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争端中的补贴利益传递问题思考——以美欧大飞机案为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动态补贴利益的认定——以美国诉欧盟大型民航客机补贴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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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复 杂, 随 着 国 际 贸 易争 端 的 复 杂 化 , 对 其 进 行 研 究 具 有 必要 性 。 以 S C M协 定为依托 , 结 合 欧 美 大 型 民航
客机反补 贴案 D S 3 1 6和 D S 3 5 3 , 即 目前 WT O框 架 下分 析 动 态补 贴利 益 的 最 新 材 料 , 对 该 领 域 内之 前 所 确 立 的 原 则进 行 补 充 和 比 对 , 进 一 步 完善 动 态补 贴 利 益 的 认 定 规 则 。
而拥 有 不公 平 的 价格 优 势 , 于2 0 0 4年 1 0月 将 欧 盟 诉 至 WT O ( D S 3 1 6 ) , 2 0 0 5年 6月 2 7 日欧 盟 对 美 国 进 行二 次 上 诉 ( D S 3 5 3 ) 。这 两 个 案 件 是 目前 WT O 框 架下 关于 动态 补贴 利益认 定 问题 的最新 材料 。
V o 1 . 2 7 N o . 3
7 6 6 / j . b h s k . 1 0 0 8 — 2 2 0 4. 2 0 1 3 . 0 4 5 0
动 态 补 贴 利 益 的 认 定
崔诗 婉
( 中国 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8 )
动 态补 贴 利益是 相 对于静 态 补贴 利益 而言 的学 理 分类 , 指 补 贴 给 予 接 受 者 的 利 益 发 生 了动 态 转 移。 随着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 静 态 补 贴 利 益 的相 关 规则 , 即单 纯地 证 明补 贴 利 益 的产 生 和 存 在 已 经无 法 解决 利益 认定 的全 部 问题 。鉴 于 WT O的 相关 规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案例一:中国光纤电缆反倾销案在2024年,美国多家光纤电缆制造商对中国光纤电缆进行了反倾销调查,指控中国对光纤电缆进行了非法补贴和倾销。
在此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确认了中国的倾销行为,并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光纤电缆征收反倾销税。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倾销措施可以帮助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光纤电缆制造商通过非法补贴和倾销手段,以低价竞争打击了美国本国制造商的市场份额,给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反倾销措施,美国可以对这些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即使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反倾销措施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确保公正和透明。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表明反倾销措施需要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监督和执行,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欧盟反补贴案在200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补贴税。
此举是因为欧盟认为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补贴和优惠政策,使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从而影响了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补贴措施可以用来应对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太阳能电池板通过政府补贴而获得了非常低的生产成本,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到欧盟。
这样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给欧盟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通过反补贴措施,欧盟可以对这些非市场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本国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反补贴措施应该是临时的和有限的。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扭转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而不是永久限制进口。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的反补贴税是有时限的,以确保公平竞争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政策工具,用来应对不公平竞争和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
国外航空工业补贴对我国补贴大飞机项目的启示
摘要:中国政府已正式启动大飞机自主研发项目,基于大飞机项目的高投资、高风险、商技术特性,国家必须对该项目进行巨额补贴才能使其顺利进行。
但是,中国加入WTO时已对补贴措施做出一定承诺,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又依据其国内法对我国某些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中国在大飞机项目中实施补贴将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对欧美补贴其航空工业的具体措施作简单介绍和评析,以借鉴适用于我国航空工业,为我国大飞机项目进行补贴的基本思路提出初步建议。
