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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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标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为公正、高效解决争议而制摘要:本文将深度探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简称"LMAA")的仲裁规则,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该组织如何确保公正、高效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面了解。

文章将逐步介绍LMAA的背景、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以及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应用情况。

通过回顾性的总结和个人观点,将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组织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海事仲裁的影响。

正文:一、LMAA的背景和发展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成立于1961年,是全球最重要的海事仲裁组织之一。

作为一家独立、非盈利的行业协会,LMAA致力于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并为争议各方提供具有权威性的裁定。

该组织在60多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声誉,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而闻名于世。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LMAA的仲裁规则是该组织解决海事争议的核心法规,并在国际海事界广泛使用。

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经历了长期的讨论和反复修改,旨在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

过程中包括了来自各方的建议和意见,并广泛征求了组织内外的专业人士的意见。

三、LMAA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1. 独立与公正:LMAA仲裁规则确保仲裁员独立行使职权,公正裁决争议。

仲裁员由各方共同选定,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确保对案件的合理评判。

2. 灵活性和快速性:LMAA的仲裁规则非常灵活,可以根据具体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LMAA鼓励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以满足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要求。

3. 裁决的执行力:LMAA的仲裁裁决拥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力,被各方普遍承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四、LMAA仲裁规则的应用情况LMAA仲裁规则广泛适用于各种海事争议,包括船舶购买、租赁、保险和货物运输等。

在伦敦这一国际航运中心,LMAA的仲裁规则被海事业界广泛接受,并为全球海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争议解决平台。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其裁决在国际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的优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阻碍或者遭到反对。

本文将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

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 承认与执行的意义国际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达成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决,给予当事人一个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承认与执行是国际仲裁发挥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步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得到执行国的支持和认可。

2. 根据《纽约公约》的程序根据《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在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执行国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执行国的审查标准执行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标准。

执行国不得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只能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共政策等,予以限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1. 执行程序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按照执行国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执行国的法院将依据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和审理执行程序,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2. 撤销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撤销程序的结果将根据仲裁法庭或法院的判断作出,可能是维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或撤销裁决。

3. 助力机构的作用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促进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如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得专业的帮助和支持,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找到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院的变更决定本身再提起上诉 ;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
依 据 。受 理法 院 只要 查 明两 国之 间确 实
决公约》 ( 以下简称 《 纽约公约》 ) 。
因此 ,我 国法 院承 认 与执 行 国外仲 裁 裁
的具体 内容则仍视为原仲裁裁决的一部
分 ,而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区别于原仲裁
难度。
。 实上 ,英 国 《1 9 年仲 裁法 》第 事 96 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 如果裁决被更改 , 更改的内容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按照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原则,英国 仲裁法应当被视为是适用于该仲裁全过 程的准据法。因此 ,可 以明确的是 ,依 据仲裁地法律即英国法 ,即使仲裁裁决 被法院更改 ,其性质依 旧是仲裁裁决,
英 国 《 96 1 9 年仲裁 法》相 比其历
三、经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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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审查方式
ss e ee m
C 司可 以就舱面货损失免责 ;3承运 公 . 人依 法享有责任限制 。 D 司辩称 : 公 其仅 负责船舶 的技术 和船 员管理 ,因 为船舶管理人而 非实际承 运人 ,不应 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 结或 者参 加 的
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进行审查后 ,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才裁定承认其效力 ,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依照法律有
关 规定 执 行。 可 见 ,国 际 条 约 和 互 惠 原 则 是 我
裁 定 的法 院判 决。
存在条约关系 ,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 的承认条件予 以审查 ,即可做 出予以承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有这样一些仲裁机构:1、人事仲裁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他们受理的仲裁申请范围不尽相同:人事仲裁机构主要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虽然萨 维尼 认为涉 外法 律关 系的 本座是 外 国法 , 是他 并没有 将 际商 事仲 裁 的公 共秩 序 保 留制度 的 发展趋 势 。从 我 国立法 的相 但
出我 国 的立法 者 对公共 秩序 保 留 原则的 具体 使用缺 乏 关注 。 ( ) 对 存在 问题 提 出相应 的完善 意见 二 针 首先 , 该 对我 国 的与仲 裁有 关 的法律 进行 完善 。在 《 裁 应 仲
及 不 被 内国法 完全 认识 的 法律制 度不 得在 内国适 用 。 由此 可 见 , 本 座 的理念 无条件 的 贯彻到 底 , 是给 公共秩序 保 留留 下 了一 席 而
之 地 的
面讲 到得 内容可 以看 出 , 分 国际公共 秩序 与国 内公共秩序 是 国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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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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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周 晓 磊
摘 要 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 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是对 国家主权的 种捍 卫 , 是对 国 民最基 本权 利 的维护 , 是在 具 有运 用的过程 中也 不是尽 如 人意 的 。在 中 国, 但 将公 共秩序 保 留运 用 于外
二 、 国的 立法 现状 及其 完 善意 见 我
定 , 公共 秩 序的 定义具 有 一定 的 明确 性 。 共秩 序的 定义具 体 使 公 化, 以便 于让 公共秩 序 保 留制度 发挥 更有 力 的作用 。 最后 , 已有 的有关 公共 秩序 的立 法 中, 在 增加 与公 共秩序 保 留制度 具 体 使用 的规 定 。虽 然现 在适 用 的较 多的 国际公 约例 如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

