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国际产品责任法-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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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是买方及其家属、亲友、来访者甚至过路人或旁 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 现代大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要原告证明被告在产 品上有疏忽的缺陷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 能的。
1916年美国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向汽车零售商出售一辆别克汽 车,零售商又把此车售给原告麦克弗森。由于一 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致使汽车在行进中突然翻 倒致原告麦克弗森受到伤害。有关证据表明,如 果事前被告对车轮进行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其缺 陷,但被告没有这样做。而由于原告并非直接从 被告那里直接购得该汽车,所以被告应否承担过
是极其危险的。被告知道脚手架是给工人用的, 因此,不仅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油漆师,而且对 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工人,被告都有确保质量的义 务。在1909 中,原告从批发商那里买得一个被告制造的大咖 啡壶,由于做工有缺陷致使咖啡壶在加热过程中 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因为象咖啡壶这类东西,如果制造上有问题,在 使用中会给许多人带来严重的危险。 通过考察这
失责任,尚属疑问。这成为该案处理的关键问题 所在。卡多佐法官引证了许多先例,试图从诸多 先例中归纳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1852年的: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件,9被告由于过失把颠茄 剂这一毒药贴以蒲公英制剂的标签,出售给药剂 师。药剂师又将此药卖给原告,致原告中毒。法 院判原告胜诉,认为把毒药错贴标签会给任何得 到它的人带来急迫的危险,不论药物的合法使用 者是否与被告有合同关系,都应负过失责任。而 1882年的“德夫林诉史密斯案”10中,被告制造 有一缺陷的脚手架卖给油漆师,结果油漆师的雇 员从脚手架上跌下致死。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 由是“象脚手架这样的东西,如果在制造上有问 题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中,卡多佐法官 在说明为什么要遵循前者而不是后者时进行了许 多实质推理: “无论如何,如果制造上有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西方产品责任法之比较

我国产品质量法西方产品责任法之比较

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之比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的颁布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着重大作用。

关于产品质量与责任的立法,在国际上已有近百年历史。

早期的产品责任法首先在英美判例中出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美国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强有力作用。

本文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与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进行比较,并指出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不足的地方及以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与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接触和使用着很多很多的产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产品的种类和质量上的要求也日渐增长,从而关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了我们学习的重点。

在全球范围内,我国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还是比较晚的,体系也不是很完备,不免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实践的同时,发掘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借鉴国外较先进的产品质量法或产品责任法体系,进而完备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体系、水品和作用,在此我就以欧美产品责任法与中国产品质量法中部分主要理论来做比较的方式来阐述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1]既然是关于理论上的比较,那就免不了现在概念上进行一下对比。

首先说产品,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由于不同的国情和生活习惯等对于产品有着不同的定义。

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产品。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注重的是产品的价值和用途。

德国1990年《产品责任法》将产品定义为: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装配在另一动产和不动产之内。

可见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的范围非常之大。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可见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产生过程和用途较为重视。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品造成的损害享有索赔权利。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包括:
1.生产的产品: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负责,无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产品有任何缺陷,可能给最终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带来人身伤害、伤害或财产损失。

3.动态系统:该法律适用于复杂的动态系统,例如打印机、汽车和医疗设备。

4.服务:该法律适用于提供服务的公司或组织,例如旅游公司、餐厅和医疗专业人员。

5.建筑物和土地:如果建筑物或土地上出现缺陷或错误,将导致人身伤害、伤害或财产损失,法律也适用于该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产品责任法只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U、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内销售的产品,但是该法律可以教育其他国家近似行为的标准。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 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 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 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 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 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分析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2、违反担保说:担保是生产商或销售商就产品作 出的声明。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 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原告 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以违反担保 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 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 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 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 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法也有着很详细的规定和记载。

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美国与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法之比较一、欧美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比较(一)欧洲产品责任法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英国除外),也就是成文法为主的国家。

有关产品责任问题的案例最早出现于英国,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一案之后,便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在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产品的提供者不仅不承担契约方面的责任,而且也不承担侵权方面的责任。

从此以后,“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流行了起来,以契约为基础对产品事故承担责任在英美法中得以确认并被奉行近一个世纪。

1932年5月26 日英国上议院审理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将“过错”概念即疏忽责任引入产品责任法中,这一案件使“产品责任制原则”过渡为“过失责任原则”,是英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其价值目标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的衡平法的精神。

