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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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对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思考
环, 相互制约 , 动 弹不 得 。殊 不 知 这 只 是 一 时 的 鼠 目寸 光 ,
违 法 原 则 是 指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 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 益损 害的,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即 以 行 为 违 法 为 归 责 的标 准 , 而不问有无过错 , 因此 它 是 一 种 客 观 归 责 。违 法 原 则 的 优 点 在 于 : 第一 , 它与 法治原则 、 依 法 行政等 原则相一致 , 与宪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相 协 调 , 在 法律概念上具有较好 的承接 性 ; 第二, 违 法原则 简单 明了 , 易 于接 受 , 可操作性强 ; 第三 , 它是一种客观归责 , 避 免 了主 观 方 面 认 定 的 困难 , 有 利 于 保 护 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第 四, 有 利 于 防止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萎 缩 , 使 他们 消除动辄得 咎 的 畏惧心理 , 积极行使职权 。 虽 然违 法性 归 责 原则 具 有 上述 优点 , 但在 1 9 9 4年 颁 布
的程序 。
法, 而 是 不 敢 确认 违 法 , 因为一些人事任命 、 工资奖金 、 官 职 升 迁 等 挡 在 了前 面 。第 三 , 违 法 原 则 要 求 证 明行 为 的违 法 性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主要 使 用 的 是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因此 行 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 ,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为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又 作 为 被 告 的情 况 下 , 要求 他如 实举 证也 是存 在一 定难 度 的。
张 斌 张 传 忠
4 3 8 0 0 0 )
( 黄 冈师范 学 院政 法学 院 ,湖北 黄 冈

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新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比较

偿 责任 问题上 , 一致认为就是结果归 责。这就是我们的立法
规 定 和 现 状 。”1 [ 3
19 9 4年《 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 2条规定 : 国家 ( 第 “ 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 里, 这 在行使职权 的前面使用 了“ 违法 ” 的限制 词, 即是说 , 只有违法造成损害 的才赔偿 , 如果不违法 , 即使 造

对于旧法 已经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 , 学界在理解与适用 上仍有不同观点。代表性观点认为 , 旧法规定 的刑事赔偿 在 范围上 , 不完全是采取的违法归责原 则。旧法第 1 、 1 5条 第 6 条规 定 , 国家要对刑事诉讼 中的错误 拘留 、 错误逮捕 、 错误判 决 承担赔偿责任 。 注意这里法条 中的 ‘ “ 错误 ’ 二字 , 用违法来 确定错误恐怕是不大可能。 这里 的错误就包括 了司法机关实 施 逮捕 、 留时符合法定 条件 和程 序 , 拘 但事后 证明被捕 人是 无辜或无罪的 。这种 国家承担责任 的根据就不是违法原则 , 而是结果归责。 1 以“ ”] 2 所 总的结论 就是 :国家赔偿法 》 《 规定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 对于 旧法确定 的违法责任原则 , 即因 为违法责任原则 只要“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 即可成立 国家
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 错, 这种思想是正确 的 , 也是符 合《 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 , 但是
提法不准确 。 违法并不是确定归责原则 的根据 。 一方面, 任何


要 : 2 1 4月 2 在 00年 9日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 法的决定 中, 对该 法的归责原则进行 了调整。原来确定的单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

★★★变化三、“躲猫猫死” 以后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案例】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
2天后,村民李春兴因故意杀人被抓,之后被判处死刑。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李春兴无罪释放。
被错误羁押915天的李春兴提出国家赔偿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新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解读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浅析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重构

