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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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川人发[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1995年5月8日发布川人发[1995]8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和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做好社会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有条件的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报批:(一)政府其他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行业系统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需单独设置事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成立企业经营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报送下列材料:机构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结构、机构的性质、名称),注册资本和来源,服务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

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四)各类经营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人才交流咨询、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五)成立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不得办成公司。

其机构名称最后部分一般可冠以“站”、“所”、“部”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的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七章附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人事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才市场活动。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资金和设施;(二)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接受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训;(三)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资金等情况,其中设立固定人才市场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符合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中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由人事部颁发许可证;其它的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_人才市场管理制度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_人才市场管理制度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_人才市场管理制度规定人才市场管理制度_人才市场管理制度规定为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人才市场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人才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人才市场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则;(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人事代理知识问答

人事代理知识问答

实用文档人事代理效劳对象:新密市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人员、流动人员、各类档案人事关系无处存放的人员;新密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外地驻密机构;机关事业分流未就业人员;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效劳工程:为代理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办理调入转出手续和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相关业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职称申报手续;办理退休〔病退〕申报手续;为单位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入转出手续、工资调整,职称评定;提供出境、应聘求职、报考院校、参军等有关身份证明效劳。

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办理程序毕业生毕业后,学校不再保管户口、档案。

毕业生的户档去向有以下三种:一种是派到用人单位〔凭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一种是派到人事代理单位〔凭人事代理协议办理〕;一种是派回原籍〔档案的原籍是各地市教育局或人事局,而户口的原籍是迁出地的派出所〕前两种情况,户口和档案都还在一起,而第三种情况会造成户档别离。

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以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为例〕第一步:办理【就业报到证】联系到非国有单位或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持【就业协议书】到二楼办事大厅22号窗口盖章〔没有就业协议的也可领取接收证明〕后,由学校或个人到省教育厅大分办〔河南报业大厦23楼〕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步:领取【就业介绍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学籍档案〔学校统一转递的需要等档案转到〕,到郑州市人事局在分办〔本大厦十楼1016室〕报到。

郑州市人事局在分办受理后,毕业生本人按在分办指定时间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二楼办事大厅21号窗口领取【就业介绍信】。

第三步: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凭【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通过学校集体办理的请出示【人事借联系卡】〕,在二楼办事大厅人事代理窗口,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需要入户口的,请将【就业介绍信】用A4纸复印一份,准备【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照片三张一并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川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年八月二日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科委承担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能。

2、在川的外国专家,由省人事厅按政策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另行发放就业证。

3、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事宜,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

(二)划出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全省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3、将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管理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交给省委组织部。

4、将省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选派企业稽查特派员的工作交给省委企业工委。

(三)转变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及其他考试的具体事务、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发行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等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4、将办理中央和省级驻蓉企事业单位有关补充调入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2月29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的主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其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公告。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的年度公告,是指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按年度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认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否仍然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年度公告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受理年度公告材料的最后期限为4月10日。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办法参加年度公告,接受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审查。

第六条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参加本年度公告;凡7月1日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公告。

第七条年度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在固定的人才交流场所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第八条年度公告的基本程序:(一)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如实填报《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年度公告报告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后,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注册登记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为便于管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是人才中介服务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二、设立冠名省、市(州)、县(市、区)字样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并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三、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具备《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且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省属有关部门投资兴办或投资入股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省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名。

四、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已有业务必须与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同时应符合《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

五、各市、州人事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1•【字号】川委发[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1日川委发<1994>17号)(一)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人才合理流动,对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人才流动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才流动要坚持国家、单位、流动者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在不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向最能发挥才能的单位和岗位。

国家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调配人才;单位有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并保证人才合理流动;个人有权按国家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三)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党政机关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企业要推行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落实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四)人才流动要注意向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引导、倾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完善人才市场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要在政策措施上,给予支援和保护。