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

3.将外国裁决作为合同之债,使之转化为一个判决,再按执行本国判决的程序执行,但也仅是对裁决所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一些普通法国家。

4.区分《纽约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和其他外国裁决,对前者适用简便程序,如英国、美国、瑞典、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58年《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附加之过苛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纽约公约》规定关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裁决之执行的程序规则适用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但要求各国依自己的程序规则执行公约裁决时,不应较执行国内裁决附加更苛刻的条件或征收过高的费用。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

最高院98个涉外仲裁具体案件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的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4.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3.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2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 USA.Inc.(伊卡姆美国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Agroindustrial Corp.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2.0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北方万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海仲京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3.0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12.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美国争议解决中心26—435—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6.3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1.04.2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9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2.0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嘉侨企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发布日期201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1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龙川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07)中国贸仲深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9.2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第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7.27)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6.2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2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10.05.18)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1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9)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2.0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10.29)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44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3.1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赛百味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国际仲裁庭作出的50 114 T 00171 0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02.2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长沙新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Metals plus 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11.18)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10.2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9.10)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8.0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7.24)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6.02)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发布日期2008.05.27)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5.0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4.07)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3.03)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02.27)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1.2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10.23)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9.1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6.2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5.09)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3.22)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彼得·舒德申请承认及执行美国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22)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01.10)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5)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12.14)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9.13)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6.02)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16)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7)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3.01)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2.23)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6.01.2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9.25)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先达大酒店申请撤销[2003]津仲裁字第364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8.11)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7.13)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28)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06.15)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11.30)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3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部分撤销[2002]深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14)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9.09)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8.30)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7.05)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4.02.24)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2.10)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4)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2)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11.10)8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8.05)8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30)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8)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7.0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6.12)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5.08)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3.1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02.28)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11.20)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7.2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04.20)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11.20)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28)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9.11)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7)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23)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4.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发布日期2001.03.06)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发布日期1997.12.26)。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第一条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

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

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第四条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

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第五条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适用英国法判断合同和仲裁条款的效力——伦敦仲裁案例评析

