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制定校企合作规章制度
制定校企合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各项活动,旨在规范双方行为,提升合作效果。
第三条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应遵循公平、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共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学校和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合作机制,完善协作关系,提高双方的合作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合作内容第五条学校与企业可以在科研、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实习实践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六条双方应明确合作内容、目标、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的合作模式和合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合作项目评估机制,及时评估合作项目的进展和效果,保障合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实行合同管理,确保合作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合作方式第九条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共同攻关、合作实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条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实习基地建设,提供实践机会和培训资源,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十二条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立实习工作站、共建实验室等,促进双方人才交流和培养。
第四章合作机制第十三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校企合作事务,制定具体合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合作事宜,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合作方针和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合作保障第十七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合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第十八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合作风险,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和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追责处理,保护合作项目的合法权益。
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高人材培养质量,探索创新技能型人材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材培养平台,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校企合作是适应技工学校人材培养要求的一种办学模式,是技工类学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在校企合作中,技工学校是主动方,专业及专业教师是主体。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材培养平台,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材.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材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材培养、社会服务、人材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
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材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材培养的教学功能。
学校着力发挥人材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材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处,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学校校企合作规划;(二)起草和修改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三)对各系部带队教师和顶岗实习学生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材培养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系部反馈。
(四)催促和指导系部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五)建立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管理好重要的校企合作客户;(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等。
(七)组织市场调查,为人材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教务处主要职责:(一)制订学校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二)协助系部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材培养方案;(三)根据市场需要,促进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四)指导系部制订校外实训教学计划等。
(二)安排学校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开展双师教师队伍培训;(三)协调系部礼聘或者聘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
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系部主任或者书记为组长.系部主要职责:(一)按照系部和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三)搞好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建设,并催促实施;(四)制定系部校外顶岗实习工作方面的目标责任和考评机制等。
烟台理工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管理办法
烟台理工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与企业的合作切入点,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企资源互补,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作原则服务企业原则。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宗旨,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主动参与企业技术研发,积极为企业开展各类培训,提供企业需要的人才等,急企业之所急。
校企互利原则。
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学校得到企业人、财、物以及技术等支持,企业也将优先获得学校的优质资源和优秀学生。
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查考评。
校企互动原则。
切实落实“以教学为中心,以生产为重点”,以服务换服务,实现双方共赢。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工作步骤;2、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3、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二、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习处,其主要职责是:1、加强与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的联系,拓宽合作渠道及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开展“嵌入式”校企合作研究实践,建立生产性校内外实训基地;2、根据国家教育、科技、经济等发展规划和学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校企合作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协调、落实校企合作工作;3、负责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4、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协调学校各专业部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合作,签署项目合作、实训基地共建各类协议;5、定期组织校企合作研讨会,推进校企合作向纵身发展,争创省市乃至国家级校企合作示范学校;6、负责校外实训基地总体布局、筛选、建设和管理等工作;7、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评测和信息反馈,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做好校企合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促进与规范校企合作,优化校企合作水平、合作形式、合作环境,深化校企合作深度,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的界定与基本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二、校企合作内容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二)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联合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三)在学生就业创业、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四)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等合作;(五)合作制定职工培训方案,相互为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联合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六)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七)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开展教师培养与培训;(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三、校企合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务,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实施合规性审查,保卫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场所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设备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的资产进行账务监管。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管理办法(新)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和目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深化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我校校企合作管理,促进教学、科研共同提高,特制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开拓、创新、合作、共赢”,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机制。
(二)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校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三条目标与任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是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良好机制。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在生产研发、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条机构设置学校招就办负责学校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招就办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充分履行校企合作的职能。
(二)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生产性基地建设项目的调查与研究;(三)根据国家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我校的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专业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三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校企合作基本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 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五)由中心专业领导小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学校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学校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六)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待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五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教学需求及学生特点,安排生产岗位实习实训,丰富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实操水平和专业技能,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第六条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
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学生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校企深度融合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本着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校企合作的具体内涵表现为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学生课程实习、顶岗实习、高质量就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教师队伍和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教、学、研紧密结合的校企深度合作基地,搭建先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引进现代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管理经验,为学校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科研等方面能力水平。
第三条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1.组建产业学院。
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建产业学院。
产业学院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开展订单培养。
按照企业需求的人才数量和质量标准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该企业工作,实现培养、实训、就业一条龙。
3.共建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可由企业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建立〃教学型〃校内实训基地。
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和学校教学实际,在企业设立“产教型〃校外实习基地。
4•联合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和〃技师技能型〃兼职教师。
5.联合培训企业员工。