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自70年代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欧洲各国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

为了进一步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备,1985年,欧共体通过了《产品责任指令》(《关于瑕疵产品责任指令》),确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产品责任原则、免责条款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法律一直以判例法为主,产品责任法也不例外。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法(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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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召回制 度,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 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 时 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 取 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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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美国诉中国政府“中国马牌”烟花爆炸索 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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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参照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应该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产品责任立法的力 度: 第一,应该扩大“产品”的范围。 第二,实行严格产品责任。 第三,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四,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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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2款还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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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因缺陷产品造成损 害的,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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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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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害赔偿的时效,《产品质量法》规 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时起算。 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 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 时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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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 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 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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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确立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市场 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 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 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 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 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 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

浅析欧美产品责任法

浅析欧美产品责任法
堡 、 麦 、 萄 牙 、 国在 18 丹 葡 德 9 9年 , 兰 在 19 荷 9 0年 , 比利 时 、 爱 尔兰在 19 9 1年 分 别 制 定 了本 国 的 产 品 责 任 法 。 ( ) 国 产 品 责 任 法 二 美
产 品责任 是 因缺 陷产 品造成 人身 、 人财 产损 害而 引 他 起 的损害赔偿 责任 。 品责任构成 要件包 括产 品有 缺陷 、 产 存 在损 害事实 、 产品缺 陷和损 害事实之 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2 0 年我 国出 口贸易总 额达 10 6 09 2 1. 7亿美 元 。 中 , 其 出 口欧盟 总值 为 2 6 . 3 28亿美 元, 口美 国总值 为 2 0 . 出 2 82亿美 元 。 口欧美 总值 占我 国 出口贸易总额 的 3 %。 固欧美市 出 8 巩
场 对 确 保 我 国外 贸 出 口持 续 增 长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值得关注 的是 , 欧美 国家 为维护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针 对产 品责任问题开 展专 门立 法 ,逐渐 形成 了各国 的产 品责 任法 。 由于我 国 出口企 业缺少 对欧美产 品责任法 的研究 , 出 现 了一些产 品责任 纠纷 ,带来 了经济 损失 ,影 响 了产 品 出 口,因此理 解和掌握 欧美产 品责任法 相关概念及 归责 原则
何受害者 均可要求赔偿 。 陷产品致财产损 害 , 缺 只有基 于生
活消费 目的的私人 消费者方可依产 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 美 国产 品责任法 的权利 主体:因遭受损 害而提 出产品
责任索赔 的 自然人或实体 。
产品责任 的义 务主体 , 称产品责任 的责任主体 , 也 是产 品责任 的承担者 。 欧洲产 品责任 法的义务 主体 : 生产 者包 括 :. 人 , 1 制造 含成 品 制造 者 、 原材 料 生产 者 和零部件 制造 者 。 . 2准制造人 , 即在产 品上标明 自己是该产 品生产 者 的人 。3进 口商 , . 指在 商业 活动过程 中以销售 、 出 租或 其他形 式 的分销为 目的源自产 品输入 共 同体市场 的人 。

最新-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精品

最新-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精品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欧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

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

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文拟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比较一以成文法为主的欧洲产品责任法除英国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传统为主的国家。

一般认为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是英国也是世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端。

不过,在本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并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注冯大同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学19921。

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于是,英国在1987年注1987年英国发布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一章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欧洲产品责任法

欧洲产品责任法

欧洲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

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

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新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文拟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成文法为主的欧洲产品责任法除英国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传统为主的国家。

一般认为摘要: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Winterbottom 是英国也是世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端。

不过,在本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并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注摘要:冯大同.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J).中国法学.1992(1)。

)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探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有关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Convention on Products Liability in regard to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on Product Liability)。

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于是,英国在1987年(注摘要:1987年英国发布.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一章“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向。

7-国际产品责任法汇总

7-国际产品责任法汇总

三、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违反了产品的 明示或默示担保而应承担的责任,它仅限于原、被告 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才可以以此理由进行诉讼 1、明示担保产生的方式有: (1)卖方向买方所做的有关货物的声明和允诺如果构 成合同组成部分,则该允诺构成明示担保; (2)货物的说明若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则构成明示担 保,即保证货物将与说明相符; (3)样品和模型若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则构成明示担 保,即保证货物将与样品和模型相符。
(二)擅自改变、改装产品
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 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 己遭受损害。
(三)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
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 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 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 免除责任。