适用英国法判断合同和仲裁条款的效力——伦敦仲裁案例评析

船 东主 张 : ( )2 日上午 ,租家 要求 船东 在 一 月4
租 约要点 重述 中对船 龄 、载重 能力 、船 吊和宣 告履 约 船舶 的期 限进行 保证 。船 东仅确 认 “ 宣告 履约 船舶 的 期 限”可 以满 足租家 的要求 ,而对 于船龄 、载 重能 力 和船 吊的问题 ,船东始 终 未确认 在租 约要 点重 述 中做 相 应保 证 。 因此 双 方 仍 处 于 租 约 要 点 重 述 的 洽谈 阶 段 ,合 同并 未有 效订 立 。 ( ) “ 二 以租家 在一 个工 作
约格 式 是 指 “” 船租 约 ,因 为该 租 约是 租 家此 前 最 I 常 用 的 经 修 订 的 金 康 9 租 约 格 式 附 加 补 充 条 款 4
( me d dG N ON 9 h r rP r i d io a a n e E C 4 C at at wt a dt n l e y h i
( )如果 “”船 租 约 成立 ,该 租约 是 否包 含 二 J 伦敦 仲裁 条款 ?
( ea ,即:R cp u tn R cp eaili ),具体 内容包括 :船舶 t ao
规 范描 述 ( 不保 证 ,Wi ot urne )、装 卸港 但 t u aate h G 口、受 载期 和解约 日、运费数 额 、滞 期费 和速遣 费 、 指定代 理和返 佣金 比例 ,并 注 明: “ 其他 条款依 据双 方 此前 订立 的 ‘’船租 约 ( ’i s e rl t v S Ows a rusa . e p o sm_ 的先决 条件 (u e rg a,即 :sb coe ok g sb n k y o w d uj tn ri e w n
裁 条款 )。仲裁庭 接 受 了船 东 的请求 ,在 双方 提交 两 船 书面 控辩 文件 ( ie b i in )后 作 出第一个 Wrtn u ms os t S s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数 量 不 少 .但 每 部 解 释 仅 涉 及 或 处 理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及 执 行 践 中任 由受 理 法 院 自行 把 握 对 于 外 国仲 裁 裁 决 承认 与 执 行 的 中 的 个 别 问 题 , 此 , 体 上 显 得 较 为 零 散 、 乏 统 一 性 , 至 个 申请 . 因 总 缺 甚 实践 中存 在 书 面 审 查 和 听 证 两 种 做 法 . 国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我 别 规 定 不 尽合 理 明确 指 出 开庭 没有 法 律 依 据 ① 。但 是 , 于 如何 进行 书 面 审查 、 对 法
f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主 要 为 第 三 编 “ 行 程 序 ” 第 四编 二1 民 : 执 及 “ 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涉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程 序 及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特 别 程 序 f ) 国《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该 法 第 1 三 我 海 : 1条 对 管 辖 问 题 规 定 . 当事 人 申请 执行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法 “ 院判 决 、 定 及 国外 海 事 仲 裁 裁 决 的 . 裁 向被 执 行 的财 产 所 在 地 或
试 论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在 中 国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蔡 佳 钰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西 桂 林 广
5 1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20 — 0 0 0 1 0 — 2 X 2 1 )1 0 6 — 2
法 律 法 规 、 法 解 释 空 白的作 用 , 较 高 的 指 导 意义 和 参 考 价 值 , 司 有 f 1 理 法 院 审查 时 间规 定 较 短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 复 时 间 三受 而 未 见 规 定 。我 国最 高人 民 法 院 规 定 , 理 法 院 审查 后 . 外 国仲 受 对 裁 裁 决决 定 予 以 承认 和 执 行 的 .应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个 月 内 作 出 裁定 . 定 不 予 承 认 和执 行 的 . 在 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决 应 内 上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②. 南最 高 法 院 审 查 后 批 复 决 定 由于 外 国 仲 裁 案 件 一 般 影 响 大 、 业 性 强 . 理 法 院通 常均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专 受 行 审 查 .考 虑 到 要 给 当事 人 必 要 的举 证 时 间 及 有 关 证 据 还 可 能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两个 月 的 时 间相 当 短 暂 . 至 短 于 采 用 甚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一、介绍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简称LMAA)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海事仲裁机构之一。

LMAA的仲裁规则是该机构处理海事争议的基本准则,它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正、高效和可预测性,使得伦敦成为国际海事仲裁的首选地之一。

二、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LMAA的仲裁规则适用于所有与航海、船舶和海洋相关的争议。

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等。

无论是国际性还是国内性的争议,只要双方同意,都可以选择LMAA的仲裁规则进行解决。

三、仲裁程序1. 仲裁协议在选择LMAA的仲裁规则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要素:•仲裁的地点•仲裁的语言•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任命程序•仲裁费用的分配方式2.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LMAA的仲裁规则,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原告方任命,一名由被告方任命,第三名由这两位仲裁员共同选出。