关键词:大飞机;补贴;ASOM一、引言政府的支持是航空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投入、高风险及长回报周期是航空工业的显著特点,但一旦夺得先机,其所能创造的价值也将不可估量。
为了尽可能多的抢占这一利润丰厚的市场份额,各国政府均不遗余力地扶持本国航空工业的发展,竟相采用各种补贴措施,这些补贴或则使企业稳坐其寡头地位并能在与对手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或则给企业进入这一市场谋求有利的契机,目前,在航空工业领域。
借助各自身后的政府的补贴支持,由波音:空客寡头垄断如此庞大的市场。
即使早已摆脱“幼稚工业”的状况,多年以来,波音、空客各自的政府对他们的补贴也从未中断过。
与此相应的,他们之间的补贴口水战也不断升级,数度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补贴已成为他们相互攻击的靶子。
2007年2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大型飞机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关于大型飞机方案论证工作汇报,原则批准研制大型飞机研制重大科技专项正式立项,同意组建大型客机股份公司。
2008年5月11日,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举行成立大会,至此,我国大飞机项目正式启动。
在大飞机项目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后,这个一度被尘封的高技术项目,几乎是一夜之间成了社会舆论的焦点话题,对于项目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资金问题和市场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航空技术专案,航空工业领导和经济学家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
值得关注的是,基于大飞机项目高投资、高风险、高技术的“三高”特性,基于中国航空工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国家的巨额补贴对于项目的正常运行来讲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经过较长时期的积累,中国政府已有经济实力对大飞机进行补贴,并欲以“举国之力”来推动大飞机项目,资金约束基本不存在了,但是,目前世界各国以及WTO对补贴的态度及其立法又给我们诸多问题,政府不能想怎么补就怎么补,想补多少就补多少,否则可能会招致反补贴调查、引起贸易摩擦,甚至被诉诸WTO,对此,业界却鲜有论及。
论部分私有化与补贴利益的传递——以欧盟空客补贴案为视角
NO . 0 9, 2 O 1 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O 9期
论部分私有化 与补贴 利益 的传递
以欧 盟 空 客 补贴 案 为视 角
项 方 方
( 欧 盟空客 补贴案 ) 涉 及 到 了 私 有 化 问 题 。 欧 盟 主 张 通 过 一
国一 对 欧 共 体 某 些 产 品 的 反 补 贴 措 施 案 中 ( 以 下 简 称
DS 2 1 2案 中 专 家 组 裁 决 背 后 的 一 个 重 要 逻 辑 是 股 东 和
系 列 独 立 空 客 集 团 享 有 的 D S 2 1 2案 ) 的裁 决 。
企业征 收反补 贴税是 否符 合 wT0规 则一 直存 在 着 很 多争 在 决 定 利 益 的 存 在 时 , 没 有 必 要 对 企 业 和 股 东 做 出 区 分
议 。本 案 又 涉 及 到 新 的法 律 问 题 一 部 分 私 有 化 ( p a r t i a l p r i — 本案 的专家组认 为 , 如果适用 同样 的推理 , 如 果 补 贴 提 高 了 v a t i z a t i o n ) 与私 有企业 的所有权发 生变更 ( p r i v a t e —t o —p r i —
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
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补贴案件。
这些案件对我国的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国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应对国外反补贴。
本文将探讨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包括政策调整、加强合作、培养核心竞争力等。
通过采取这些对策,我们可以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确保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介绍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商品进行反补贴的行为有所增加。
反补贴措施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出口以及国内产业的发展。
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来应对这一情况。
本文将围绕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展开探讨。
政策调整政府的政策调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反补贴措施,以确保国内行业不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其次,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降低对外国补贴的依赖程度。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出口退税力度,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
政府的这些政策调整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加有竞争力。
加强合作另一个应对国外反补贴的重要对策是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我国可以与其他受到类似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形成合作联盟,共同应对国外的不公平竞争。
通过加强合作,我国可以在国际上形成更大的声音,增加影响力,并达到更好的应对效果。