2003年5月,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荷西高 等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判定生产果冻的一家台湾公 司向一位9岁女童的家人赔付1670万美元。该女童 1999年因吃了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后被噎住,不幸成 为植物人;后于2001年不治身亡。


一个2岁的小孩因使用由主电源控制的电视计时 器而导致心脏衰竭和大脑损伤。因为计时器并没有 附带任何警告说它可带电,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据严 格侵权责任向电视计时器的制造商提出诉讼。日本 制造商强烈反驳纽约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但 10年之 后,就在审判开始之前,他们还是同意偿付 2700万 美元作庭外和解。
巴斯克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卖车的广告中表示,其生产的双
层挡风玻璃不易破碎,原告巴斯克特信赖被告的广告中对 质量的保证,从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福特牌汽车。
但原告在正常驾车行驶时,一辆与其并行的汽车弹起一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获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总称。

其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在欧洲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律体系中,两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的地方,由于两者大部分相同而细节不同,故相同点便不再赘述,以下以不同部分为重点进行举例论述。

一、立法体制不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法律,其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三段:1、合同责任阶段, 1842年温特伯顿诉莱特案——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其中温特伯顿诉莱特案为英国判例,该判例所确立的无合同就无责任的原则被当时的美国所接受;2、过失侵权责任, 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严格责任阶段, 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至今,并由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源于判例法的原则,使其演变成成文法。

由于严格责任理论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充分,目前绝大多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使其成为责任法的基本制度。

为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同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

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美国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立法体制。

欧洲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7年1月27日,欧洲理事会在斯特拉斯堡签订《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即《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于是,英国在1987年,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国际产品责任法是针对产品质量及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提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

它主要涉及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从法律层面上看,国际产品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带来了启示和法律思考。

其次,国际产品责任法强调了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保证。

根据该法,制造商应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对中国制造业而言,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国之一,产品质量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学习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制造商可以更加重视产品质量的监控和保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再次,国际产品责任法鼓励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品质控制制度。

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不能只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应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品质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率,避免负责法律责任。

中国各个行业都面临品牌建设和维护的问题,通过借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经验,可以更好地加强产品品质控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国际产品责任法还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中采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技术。

这对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问题。

中国在制造业中存在着许多低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技术。

通过借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要求,中国企业可以转变思路,注重材料和技术的品质和安全性,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

总的来说,国际产品责任法为中国提供了一些启示和法律思考。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原则和规定,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产品责任法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和应用国际产品责任法时,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假设经防火加工即可防止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群众依赖生产者供给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展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盘旋局部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局部是椅子构造的必要局部,被告应在其危险局部装上保护装置,否那么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的辩护理由。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二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思考题: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有共通之处的。

但是,就法律性质来说,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是不同的。

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和更改;而产品法则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下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得比较早的,其它西方国家虽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但都不像美国那样发达,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不如美国那样严格。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已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问题,并拟订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现将美国以及欧洲共同体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与国际公约简要介绍如下: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第九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九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用于销售的
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 无形物及天然产品,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 途还是农业用途。
欧盟——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中国——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但 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属于产品范围。
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具有 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 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 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承担证明 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第九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欧盟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第五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 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 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 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2)时效 ①受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 投入市场之日起满10年。(除斥期间) ②诉讼时效3年 (3)赔偿额 没有统一规定,但对于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 赔偿额,不得少于统一规定的数额。
第四节: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第五节:我国产品责任法

日本消费者看电视,在电视上放了一盆 花,看了一半时,给花浇水,可想而知,电 视机发生爆炸,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而这 个用户居然向电视机制造商要求损害赔偿, 他说:“我买你电视机的时候,电视广告介 绍图片中电视机上放了一盆花,给我一个误 觉,以为电视机上可以放花,可以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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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 第三节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 欧盟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最重要的一部 立法是1985年7月25日通过的《关于对有缺 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下文简称《指 令》)。在这之前,欧洲各国基本上都没 有专门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它们主要是 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涉 及产品责任的案件。 • 《指令》要求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在1988年8 月1日之前颁布与其相符的产品责任法。

再 见!


• 《指令》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在欧盟内 生产的,或者被输入欧盟的对个人或者私 人财产造成损害赔偿的任何有缺陷的产品 。但是《指令》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的调 整合同或者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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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德国法 三、法国法 四、《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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