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xx〕109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xx〕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现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4.纳税税票(复印件);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发挥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集聚功能,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人才激励(一)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办公用房补贴和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名个人贡献奖除外,下同)的20% 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10% 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二)增强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广州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结婚证、计生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三)增强总部企业人才竞争优势。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和办理入户、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用地优惠(一)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区域覆盖全市。
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均按照《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区域范围覆盖全市。
(二)支持建设总部大楼。
支持总部企业或同类别、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在《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总部功能区内新建总部大楼的,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作为广州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整体确权、限制转让等限制性条件综合确定。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总部经济的专门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认定和激励机制,为总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技术等给予专项奖励和支持。
3.鼓励总部企业加强合作,提高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和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加强总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1.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留用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总部经济建设。
2.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适应总部经济需求的人才。
3.鼓励总部企业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实施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政策,培养一支适应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1.建立完善的总部区域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总部企业的空间布局,提高总部经济的密度和密集度。
2.提升总部经济发展区域的市场开放度,鼓励外国企业设立总部,促进跨国公司整合和集约化发展。
3.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创业环境。
四、加强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1.鼓励总部企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总部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研发机构、大中小企业等的协同创新与合作。
2.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总部经济监管和评估1.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总部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动态等指标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总部经济开放合作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2.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08〕4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9〕3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对象第五条在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内外企业在绍兴市区设立总部;扶持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扶持第八条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并对引进部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性财政收入,下同)。
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给予扶持。
第九条在享受第八条政策期满后,对当年纳税排名进入市本级纳税前50名的总部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长幅度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市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楼宇建设奖。
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号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效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的科学发展。
(二)##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
##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我市在政策扶持、规划布局、服务培育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总部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新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效益##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国际化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国际化带动、市场化促进和信息化服务为支撑,坚持整体促进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稳定巩固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把##建设成为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90号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的意见123
宿开发〔〕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是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壮大提升服务经济的现实途径,也是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全面提升、跨越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重要意义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优势资源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并通过“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辐射带动生产制造基地所在区域发展,由此实现不同区域分工协作、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具体表现形式为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的区域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包括商贸、物流、建筑安装、金融保险、软件和服务外包等行业。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能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效应:(一)经济拉升效应。
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是区域发展强劲的经济增长点。
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引进更多的经济较强的高技术产业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纳税。
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可以为开发区带来高速增长的税收,包括企业各项税收和个人所得税。
(二)产业乘数效应。
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引擎”。
大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的区域,也往往是知识型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
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不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扩大开发区的经济总量,也可以发挥产业带动的“乘数效应”,优化开发区产业结构,提升开发区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层次。
(三)城市提升效应。
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新的“催化剂”。
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引进更多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引进更多的现代服务企业落户开发区,将为宿迁市区“南部新城”的加速扩容和整体形象的加速提升带来重大的机遇,将进一步加速开发区的新型城市化进程。
(四)就业带动效应。
太政规10号(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太政规〔2011〕1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总部经济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共印35份—1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根据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二)总体目标。
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新引进总部企业不少于4家,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总部企业2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太仓市建设成为长三角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引进(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1.在太仓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2.符合太仓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2 —3.本市市域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本市市域外)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4.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5.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2010.01.0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精)
【标题】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思政〔2010〕1号【颁布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2010-03-15【实施日期】 2010-01-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经济发展暂行办法通知【内容分类】企业投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为推进思明区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商务营运中心,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思明区设立企业总部,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思明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设立在思明区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即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营销中心、展示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投资中心等,税收归属思明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法人机构。
(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纯批发业5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总额800万元及以上,拥有3家及以上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若为新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还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及其控股公司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或营运机构,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或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
(三)注册在思明区的上市公司。
(四)年营业收入5亿元(纯批发业10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若为新引进企业注册资本还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视同为总部型企业。
二、扶持措施(一)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次年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年创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第一年30%,第二年20%,后三年各10%;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思明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奖励比例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后两年各10%。
关于全面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提升城区综合竞争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意见,原《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
第二条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我区注册设立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5.接受地方统计机构法定管理。
(二)在本区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区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且既得区级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的认定为成长型企业。
(三)企业不完全具备上款所规定条件,但在申报认定总部企业之前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由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或其直系亲属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合计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自主选择一法人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五)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三条经营贡献奖励(一)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年度起其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下属企业,按其年度对区级既得财力贡献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2年奖励比例为100%,后3年奖励比例为60%o成长型企业前五年既得区级财力100—5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50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2009]1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6【实施日期】2009.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不断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基本思路、原则和目标(一)基本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不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发展与武汉城市地位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部经济,在巩固、发展已有总部企业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引进外地总部企业,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把武汉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两型社会”相结合,大力引进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总部企业;坚持引进总部企业与优化环境相结合,吸引国内外总部企业落户武汉;坚持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加快形成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吸引外地总部企业向武汉集中高端业务,鼓励在汉总部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共赢。
