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概述旅馆业是指以提供住宿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于旅馆业来说,治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保持旅馆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不仅对旅客的出行安全负有责任,也是旅馆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
针对旅馆业的特殊性,特制定了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1.管理层必须严格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设立安全岗位,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3.建立治安摄像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
4.提供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三、安全检查与管理措施1.对于每位入住旅客,前台登记记录必须齐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并在入住时提醒旅客保管好贵重物品,妥善保护个人财物安全。
2.在旅馆的公共区域,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旅客注意安全。
例如:楼梯口、电梯内、通道口等,都应该设置防滑垫和明亮的照明设施。
3.对于可疑人员的进出,旅馆管理层要加强监控和管控。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可疑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确保旅客的安全。
4.特别注意防范火灾的风险。
旅馆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定期开展火灾演练,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应对能力。
四、突发事件处理措施1.对于突发事件,旅馆管理层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在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引导旅客迅速撤离,并通过公共广播、短信等方式通知旅客避难处所。
3.针对突发事件,旅馆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和施救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从轻处罚起,严禁打骂、侮辱旅客,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旅馆管理层要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旅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旅馆经营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旅馆工作人员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旅馆已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71229(颁布时间)
19971229(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馆业客户行为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擅自改动证件内容。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情况。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房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客房内设施设备完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旅馆客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入住,并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
第九条旅馆客房应当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客房内应当设置紧急求助电话等手段,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旅馆及公安机关联系。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客户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并记录有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对具有妨碍其他客户正常休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客户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客户货物和财物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客户丢失财物或货物,应当积极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第五章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依照规定设置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旅馆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记录关键区域的视频画面。
视频监控设备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天以上。
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馆周边环境的管理,清除卫生死角、堆放物品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七条旅馆周边的街道、巷道、人行道等公共环境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电竞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XX省行政区域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文旅、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三)有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四)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旅馆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从业人员名录;(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经营场所房屋属于自建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相关材料;(七)利用住宅申请开办旅馆,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馆品质管理第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旅馆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置监控设备,对关键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五条旅客入住需提供有效联系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方可入住。
第六条旅客需遵守旅馆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发现可疑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旅客,应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八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旅馆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吊销旅馆营业执照。
第七章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旅馆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各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务必遵守,共同构建安全舒适的旅馆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客登记管理第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条旅客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者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二)旅客住宿期间及房间号码;(三)旅客联系或者地址;(四)旅客签订的住宿协议。
第三条旅客提供证件应当真实有效,旅馆业单位对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旅客登记表应当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三章旅客房间安全管理第五条旅客房间应当保证门窗的不漏洞、不漏风、不漏水,门窗应当配有有效锁具及防盗门栓。
第六条旅客房间内应当配备应急灯、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供旅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七条旅客房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易致病等物品。
第八条旅客房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燃煤燃气等危(wei)险物品,不得在室内吸烟。
第九条旅客退房时应当将房间内电器电源断开,水、气等管道关闭。
第四章旅客出入管理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出入口设置监控设备,实现监控录相,并定期保存有关录相资料。
第十一条旅客进出旅馆的行李及物品应当经过安检。
第十二条旅客进入旅馆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讲解,在知晓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管理维护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旅馆内部设施、安全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更新旅馆内部设施、安全设备等,避免因设施老化导致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馆业单位是指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集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集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旅馆业的经营者、员工和旅客。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重视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旅馆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旅馆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火灾报警系统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旅馆楼层、通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通畅,疏导人流,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第八条旅馆楼梯、扶手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障碍物,以防止跌倒事故。
第九条旅馆楼道和房间内应当配备灭火器、逃生指示标识等,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全。
第三章游客登记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旅客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住手续,并登记入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身份证件的核实工作,如出现疑似假证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二条旅客个人物品交由旅馆保管的,应当签署保管单,并详细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颜色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登记的旅客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客房管理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和消毒客房,并定期更换床上用品等物品。
第十五条旅客入住或离开客房时,应当锁好门窗,确保个人财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旅客在客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求应当及时向前台报告。
第十七条旅客在客房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制造噪音、斗殴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第五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厨师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九条旅馆餐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旅馆餐厅应当保证食品的保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四川,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先来说说为啥要重视这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吧。
就拿我前段时间的一次经历来说,我去四川的一个小城出差,晚上找了一家旅馆入住。
进去的时候,感觉前台的工作人员还算热情,可登记信息的时候,就有点马虎了。
我就奇怪了,这能保证住客的安全吗?万一有不法分子混进来,那可不得了。
这就让我想到了咱们四川省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这办法可不是随便定的,那是为了保障咱们老百姓的安全和权益。
按照规定,旅馆得有一系列严格的开办条件。