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派遣教师授课,企业提供教学场所,在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校企合作工作室管理规定
校企合作工作室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室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1、校企合作工作室接受学校的领导,组织开展校企合作相关工作。
2、工作室成员由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者以及学校的有关领导和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
每届任期三年。
3、工作室成员由15 名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行业涉及到的各个技术领域,并能熟悉和预见专业发展趋势。
4、工作室成员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人,秘书1 人,委员若干人。
工作室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
5、校企合作工作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二、主要内容1、人才培养模式调研、专业教学标准的修订、课程体系的优化、课程标准完善、教学模式的改革、教师的专业教学实践和技能的提升、教学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顶岗实习管理、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拓展。
2、校企合作服务功能的对外开放与拓展、校企合作能级的提升。
3、校企合作联席会议、恳谈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等相关会议。
三、工作制度1、校企合作工作室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 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也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2、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3、校企合作工作室负责学校校企合作的日常事务。
由秘书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4、校企合作工作室负责定期召开校企联席会议、校企恳谈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5、校企合作工作室负责与校企合作单位保持联系,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积极拓展新的合作单位2011年8 月修订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室”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体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特色,加强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加快专业建设,培养区域经济相适应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学校特设立校企合作工作室。
工学结合管理办法
工学结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大力推进工学结合运作模式,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和“顶岗实习”等模式,计网专业在教学活动中还可以探索其它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第三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
第四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实验实训中心在学校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校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教学单位联系合作单位。
学校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以及教学单位的主要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各专业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计划以及做好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费预算。
一般性项目经学校审批后各项目实施主体由各专业落实具体工作;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有专项经费支持,学校职能部门跟踪管理。
每学年度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实验实训中心。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
工学结合管理制度
工学结合管理制度工学结合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
做好工学结合工作也是建设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工学结合实践教学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学结合,主要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学生参加工学结合,须经过所在专业部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审定同意后办理完审批手续,由学校就业办公室与各专业部统一安排方可参加工学结合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条工学结合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工学结合工作由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主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程进行实施。
其工学结合的内容要求:专业对口、分项目实训,具备专业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工学结合学生的管理1、安排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由所在专业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
各专业部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参加工学结合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要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管理体系。
学校成立工学结合领导小组;各专业部成立工作项目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工学结合工作,要加强专业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工学结合实习情况,加强工学结合实习指导和管理,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学结合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建立学校、工学结合合作单位和学生之间的信息联系制度,定期进行沟通联系。
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前,各专业部、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一)各专业部职责1、各专业部应当加强工学结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管理制度,加强工学结合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明确对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认真进行考核。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目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
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校企合作中心规章制度
校企合作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校企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心的宗旨是贯彻学校的办学宗旨,推动产学研用结合,促进教学、科研和产业的有机结合,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中心坚持以服务学校和企业为宗旨,全面贯彻“查、扶、转、培”四位一体的校企合作方针,积极促进校企资源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搭建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平台,开展人才培训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推进校企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中心秉承“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务实创新”的合作原则,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和服务,维护校企合作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中心设立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中心主任由学校审议任命,任期5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中心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中心每年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学校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校企合作项目第九条中心依据学校和企业的需求,开展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项目,促进教学、科研和产业的深度融合。
第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确保合作过程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负责人、实施方案、预算安排和评估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档案,保存相关合作协议、实施方案、经费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反馈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的进展和效果。
第十四条对于取得明显成果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心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社会公众宣传,提升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人才培训第十五条中心依据企业需求,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能培训项目,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及动态调整机制
XX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规范校企合作的管理, 提高校企合作的成效, 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 与合作方在人才培养各环节或领域开展深层次合作, 全面推进工学结合, 实现校企深度融合, 以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原则。
坚持校企互惠原则, 确保校企双方互惠共赢;坚持校企互动原则, 确保双方共建共享, 共赢共进;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确保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考核评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部)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顶岗实习、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自上而下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办公室、系(部)校企合作机构、项目组四级管理机构, 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战略规划、项目审批, 组织研究和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其余联系系部校领导任成员。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设在教务科。
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对各系(部)的二级校企合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与考核, 协调处理校企合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校企合作工作情况, 定期组织校企合作论坛或校企联谊会。
(三)系(部)各专业系(部)设立“XX学校XX系或XX系XX专业校企合委员会”二级校企合作机构, 负责落实本系(部)校企合作战略规划, 结合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积极拓展校企合作项目;建立健全系(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加强合作项目管理;组织研究和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上的校企合作专题会议。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建设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建设管理办法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参与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与建设管理办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仅是有利于解决高职教育资源的措施,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实质性落实就业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体现了高职院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丰富人才培养模式内涵的重要手段,是办好高职的必由之路,也是构建工学结合、能力本位课程体系的根本保障。
高职院校要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要开发与建设工学结合的课程,就必需有企业的参与。
工学结合的课程建设既是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切入点,也是内涵建设的落脚点。
工学结合课程的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相应地,课程开发是高职课程建设的逻辑起点,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加强我院企业参与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与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思路与目标工学结合课程的开发要以质量工程建设为主线,以先进的课程开发理念为指导,以先进的课程开发方法为依托,制订一个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课程开发方案,在实践中修改、完善。
构建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的思路与形式,结合我州州情和我院多年的课程开发基础,确定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模式、步骤与具体要求。
工学结合课程建设是个系统工程。
在确立课程改革方案时,必须进行战略思考、战术研究,系统设计、重点建设,进而协调与课程开发相关的各项工作。
使开发的课程体现职业教育的特征,达到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五个目标:1.开发主体多元化。
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是职业教育,其培养目标为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具有明确的就业定位指向。
同时,高职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职教育必须随时做出应变。