浅析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及重构
归责原则 的立法建议 。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 归责原 则; 重构
中图分类号 :D 2 . 1 9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0 6 2 1 ) 1 0 7 一 O ) 0 8 3 0 (0 O 0 - 0 1 (5
国家赔 偿 的归责 原则 是指 国家 承担赔 偿 责任 的 依 据和标 准 , 是 国家进 行赔 偿 的前提 和基 础 , 也 它决 定着 国家赔偿 的范 围 , 直接影 响着 国家赔 偿 的构成要 件、 程序 以及举证责 任的承担 。同时 , 是国家赔偿法 也 修改 和完 善 的突破 口, 因此 , 备受 法学界 和 司法界 的
和过错原则 。以瑞 士 、 奥地利 等 国为代 表 的是 违法归
我 国 19 9 5年颁 布的 国家赔 偿法 与其他 国家颁 布 的时间相对较 晚 , 我国是可 以借鉴其他 国家赔偿 归责 原则 的 , 在众 多 的归责原 则 中 , 所 以选择 了违法 归 之 责原则是有其 理 由的 :
第一 , 用违法 归责原则使 认定标 准客观化 和简 采 单 明确 违 法归 责原 则 以职务违 法行 为 为归责 的根本标
责原则 , 以法 国为代 表 的 以公 务过 错原 则 为主 、 过 无
错原 则为辅 的归责原 则和 以英 、 美等 国为代表 主观过 错 的归责原则共 同构成 了过错归责原则体 系。 我 国法 学界在 国家赔 偿法颁 布之前 , 出了十几 提 种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的立 法建议 ,9 4年我 国颁 布 了 19 国家赔偿法 ,正式建立 了我 国国家赔偿制 度体 系 , 最
度 的最终价值 目标 。 也有学者认为 :违法归责原则定 “
准, 实现 了认 定标 准 的客 观化 , 免 了过Fra bibliotek 原则 在主 避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探析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探析
体现 了公平 原 则 , 是社 会 救济 的一个 方面 。 也
他 组织 的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 的 , 害人 有 依照 本法 取得 国 家赔偿 受
的 权利 。” 条 已经 明确 规 定 了我 国 国家 赔 偿法 以违法 责任 为归 这
质 原则 ,这在 学界 己无 太大 争议 。违 法 归责 原 则虽 然使 赔偿 问题

当一个 人 的合法 权利 受 到损 害 时就会 产 生损 失 的负 担 问题 。 国家 赔偿法 规定 了赔 偿责 任 的归 责原 则 ,即只 有 符合此 原 则 的情 形下才 发生 国家 赔偿 问题 。 据现 行法 《 根 国家 赔偿 法》 2条 的规 第 定 : 国家机 关 与 国家 机关 人 员违 法行 使职 权 侵犯 公 民、法 人和其 ”
性质 的赔偿 责 任 。这 种 区分 仅是承 担责 任形 式上 的 区分 ,并不 是 应 当承 担责 任 的根 据 。
四、 论 结 通 过上 述分 析 ,我 们看 到 国家赔 偿法 的本质 就 是恢 复受 害 者 的损失 , 持社 会稳 定 发展 。基 于国家 赔偿 法 的本质 , 保 笔者 认 为 结 果 责任原 则 是 国家 赔偿 法归 责 原则 的理想选 择 。所 谓结果 归 责就 是 指国家 职权 行 为 的相 对人 在 无过错 的情 形下 ,只要 遭受 到损 失 就应 当 由相应 的国家 机 关赔 偿 , 护相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结果 责 保 任原 则从 保护 人权 的角 度 出发 , 更加 符合 国家赔 偿法 的本 质 , 并且 该原 则是 一个 包 容性 很 强的 归责标 准 ,其不 仅可 以解 决迹 法行 为 情 形 下的 国家 赔偿 问题 , 可 以解决合法 职权 行 为情形 下 , 还 受害 人 无过错 的 责任 承 担 问题 ,以及 国家 工作 人员行 使 自由裁量权 的 情 形下 , 在合 法 的范 围和 形 式 内, 对相 对人 造成 的侵 害 问题 。 有 些 学者 认 为选择 结 果责 任原 则是 历史 的退 步 ,从产 生国 家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

浅析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则的变化[摘要]2010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的改变是可喜的成绩,但我们在曾经的国家赔偿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本内容,现在只是在总则中的确认。

[关键词]国家赔偿;修改;违法原则;结果原则一、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后的基本原则变化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存在于总则的规定奠定了违法责任原则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学界的指导性地位,也让违法责任原则成为国家赔偿法中一个共识性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在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法中,违法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平行的一种归责原则。

因此,有学者就拿违法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他们认为,对于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即因为违法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即可成立国家赔偿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归责原则的界定就被定位在违法责任原则上。

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全。

因为在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过错的理解存在偏差,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过错往往可以归为违法(即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的一类。