仲裁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海事专业知识和仲裁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专业性。

3. 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骤•仲裁请求:原告方向LMAA提交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答辩:被告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LMAA提交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庭前会议: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参与下进行庭前会议,讨论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换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

•仲裁听证会: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4. 仲裁费用的分配根据LMAA的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庭前会议和听证会的费用、案件管理费用等。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效力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效力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效力发布时间:2021-12-27T05:40:03.764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3期作者:孟悦[导读] 2019 年 6 月 10 日,申请人:沃泰思航运有限公司(VERTEX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沃泰思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注:应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上海海事大学一、案情2019 年 6 月 10 日,申请人:沃泰思航运有限公司(VERTEX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沃泰思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注:应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以下同)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 Marshall)和伊恩? 冈特(Ian Guant)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对沃泰思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华风公司)关于“IZUMI”轮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年 1 月 14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

沃泰思公司申请称,2014 年其与被申请人订立《期租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应当退还 444866.24 美元,但被申请人拒绝退还,因此申请人根据约定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

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伊恩?冈特组成仲裁庭,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作出最终裁决。

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444866.24 美元及复利利息,同时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仲裁费 6715 英镑。

申请人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向仲裁庭支付了仲裁费,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裁决确定的费用和仲裁费。

因此,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份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华风公司陈述意见称,其已就最终裁决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需要进一步核实。

伦敦国际仲裁院与国际海事仲裁

伦敦国际仲裁院与国际海事仲裁

完善仲裁规则
为了适应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需 要,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可以不断 完善其仲裁规则,提高仲裁程序 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同时,加 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 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之间可以加强 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国际海事 争议解决面临的挑战。通过分享 经验和资源,推动国际海事仲裁 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仲裁效 率和公正性。
伦敦国际仲裁院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的实 践经验及案例分析;
对中国国际海事仲裁机构的启示与建议。
02
伦敦国际仲裁院概述
海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
海事仲裁的定义
指专门解决海事纠纷的仲裁方式 ,包括船舶碰撞、货物运输、海 上保险等纠纷。
海事仲裁的特点
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法律适用 复杂等。
海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
01 国际化程度高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来自全球各 地,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经验和专业知识, 能够处理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仲裁案件。
02 仲裁程序灵活
伦敦国际仲裁院提供灵活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 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仲裁规 则和程序,包括快速仲裁、简易仲裁等。
03 保密性强
案例三
租船合同纠纷。涉及船舶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如租金支付、船舶维护、航次安排 等。仲裁庭需要依据租船合同条款和国际海事法律,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裁 决。
海事仲裁的实践问题和挑战
01 法律适用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海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解释和 适用存在差异,可能导致仲裁结果的差异和不确 定性。
仲裁规则
不同的海事仲裁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仲裁规则。一般来说,海事仲裁规则会规定仲裁协 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庭的组成和职权、仲裁程序的进行方式、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内 容。当事人在选择海事仲裁机构时,应当了解其采用的仲裁规则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利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论文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黄亚英【内容摘要】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

近年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

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关键词】仲裁裁决国际仲裁纽约公约互惠原则保全措施外国法院案例分析(本文已发表于《中国仲裁》杂志2002年第6期)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截止2001年统计,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来看,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还是由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其它仲裁委员会作出,也无论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它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需要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的增加,对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例如,1999年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某地的工厂收购出口商品,双方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国内某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浅析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伦敦海事仲裁制度比较的视角

浅析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伦敦海事仲裁制度比较的视角

浅析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伦敦海事仲裁制度比较的
视角
随着我国海上经济和海洋权益的不断扩大,海事纠纷不可避免
地增多。

因此,完善海事仲裁制度变得尤为关键。

下面从与伦敦海
事仲裁制度比较的视角,浅析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伦敦海事仲裁制度是全球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海事仲裁机构,其成立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与之相比,中国海事仲裁制度还存在
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的海
事仲裁法律框架不够完善,法律条文也相对较少,而且海事仲裁立
法和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

