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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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制定和落实计量法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

计量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单位的规定:规定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明确不同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2. 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规定计量标准的建立、校准、鉴定和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检定和认证:规定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 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计量器具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定等事项的责任和义务。

6. 计量行政管理:规定计量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包括计量标志的使用、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等。

7.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违反计量法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维护计量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制定和实施计量法实施细则,可以使计量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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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
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
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计量
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
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
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
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1987年2月1日。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准确、可靠、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计量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完好性,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检验和校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实验室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并确保计量器具具备合格证书、计量标志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等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计量结果的认证第十一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计量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认证机构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可靠和规范。

第十四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结果的可追溯和备查。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故意篡改、伪造计量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计量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计量检定机构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检定实验室)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检定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机构。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结果的公证和认定。

第四章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第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认证工作,认证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监督工作,对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工作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计量检定实验室或者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两篇)

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两篇)

引言概述: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计量法在各个行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国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计量法要求。

正文内容:1.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1.1 数字化时代下计量法的重要作用在数字化时代,计量法的作用不仅限于传统的物理量测量,还涵盖了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电子测量、数据测量等。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1.2 引入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1.3 保障公众利益的要求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2.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1 计量法的适用范围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工业生产、贸易、环境保护、能源等。

2.2 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方法和规范,以确保计量结果的统一和准确。

2.3 计量器具的管理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强制性的检定和检验程序,以及追溯性和纠偏性要求的引入。

2.4 计量认证和检定机构的监管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量认证和检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地位,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5 新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应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促进新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包括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以提高计量的效率和精确度。

3.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实施计划和措施3.1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为行业和企业提供过渡期以适应新的要求。

3.2 培训和教育措施为了帮助行业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计量人员的专业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是为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适用于所有计量活动和计量机构。

2. 计量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

3. 计量工作的质量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控制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计量标准1. 计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具备法定的计量能力和资质。

2. 计量标准的选择应根据被测量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度的长期维持。

三、计量器具1. 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规格,并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器具类别和等级。

2. 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合法的检定和核准程序,并得到相应的计量合格证书。

3. 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采购、使用、检定和校准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和管理措施。

四、计量程序1. 计量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计量程序进行,包括测量,检定,校准,认证和检验等环节。

2. 计量程序的执行必须符合计量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程序的记录必须详细、真实和准确,确保计量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五、质量控制1. 计量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管理控制和工作流程等方面。

2. 质量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控制措施,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授权等方面。

3. 质量控制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监督检查1. 计量工作必须接受国家计量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监督检查的结果必须及时、准确地通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法律责任1.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2. 对于计量工作中的错误和瑕疵,必须及时纠正和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行为,保护计量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计量行为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可追溯和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计量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每一计量单位都应当有一个符号或名称来代表它。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四条计量单位的设置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和我国实际情况,确保计量单位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便利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第五条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和国家的计量技术规范,具备计量特性,能够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许可或者备案。

第四章计量检定第七条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核准和检定合格等活动,以确保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可以在计量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计量检定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保证计量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计量认证第九条计量认证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机构对计量能力进行的评定和认定活动。

第十条通过计量认证的计量机构才能够提供有关计量方面的证书和服务。

附件:1.计量单位国际计量单位制(简称国际单位制)2.计量技术规范3.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计量行为和计量活动。

2.计量单位:指用于计量的标准,是计量的基本要素之一,能够量度世界上各种物质和现象,并可对其进行互相比较和变换。

3.计量器具:指用于测量物理量的工具、装置或仪器,根据计量原理和方法,将被测量的物理量转变为容易测量的形式。

【文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行为的管理,促进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维护计量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量法》,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活动,包括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器使用、计量器具类别管理等。

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所需的技术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制定。

第四条计量法依法设立计量标准和计量单位,执行十进制计量制度。

计量国际单位制的单位,在计量工作中为法定单位。

第五条计量法所指的计量器具是指供计量用的仪器、器具、设备以及特定计量系统。

第六条计量法所指的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单位、基本计量标准的器具或仪器。

计量标准器的制造、检定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计量法所指的计量认证是指对执行计量活动的实体,或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校准和检验的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认可。

第八条计量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具备计量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九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计量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应当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进行处理,禁止私自乱丢或销毁计量器具。

第三章计量标准器使用第十四条计量标准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标准器进行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要求进行校准、检定,确保其准确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计量标准器处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计量标准器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指在计量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以下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
1. 计量单位:规定了计量中使用的单位及其定义,例如长度、质量、时间等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2. 计量器具: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种类、规格和精度要求,以及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检定等要求。