所以这个违法是广义的违法。

综上可知,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归责原则的定位始终是违法归责原则。

2010年、2012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原有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被广大学者们认为是“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21 0 0年第 2期 (第1 2卷第 2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a fLa nn miit t nColg o m lo io ig Ad nsr i l e a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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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家赔偿 法》 国 的归 责 原 则
郑 宏敏
( 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 , 海南省 海 口 5 10 7 10)
[ 摘 要] 我 国现 行 的 国家 赔偿 法 曾被 讥 为“ 家 不赔 法 ” 充 分 反 映 了该 法在 实施 中的 困境 。 其 中 , 法规 则原 则 难 辞 其 国 , 违 咎 。 其 不但 有 违 宪之 嫌 , 而且 导致 赔 偿 范 围 过 窄 , 不符 合 国 际 立 法例 。 目前 , 国 立 法机 关 正 在 对 国 家赔 偿 法 进 行 修 改 , 也 我 如 何确立新 的归责原则 , 了争议 的焦点和修 改的着力点。借鉴 国外的 多元的归责体 系, 以尝试 建立 以违法 归责原则和过错 成 可 归责原则为一般的 归责原则 , 其适 用于一般 的 国家侵 权行为领 域 ; 同时, 对特殊 的 国家侵 权行 为适 用无过错 归责原则 、 果 针 结 归责原则等辅助 归责原则 , 而建立起 对不 同的 国家职权行为 以及 不 同领域 适 用不 同的 归责原则 的一个 多元 化的归责体 系, 从 努 力做 到 保 护 受 害人 合 法 权 益 与 国 家赔 偿 责任 的协 调 统 一 。 [ 键词】 关 国家 赔偿 ; 法 归责 原 则 ; 责 体 系 违 归 [ 中图分类号]D 2 F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5 (0 0 0 0 8- 0 3 2 1 ) 2 - l_ 3 _0 我 国现 行 国 家 赔 偿 法 实 施 已 经 有 十 多 年 。 该 法 在 保 护 难 , 增强 其可操作 性等方面都起 到 了一定 的积极作用 。违法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督促 国家机关 依法 行政 方面 , 发挥 原则 的适用依据 主要体 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了较大 的积极作用 , 但实施效果距立法 宗 旨和 民众的期望仍 第一 , 违法归责原则 以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 人员执行 职务 相差甚远 , 其在实践 中的缺陷甚 至使该 法被讥 为 “ 国家不赔 的合法与否 作为 是 否承 担 国家 赔偿 责 任 的标 准, 与依法 治 法” 。该法 的主要缺陷 , 是现行 国家赔偿 法第 2条第 1款 国、 就 依法行政 原则 强调 的职 权法 定 、 依程 序行政 等要求相 一 规 定 的违 法 归 责 原 则 。该 原 则 是 与 立 法 时 的 法 制 环 境 栩 适 致 , 与行政诉讼 法确定 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查原则相统一。 应 的, 已经无法适应 日益复杂的 国家侵权现实 。 但 第二 , 违法归 责原则 是 客观 的归责 原则 , 避免 了过错 责 口前 , 同 立 法 机 笑 在 对 尉 家 赔 偿 法 进 行 修 改 , 何 任 原 则 在 主 观 认 定 方 面 的 困 难 , 于 受 害 人 取 得 同 家 赔 偿 。 我 如 便 确立新的归责原则 , 成丫争议的焦点和修改 的着力点 。笔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 , 只看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的行 为客观 者不揣浅陋 , 从现行 闻家赔偿 法对 归责 原则 的规定 人手 , 分 上 是 否 违 法 而 不 问 其 主 观 上 是 否有 过 错 , 害 人 无 须 证 明行 受 析其存在的不 足, 并建议 借鉴 国外 的多元 的归 责体 系 , 以 为 人 的 主 观 状 态 , 可 即可 以要 求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从 而 避 免 尝试建立 以违法归 责原则 和过错 归责 原则 为一般 的归 责原 了确立主观过错 和客观违法 的双重 责任标准 , 有利于 明确责 则, 其适用于一般 的国家侵权行 为领域 ; 同时 , 针对特殊 的 国 任主体。 家侵权行 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原则将 国家赔偿与 国家补偿严格 区分开 原则 , 从而建立起对 同的国家 职权 行为 以及 不 同领域适 用 来。违法归 责原则 以行 为 主体执 行职 务 的违 法作 为承担赔 不同的归 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 系 , 力做到保护 受 偿 责任 的前 提 , 努 排除 .对其合法 行为造成 的损 害给予赔偿的 r 害人合法权益与同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 可能性 , 则有效地 区分 了国家赔偿 责任与 国家补偿 责任 。 现 行 国 家赔 偿 法对 归责 原 则 的 规 定 由此可 见 , 规定一元 的违法 归责原则结合 了我国当时的 国家赔偿 的归 责原则是指 国家 机关及 其工作 人员 因行 具体 困情 ,在我 国当时的 国情 下一定 程度 上有利 于 国家赔 使职权侵犯公民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的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的 , 偿制度及司法实 践 的发展 。但 由于历史 条件 的限制和 有些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 的制定缺乏 前瞻性 , 国家赔 偿法 的赔偿 范 围很窄 , 赔偿 根 据 我 国 国 家赔 偿 法 第 2条 第 1款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和 标 准 较 低 , 偿 程 序 不 尽 合 理 , 偿 数 额 较 少 等 问 题 , 在 运 “ 赔 赔 也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行 过 程 中逐 渐 暴 露 。 法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 , 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 从一组数据 中可窥 一斑 : 19 从 9 7年 到 2 0 0 7年 ,I国法 【 1 权利 ” 。由此 , 国现行 国家赔偿 法 的归责 原则采 用单 一 的 院系统一共受理 了 2 5万多件 国家赔偿案件 , 我 . 决定给予赔偿 违 法 原 则 , 只 有 或 只 要 国 家 机 关 的 职 权 行 为 违 法 侵 害 公 的案件有 80 即 5 0多件 ; 各级 检察 院总 共受 理 了 1 7万多件案 . 民 、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就 应 当 赔 件 , 法 造 决定给予赔偿 的 5 0 7 0多件。给 予赔偿 的案件仅 受理 偿 。因此 , 家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行 为 只 有 构 成 违 法 案 件 的 一半 还 不 到 。 ‘ 国 国家 赔 偿 案 件 平 均 到 每 省 每 年 不 足 侵权的 , 才承担赔偿 责任 ; 如果该行为并 不违法 , 即使 给他 人 2 0件 , 在我们这样拥有 1 人 口的大 国 , 3亿 这很 不 _ 常, 明 - F 说 合法权益造成 了损害 , 也不 由国家负责赔 偿责任。 全国有不少冤假 错案没有通过 国家赔偿 法来解决 。 ” 我闲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 , 国家赔偿 法立法之 开 所 在 寸 国家赔偿 法采用 违法 归责原 则是 造成这一 现象的重要 处的法制 环境下 , 结合 当时的具 体 国情 , 采用 违法 归责原 则 原 因之一 , 违法归责原则会造 成侧 重于对 国家机关行为 的法 在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减少 责任认定 的困 律评价上 , 而忽视 了对公 民 、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是否受 到损失