同时,合作也可以帮助我国企业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和商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培养核心竞争力培养核心竞争力是长期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关键。
我国企业应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积累和创新能力的提升,降低对国外补贴的依赖程度。
同时,我国应加强人才培养,培养更多具备竞争力的高级人才,从而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培养核心竞争力,我国能够更好地应对国外反补贴,保持产业竞争力。
检测和应对措施我国还需建立健全的检测和应对措施,对国外的反补贴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应对。
政府可以加强对于国外市场的监测和研究,以发现可能的反补贴行为。
同时,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为受到反补贴行为侵害的企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WTO框架下中国大飞机项目的补贴策略探讨
WTO框架下中国大飞机项目的补贴策略探讨【摘要】本文以欧美大飞机补贴冲突为例,结合WTO对欧美大飞机补贴的最新判决,分析欧美大飞机补贴的经验对我国大飞机项目的启示。
然后阐述我国大飞机补贴的必要性,结合WTO规则,主要是结合《补贴与反补贴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议》),提出我国在WTO框架下发展大飞机项目的策略。
【关键词】欧美补贴冲突;中国大飞机;补贴的必要性和策略;《SCM协议》一、欧美大飞机补贴冲突案例(一)WTO对欧美大飞机补贴冲突裁决2011年1月31日,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对欧盟诉波音获美国政府补贴案做出最终裁决,裁定波音公司获得大量非法补贴。
而在2010年6月30日,世贸组织裁定空客及其母公司欧洲宇航防务集团获得欧盟国家200亿美元的非法补贴①。
波音与空客长达七年的贸易战,终以世贸组织的上述裁定暂告中止。
从世贸组织的裁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波音和空客都接受各自双方政府大量的补贴。
(二)美国大飞机产业扶持政策美国政府为波音生产大飞机提供了大量补贴。
美国政府为了给飞机制造商提供补贴、资助或其他帮助,政府是以立法的方式、特殊政策倾斜和法律法规隐蔽的方式进行补贴,这主要通过为波音生产提供专门的开发补贴、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也提供特殊的研究经费②。
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积极扶持航空工业。
通过海外销售公司法及其有关的立法,美国政府给波音公司很大的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给予波音大量的军事订单,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大飞机制造企业。
所以,美国大飞机产业通过军事和政府采购合同得到的资金足够满足大飞机企业的发展③。
(三)欧盟对大飞机产业的扶持政策产业补贴和优惠贷款政策。
首先,欧盟各国对空客的直接补贴方式包括向空客提供开发资金、开发及生产成本补贴、经营损失补贴等多种方式。
其次,空客集团成员国的各项间接补贴政策,如优惠贷款,这些补助可以填补空客庞大的开发费用。
从上述事实中,我们得出波音和空客都享受到大量直接或间接的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等多渠道的资金补助。
有关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
有关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对策探讨摘要: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
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无疑将面临反补贴;出口贸易;对策按照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行为或措施。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类。
其中,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是必须取消的补贴,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可实施,但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需要被取消:一是具有专向性(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二是被某个成员国起诉,三是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申诉补贴是WTO 规则允许的,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
反补贴作为WTO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
随着近年来许多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再加上加、美两国相继修改国内反补贴法,将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无疑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诉讼。
因此,分析近年来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对于合理规避和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发展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遭受国外反补贴的现状2004 年4月加拿大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
虽然涉及商品价值不大,但表明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
