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范本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地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放炮、爆破、矿山环境监测等活动。
第三条地煤开采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 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和冒险行为;
2. 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技术培训;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和报告;
5. 安全设备和装备要按照规定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6. 遇到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章地煤开采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矿山开采区域;
2. 运输通道和运输设施;
3. 矿上的各个作业面;
4. 通风系统和瓦斯抽放设备;
5. 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
6. 爆破作业区域;
7. 地下巷道、井下设备和仓库等。
第三章地煤开采安全红线的确定和分类
第五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结合矿山特点、工作任务和技术要求进行界定。
第六条地煤开采安全红线根据危险程度和重要性划分为严格红线、一般红线和提示红线三个等级。
1. 严格红线:涉及到危险级别较高、潜在安全风险较大且后果严重的区域或活动,如深部开采作业面、瓦斯、煤尘等危险区域,严禁未经许可进入或进行任何活动。
2. 一般红线:涉及到危险程度较高、潜在安全风险一般且后果较严重的区域或活动,如井下临时通风系统、水文地质条件限制等,需要经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指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临时性规定。在煤矿生产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被制定出来。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2. 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
3.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一些安全生产指标,如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
4.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时,需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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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秩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类经济组织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守的安全底线,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负有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必须参考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矿井安全红线:指矿井下常规作业区域、运输通道、逃生通道等安全标准排布的界线。
二、煤矿设施安全红线:指煤矿井口、提升设备、矿山厂房等生产设施的周边范围,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人员防护安全红线:指煤矿内部人员的作业区域和行走区域,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为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采用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过程。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依法对煤矿安全红线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二、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方案,明确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警示标识,确保矿工能够清晰识别安全红线。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临时法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 煤矿安全设施:规定煤矿必须建设防尘、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 矿井通风: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持矿井内空气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煤矿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主体,提高事故处置效率。
5. 工人安全培训:要求煤矿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审核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达到标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的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了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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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工作,2023年,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以下是对这二十条红线的详细解读:
一、严禁超限生产。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矿井产能,合理设置矿井水平达标生产指标,严禁超过生产批复指标盲目增加产能。
二、严禁在禁采区和未批准区域采煤。煤矿必须严禁在规定的禁采区和未经批准的区域进行采煤,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安全。
三、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工作。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作业高度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作业,确保矿井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严禁生产动火工艺。煤矿必须严禁使用生产动火工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严禁超标准排放。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六、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煤矿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工作,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确保矿井设备和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八、严禁违法违规用工。煤矿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用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和谐稳定。
九、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开工。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确保合法开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矿井。
十、严禁违规用电。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电力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姚桥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姚桥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姚桥煤矿各工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严禁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进行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罪责追究,有效风险防
范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运营管理的过程控制,依据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关于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特别约定》、《安
全管理罚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凡违反本规定中岗位安全侵犯维舍拉河的,一律记个人严重“三违”
一次,罚款不低于300元(超过500元的,由矿职能部门和相关矿领
导共同研究决定),办“三违”学习班,同时安全账户、绩效工资和
安全效益奖按相关有关规定考核。有关处罚标准低于本惩罚规定的,
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矿。
一、专有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1.禁止空顶空帮作业;
2.严禁爬、蹬、跳舞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
3.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无牌上岗;
4.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5.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6.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
7.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是经过招投标审批,擅自简化或弱
化操作程序;
8.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努力学习考试的职工上
岗检修;
9.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
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冒险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防冲;
11.严禁行车时行人;
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傅先生有人;
13.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
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施、设备;
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
16.严禁蹬高整地不系安全带;
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红线”的划定
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
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
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
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
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
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
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 、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 分钟以上事故的
13 、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
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 、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 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I.总则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
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
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
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
地煤安全红线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
为确保企业的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维护员工和社会的权益,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明确地煤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红线,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以保障地煤开采作业安全稳定、环境友好。
二、定义和准则
2.1 安全红线
安全红线是指地煤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要求和环保准则。任何超过安全红线的行为和做法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2 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是指任何超过安全红线的行为和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进入作业场所; - 擅自更改作业方案或违反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 违规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 - 违反环保要求,擅自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 - 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标准
3.1 安全生产管理
地煤开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红线的实施和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地煤开采作业的安全管理; - 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确保各岗位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措施; -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和处置事故; - 加强对现场作业的监管和巡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消防设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3.2 环境保护管理
地煤开采过程中,企业应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相关环保要求和准则,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管理标准包括: - 严禁违规排放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 -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植被和地下水资源; - 定期进行
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明确安全严禁事项,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依据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关于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特别约定》和《安全罚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孔庄煤矿主要工种岗位安全红线(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凡违反本规定中岗位安全红线的,一律记个人严重“三违”一次,罚款不低于300元(超过500元的,由矿职能部门和相关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办“三违”学习班,同时安全账户、绩效工资和安全效益奖按相关规定考核。有关处罚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矿。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空顶空帮作业;
2.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
3.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
4.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5.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6.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
7.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
8.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9.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
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
11.严禁行车时行人;
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
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
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施、设备;
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
16.严禁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
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煤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对煤矿安全进行量化管理的指标,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应以矿山地质、矿井水文、通风条件、工艺设备、采掘方法、瓦斯防治和煤矿企业自身特征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矿井开采周期、矿井规模、地质条件、现有安全措施等多种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要求
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应包括煤矿开采、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矿工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安全。
第七条煤矿开采过程中,应确保采煤工作面顶板稳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轨道和矿车、皮带和输送机等运输设备的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条煤矿通风过程中,应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持矿井通风畅通,防止瓦斯积聚和事故发生。
第十条煤矿瓦斯防治过程中,应加强瓦斯抽放和瓦斯检测工作,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矿井开采、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红线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煤矿企业,要求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煤矿安全红线的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红线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查看红线制度的落地情况。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可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红线制度,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红线的保护责任。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强化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提高煤矿安全标准。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安全控制的最低限度,是防范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八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矿井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
(二)以制定煤矿生产安全规程和标准为基础,参考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经验;
(三)结合煤矿事故的隐患和危险源,确定煤矿安全红线的范围和朝内限度;
(四)与煤矿企业签订煤矿安全责任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设施:包括矿井、井下设施、井口设施、运输设施、通风系统等;
(二)作业区域:包括巷道、采掘和支护区域、通风区域、放炮区域等;
(三)设备设施:包括起重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探测仪器、灭火设备等;
(四)生产工艺:包括采煤工艺、支护工艺、运输工艺、通风工艺等;
(五)人员配备:包括煤矿职工的数量、专业素质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确保划定的安全红线符合科学、公正、合理、可操作的要求。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其中,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被视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底线,本文将对这十二条红线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得违规下井作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井安全标准,确保矿井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和作业流程等符合安全要求。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矿井或装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得违法违纪停产夺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停产或夺控,否则将导致矿井安全难以保障,产生严重后果。
三、不得擅自改变矿井经营方式。煤矿企业在改变矿井经营方式前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确保改变后的经营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滥用临时工。煤矿企业在临时工的使用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临时工,特别是在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五、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不得违规使用超限超载车辆,以防止车辆引发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六、不得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和矿工的安全。
七、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煤矿企业在作业现场不得违规使用禁用物品,以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对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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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