论新国家赔偿法的嬗变

论新国家赔偿法的嬗变
大进 步 。 可 以说 , 改 后 的 国家 赔 偿 法 实 现 了从 违 法 归 责 原 修
第 …, 取消 了国家赔偿 的确认 程序 , 畅通 了国家赔 偿请 旧的国家赔偿 法规定 , 赔偿请求 人要求 刑事赔 偿 , 当 虚
求 渠 道
则向结果归责原则的转变。 违法归 责原 则是指 国家只对违法行 使职权的行 为才承 担赔偿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导致赔偿 范围过于狭窄 , 将行政
行使职权 时多一 份谨慎 , 很好的实现 了公权 力与私权益的平
衡。
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 , 可以向其上 一级机 关 申请 复 议; 如果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启 动 丁 《 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中
赔 偿 的 程序 等 等 问 题 。 《 家 赔 偿 法 》 2条 第 1款 规 定 : 国 第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行 使职权 , 本法规定 的侵 有 犯公 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 益的情形 , 造成损害 的, 受害
整 个 赔 偿 立 法 的基 石 , 用 哪 种 原 则 直 接 影 响 赔 偿 的 范 围 、 采
用。但是 , 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 暴漏出来的“ 赔偿 门槛高 、 赔
偿 程序 难 、 偿 标 准 低 、 偿 范 围 窄 ” 问 题 , 重 制 约 瞢该 赔 赔 等 严
法的社会效用。为此 ,0 8年 I , 20 O月 在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 中的确认程序 . 明确规定赔偿 请求人应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请求 , 义务机关应 当在 2个月 内作 出 决定 , 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 出赔偿决定或 者晴 求人对作 如
否存在故意或过 失。结 果归 责原则 一方面强 化了 对赔 偿请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新国家赔偿法的五大亮点[修订]

