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提升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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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提升出路何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调研
李钢/沈可挺/郭朝先
【内容提要】本文在企业调研的基础上对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的提升问题进行了研究。调研中我们发现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工资上涨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结果;《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劳动合同法》实施也没有减少劳动力市场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升级的路径应是主动将价格优势升级为品牌与渠道优势;注重研发,提升产品档次;注重人才培养,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多数企业在快速增长中较少关注创新、品牌与人才;而当经济形势不好时,多数企业就会快速从繁荣到破产。但少数企业家在企业快速增长时期就比较注重自身竞争力的提升,在繁荣时不断提升企业能力,因而在危机时不仅可以渡过难关,甚至可以在危机中发现机遇,在危机中相对提升自身竞争力,在危机过后迎接新一轮增长期。以下两个因素已成为制约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提升的障碍:一是中国软实力的不足;二是高水平产业技术工人的匮乏。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发展,更需要升级。可以说,中国的产业将与劳动力素质一起升级;甚至可以说没有劳动力素质的升级,中国的产业升级将仅是“镜中花,水中月”。在可以预计的时期内,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升级更多将是生产过程的工艺升级及产品升级,这一过程中技术工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而对产业技术工人的培养,把中国技术素质较低的产业工人升级为高级技工并不断把新增劳动力培养为高级技工,将是中国产业升级的必修课。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优势/竞争优势/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6-480X(2009)09-0037-10
一、引言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遭到各种非议。有些企业家(也包括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而导致的职工工资的提高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将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学者和企业主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将对中国企业竞争力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中国产业竞争力下降将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进而会影响中国吸纳劳动力的数量,最终会影响劳动者的利益。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人工成本的上升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将是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及产业升级的动力;这些不能承受工资增长压力的企业也许正是要被淘汰的企业。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有必要认真调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研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所导致的劳动力价格上涨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进而判断中国工业的竞争力(盈利能力)将在多长时期内和多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低收入的劳动供给;而当低报酬劳动供给减少,劳动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时,工业企业将怎样保持和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基于以上的考虑,从2008年5月以来我们对不同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了多次调研。调研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08年4月下旬在深圳进行调研;第二阶段是2008年8月上旬在大连调研;第三阶段是2008年10月中旬在杭州以及2009年5月下旬在温州调研;第四阶段是2009年7月下旬在四川灾区调研劳动密集型产业灾后重建与产业升级。我们共走访了24家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代理三十余家企业外资账务)、一家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家外贸进出口企业,召开了四次企业座谈会,也跟几个地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
二、调研中关注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
1.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会从三个方面影响劳动力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三是违法成本。对照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存在,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执行困难,致使一些企业尤其是非正规用工单位经常不执行《劳动法》,并把不执行法律所带来的“好处”或者“利润”看做是理所当然。即使如此,大多数正规企业仍然很好地执行了《劳动法》,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并不会带来劳动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劳动合同法》因为新规定了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还会使这类企业的劳动成本有所降低。因而可以判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首先将会沉重打击那些以往靠侵害劳动者权益才能生存的企业。具体来说,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除了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外,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裁员经济补偿会使劳动成本增加30%—40%,这对那些靠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生存手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打击。
我们的调研结果与前面的理论分析相一致。管理正规和守法的企业普遍反映,《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很小。深圳英特科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多数直接出口到国外,企业管理较为规范;该公司董事长张天文是英国剑桥大学毕业的博士,毕业后在英国工作多年后回国创业。座谈中,张天文多次谈到,企业没有感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用工成本有多少增加。该企业原来就按有关法律给员工上相应的劳动保险,因而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企业的用工成本并没有明显增加。但对于原来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有较大的影响。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普遍对《劳动合同法》抵触情绪较大。例如,大连一家家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好,我们去调研时该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这家企业负责人多次谈到由于员工工资的上涨,及目前新增加员工保险支付所增加的成本。并没有从自身来找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原因,而是将原因更多归因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在调研中,有些企业家表示虽然用工成本增加了,但这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必由之路。大连如碧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韩成炳总经理退伍转业多年后,自行创办了企业,目前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他认为,中国经济发展这么多年,最底层的劳工保障这么低是不合理的。但如果一家企业单独提高用工成本,其他企业不提高,提高成本的企业没法生存。国家出台了法律,要求企业都提高社会保障成本,所有企业的成本都提高了,虽然企业的利润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对企业的市场份额没有特别不利的影响。
但也有一些企业家反映,原来违法不给员工上保险的企业,目前还依旧没有给员工上保险。韩成炳总经理在访谈也提到,服装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到了较大的比重。虽然实施了新《劳动合同法》,但据他所知有些企业不按有关法律给员工上保险,以降低生产成本。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力度要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广东深圳的调研中,有些企业家谈到由于深圳市政府为推动产业升级,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资纠纷严格执法,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因而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较好。调研的东北地区,由于地方劳动密集型产业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相对执法力度不强。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虽然劳动密集型行业目前生产经营中遇到一些困难,但企业家素质越高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越好;素质越高的企业家对《劳动合同法》认同度越高。在调研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企业家素质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能明显地感受到思想开放、学习能力强、自身素质高的企业家所经营的企业一般经营状况较好,这些企业家一般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认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持续增长后劳动力价格上涨是必然的,提高劳动者收入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相反,思想保守、固步自封、不注重提升自己学习能力的企业主的企业一般经营状况都不太好,有些企业甚至处于倒闭的边缘,而这些企业主往往又将企业的困难归于外部因素,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较大的抵触情绪。
2.工资上涨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