凡主动从内地到老少边穷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调动、辞职方式去的,经流入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单位接收可不受流入者原单位的所有制、机构性质及本人身份(干部、工人)的限制;通过辞退方式去的,单位接收所需的干部指标,由流入地人事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三)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川人社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9〕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破除妨碍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弊端,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四川建设西部创新人才高地的重要方面,是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今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各地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激发和增强人才活力。

根据人社部的要求,为确保该文件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

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培育职责,加强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监管规范,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统一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行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

创新和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监测、分析、发布、应用等工作机制。

对接四川推动“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和构建“5 1”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农业“10 3”产业体系、“4 6”现代服务业体系等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产业、项目与人才的市场化供求匹配机制,支持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后续发展,建好泸州、绵阳、乐山文化旅游、南充、达州、资阳等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德阳装备制造、阿坝生态建设、泸州建筑业等专业性和攀枝花、宜宾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人发[2009]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9.04.27【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9〕40号)各市(州)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范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行使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活动,结合我省人才市场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各级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事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于规范经四川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以及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服务行为。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当事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给予歧视或优待。

[法律资料]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法律资料]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

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

收集、整顿、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括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

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代理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各直属人才中介机构:为了提高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五年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正在从事或者有意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培训:(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四川省境内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的确定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培训合格证书全省有效;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属范围内做好当地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以脱产学习、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由四川省人事厅授权的具有相应施教能力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分为上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人才中介服务上岗培训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有意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上岗前进行的培训。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川人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试行意见(川人发〔2006〕8号)各市(州)人事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我省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试行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加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建设的客观要求1.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为社会提供人才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以提供非赢利性人才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为根本目标的事业单位。

经过二十余年培育发展,我省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140余家人才服务机构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才提供各种人事人才服务,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证,已成为我省人才市场体系的中坚力量。

2.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入世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客观需要。

为适应我省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的新形势、新要求,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势在必行。

二、深化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3.深化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总体要求,深化改革,提高人才公共服务能力,拓展市场服务领域,全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

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

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

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

对中介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实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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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川人发[1995]8号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199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
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物价局1995年5月8日发布川人发[1995]8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和人才
市场体系的建设,做好社会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
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
机构以外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有条件的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
个人(合伙)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政府其他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行业系统内部人才流动服务
中介机构,需单独设置事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政府人事部门发
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成立企业经营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向当地县以上政府
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报送下列材料:机构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人
员结构、机构的性质、名称),注册资本和来源,服务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

政府人
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四)各类经营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人才交流咨询、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五)成立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不得办成公司。

其机构名称最后部分一般可冠以“站”、“所”、“部”等。

如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在政府人事部门指
导下可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从事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供需信息的收集、贮存和交流,开展职业介绍,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和交流场所等服务;
(二)根据需要,组织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进修,提高人员素质,为人员流动再择业创造机
会和条件;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等智力开发活动;
(四)组织举办待业人员自救性质的第三产业;
(五)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代理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受企事业单位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委托,担任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协
调仲裁活动;
(七)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用人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八)国家政策允许为流动人员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成立的人才流
动服务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出国(出境)审查、失业保险、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批和流动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等项业务。

第六条第六条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张贴、刊登、播放或代为刊登、播放有关宣传广告
和人才供需信息,须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举办各类人才、智力流动集市型活动,须提前20天
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类有关人才
流动(招聘)方面的集市型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
活动,对择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情况负有核实的责任,并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向各方介绍。

因故意或过失不据实介绍择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情况,造成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
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由审批机构的政府人事部门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三、五条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伍
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的,责令其停止该项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

四、收缴的罚没款,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对严重
违反上述条款,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吊销其《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五、对违反本规定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第十条属企业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行政隶属关
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收入按经营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属行业系统内部独立
的事业性质的人才流动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其收费
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暂行规定颁发前成立的人才流动服
务中介机构,须在本暂行规定颁发后三个月内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或工商注册及事业法人登
记手续。

如已开展了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服务内容的,须立即停止其业务活动,并按中组部、人事部人调发(1988)5号、(1989)11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川人发(1989)18号、(1989)22号文件规定,在本暂行规定下发三个月内移交给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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