新国家赔偿法的五大亮点[修订]

新国家赔偿法的五大亮点[修订] 新国家赔偿法的五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修改决定共27个条文~对原国家赔偿法的35个条文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突出体现在: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求偿渠道、完善了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

为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本文试就上述有关问题作一阐述。

扩大赔偿范围一是通过对取消确认前置的修改~确定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将申请赔偿必须具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自己的职务行为违法的客观条件~变成赔偿请求人在一定条件下认为侵权机关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并造成损害即可请求赔偿的主观条件~扩大了司法管辖的侵权行为范围。

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删除了“依法确认”四字~通过取消确认前置程序~搬走了请求赔偿的“拦路虎”~改变了申请赔偿的“游戏规则”~从而扩大了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二是通过对归责原则的修改~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修改为“违法归责、结果归责、过错归责”等多元归责体系~扩大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比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删除“违法”二字~结合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情况~今后即要适用结果归责。

改变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贯彻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纠正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不赔”的错误认识~消除了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否赔偿的争论~实际上扩大了请求赔偿的范围。

三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范围的修改~明确部分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形式进行修正~将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规范为“征收、征用财产”~从而扩大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以《国家赔偿法》理论为指导,概括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即违法原则)及其确立依据,然后分析了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区别、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制度体系不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违法原则【正文】:《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述(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一般性问题1、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石。

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归责原则起初是在民法理论领域中广泛使用。

“归责”是指行为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依据行使侵权行为人、物件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拉伦茨指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再完善摘要: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

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决定中,对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改进。

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这可以说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必将对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这次修改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亦有值得我们反思之点,思之以图能够实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再完善。

本文通过对各国归责原则进行比较,从而择其优者以为我所用。

关键词:违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2010年4月29日,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一个难产儿终于从母体中脱出,呱呱坠地。

此消息一经传播,就引起了学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共鸣,并对此寄予厚望。

这次修改使我国原来的违法归责原则改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顺应了我国国家赔偿的发展潮流,顺应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呼声。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功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国家对其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所依据的标准。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功能表现在:(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法价值取向的体现。

(2)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居于基石地位,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核心。

(3)采用哪种归责原则会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程序等多方面问题。

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的归责原则在欧美国家,各国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可谓是大相径庭,各有千秋,相差甚大。

大体有以下几种:(1)以公务理论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2)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并行的归责体系。

(3)违法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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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 ,无论是 国家赔偿还是 民事赔偿 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 第 2条的规定来看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 责任原则 , 这是符合 国家赔偿 法的发展趋势的 。
张。从各种主张来看 , 对于 国家赔偿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问题 ,
学界在立法当初已经考虑得 比较全面了 ,能想到 的规则原则
问题上 , 一致认为就是结果 归责 。这就是我们的立法规定和
现 状 。 ”] I 【
19 9 4年《 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旧法) 2条规定 : 国家 f 第 “ 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 得国家
赔偿 的权利 。” 里 , 这 在行使 职权 的前面使用了“ 违法” 的限制 词, 即是说 , 只有违法造成损 害的才赔偿 , 如果不违法 , 即使造
21 00年第 2 期 3