3. 计量标准: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建立、修订和使用等要求。

4. 计量检定:规定了计量检定的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计量检定结果的认可和审定。

5. 计量认证: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认证结果的公告和管理。

6. 计量检验:规定了计量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和管理。

7. 计量监督:规定了计量监督的机构和职责,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和方式。

8. 计量管理:规定了计量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计量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落实。

9. 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了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

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旨在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相对统一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

章节一:总则第二条:计量是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活动,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进行的计量活动。

第四条: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准确、可靠、安全的原则,依法进行。

章节二:计量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计量单位是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基本单位。

第六条:计量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际计量组织确定的国际计量单位制。

第七条:国家对计量单位的确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统一和规范。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换或者刻意混淆。

章节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计量器具是进行计量活动所使用的装置或者设备,包括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采购、维护、校准、检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修理、调试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章节四: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第十三条:计量标准是进行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依据,包括单位制、基准物、计量方法等。

第十四条:国家对计量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的保存和维护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保证计量标准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的溯源应当依赖于国家标准委员会或者授权的技术机构,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审查性。

章节五: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第十七条:计量结果是计量活动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被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大小和特性。

第十八条:计量结果的表示应当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混淆、误导性的表示方法。

第十九条:计量结果的传递应当采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接口,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免费下载】计量法实施细则

【免费下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

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

但是《计量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二)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计量法实施细则1、计量基准的使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国家对计量基准的使用管理有何要求?答: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3、国家计量基准由国务院那个部门组织建立?其原则是什么?答:国务院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

其原则是: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臵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4、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6、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指根据计量法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目的是确保计量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计量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单位的确定:明确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定义和换算关系,确保计量结果的统一和互通。

2.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规定建立计量标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并制定计量标准的管理规范。

3. 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验证程序,确保计量器具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并组织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验证。

4. 计量检定和认证:规定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证明性,并组织计量检定和认证的工作。

5. 计量结果的报告和使用:规定计量结果的报告方式和内容,提供计量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并指导计量结果的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

6. 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明确对于违反计量法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保证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计量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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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法是我国对计量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量法律制度体系,2023年将实施计量法新的细则,以适应和引领计量工作的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的____字详细介绍:一、总则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以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为核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的总体要求,提出了计量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其中,计量管理应坚持科学性、公平公正、法治化原则,保障计量结果真实可靠。

计量行为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虚假计量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计量标准新的细则对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范计量标准的制定流程和程序,确保计量标准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明确计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方法,保障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和互认性。

同时,加强计量标准的更新和动态调整,适应新兴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需求。

三、计量机构新的细则对计量机构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明确计量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合理布局计量机构资源。

加强对计量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计量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加强计量机构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计量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四、计量检定新的细则将计量检定的要求进一步提升。

明确计量检定的认证程序和要求,确保计量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计量检定的监督和评估,建立计量检定结果的追溯和溯源体系。

强化计量检定的技术支撑,提高计量检定的能力和水平。

五、计量认证新的细则对计量认证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明确计量认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计量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强化对计量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计量认证机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促进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融合,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六、计量监督新的细则加强了对计量监督的要求。

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的机制和体系,确保计量结果的真实可靠。

加强计量监督的能力建设,提高计量监督的科技含量和风险防控能力。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首先,该条规定了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和标准,确保计量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意味着使用计量器具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操作和
维护,保证计量结果的正确性。

其次,该条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责任。

依照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
器具的管理责任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负责人除了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必须定
期检查和维护计量器具,确保其性能和功能正常。

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计量器具的使用限制和保护措施。

根据该条
的规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应当符合其所适用的计量类别和范围,并严禁超
限使用。

同时,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计量
器具的损坏和滥用。

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了计量器具的验收、检定和检验要求。

依照条
文规定,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合格的验收、检定和检验后才能使用。

这包括
计量器具的出厂检验、使用前检定和定期检验等环节,以确保计量器具的
准确度和合法性。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四十六条是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
具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条款。

该条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责任、使用限制和
保护措施等要求,为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此条的要求,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提
高计量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计量工作的有效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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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沿河至榕江高速公路沿河至德江段工程量清单计量实施细则
中交一公局贵州沿德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
工程量清单计量实施细则
一、工程量清单计量的依据
1、合同文件;
2、技术规范;
3、交通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4、图纸;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7、计量支付的有关规定等;
8、项目公司编制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作为施工图及各标段总费用控制的依据;
2、是批复工程变更和确认不确定工程量的依据;
3、是建立工程计量台帐的依据。

