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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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国务院令第6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贯彻落实工作。

车船税代收代缴,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又是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第一年。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车船税是指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基、税率和减免政策等。

一、税基车船税的税基是根据车辆和船舶种类、排量、功率、上牌时间、价格等因素确定的,并且要定期进行调整。

其中,机动车的税基主要根据车辆排量、功率和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船舶的税基主要根据吨位和船型等因素来确定。

二、税率车船税的税率是根据车辆和船舶的种类、排量、用途等因素确定的。

具体来说,汽车的税率主要分为 1.5L以下、1.5-2.0L、2.0-2.5L、2.5-3.0L、3.0-4.0L、4.0-5.0L、5.0-6.0L和6.0L以上八档。

船舶的税率主要分为客货船、油轮和渔船等不同类型。

三、减免政策为了鼓励节能减排和推广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制度中有一系列减免政策。

比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车辆在车船税缴纳基数上可减免50%的车船税等。

同时,为了促进环保和交通安全,车船税还设立了奖惩机制。

比如,对高排放、高能耗的机动车按照不同程度加征车船税;对涉嫌违法、交通事故频发的车辆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四、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车船税征收标准也将会不断调整和完善。

预计未来车船税征收标准将更加注重汽车和船舶的环保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同时也会更加注重公平性和透明度等方面的要求,以更好地体现其征税的目的和效果。

总之,在车船税征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推动车船税征收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为保障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车船税征管【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车船税有关的征管问题。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车船税法实施一年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下发了《公告》并同时废止《通知》。

二、专用作业车和客货两用车适用税目应如何界定? 实际征管中,专用作业车容易与属于商用车税目的专用汽车混淆。

为此,《公告》主要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专项作业车的相关内容,对专用作业车的概念进行明确,且举例予以说明。

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公告》中对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确定车辆类型的客货两用车,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界定原则,按货车计征车船税。

三、计算车船税应纳税款应注意哪些要点?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应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为了统一各地计算口径,《公告》明确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得出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另外,乘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来确定。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

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

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政府令第144号

政府令第1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的信息。

第四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和《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一)《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车船,自《车船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三)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四)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免征车船税;(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也可以在上述部门或者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按照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明确征缴程序、方便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情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

《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按照占用耕地征税。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衔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车船税实施细则(二篇)

车船税实施细则(二篇)

车船税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车辆和船舶税收管理办法,车船税是指针对机动车和船舶,根据其类型、排量或吨位等属性,在一定的税率基础上计算并征收的税种。

以下是车船税实施细则的一些具体规定:1.车船税纳税主体:包括所有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人。

2.车船税计税依据:根据机动车的类型、排量和船舶的类型、吨位等属性确定,不同属性对应不同的税率。

3.机动车税率:机动车的税率根据不同排量进行分级计征,一般较小排量的车辆税率较低,而较大排量的车辆税率较高。

4.船舶税率:船舶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吨位进行分级计征,船舶吨位越大,税率越高。

5.征税周期和缴纳期限:车船税按年度计税,一般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为一个征税周期。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

6.车船税的减免和免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定车船具有减免或免税的资格,如残疾人车辆、新能源车辆等。

7.征收和管理:车船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车船税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因此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化。

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机构的通知和公告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车船税实施细则(二)____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第____号《____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金人庆局长谢旭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____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____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类别│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每辆│480元│││├───────────┼──────┼────┤│││中型客车(10-19座)│每辆│420元│││├───────────┼──────┼────┤包括电车│││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每辆│240元││││小于或等于1升)│││││车├───────────┼──────┼────┼───────┤│││按自重││包括半挂牵引车│││载货汽车│每吨│84元│、挂车、客货两││││││用车││辆├───────────┼──────┼────┼───────┤││三轮汽车│按自重│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低速货车│每吨││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按自重│84元││││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摩托车│每辆│40元││├───┼───────────┼──────┼────┼───────┤││200吨及以下│净吨位│3元│拖船按照发动机││船├───────────┼──────┼────┤功率每2马力折│││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4元│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车船 税 税 目税 额 表》 行 。 执 国务院财 政 部 门 、 务主管 部 门可 以根 据实 际 税
税 额 幅度 内 , 分 子 税 目 , 明 确 车辆 的子 税 目税 划 并 税额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在 规 定 的子 税 目税 额 幅度 内确 定 。 第 三条 下 列 车船免 征 车船税 :
国务 院令
附:
l 5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税 目
载客 汽车 ຫໍສະໝຸດ 计税单 位 每 辆 每年 税额
6 0元 至 6 0元 包括 电车 6