比如说,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得符合安全标准。
不能随随便便找个破房子就开旅馆,那不是开玩笑嘛!而且,旅馆的工作人员都得经过培训,得知道咋识别可疑人员,咋处理突发情况。
再说登记这事儿,那是一点都不能马虎。
住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等,都得详细记录。
可不能像我遇到的那家旅馆一样,稀里糊涂的。
要是有未成年人入住,还得询问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呢。
还有啊,旅馆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像监控摄像头那是必须的。
而且这些监控得保证能正常运行,存储的图像信息还得有一定的保存期限。
万一出了啥事儿,这就是重要的线索。
另外,旅馆得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管理。
要是发现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得及时报告。
比如说,要是发现有人在房间里搞传销、赌博或者其他违法活动,可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咱们四川省这么重视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就是为了让大家出门在外能住得安心、放心。
就像我那次出差,如果旅馆的治安管理做得好,我也能睡得更踏实,第二天能更精神饱满地去工作,对吧?总之,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
希望所有的旅馆都能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让咱们在四川的旅途更加愉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旅行、出差时入住旅馆是常有的事。
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我国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可不是一纸空文,它对于旅馆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咱们来聊聊开办旅馆需要满足的条件。
可不是随便找个房子就能开旅馆的,那得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准备工作。
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比如说,消防设施得齐全并且能正常使用,紧急出口要标识清晰、畅通无阻。
这是为了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时候,能让住客们迅速安全地撤离。
而且,开办旅馆还得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流程,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情况等等。
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还会实地查看旅馆的实际情况,确保符合所有的要求后才会颁发许可证。
接下来,咱们说说旅馆对住客的登记管理。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这登记可不是走个形式,得认真核实住客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等。
现在科技发达了,很多旅馆都采用了电子登记系统,但不管用什么方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是不能打折扣的。
如果有来访的客人,旅馆也得按规定进行登记。
不能随便让人就进了住客的房间,得保障住客的隐私和安全。
再说说旅馆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馆得有专人负责安保工作,定期巡逻,监控设备也得安装到位并且保证正常运行。
这些监控录像还得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不时之需。
旅馆的工作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现住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可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是对所有住客的安全负责。
另外,公安机关也会对旅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旅馆的登记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等。
如果旅馆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那可是要受到处罚的。
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具体的处罚程度会根据违法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18•【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旅馆,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有偿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
第四条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五条开办旅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三)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可以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四)旅客住宿登记人员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登记员证》。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旅馆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二)旅馆规模、地址;(三)旅馆服务设施分布状况;(四)经营方式和期限;(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说明。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治安员,开展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隐患。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落实客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住宿信息登记、留存、查询系统,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4.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5.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具体规定1. 旅客登记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在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旅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将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旅客登记簿上。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旅客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未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旅客,拒绝其入住,并报告公安机关。
2. 旅馆安全设施的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适量、合理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不少于30天。
3. 旅馆业员工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拒绝录用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员工考勤制度,严禁员工擅自离职、调离工作岗位。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馆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旅馆业。
旅馆业不仅仅包括我们常
见的酒店、宾馆,还涵盖了民宿、客栈、旅社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这些地方每天迎来送往着形形色色的人,人员的流动性大,情况复杂。
因此,加强治安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旅馆必须要遵守相关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开办一家旅馆
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这是为了从源头上确保旅馆的基本安全保障
措施到位,为旅客提供一个可靠的住宿环境。
其二,对于旅客的住宿登记,有着严格的规定。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
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这是为了防止有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旅馆作为藏身之所,也便于在
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联系到旅客或者其家属。
而且,旅馆还需要
将旅客的登记信息实时上传至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和查询。
再者,旅馆必须要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要配备必要的安全
防范设施,比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
同时,旅馆的工作人员也要
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如果发生了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旅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经营人员以及旅馆内住宿的旅客。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护社会治安。
第二章旅馆设置第五条旅馆应当按照防范治安案事件的需要,设置安保措施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围栏、电子监控、安保人员等。
第六条旅馆内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保证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
第七条旅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章安保人员第八条旅馆应当聘请安保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第九条旅馆安保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岗前培训和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旅馆安保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旅客以及其他员工发生纠纷和冲突。
第十一条旅馆安保人员应当主动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如发现盗窃、抢劫等违法活动,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配备安全宣传教育材料,向旅客宣传安全知识,提醒旅客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盗抢。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紧急呼叫设备等,设施应定期检修并保持有效。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旅馆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旅客对旅馆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旅馆投诉,旅馆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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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3-09-13 11:41:39.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日期:2013-09-07
执行日期:2013-11-01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3年9月7日
附件: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DocAnnex/2013/9/10/efb280aacd9f40fe9720944e
b066fe53.rar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
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
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
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
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
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
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
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
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
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
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
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
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
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
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
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
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