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办理指南
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90927
【实施日期】 19990927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
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
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
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2-52页
主题词: 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资产划转;集团母公司;提出申请;地方管理;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现包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社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0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周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个*围有格产于偿划转中在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1负责办理。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回.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无偿划转划出划入方应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纯国有主体。
(一)批准权限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6、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二)划转标的内部决策文件和章程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转主体应提供被划转企业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转主体应提供被划转企业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划转依据
1、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其中,划转主体确定划转基准日的应提供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审计报告。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90927
【实施日期】 19990927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
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90927
【实施日期】 19990927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
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
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一、前言。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保护国有资产,特制定本指引。
二、工作原则。
1. 遵循市场化原则。在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依法依规进行交易,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保障国家利益。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因此在工作中应当以保障国家利益为首要原则。
3. 加强风险防范。在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时,需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4. 依法依规进行。所有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程序。
1. 确定划转对象。首先需要明确划转的对象是哪些国有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土地使用权等。
2. 制定划转方案。在确定划转对象后,需要制定详细的划转方案,包括划转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 开展评估工作。对划转对象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风险,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
4. 制定协议。在评估完成后,需要制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完成划转手续。在协议达成后,需要完成相应的划转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等。
四、工作要点。
1.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2. 加强信息披露。在划转过程中,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家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理,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无偿划转---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家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理,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国企无偿划转股权流程
国企无偿划转股权流程详解
一、引言
在国家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股权的无偿划转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企业重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本文将详细介绍国企无偿划转股权的流程。
二、准备工作
1. 制定划转方案:划转双方应共同制定划转方案,并报请上级国资委批准。
2. 评估股权价值:对拟划转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实施划转
1. 签订划转协议:划转双方根据批准的划转方案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2. 办理变更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完成股权过户。
四、后续工作
1. 财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划转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 公告披露:对于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证券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披露。
五、总结
国企无偿划转股权是一种重要的企业重组方式,但其过程复杂,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划转时,应咨询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以确保划转的顺利进行。
六、建议
为确保国企无偿划转股权的成功,建议企业:
1. 在划转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 严格按照法规和程序操作;
3.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4. 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
七、结语
总的来说,国企无偿划转股权是一项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任务,需要企业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做好充分的准备和细致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划转的成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家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理,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办理指南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办理指南
一、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滕州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受理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事项。
三、受理程序
1、有关单位、国有企业报送资料;
2、市国资监管局审核,其中重大产权转移需报市政府审批;
3、市国资监管局出具批复文件并告知申办单位。
四、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齐全后,需经市国资监管局核准事项,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政府。
五、报送材料
1.划转双方逐级报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上述相关各方同意划转的内部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划入方不是其股东的,需提供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
4.划转双方及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划转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6.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中须载明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市级或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7.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8.标的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9.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10.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第三条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的政策依据及审核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的政策依据及审核要点
一、以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需报经市国资委审批:
(一)各市管企业之间及与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二、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
天津市国资委制定及转发的文件有: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资产权[]号)
以上文件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管理级次、适用范围及备案审批所需上报材料等内容。
三、无偿划转流程:
各市管企业之间及与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待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市管企业内部划转的,由市管企业批准后报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审核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充分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制定无偿划转方案,重点审核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划出方就无偿划转事项是否通知了债权人并制定了债务处置方案;如涉及职工安置是否制定了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注意几类不得进行无偿划转的事项: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的财务报告有保留意见的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代会审议通过.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划出方或划入方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不是国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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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办理指南
一、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滕州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受理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事项。
三、受理程序
1、有关单位、国有企业报送资料;
2、市国资监管局审核,其中重大产权转移需报市政府审批;
3、市国资监管局出具批复文件并告知申办单位。
四、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齐全后,需经市国资监管局核准事项,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政府。
五、报送材料
1.划转双方逐级报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上述相关各方同意划转的内部决策文件;
3.标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划入方不是其股东的,需提供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
4.划转双方及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划转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6.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协议中须载明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市级或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7.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8.标的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9.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10.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11、市国资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