载货汽 车
摩 托车
按 自重每 吨 l 至 10元 包括 半 挂牵 引 车 、 车 6元 2 挂
每辆 3 6元 至 10元 8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oo 六年十二 月三 十一 日
国务院关于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镇 土地 使用税暂行 条例 》 的决 定
国务 院 决 定 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税 暂 行条 例 》 作如 下修 改 :
协 ( ) 照 有 关 规 定 已经 缴 纳 船 舶 吨 税 的 船 船 管理 信息 等方 面 , 助地 方税 务 机关加 强对 车船 六 按
税 的征 收管 理 。 第十 三条 车 船税 的征 收 管理 , 照 《 依 中华 人
( ) 照我 国有 关法 律 和 我 国缔 结 或 者 参 加 七 依 领事馆 和 国际组 织 驻华 机构 及其 有关 人员 的车 船 。 第 四条



温 家宝
二 o0六年 十二 月二 十 九 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轻型非载货专项的车船税收费标准

轻型非载货专项的车船税收费标准

轻型非载货专项的车船税收费标准2021汽车车船税收费新标准: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如,自重12.4吨的载货汽车,应当按12.5吨计算应纳税额;自重10.8吨的载货汽车,应当按11吨计算应纳税额。

汽车车船税收新费标准如下: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全国的浮动幅度为60元-360元;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全国为300元~540元;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全国为360元-660元;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全国在660元~1200元浮动;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全国为1200元~2400元;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全国为2400元~3600元;7、4.0升以上的,每辆车年税额为4500元(全国为3600元~5400元)注意: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汽车车船税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一、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二、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税新标准计算方法:一、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二、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三、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四、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五、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六、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七、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河南省水路运输费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路运输费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路运输费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在商品流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河南省的水路运输费用,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河南省政府制定了本费用管理办法。

二、费用管理的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规范河南省水路运输的费用管理,确保费用制度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推动水路运输业的发展。

三、费用项目1. 通行费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船舶所在航道的级别,设定相应的通行费用。

通行费用是水路运输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护航道的正常运营和其他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2. 包干费包干费是指利用水路运输进行货物运输时,运输公司和货主之间达成的一种固定费用协议。

包干费用由运输公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协商确定。

3. 港口费港口费是指各个港口对于货物装卸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港口的规模和服务提供的详细程度,港口费用可以包括锚地费、装卸费、码头租赁费等。

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运输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其他费用,例如过磅费、保险费等。

这些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四、费用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对于相同的运输需求,相同的条件下的运输公司应该支付相同的费用。

同时,不得歧视性地提高某些运输公司或个人的费用。

2. 合理原则费用管理应保持合理性,即费用应该能够覆盖相关成本,并保持适度的盈利水平。

费用制定时,应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供给等因素。

3. 透明原则费用管理应当透明,即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明确公布,并及时更新。

运输公司和货主有权了解所有的费用细则,实行公开透明的费用管理。

4. 弹性原则费用管理应具有一定的弹性,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的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费用标准,以保持市场竞争性和运输业发展的灵活性。

五、费用的征收和使用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具体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河南省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进行监督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
定本细则.rn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
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总页数】2页(P77-7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J],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J],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J], 无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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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管理的资料信息,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全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具体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
船税。

第八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上月代收的税款。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手续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的投保、缴税信息。

第十四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1987年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95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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