多的收费项目,农民仍然觉得负担沉重,对税费改革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为此,在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必须把农民的增收摆在首位。 发展 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所在。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政府的投入,在较长时间内都要向农民倾斜,切实让利于农民。

(新)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重要调整

(新)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重要调整2008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报告提出了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等税收措施,并得到会议的批准。

3月13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

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者所得税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税种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税种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税种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种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当时的税收体系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等几个税种构成。

这些税种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逐渐得到了完善和调整。

198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逐步引入了增值税制度,这一税种在后来的发展中成为了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此外,中国还逐步推出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新的税种,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4年,中国实施了企业所得税改革,将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两级税制调整为统一的25%税率。

此后,中国还陆续对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以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2000年代以后,中国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力度。

2008年,中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并调整了税率结构。

此外,中国还逐步开展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以及对资源税、环境税等税种的改革和调整。

2018年,中国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调整了税率结构。

同时,中国还开始试点推进社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以促进税收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种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少数几个税种到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不断推进,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追求税收制度的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税 - 增值税政策解读[1]

税 - 增值税政策解读[1]

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条文(2009)要点解读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各位同志学习理解,在此对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增值税政策(2009)解读第一部分增值税简介1.1增值税实施概况我国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月1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流转税的第一大税种,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40%左右.1.2现行增值税特点1)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照中国现行分税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

2)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型2009年以前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

不过,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增值税改革已经进行。

3)非全面型增值税全面型增值税,是指其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等所有交易活动。

中国现行增值税还不是全面型增值税,其征税范围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服务交易,这些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4)价外税中国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金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之内。

纳税人开具发票,税金与价格分开注明,为简化计税提供了方便。

至于零售环节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消费者支付的销售价格包含税金,主要是为了适应大众的付款习惯,避免税制改革导致涨价的误会,这并不改变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

纳税人对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2001年~2008年11月)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税收工作和金税工程建设情况。

1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仲禹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工作。

2002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通报》。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2003年3月17日,中共中央任命谢旭人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25日,国务院任命谢旭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4月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会讲话。

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税制改革发展历程

税制改革发展历程

税制改革发展历程税制改革发展历程税制改革是指对税收征管体制、税种设定、税收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经济社会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重大改革。

它是一项集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因素于一体的复杂工程,具有决策性、长远性以及广泛感染性的特点。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不断推进,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税收征管体制。

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随之而来的是税制改革,1980年,我国正式实施税制综合改革,即“财政税收综合改革”,标志着中国税制改革的开端。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开端。

1982年,我国推出了第一部税制改革方案,即“财政税收综合改革方案”,明确了税收职能,将各种税收分成三大类:所得税、营业税和资源税。

1984年,我国正式实行“独立企业所得税”,开始实施税制改革,形成了税收征管体系。

1985年,我国首次出台了“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体制的正式推行,使我国的税制改革步入正轨。

1987年,我国首次出台了“营业税”,成立了营业税局,由国家财政部负责监管。

1988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税制改革方案,即“税收体制改革方案”,对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使税制改革取得了更大进展。

1989年,我国首次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使我国税制改革步入正轨。

1990年,我国出台了第三部税制改革方案,即“税收结构改革方案”,对国家税收征管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力求实现财政分税和减税的目标。

1991年,我国首次出台了“财政收支平衡调整方案”,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税制改革的发展。

1994年,我国出台了第四部税制改革方案,即“税收结构改革方案”,对国家税收征管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使国家税收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1997年,我国首次出台了“营改增”方案,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使国家税收体系更加完善。

2000年,我国出台了第五部税制改革方案,即“财政税收综合改革(2000)方案”,对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等作出了规定,使国家税收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三大流转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增值税篇

三大流转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增值税篇

三大流转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增值税篇
链接: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2、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条文对照

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条文对照

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条文对照-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08版条例第四条在保留93版条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增加了“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的规定。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08版条例第五条增加了“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08版条例七至九条分别较93版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及相应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税率)等。而这些规定在2001年5-6月就开始相继实施。目前实施复合计税的产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2-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0-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第十四条消费税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08版条例第十四、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条增加一档1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次月1-10日延长为1-15日。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08版第十五条将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税日期由7日改为15日内,也是为了适应此次税制改革的变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烟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1)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40%(2)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3.雪茄烟 40%2.雪茄烟25%4.烟丝 30%3.烟丝30%二、酒及酒精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5%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薯类白酒15%3.黄酒吨 240元 2.黄酒240元/吨4.啤酒吨220元3.啤酒(1)甲类啤酒250元/吨(2)乙类啤酒220元/吨5.其他酒 10% 4.其他酒10%6.酒精5% 5.酒精5%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 三、化妆品30%四、护肤护发品 17%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及珠宝玉石1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六、鞭炮、焰火15% 五、鞭炮、焰火15%七、汽油升 0.2元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0.28元/升(2)无铅汽油0.20元/升八、柴油升0.1元2.柴油0.10元/升3.航空煤油0.10元/升4.石脑油0.20元/升5.溶剂油0.20元/升6.润滑油0.20元/升7.燃料油0.10元/升九、汽车轮胎10% 七、汽车轮胎3%十、摩托车 10% 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十一、小汽车九、小汽车1.小轿车1.乘用车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排气量,下同)(含2200毫升) 8%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2.越野车(四轮驱动)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3.小客车(面包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

2008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中国五大税制改革

2008年中国五大税制改革

2008年中国五大税制改革佚名【期刊名称】《世界制造技术与装备市场》【年(卷),期】2008(000)004【摘要】@@ 2008 is likely to be an important year in China's new round of reform of its taxation system. Premier Wen Jiabao, in his government work report delivered at the national legislature's annual session, said that China would put a series of major taxation reforms into the reform agenda for 2008 including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form of the resource taxation system, and study and formulation of schemes on nationwid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on transfer of VAT.【总页数】2页(P84-8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加快税制改革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探讨税制改革的五大热点问题 [J], 陈永昌2.2008年中国ICT市场五大趋势 [J],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税制改革--1992年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4.中国税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研讨会综述 [J], 崔毅5.中国森林税制改革的方向——立地税——从森林税制,芬兰立地税看中国森林税制改革 [J], 张耀启;刘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变化

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变化

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变化?三十二个变化1、计税工资。

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从原来的800元(东北地区为1200元)调整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标准仍为800元。

两法合并后,计税工资取消,形成内外资统一的工资核算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

”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

执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起。

2、弥补亏损。

原来只有外资企业季度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在内资企业季度盈利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提是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凭税务稽查的稽查结论。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旧表为主营业务收入,新表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对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基数没加进去,企业吃亏了。

2008年的新表(讨论稿)又有变化,候教授讲到。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过去企业季度盈利或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获利了,换算成全年的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

现在变为直接用盈利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可以了,不用换算成全年的利润找税率。

国税发[2006]56号。

现在两法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照顾税率为15%、20%(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

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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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是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五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同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将与三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流转税三大主体税种暂行条例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本网讯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学习理解,我们特结合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的解读,对新旧规定进行了对照说明。

权威部门: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方面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权威部门: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基本情况?答: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539号和540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修订后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

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问: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答: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

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问:消费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答: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2008年12月18日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八大变化2009-06-24 16:43龚厚平第一大变化、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1、新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原细则第四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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