经济研究导刊
E CONO C R EARC GUI MI ES H DE
No23. . 201 0
总第 9 期 7
S ra .7 e ilNo9
新 旧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 比较
陈 露
( 哈尔滨学院 政法学院 , 哈尔滨 10 8 ) 5 0 6
----— —
2 8 -— 2 - - —
二 、0 0年 国家赔 偿 法修 改后 确定 的 归责 原则 21
2 1 年 4月 2 00 9日,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四次会
2司法赔偿领域 .
行使 侦查 、 检察 、 审判 职权的机关 以及看守所 、 监狱管理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违反刑 事诉讼法 的规
对 于旧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 ,本文认为仍然是采取 的违
法归责原则。旧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 的条文——第 2 条是该
上仍有不 同观点 。 代表性观点认为 , 旧法规定的刑事赔偿 范 在
围上 , 不完全是采取的违法归责原则 。旧法第 1 、 l 条 5条 第 6 规定 , 国家要对刑 事诉 讼中的错误拘 留 、 错误逮捕 、 错误判决 承担赔偿责任 。“ 注意这里法条中的 ‘ 错误 ’ 二字 , 用违法来确 定错误恐怕是不大可能的。这里 的错误就包 括了司法机关实 施逮捕 、 拘留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 但事后 证明被捕人是无 辜或无罪 的。 这种 国家承担责任的根据就不是违法原则 , 而是
还有一种观点认 为, 对于旧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 , 即因 为违法责任原则只要 “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 害” 即可成立 国家 赔偿责任 ,而不论 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主观上是 否存在过
错, 这种思想是正确的 , 是符合 《 也 国家赔偿法 》 规定的 , 但是 提法不准确。 违法并不是确定归责原则的根据 。 一方面, 任何
基本上都 已经想 到了, 下面只是立法机关的最终选择 的问题 。 的观点仍然是违法 归责原则 。最终制定 的旧法选择了违法作
为归责的一般原则【 1 I 。 对于旧法 已经确定的违法归责原则 ,学界在理解 与适用
尽管在制定 旧法 当初 , 已存在有上 述不同的观点 , 但是 , 主流 状 态 , 而不能是 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以, 所 该学者认 为 , 旧法 从
议审议通过 了《 于修 改< 关 国家赔 偿法) 的决定》 修订后 的《 。 国 家赔偿法》以下 简称新法)第 2条第 1 ( 款规 定 : 国家机 关和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 有本法规定 的侵犯公 民、 法人 和
成了损害 , 也不负责赔偿 。所以 , 学界普遍认 为我 国国家赔偿
的一般归责原则就是违 法归责原则。 制定 旧法之初 , 有关国家赔 偿归 责原则问题 , 其实就有不 同的观点和争论。当时的学界观点可 以总结 为多种不 同的主
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是 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的 ,如果行为不 违法 , 则不可能存在法律责任 。如此 ,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 任何 则都应是违法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 , 确定赔偿责任归责原 则
法第一章总则中的规定 , 既然是法律中的总则的规定 , 当然对
该法下面的具体条文具有统帅和指 引的作用 , 以, 所 行政赔偿
和刑事赔偿都要受到总则规定的约束 。 归责原则的确定上 , 在
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都应该遵循总则所确定的违
法原则。 尽管 旧法在刑事赔偿范嗣 中使用 “ 错误 ” 一词 , 仅可视
为违法原则在刑事赔偿领域具有特殊的含义 ,该表述并没有
结果归责 。 [ ” 所以“ 的结论就是 :国家赔偿法》 2 1 总 《 规定 的一般
收稿 日期 :00 0 — 9 2 1— 5 1
改变旧法在宏观上确立的违法 的归责原则结构 。
作者简介 : 陈露( 95 ) 男, 17 一 , 吉林长春人 , 讲师 , 士研 究生 , 硕 从事 宪法学与行政法 学研 究。

要: 学界 对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始终见仁见智 , 即使在 19 国家赔偿 法通过后 , 9 4年 对该法确定 的违 法归
责原则在 不同的赔偿 范围 内依 然有 不同理 解。2 1 4月 2 0 0年 9日通过的新修 改的国家赔偿 法对归责原则进行 了调 整 。原来确 定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 则制度 已经转变为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并用的归责体制。其 中, 违法原 则主要适用在行政 赔偿 范围和部分 司法赔偿 范围, 结果归责原则在部分刑事赔偿 范围内有明确体现。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归责原 则; 违法原 则; 结果原则 中图分类号 : F 2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6 3 2 1 (0 0 2 ~ 2 8 0 D1 A 17 — 9 X 2 1 )3 0 2 — 2


19 4年 国家赔 偿法 确定 的归 责原则 9
归责原则 , 是违法 归责原则 , 则上 实行 违法 归责 ; 原 在刑事错 拘 、错捕而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上 ,有认为是违法归责 的, 也有认为是结果归责的 ; 在刑事错 判而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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