(三)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切实增加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强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形成总部经济集聚区,使总部经济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导。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重点(一)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
发挥武汉区位、人才、科技、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总部企业服务机制,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来汉设立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在汉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济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济政发〔200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吸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采购等职能型总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一)总部企业。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下列企业: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5.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上述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须达到20%以上。
(二)其他企业。
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实施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2•【字号】洪府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2日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
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9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九月五日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培育和扶持总部企业在我市集聚,是促进无锡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国际跨国公司总部和国内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无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促使我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
力争在3年内引进50家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的地区总部、100家营销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总数达到150家,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2%。
提升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增强城市功能能级和区域影响力。
二、总部企业引进及认定(三)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
按照类型可分为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
1.综合型地区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2.功能性机构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集约利用城市资源,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定位(一)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不断扩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集聚带动效应。
(二)要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莆田籍企业回归,吸引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莆设立企业总部。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区位好条件成熟的区域,按照“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要求,规划若干个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
二、做好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莆田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3.国内外上市公司;4.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5.建筑资质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6.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7.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8.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务、管理咨询、信息、广告、创意设计、会展等企业;9.符合莆田产业发展方向,经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三条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
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
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
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
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
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25%核定。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每年各市(县)、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
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20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超过15%。
第二章鼓励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 A、B、C 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 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情况,需及时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六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情况,需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3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是省委省政府在开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大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制造业向高端化转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城市聚集,增强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加快环泉州湾中心城市建设。
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省政府文件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以省政府文件精神为统领,增强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奋力工作,有所作为,将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进机制(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相关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力量,细化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资格认定、项目审批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问题的推进机制。
(二)完善总部经济政策。
相关县(市、区)要认真对接省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进一步梳理完善政策体系,突出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研究制定或修订发展总部经济和培育总部经济区的政策和实施意见。
(三)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
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与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及时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以“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外地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三个方面为着力点,继续实施我市有关扶持总部经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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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集约利用城市资源,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定位
(一)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不断扩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集聚带动效应。
(二)要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莆田籍企业回归,吸引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莆设立企业总部。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区位好条件成熟的区域,按照“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要求,规划若干个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
二、做好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莆田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3.国内外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
5.建筑资质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
6.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7.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
8.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务、管理咨询、信息、广告、创意设计、会展等企业;
9.符合莆田产业发展方向,经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
由企业向相关区(管委会)总部办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各区(管委会)总部办根据本暂行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报市总部办备案。
(四)各区(管委会)总部办每年要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一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加大对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建造办公大楼
1.经确认的总部企业和政府下属投资公司,按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的规划及入驻要求,可以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独立或联合建造办公大楼。
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内,以办公用地性质,按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向申请独立或联合建造办公大楼的政府下属投资公司和总部企业挂牌出让。
2.办公大楼用地挂牌出让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部经济区和楼宇经济区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3.建造办公大楼用地出让价高出每亩30万元时,高出部分用适当的方式给予70%返还。
返还时间:办公大楼动工(按建筑物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5%计算,下同)建设时给予返还部分的80%,建成投入使用时再给予剩余的返还部分。
4.办公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电力部门应配合做好用电规划,提供总部办公大楼电源点。
5.获得挂牌出让的办公大楼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否则无偿收回。
6.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办公大楼除总部企业自用外,其余使用面积可转让或出租。
(二)财政支持
1.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所需的扶持资金,由税收收入的同级财政给予兑现。
2.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总部迁入莆田的,从在莆田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不包括其原有在莆企业的纳税部分,下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比前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3.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前连续五年在莆田纳税的,从认定次年起,在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连续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
按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环比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最长奖励期限为五年。
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2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从认定当年度起五年内,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汽车,每年再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5.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起,三年内市级及市级以下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上述第2、3条款财政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定期召开总部企业融资座谈会,在融资上优先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积极开展法人股质押、个人财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抵(质)押方式,满足总部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3.简化信贷业务程序。
商业银行应对符合条件总部企业的评级、授信审批程序进行简化,缩短审批时限,提升金融服务总部经济能力。
(四)人才保障
1.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以柔性方式来莆田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享受《莆田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莆委〔2001〕65 号)政策规定。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购限价房的,在年限上放宽为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3.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
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申请,按规定为其办理往来香港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三个月一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
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四、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一)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组成的莆田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负责制定总部经济政策、组织编制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的规划、立项、挂牌出让等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新办总部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在企业承诺基础上前置审批部门先行核准制。
对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将其列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专
人指导等服务措施。
工商部门开展的信用良好企业等认定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
(四)新引进的莆田市行政区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扣除兑现优惠政策后)具体分成比例由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商定,原则上招商引资方不低于20%分成。
(五)本市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税收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所在地财政,新增部分扣除兑现优惠政策和市财政分成收入后,由总部经济区属地与企业原所在地按5:5分成,基数及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财力结算予以划转。
(六)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莆田市行政区域外总部企业在莆田注册成立并建成运营后,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它
(一)《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莆委发[2007]1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7]190号)同时废止。
(二)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市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
(三)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两级区域,仙游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相关政策。
(四)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