三、工程量清单计量的要求
1、工程量清单的计量按以下标准进行,工程量小于或等于图纸设计工程量(计算性错误除外)
2、工程量清单按计量原则细化到每个计量单元;
3、计量应建立台帐,全线工程量计量要统一;
4、在计量过程中要严格套用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得私自增减改细目编号;
5、如有需要计算的工程量或为设计图纸勘误而计算,各合同段计算方法应统一,此事由总监办组织。

四、图纸存在问题的处理
1、承包人在计量工程量过程中,不要单纯的抄录图纸中的数量,要核实到(如钢筋的长度、根数、单位重等);
2、如发现图纸中有数量错误,承包人可重新计算正确的工程数量,找相关人员及设计代表确认。

五、工程量清单计量时注意的问题
1、为了便于与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对比,在计量200章路基工程时,各合同的主线、互通区、服务区的所有工程量分开统计计量。

工程量清单计量实施细则
六、第200章 路基工程量计量有关注意事项
1、关于路基工程量计量按如下要求进行:
路基清理工程、填挖方、强夯、高填陡坡处理等按分部分项划分,以每一段为一单元;台背填土及锥溜坡填土以每一构造物或每一处挡墙为一单元;改河改路改渠以每处为一单元;挡墙、路肩、护肩以每处为一单元;河道防护、柔性防护以每处为一单元;防撞墩以每桥为一单元。

2、路基工程量计量时,注意台背填土与路基的接点桩号。

3、基础挖方的费用含在相关子目中,不单独计量支付;挡墙基础与挡墙身采用同一单价;墙背回填按路基填方计量。

4、路基排水沟、边沟、截水沟的挖方列入路基挖方中,砂砾垫层、定位钢筋含在相关费用中,不另行计量。

5、防护工程所有垫层、整修坡面、回填土、U型钉等,不另行计量。

七、400章 桥梁工程量计量有关注意事项
1、扩大基础垫层的工程量不单独计量。

2、钢筋笼的“耳朵筋”为定位钢筋,不单独计量,工程量不能列入,桩长为桩底高程至承台底或系梁底,而不是到系梁顶,桩长可采用图纸中给定的平均桩长;也可以承包人根据标高计算,但其必须附上桩长及钢筋的计算过程表,钢筋计算方法要与设计代表沟通,全线统一。

3、DX桩专项施工费计算时按总额不变平均到每根桩。

4、承台中的承台垫层不单独计量,承包人在审核图纸时要注意区分垫层和基础换填的区别。

5、关于梁板的计算:
a.梁板预埋钢板的工程量不单独计量,空心板的封头混凝土作为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

b.计算钢铰线的工程量时要扣除工作长度,在计算梁的工程量时要设附表,分别列出各部位的工程量,波纹管的定位钢筋不单独支付,此部分工程量不能列入。

6、现浇整体化混凝土的工程量包括现浇横隔板、端横梁、湿接头、桥面板、牛腿等。

7、护栏的护栏扶手、扶手托架、连接钢板等所有相关作业均已包含在钢筋混凝土护栏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8、桥梁锥坡、溜坡等砌体的垫铺材料(如砂砾垫层等)做为砌体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锥坡及溜坡填土的工程量在200章中计量。

工程量清单计量实施细则
9、为了保证全线计算及计量支付的统一性,施工单位在进行桥梁工程量计量时对桩基、地系梁、墩柱、梁板的工程量计算时按后附表格进行。

八、500章 隧道工程工程量计量有关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首先统计隧道支护的标准数据,并填入《隧道标准数据表》,驻地办及总监办对各标段的标准数据进行对比,各围岩级别开挖及支护型式的数据全线应统一。

2、注意与路基挖方的分界线,土石的工程量以图纸设计为准。

工程量=洞门挖方+明洞挖方。

3、边沟、截水沟的开挖和砂砾垫层不单独计量,工程量不能列入。

4、因开挖方式发生的临时支护不予计量支付;格栅及钢拱架连接钢筋含在相关的费用中,不单独计量;
5、注意与管棚交叉部分的工程量不可能发生的,所以承包人申报时不予计量。

6、洞身开挖的工程量=设计内轮廓线。

7、喷射砼及衬砌因超挖造成的回填量不予计量。

8、钢筋工程量=传力杆+拉杆+连接钢筋+补强钢筋+支架钢筋,因接缝(如施工缝等)面增加的材料不予计量。

9、横洞口与主洞交叉处的门架I18工字钢为临时性工程,工程量不列入。

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指导书
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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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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