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源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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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和利用的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念
(二)资源税的特点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 具有受益税性质
3 具有极差收入税的特点
4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内容
资源税的基本法规是2011年9月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 2011年11月1日施行。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 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 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
的,一律按原油数量课税。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油移送使用数量的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第五章资源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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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课税数量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 依照条例缴纳资源税。
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 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 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内容
(三)税目、税率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 课税数量。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 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非 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内容
(二)纳税人、扣税人和纳税地点 2.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把收购 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 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 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 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内容
(一)征税范围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内容
(二)纳税人、扣税人和纳税地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条例规定的矿
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 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五章资源税制
税收基础
第五章资源税制
税收基础(第四版)
第五章 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念 二、资源税的内容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念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开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
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 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 额税率计算。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应纳税额=征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业务 举例
[例5.1]东北某油田2012年8月份销售原油200 000万元,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其适用税率为8%。试计算油田本月 应纳税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额征收的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 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 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
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 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掌握纳税人移送
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为原矿数量,以 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
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 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 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 目不包括在内: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第五章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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