中美税收补贴争端引发的思考——谈我国反补贴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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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此 , 必 要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经 验 来 完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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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资 源 有 效 地 进 行 反 补 贴 调 查 和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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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美税 收 补 贴争 端 引发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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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我 国反补贴 立 法建议
文/ 丁 忆 宁
A N T SU Y I — BSl D D SPU TE TW EE C H A N U S S BE N l N A D
案情
2 7 2月 2日 美 国 就 中 国 的 补 0 年 0
争 端 程 序 。2 0 - 8 ] 1 世 贸 组 织 决 定 0 7'  ̄ 5 日, ? - 成 立 专 家 组 ,就 美 国 和 墨 西 哥 提 起 的 中
解 备 忘 录 以 中 国 同 意 在 2 0 # 年 初 取 消 0 8-
被 控 违 反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范 的 1 项 非 法 2
的 实 践 , 有 其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都
性 。就 本 国 反 补 贴 法 而 言 , 应 当 发 挥 其
贴 政 策 在 w TO 出与 中 国 磋 商 ( 件 提 案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
一、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美国钢铁行业曾多次发起反倾销行动,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廉价进口钢铁产品对该行业的冲击。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行动。
2002年,美国钢铁行业面临来自中国、日本和欧洲的大量廉价钢铁产品的竞争,导致很多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美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
这项政策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许多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这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欧盟和其他国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称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最终,WTO裁定美国的关税政策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国取消该项关税。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WTO的裁决,并在2003年取消了对进口钢铁产品的高额关税。
这个案例反映出反倾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美国钢铁行业在当时受到了保护,但这也导致其他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中国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然而,这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等手段扶持太阳能行业,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
2024年,美国和欧盟分别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认为中国政府对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这些税收措施导致中国太阳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并对中国太阳能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政府反击称,这些税收措施是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不公平打压,争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持续了几年,双方在WTO提起诉讼并互相指责。
在WTO的调解下,中国和美国、欧盟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避免了更严重的贸易纠纷。
论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中的利益——以美国诉欧盟大飞机补贴案为例
论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中的利益——以美国诉欧盟大飞机补贴案为例作者:崔诗婉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9期崔诗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摘要:出口实绩补贴分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出口实绩补贴是禁止性补贴的一种,相对于法律上的出口实绩补贴,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难认定。