另外,对于跨境海事争端处理缺乏明确
规定,缺少统一平台和程序的设立。

其次,中国海事仲裁制度在专业性和效率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与国际一流海事仲裁机构相比,中国海事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队伍
相对薄弱,而且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难以解决复杂的海事争端。

此外,中国海事仲裁机构成员过多,由此导致决策程序复杂化,影
响效率。

最后,中国海事仲裁制度在公信力和国际化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由于相关政策的滞后和国际化程度不高等原因,中国海事仲裁制度
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和知名度还不高。

这使得很多海事争端方更愿意
选择国际知名度较高的海事仲裁机构,如伦敦海事仲裁所。

因此,为了改善以上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海事仲裁制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高国际声誉,增强公信力。

总之,中国海事仲裁制度在众多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海上经济发展需求。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8.05.11裁判规则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适用于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的每一名仲裁员都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否则多数仲裁员就无权作出仲裁裁决。

若仲裁庭在缺员的情况下适用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做出裁决的,我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

正文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一)案情摘要200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尾公司)和被申请人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船集团)作为联合卖方,与希腊雷斯缔斯集团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第一投资公司(以下简称FIC)签订了关于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与FIC或其指定人签订最多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

因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提交仲裁;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或其任何当前生效的修订或重订规定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当时的生效规则(以下简称LMAA规则);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指定的该两名仲裁员挑选第三名仲裁员。

此后,FIC在《选择权协议》约定的声明期限内宣布8艘选择船生效,要求被申请人与其指定的8家单船公司签订8艘船的《选择船建造合同》,并寄送其提供的合同文本要求签署,但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签署。

FIC及8家被指定公司于2004年6月4日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要求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其4540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及利息,并指定哈利斯为仲裁员。

被申请人指定王生长为仲裁员。

哈利斯和王生长共同指定马丁·亨特为第三名仲裁员。

经过两次听证,2006年1月21日,首席仲裁员马丁·亨特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第一稿,并分发给王生长和哈利斯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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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第4期2008年8月福建工程学院学报Journa l of Fujian U n i ve rs i ty o f T echno logyV o.l6N o.4A ug.2008文章编号:1672-4348(2008)04-0366-06论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王崇能(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福建 福州 350014)摘要: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符合 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但是,被法院修改或撤销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在当事人有异议或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被承认和执行。

关键词: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O n t 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 ent of London m aritim e arbitral awards in ChinaW ang Chongneng(Jur i sprudence D epart ment,Fu jian U niversity of T echnology,Fuzhou350014,Ch i na)Abst ract:London m ariti m e arbitral a w ards w ill be recogn ized and enforced in Ch i n a w hen they arei n confor m ity w it h the re levant stipulati o ns o fN e wYork convention.H ow ever,such an a w ard m ay no tbe recogn ized and enforced i n China if itw as varied or rescinded by the Eng lish cour.t If the a w ar d is challenged by the parties or causes loss to the i n terests o f Chi n a,it is difficult to be recogn ized and enforced.K eyw ords:London;m ariti m e ar b itra l a w ard;recogn iti o n and enforce m ent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是指依据申请仲裁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指定所组成的伦敦仲裁庭,对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海事争议经审理后作出的仲裁裁决。

由于英国法律相对比较发达,伦敦又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之一,聚集了众多海事专家学者、仲裁员,吸引了大量的海事争议到此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使英国伦敦呈现出海事争议的行业仲裁特色,业界习称伦敦海事仲裁。

就其特征而言,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是由临时仲裁机构而非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的程序规则是 1996年英国仲裁法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制订的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条款,尤其特殊的是,根据 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7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获准后,法院可对裁决进行修改,修改部分有效并构成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即法院修改仲裁裁决的裁定视为裁决。

法院可对仲裁裁决直接修改,是英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而修改部分又成为裁决,更是世所罕见。

一、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范围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伦敦海事仲裁裁决作出后,胜诉方在败诉方未自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或在裁决确定无责任时为了防御! 根据著名海事仲裁员杨良宜先生等估计,当今全球海事仲裁案件大概有90%在伦敦仲裁,参见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M].法律出版社,2006#213。

