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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2004年12月5日)第一条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所实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

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以下简称主交易商)应当持有一定场内托管份额,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的义务。

持续报价是指主交易商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在约定的情况下以约定范围内的价格申报买入基金份额。

第三条上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选定一名或多名本所会员担任主交易商,并从中选定一至三名作为主交易商业务协调人。

持有基金管理人股份的会员不得担任该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主交易商。

第四条本所会员成为主交易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与拟定的主交易商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本所相关规则及本指引。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登记表》;(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三)本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深证上[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二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中登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中登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股及股份变更记录查询、证券账户卡更换与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合 并与注销以及社会公众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权限。
6、经本公司批准取得登记业务权限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附属开 户代办点均可以且应当受理投资者上条所述所有业务申请,并按本 指引规定办理;无登记业务权限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附属开户代办 点只能办理开户及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 引》(2005 年 1 月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删除了“四、变更证券 账户资料”中 D 字头账户有关内容,开户代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资者 D 字头账户相关业务,投资者应通过相关上市公司申请办理;二、增加了 “九、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为投资者在银行类开放式基金销售 代理机构获配的本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打印账户卡的内容。
7、开户代理机构及其附属开户代办点应当按本指引对投资者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申请材料与本公司记录资料一致,留存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未规定投资者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留存原件),申请表 填写的内容与凭证一致,同时核查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 册登记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8、本指引规定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附 属开户代办点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原件供核对。
申请人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
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填妥的《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5、开户代办点审核法人申请材料应注意: (1)境外企业不得开立 A 股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深证上〔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
深证上〔2022〕1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高比例送转(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33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深证上〔2019〕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深证上
〔2021〕33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深证上〔2021〕3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全面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证券公司业务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订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证券公司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

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一、引言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开户效率,本文将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的运作指引。

在这个指引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实时开户的操作步骤、所需材料以及注意事项,以帮助投资者顺利进行实时开户业务。

二、实时开户流程1.申请开户: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APP等电子渠道进行开户申请。

在申请时,投资者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相关证件扫描件。

2.选择证券公司:投资者在申请开户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选择后需要填写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并接受风险评估。

3.身份验证:投资者在申请开户后需要进行身份验证。

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验证,可以通过手机号码验证、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

4.资金账户开立:投资者在通过身份验证后,证券公司将为其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可将资金转入该账户进行操作。

5.完成开户:经过以上步骤后,投资者即可完成实时开户操作,可以开始进行证券交易和其他相关业务。

三、实时开户所需材料3.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投资者需要填写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风险评估。

四、注意事项1.合规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实时开户业务时需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包括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2.风险评估:投资者需要接受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其投资权限以及后续操作。

3.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4.申请时间:投资者可以随时进行实时开户申请,但开户结果会受到证券公司的审核时间以及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五、总结通过实时开户业务,投资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证券交易和其他相关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致力于不断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依托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开户服务。

投资者在进行实时开户业务时,需了解相关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并遵守合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开户顺利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目录第1章前言 (1)1.1 本指南的范围 (1)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1)第2章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2)2.1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的业务含义 (2)2.2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实施方案 (2)2.3 基金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3)2.4 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3)2.5 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3)第3章席位业务指南 (4)3.1 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4)3.2 席位新增 (4)3.3 席位转让 (5)3.3.1 席位出让 (5)3.3.2 席位受让 (7)第4章交易单元业务指南 (9)4.1 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9)4.2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 (9)4.3 交易单元中止 (10)4.4 交易单元过户 (11)4.4.1 交易单元出让 (12)4.4.2 交易单元受让 (13)4.5 交易单元更名 (16)4.6 交易单元配置模式举例 (18)4.6.1 每个营业部配置独立交易单元的模式 (18)4.6.2 其他交易单元配置模式 (18)第5章网关业务指南 (19)5.1 网关定义及一般规定 (19)5.2 网关开通 (19)5.3 网关配置变更 (22)5.4 网关转让 (24)5.4.1 网关出让 (24)5.4.2 网关受让 (25)5.5 网关撤销 (29)5.6 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31)5.6.1 网关参考配置表 (31)5.6.2 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的配置 (31)5.6.3 灾备网关的配置 (31)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 (33)第1章前言1.1 本指南的范围本指南涉及以下业务项目:◆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席位新增、席位转让◆交易单元新增/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过户◆网关开通、网关配置变更、网关转让、网关撤销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会员申请办理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1.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方法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2.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业务申请页面3.在线填写各项业务申请表4.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格式上载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成功提交后,可通过“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查询”菜单查询各项业务的办理进度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