本文分析了美国诉欧盟大飞机补贴案(DS316)中事实上的补贴利益问题,进一步厘清SCM协定中对利益规定的适用方法,最后总结其对我国民用大飞机产业补贴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补贴利益;大飞机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24-0082-02一、引言禁止性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人为地改变相关产品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扭曲公平自由贸易的补贴[注释:甘瑛:《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 。
SCM协定第3.1(a)条将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实绩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实绩补贴又分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
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是指虽然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的补贴,即存在事实上的补贴利益。
其相对于法律上的出口补贴而言更具有隐蔽性,认定更为困难。
根据SCM协定注脚4的规定,事实上的出口补贴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补贴利益的授予;第二,事实上的或预期的出口收益;第三,补贴利益的授予与出口利益有关联性。
欧盟空客和美国波音是航空领域的两大巨擘,2003年空客交货量首次超过波音成为全球最大的民航客机制造商,美国认为空客依靠欧盟的补贴而拥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于2004年10月将欧盟诉至WTO(DS316)。
在该案件中,欧盟向空客公司提供的项目启动援助LA/MSF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该项资金从空客成立之初的1969年即开始注入至今,由四个欧盟国家提供,旨在研发新型空客大飞机项目。
避免战略产业贸易冲突的分析——以欧美大飞机补贴冲突为例
的格局 。 而 且 作 为 世 界 上 两 大 商 用 客 机 制 造 商 , 空 客 和 波 音 几 乎 在
所 有级 别 的机 型 上 ,都存 在着 竞 争力相 似和 针锋相 对 的制造 理
时, 温家 宝 (0 8 就提 出大 飞机 产业作 为 国家 战略 20)
在 17—9 0之 间 , 90 18 由于 两 个 竞 争 者 问 的 力 量 相 产业 , 国家意 志 的体现 , 是 是一 个 国家 工业 、 技水 科 差 悬 殊 , 场 为 波 音 公 司 所 主 导 。波音 公 司 当 时 面 临 平和 综合 实力的集中体现 。大飞机工业产业链长、 市 辐
发动 机 , 发针对 B 8 研 7 7的对 应竞争机 型 A 5 。 3 0
波 音 与空 客在 国际市 场 对于 市场 份 额 的争 夺难 解 难分 , 波
●
音 所 在 的 美 国 和 空 客 所 在 的 欧盟 关 于 对 方 对 大 飞 机 的关联性 ,为其他产 业带来 了明显的技术溢 出和学 的补 贴 的争 端 也 是 此 起 彼 伏 , 空 客 成 立 的那 天 起 , 习等外部 经济效益 。在中 国提 出发展大 飞机 产业之 从 他 们 就 开 始 了或 明 或 暗 的 较 量 。
念 , 机 型 的设计 研 发上 , 直采 取 紧 盯对 手 的政 策 , 型 都 具 在 一 机
有相 应 的对 应竞争 关系 。例如 2 0 0 4年波音启 动 B 8 7 7项 目后 , 随
着 B8 7 7的 订 单 数 的 不 断 上 升 , 空 客 也 在 A30的 基 础 上 采 用 新 3
中国在应对反补贴外部基准适用上的困境与出路——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视角
中国在应对反补贴外部基准适用上的困境与出路——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视角张书林【摘要】适用外部基准计算来自中国产品的补贴利益,已成为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普遍做法.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4条关于补贴利益计算方法的规定比较模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条含义的解释又过于宽松,导致反补贴调查机构在适用外部基准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现行规则的弊端,中国很难对美国滥用外部基准的行为成功抗辩.为摆脱在外部基准适用上的困境,中国应该同利益关联方协调立场,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规则之改变.而针对具体个案,中国应继续在外部基准适用的前提和实际基准可比性的证明标准上进行挑战.鉴于中国近期在上述两方面都难以取得较大进展,扩大外部基准对美国的适用是中国目前比较务实的做法.【期刊名称】《韩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7)005【总页数】9页(P46-54)【关键词】反补贴调查;外部基准;适用前提;可比性;证明标准【作者】张书林【作者单位】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法学系,湖北十堰 442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6在反补贴调查中,补贴接受者从政府的资助中获得“利益”是衡量补贴是否存在以及补贴幅度的标准。
[1]利益的确定需要一个比较基准,按照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称DSB)对利益的解释,如果出口国政府以比在市场中可获得的更为优惠的条件提供财政资助,就属于对接受者授予利益。
可见,市场条件是确定是否存在补贴利益及大小的依据。
但市场有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之分,如果反补贴调查机构以补贴提供国国内的市场条件下本应支付的对价与接受者为获得补贴而实际支付的对价相比较计算补贴利益,此为补贴利益计算的内部基准;反之,如果采用出口国之外的某种市场条件进行比较,则属于补贴利益计算的外部基准。
在美国对华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以下称DOC)普遍采用外部基准计算和征收中国产品的的反补贴税。