因此,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课程开发应当由“教育专家主导”转变为由“社会需求主导”,其开发主体必须坚持多元化,即由行业、企业专家、学校教师和课程专家组成,在课程开发的不同环节中三部分人员的作用各有主次。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淮信院政字〔2011〕52号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文件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带动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院办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院各部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各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及二级学院等教学和科研类校企合作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院及院内各单位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第四条与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的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学院各部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符合学院实验、实训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和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与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紧密结合的教学、教研实践平台.第六条学院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
1。
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合作企业资质;科研产业处负责审议合作项目在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工作参与度;教务处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企业的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的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招生就业处负责对订单班、校企合作班等合作项目中关于学生就业岗位的专业对口性和就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审议与评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设备成本效益审查,审查资源占有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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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形成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各专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能力、推动我校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各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必须围绕提高本专业的办学水平并最终将学生培养成为符合企业需求的优秀人才为目标。
第四条在各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与形成。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各专业在招生就业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本专业组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
各专业组的老师,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结合”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本专业联系合作单位。
各专业组应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教师的主要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各专业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专业组领导要具体抓,成立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每一项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
一般性项目经专业组审批后,交由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落实具体工作。
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批后,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跟踪管理。
每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
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至招生就业办公室。
(二)根据本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产学合作工作。
(三)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制定适合专业课程特点的产学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深化改革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四)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本专业开展产学结合工作的校外支撑点。
每个专业应建立起不少于3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
(五)积极组织进行行业或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年进行调研不少于1次,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六)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
聘请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学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
(七)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践,积极参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
(八)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专业建设发展,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向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设立专业奖学奖教基金。
(九)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重点项目管理第七条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进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校对产学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
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组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各位教师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重点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校有关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招就办具体负责重点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终结清理等。
各专业组重点合作项目的开展应服从学校招就办的管理。
第十条重点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凡能持续稳定开展以下四项以上并通过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评选专家组通过的(其中:第二、五项为必备条件)合作项目均可确认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校级重点项目:(一)合作单位参与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3-5人经常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校内教学(讲座)每学年不少于200学时;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
(二)合作单位批量接受学生顶岗实训实习,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30以上;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
(三)合作单位接受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时间在30天人及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
(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州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
(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共建基地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
(六)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
(七)学校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200人·时以上。
(八)合作单位在学校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在2万元以上。
(九)合作单位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5万元以上。
(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
(十一)学校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5万元以上。
(十二)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
(十三)校企合作开展其它形式的项目,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项目中。
凡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校企合作成果显著,经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评选专家组一致同意,可直接认定为校企合作紧密型重点项目。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申报与审批(一)立项申报。
各专业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应根据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与项目前期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紧密合作要件的,由联系单位按《XXX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学校招就办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二)立项初审。
学校招就办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相关合作事项听取教务、督导、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
校企合作项目如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较大,应由学校招就办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四)立项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送交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二条经费资助。
经批准立项的合作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涉及范围大小、社会效益或影响等给予必要额度的经费支持与立项奖励。
第十三条项目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组织专人与企业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相关人员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一)合同基本内容1、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
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其他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三)合同审定和签订原则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合同(协议)文本由学校招就办组织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定,项目经由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四)与学校建立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一并交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合同统一约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过程管理(一)项目的启动。
项目通过审批后, 在招生就业办领导下承办该合作项目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应在一个月内启动有实质性内容和结果的项目。
(二)项目阶段目标效益考评。
承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的校企合作小组人员,每学期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上报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10日和6月20日前报学校分管副校长。
学校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和阶段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未达到基本要求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说明原因。
(三)项目的中期评估制度。
合同协议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协议。
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项目专项管理(一)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实训等设备清单。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收回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的仪器、实训等设备)。
(二)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教导处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
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它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与鉴定(一)项目结束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要求填写《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书》,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招生就业办公室。
(二)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紧密型合作项目进行验收。
同时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和紧密型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达到优秀等级的上报学校给予项目专项奖励。
第五章年度考核奖励第十七条各专业组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纳入各教师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是:(一)教师对产学合作教育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二)教师参与校企合作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情况;(三)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及其效果;(四)合作单位支持学校与实训基地建设程度;(五)校企合作技术开发与应用及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八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绩效奖励(一)学校对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