其中,深圳A股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时,通过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及划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简介深圳证券交易所(Shenzhen Stock Exchange,SZSE)是我国境内较早成立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于1990年12月1日注册成立,1991年7月16日开业。

作为全国性、自律性、法人地位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肩负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交易和投资的评台。

深交所的成立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基本概念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指公司在股票上市之前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公众发行股票,并由证券公司承担承销责任、负责销售股票的业务。

在我国,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一般由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证券交易所合作监管,并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开展,对于公司的融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程序与要求1. 申请资格: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时,首先需要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并经过CSRC的审批。

公司需要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2. 申请流程:公司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深交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发行申请。

若通过审核,公司将被允许在深交所上市发行股票。

3. 承销责任:一旦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获得批准,证券公司将担负起股票承销的责任。

证券公司将负责制定发行方案、确定发行价格、开展营销活动等,以确保公司股票能够成功发行,并为公司募集资金。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为完善的上市制度和监管机制,为公司的股票发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深证上〔2021〕375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的通知深证上〔2021〕3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功能,明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8〕5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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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深证综[2000]27号各开户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开户代理机构的业务运作,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本指引为本所实时开户代理机构业务运作的内部指导性文件,自2000年8月2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九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一、开户代理机构业务运作基本原则1.开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时开户业务必须遵守本指引。

2.代理机构应当在本所授权范围内受理实时开户业务,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所授权不得代理本所实时开户业务。

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本所实时开户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4.实时开户业务范围包括本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的开户及证券帐户的挂失补办、变更证券帐户资料、合并证券帐户、注销证券帐户和查询开户资料等业务。

二、开户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及业务运作要求1.申请成为本所的实时开户业务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场所与设备符合本所办理开户业务的要求;(3)专业人员符合本所从事开户业务的要求;(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5)库房符合本所保管凭证资料的要求;(6)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实时开户代理机构的申请程序:(1)申请机构向本所申请,提交申请函、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2)本所审查符合要求后,代理机构领取相关资料,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实时开户工作注意事项》、《开户登记业务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实时开户系统数据规范接口》、《通信软件操作手册》、《协议书》等资料;(3)申请机构准备实时开户系统软件、通信线路及通信机;(4)培训;(5)申请机构向本所申请开户点代号,向深圳证券卫星公司申请测试环境,与本所联网测试;(6)测试完毕,申请机构向本所提交测试报告;(7)本所验收申请机构提供的测试报告合格后,与申请机构签订协议书,通知申请机构开办实时开户业务。

3.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指引对投资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申请材料与本所记录资料一致,留存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规定投资者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留存原件),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凭证一致,同时核查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4.代理机构应当在新开户的证券帐户卡上盖开户专用章,在挂失、更换、变更资料等补办的证券帐户卡上盖显示日期的业务专用章。

5.代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本所经主管机关批准对本规则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则以本所新颁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6.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户业务凭证实行电子化处理,按规定的数据接口格式刻录光盘,定期送本所;或定期利用通信网络按规定的数据接口格式传送本所。

开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三、设立证券帐户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代理机构只能为一个投资者设立一个证券帐户。

已设立基金帐户的个人投资者设立证券帐户的,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合并其基金帐户。

除保险公司只能设立基金帐户外,其他法人投资者只能设立法人证券帐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具设立证券帐户资格的主体,如党政机关、军队、合伙制企业等,不得设立证券帐户,已设立的,代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证券帐户由本所统一受理,代理机构不受理。

2.代理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设立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2)填妥的《证券帐户申请表》(见附件1)。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机构还应核验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代理机构受理法人投资者设立证券帐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填妥的《证券帐户申请表》(见附件2)。

4.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录入开户资料(1) 股东姓名(单位名称):开设个人帐户的股东姓名不得少于2个汉字,左边或汉字间不得有空格、符号、数字、字母;开设法人帐户必须录入全称,取消简称,左边或汉字间不得有空格、符号、数字。

(2) 身份证号(注册号):身份证号应为15或18位数,首位数必须为1-9,中间必须为0-9,数字间不得有空格,出生月、日分别为01-12、01-31,18位数的末位必须是字母“X”或0-9的数字;注册号的左边或构成注册号的汉字、字母中间不得有空格。