[2]外部基准的不当适用人为抬高了反补贴税率,使中国输美产品遭受了不公正的贸易救济措施。
美欧航空补贴冲突对中国大飞机项目的启示
美欧航空补贴冲突对中国大飞机项目的启示马晓平;吕竹珺;李帮义;柴晨涛【摘要】Aviation industry is a strategic industry, therefore, US and EC have both provide various support for aviation industry, leading to a series of disputes between each other. Now, China ’s Large Commercial Aircraft Project is progressing steadily, with the enhancement of aircraft-producing strength of China, lawsuits against subsidy from US and EC are inevitabl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legislation of subsidies for civil aircraft and combined with practice of subsidies for aviation industry in the US and the EU, discusses the applicability of“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howChina ’s Large Commercial Aircraft Project to avoid and cope with the future lawsuits against subsidies.%作为一种战略性产业,航空产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政府支持,基于此,美欧政府都对各自的航空产业发展给予各种支持,由此也引发两者之间的一系列争端。
反补贴争端中的补贴利益传递问题思考——以美欧大飞机案为例
反补贴争端中的补贴利益传递问题思考——以美欧大飞机案
为例
胡安之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年(卷),期】2012(000)029
【摘要】在WTO反补贴争端中,对补贴利益传递等问题的分析非常重要,文章对“欧共体及相关成员国——影响大型民用航空器的贸易措施案”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的相关部分进行解读,以求能详细阐述该案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对补贴利益传递问题的认识及其设定的评判标准,对此做一个基本介绍并加以评价.
【总页数】2页(P254-255)
【作者】胡安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利益”的判断标准——以加拿大和巴西的三起飞机补贴案报告为例
2.反补贴争端中的补贴利益传递问题思考——以美欧大飞机案为例
3.论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补贴中的利益——以美国诉欧盟大飞机补贴案为例
4.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一(K)款二项的解释与适用——以加拿大飞机补贴案为例
5.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意义上"公共机构"辨析——兼评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WTO争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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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美欧 大飞机案 中涉及多种补贴利 益传 递的情况, 主要为
业; 私有化是建 立在公平市场交易原则下的; 政府转移了全部
或几乎全部 的资产且在私有化的企业 中不再 享有控制权。 而本 部分私有化和资金抽取。 私有化 改制分为完全私有化 、 部分私 案被诉空客 公司进 行的产权交 易活动并不满足上述这 四项条 有化和私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 易。 对于完全私有化的情况, 只
贴 与现 时 损 害 有关 。 被阻断, 而从 其 他 途 径 寻求 对 被 损害 国及 相 关 产业 的救 助 。
专家组认为 , CM协议第五部分 的条文表 明, S 补贴 利益
在 大飞机领域 , 关于补贴 问题 本来就有诸多争议 , 而我国
转移 的分析存在于被诉的企业与接 收补贴 的企 业为无关联主 的大飞机产业仍处于 “ 小荷才露尖尖 角” 的阶段 , 相关经验较
美 国一 英 国热 轧铅 和铋 碳 钢产 品案 ( ie tt 的不利影 响两个概念 搅和在一起。 Unt d S aeΒιβλιοθήκη s 补贴和损害 并不必然 同时
I posto o m ii n fCountr alng D u i son C e t i ot— R ole e V ii te ra n H ld Lea nd Bim ut C a bo S e lPr uct rgi tng i t da s h r n t e od s O i nai n he
平 交易 (r Se ght nat n 。 am’l t asci ) n r o
对补贴的废 止、 提取 的分析。 此处涉及的问题为: 公平市
美 国~ 欧共 体对 相关 产品实 施反补 贴措施 案 ( i d 场 交 易 原则 是 否 普 遍 适 用 于完 全 私 有化 、 分 私 有化 和 私 人 un t e 部
价值相符, 则认为补贴带来的利益己被完全偿付, 当然该原则 的适 用 标准 。 并不必然适 用, 关键 在于此种程度 的产权交 易能够 引起控制权
另一 个 可 阻 断利 益传 递 的理 由, 即资 金 的抽 取 。 然 最 终 虽
的转移 ;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补贴带来的利益将永远附着于公司 欧盟 的该项主张未 获支持, 上诉机构仍然确认 了存 在资金 但 的资产净值 中, 不管股权或控制权如何改变, 都无法抽走其 中 抽取阻断部分或全部利益传递的可能性, 并肯定了专家组归纳
的补 贴 利 益 , 因此 对 公 平市 场 交 易的探 讨毫 无 意义 。
的资金抽取 的两个构成要件。 空客 的一系列产 权交易及 重组行为整体上可被视为是部
本案提 出的另一个 问题是 : 一个企业 控制权 的转移会 产
生 怎 样 的 法 律 上 的效 果 以致 阻 断 了利 益 的传 递 。 盟 主 张 控 分 私有 化 , 本 案认 定 空 客 集 团重 组 后 仍发 生 了补 贴 利 益 的传 欧 而