∃ 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71条%异议或上诉:法院命令的效力&。

收稿日期:2008-06-30作者简介:王崇能(1970-),男(汉),福建莆田人,硕士,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民法、海商法、涉外仲裁法.第4期王崇能:论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或在责任确定而给付金额未明确时,向所选择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地法院申请承认裁决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及/或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法律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承认和执行总是相提并论连在一起,但各自尚有独立的一面。

一项裁决可得到承认,而不用执行。

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但承认未必都会导致执行;执行是承认的结果,未经承认必然不存在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要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除彼此应为1958年 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其仲裁事项也应当是在内国法律允许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之内,否则该仲裁裁决将因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而得不到内国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在加入1958年 纽约公约时声明,仅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且仅对根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作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而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后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

∃海事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英国是1958年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总的来说,伦敦海事仲裁裁决在我国属于可以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规定于 纽约公约第4条,后者规定于 纽约公约第5条及笔者认为的第3条。

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了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形式要件:%(一)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1 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 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公约所规定的上述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条件在所有公约成员国内是统一,也是惟一的条件,内国规定的条件可以比之更便利或更优惠[1]104-105,但不能较之繁琐。

只要申请人提供了上述申请材料,受理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并进行审查,除非被申请人举证表明裁决存有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应裁定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作如上规定,体现了公约倾向于承认及执行以及不对仲裁裁决作实体审查的精神。

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由于是临时仲裁组织而非机构仲裁作出的,因此无法直接办理认证,应先由当地公证机关对仲裁裁决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再转由中国驻英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如果所涉仲裁协议或条款形成于境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也应当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至于仲裁裁决及仲裁协议的中译本,司法实践中既可在办理前述公证认证手续时一并予以证明,也可在境内由专业的翻译机构翻译后再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纽约公约第5条以反面排除的立法技术,规定了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实质要件。

通说认为经我国法院审查,对包括伦敦海事仲裁裁决在内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要不存在该条列举的七种得予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即应由受理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及执行。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七种得予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具体为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被申请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仲裁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提到367!∃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的决定,1986-12-0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第6卷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无此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争执的事项,依照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该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国内外均有权威学者认为, 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穷尽无遗的,是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仅有的理由[1]114,[2]476。

艾伦∗雷德芬及马丁∗享特对其所持的穷尽观点未作论述。

有学者认为以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原因拒绝执行裁决是不允许的,不符合公约规定。

亦有学者提出,被执行人不能以七项之外的事项为理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因为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唯&有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时,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3]。

笔者认为,穷尽说显然是从文义及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理解本条规定的。

从文义看,本条确实使用了%只有&的用语,表明公约统一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意图;而从目的看,公约目的是促进外国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和执行,因此,似乎穷尽说符合公约本意。

但其实不然,公约规定并非存在漏洞。

纽约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程序规则依照承认和执行地法院的程序法执行,表明公约对内国程序法的并入与尊重。

内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则,当事人必需予以遵循。

如果当事人违反相关程序法规定构成失权、弃权或某种不当,其申请无疑也应同内国其他案件一样一视同仁,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例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执行一项莫斯科的裁决。

该法院认为公约第3条规定按照申请执行地法院的程序规则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该程序规则包括不方便法院原则[2]476。

我国法院同样以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超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为由,8年来对4起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拒绝承认及执行。

∃因此,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还应包括满足 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的条件。

否则,内国司法秩序会因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而变得紊乱不堪。

笔者进一步认为,公约第5条规定与第3条规定的实质要件之间也并非互相平行,各行其是,而是互相制约的。

即原则上内国程序法不能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之外,另行增加规定其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但如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在依内国程序性规定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时,其行为导致内国法无法对其申请予以承认及执行的,或至少在同样情形时内国也是如此对待其国内仲裁裁决的(即第三条后半部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则由此导致的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也因缔约国司法主权受到认可及尊重的原因,应为公约所接受,并不能以公约第5条穷尽了对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而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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