(3) 通讯地址:必须是详细地址并不得少于5个汉字。

(4) 邮政编码:应为0-9的6位数字,中间不得夹杂其它或空格。

(5) 电话号码:区域+电话号码,中间用“一”连接。

(6) 开户日期:年+月+日,格式应为yyyymmdd。

(7) 法人开户的单位性质为“0U”;个人开户的职业代号为:“1”工人、“2”农民、“3”干部、“4”教师、“5”学生、“6”个体户、“7”其他。

5.代理机构必须按指定的数据接口实时传送开户资料,本所系统对代理机构传送的开户资料进行实时审核后确认并自动配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开户申请资料拒绝配号并提示不确认原因,即时将已配号的证券帐户及拒绝配号的原因返回给相应的代理机构。

6.本所根据各代理机构代号人工检查前一交易日经本所系统实时配号的开户数据。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开户数据,打上股东资料待补充标记,营业终后,本所一次性将前一交易日开户的不规范开户数据返回相应代理机构的开户回报库。

7.代理机构每天早上必须检查开户回报库有无本所人工返回的待补充开户数据(摘要代号与无效委托错误摘要代号相同,返回日期与委托日期不同的数据属人工检查后待补充资料的数据),当天将不规范的开户数据补充完整,通过更改股东资料的数据接口将补充完整的开户数据传送至本所。

四、更换、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1.本所或任一代理机构均可为投资者更换及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或基金帐户卡(以下简称为“证券帐户卡〞)。

投资者身份证件与证券帐户卡同时丢失的,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号码为新号的证券帐户卡;投资者只丢失证券帐户卡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选择补办原号或新号的证券帐户卡。

2.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证券帐户卡的,投资者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办妥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证明,代理机构应当核验该冻结证明,并办理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业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证券帐户卡的,不用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3.代理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更换及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压盖派出所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2)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证明;(3)填妥的《证券帐户卡挂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时,代理机构还应核验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代理机构受理法人投资者更换或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的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原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证明;(5)填妥的《证券帐户卡挂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3)。

5.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与开户资料不符的,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先申请办理变更证券帐户资料。

6.代理机构办理证券帐户卡挂失补办时,应录入如下数据:业务代号、开户类别、委托序号、证券帐户、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及申请日期。

7.代理机构应将证券帐户卡挂失补办的数据按本所规定的数据接口即时传送至本所,本所将实时接收、处理、返回确认及不确认数据。

8.代理机构应及时接收本所返回的确认及不确认数据,对确认的数据打印新号码证券帐户卡给申请人,对不确认的数据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

9.代理机构办理投资者更换及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业务,按个人每户50元,法人每户500元,基金帐户每户5元标准收费。

五、变更证券帐户资料1.投资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工商注册号、单位性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之一发生变化的,代理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变更证券帐户资料手续。

2.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帐户资料,同时需更换、挂失补办证券帐户卡的,必须在申请表上注明“已遗失证券帐户卡”,代理机构应当在变更证券帐户资料后按证券帐户卡挂失补办程序办理。

3.代理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变更证券帐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1)证券帐户卡及复印件;(2)新身份证及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填妥的《变更证券帐户资料申请表》(见附件4)。

投资者申请变更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的,代理机构应当核验上述全部材料;投资者申请变更其他资料的,代理机构应当核验(1)(2)(4)项材料。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时,代理机构还应核验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代理机构受理法人投资者变更证券帐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1)变更证券帐户资料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3)发证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公告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证券帐户卡及复印件;(6)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7)填妥的《变更证券帐户资料申请表》(见附件4)。

法人变更单位名称与工商注册号的,代理机构应当核验上述全部材料;法人变更其他资料的,代理机构应当核验除第(3)项以外的材料。

5.投资者申请变更、合并“D”字头非流通股证券帐户资料的,代理机构还应核验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确认单,将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特快专递至本所办理(《变更D字头法人证券帐户资料申请表》见附表5);本所将变更或合并证券帐户资料的确认单传真返回相应代理机构。

6.代理机构办理股东资料更改业务采用两次委托来完成。

第一次委托:报送变更前的身份证号/注册号、证券帐户号、股东姓名/单位全称作正确性检查;第二次委托:报送资料中证券帐户号与第一次委托相同,其余字段填写对应的更改内容,如果某一字段不需更改,使用空格填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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