发 生, 已经废 除了的补贴仍可能引发当前的不利影 响, 任何损 害方都有义务阻止该不利影响的发生。 因而, 补贴和损害间的
UntdKig o 首次提 出了 i n d m) e 公平市场交 易原则, 其作为认定 因果关系与现时利益或利益 持续性问题 并不紧 密相关 。 利 而 补 贴利益传 递发生 阻断的基本 标准有两方面的要求 : 一是购 益持续与补贴 的存续密切相关 , 因此利益持 续与判断因果关 买者至少要付出市场价值 ( re vle ; ma t a ) 二是此种交易是公 系 以及 不 利 影 响 的程 度 之 间存 在 一定 关联 。 k u
研 究
反补贴争端中的补贴利益传递 问题思考
以美欧 大飞机 案 为例
胡 安之
【 摘要 】 在wT 反补贴争端中 对补贴利益传递等问题的分析非常重 文章对 ‘ o , 要, 欧共体及相关成员 国——影响大
型 民用航 空器的贸易措施案”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掘岩 的相关部分进行解读 , 以求能详细阐述该案 中专家组及 上诉
利益, 其未被废止 ; 第二种观 点认为这两种情况可 同样适用公 关键 。 另一方面 , 关于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具体适用的 问题 , 本 平市场交易原则, 若产权交易一方 以公平合理 的市场价 进行交 案专家组提 出了四个条件 , 尽管其范 围有限, 无法涵盖私人 企
但 易, 其付出的对价与其通过交易所获得的原企业 的资产的市场 业 产 权 交 易的 情 况 , 在 其 有 限 的 适 用 范 围 内仍 算更 为 具 体
件 , 贴 废 止 不成 立 。 此 , 参 加 方 对 于 部 分 私 有化 或 私 人 需依照公平市场交 易原则同时排除其他可能的政 府干预因素 补 除 各 企 业 间产 权 交 易 能 否 消 除补 贴 利 益 的 认 定 也 不 一 致 , 者 认 笔
( 个案 分析 ) 即可判断。 而针对后两种情况, 虽然本案上诉机
P o u tf m e uo enC mmu ie) 重要 性 在于其 确 rd csr t rp a o o h E nt s 的 i “ 贴 ( 益 ) 递” 由 “h as ho g f u s i / 认了公平市场 交易原则的例外。 补 利 传 是 te s. ru ho b i e p t s ds 有证据证 明补贴 利益为新公司
制权转移使补贴 利益不再服务于授予补贴之时的初始 目的, 从 递, 原因是其生产 的产品或称接 受补贴的产品未变, 前后为同 而阻断利益传递。 国则认为企业法人与控制人间相互独立, 美
一
主体 。 处与 美 国 曾经 提 出的 “ 此 同人 法 ”的判 断方 法 不 同 , 首
因而控制权转移无法阻断利益传递。 本案专家组归纳出 “ 资金 先, 本案 同时需考虑公平市场交易原则, 更为重要的是 , 此处的 抽取” 以移除补贴利益的两个条件 : 得 一是资金抽取和补贴之 “ 同一主体 ” 的判断方法是以生产 同一受补贴产品为基础的。
b n f s 翻译而来, e ei ” t 一般指因补贴接受者与最终受 益者不同 所享有, 仍认定补贴利益得 以传递。 此外, 该案还否定了美国 而使补贴利益转移给后者的情况。 而下文中笔者所提 的 “ 利益 提出的以 “ 同一实体 法” 作为补贴利益传递 问题判断依据的合 传递” 则探讨补贴所生利益在相关干扰事 由发生后是否仍然 理 性 。 , 存续的问题 , 在此种解释下, 补贴接受者与最 终受益者可以为 而 同 样 与 利 益 传 递 相 关 , 国 诉 欧 共 体 及 相 关 成 美
同一主体, 因而相较 一般 含义更广。 反补贴措施 的实施条件有 员 国 — — 影 响 大 型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贸 易 措 施 案 ( U o e n E P a r
三 : 贴 、 害 和 两 者 间 的 因果 关 系 , 补 贴 利 益传 递 的 分析 补 损 对 便 存 在 于这 三 者 的 论 证 过程 中。 尽管 理 论 上 提 出过 很 多 可 能存 在 利 益 传 递 的 具体 情 形 ,
贴的利益传递。 上游产 品的补贴利 益传递, 即上游产品的生产 欧盟提出, 美国需证 明被诉者在参考期间内享有一项持续性的 商补贴接受 者, 补贴利 益通过 交易传 递给了下游产品的生产 利益或一项现时存在的利益 , 若一项补贴在参考期前就 已经被
则 因 商, 因前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 一般较容易判断。 因此, 对 完 全偿 还 , 该补 贴 与现 时的 不利 影 响 间不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补贴利益并不成立。 本案上诉机构认定 , 资金抽取可以移除部
分 或全 部补 贴 , 应 依 据 具体 案 件 事 实作 出个 别 判 断 。 但
另外, 本案上诉机构报告中也提 到, 专家组并未就控制权 转移会产 生何种 法律上的效果以致 足以阻断利益传递的问题
补 贴 的转 移 (as tru h 。 p s ho g ) 针对 补 贴 转移 问题 , 盟 主 进 行 详细 论 述 , 上 诉 机 构 事 实 上 自己也没 有任 何 建 议 。 笔 - 欧 而 依
24人 坛 51论 民
责 编, 王坤娜
但认为重组后的新公司也存在不再享有补贴利 企 业 之 间 的产 权 交 易 这 三 种 情 况 , 并通 过 该 过 程 引起 补 贴 的 组持同一意见,
废 止。
益 的可 能性 。
参 考欧共体 相关产 品案可知 , 公平 市场 交易原则是可变 通的。 本案专家 组在此基础 上, 定了关于该原则适用的四个 拟
张由于对 空客S 来说并无政 府授 予补贴 的行为 ( AS 补贴在2 0 者 看来, 01 这对 于补贴利 益传递 的判 断来说应该算是一个 十分 年前给予, 而空客 S 在2 0年才通过 重组成立) 因而为证 明 基础性 的问题, AS 0 1 , 或许可 以认定利益传递实际上并未阻断, 但出 不利影 响, 美国需先证明补贴利益转移给了空客S 或被诉补 于保护各国正常贸易秩序的考虑, AS 从法律上拟制认 为利益传递
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 ; 二是被抽离的资金能有效地脱离 回 归GAT 《 T( 关税 与贸易总协 定 》) 六 条 第 二 款 , 中的反 第 其 公司股东集 团的控制。 然而空客集团原先的大股东的持股 比例 补贴措施 的实施对 象即为受补贴的产 品, 可见此处的 “ 同一主
虽 因 资金 抽 取 而相 对 降低 , 实 际 控 制权 并 未 改 变 , 以提 取 体 ” 但 所 的判 断补贴利益传递的方法是有一定依据和合理性 的。
机 构对补贴利益传递 问题的认识及其设 定的评判标准, 对此做一个基本介绍并加 以评价。
【 关键词 l 美欧大 飞机案 政府补贴 利益传递
补贴 利益 传递问题的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