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流转税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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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流转税的区别在哪里
在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中三大流转税包括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其中,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消费税;平行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在征收范围上的区别: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5.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5)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7)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8)移动电话的销售
①电信单位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9)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1.应税劳务
(1)由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不包括仓储业、广告业等营改增项目)。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在计税依据上的区别:
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1)核算的顺序: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7、外币折合人民币的规定: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