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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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执法局于7月3日-8月3日,在本辖区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接到文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完成各项准备部署工作,确保了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同时向辖区各类用人单位下发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保证本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用工单位是否切实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系到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次检查,通过印发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80余份、摆放宣传展板、高速辅道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公益宣传喷绘、执法人员执法先普法、现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等方式,大力宣传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氛围。

三、深入检查,成效显著本次专项检查行动,抽调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由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牵头组成两个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反馈(下发专项检查整改意见书)方式进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皖人社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实施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

许可证编号格式是: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本年度4位顺序号(示例:合肥市:34010020130001号)。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要加强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台帐,并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各市要将本地区劳务派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劳动关系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劳社明电[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劳社明电〔2008〕47号)各市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现将《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另,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已成立(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人:汪杰联系电话(传真):0551-2626655266311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好我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专项行动时间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二、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此次专项行动以检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为重点,对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合同工作计划4篇

合同工作计划4篇

合同工作计划4篇合同工作计划篇1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统计、预算、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成本预控方案中确定的施工方案、设备配置、周转材料配置、采取的施工措施等,锁定项目总成本,明确项目利润,实现项目成本预控。

三、配合公司经管部做好二次经营工作,寻找项目二次经营创效点和突破口,编制《项目效益策划指导方案》,明确施工中的二次经营工作方向和重点。

四、熟悉图纸和施工现场,依据合同总工期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上报和下达年、季、月施工计划。

负责建立对上对下各类台账,审核上报相关业务报表。

五、做好责任成本预算的二次分解,划分责任成本中心指标并制定责任成本合同书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与办法。

六、负责组织本项目劳务队、物资招标工作。

审核分包商资质,杜绝使用集团公司“黑名单”内的施工队。

参加工程合同的谈判及协议起草工作,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集团公司指导价等与各施工队洽谈工程承包单价,签订合同前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建立工程合同档案、台账,掌握合同履行、管理情况。

七、熟悉合同文件、计算程序,及时汇总上报计量支付报表,做好对劳务配合队验工计价工作。

八、负责重大索赔项目的索赔方案的制定,收集汇总各类索赔资料,编制索赔预算。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长职责1、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合同、计划、计量工作,并负责计划合同部日常管理工作。

仔细研究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资料,制定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掌握施工现场的施工方法和现场情况,掌握预算编制要素,为现场提供可行性成本分析。

3、全面系统的收集积累变更索赔资料,并及时编制变更索赔预算,做好二三次经营工作。

4、负责制定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成本合同,做好责任成本指标预算。

5、协调好内外部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顺利展开调差、索赔工作创造条件。

6、负责项目部各类合同文件的审核,组织各类合同的评审、签订、变更、终止等工作。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皖人社秘[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238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及时掌握全省就业失业动态情况,准确研判全省就业形势,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更好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一)200家人力资源市场。

在全省人社部门所属的市、县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扩大到相关大、中型人力资源市场,包括部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1000家企业。

在企业用工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原有监测样本基础上,覆盖到全省各市,增至1000家。

其中:合肥80家,芜湖70家,蚌埠70家,其余各市均为60家。

监测企业的行业分布、企业规模、所有制结构等按照人社部函〔2011〕308号文件选定。

(三)160个行政村。

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选定有一定转移就业工作基础,软硬件条件较好的行政村。

合肥(庐江)、宿州(灵璧)、阜阳(颍上)、滁州(来安)、安庆(太湖)已有的50个行政村监测点不变,淮北、亳州、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各选定10个行政村。

(四)30家产业园区。

将30家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纳入监测范围(附件1)。

二、监测内容(一)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全省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8号),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高市场供求监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报告质量。

(二)企业用工状况监测。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监测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39号),监测各地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变化趋势。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劳社字[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1号)各市、县劳动保障局:为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打造诚信安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文件精神,我厅拟定了《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企业守法的信用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具体负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一)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情况;(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四)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五)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六)执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情况;(七)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情况。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汇报材料检查背景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中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28号)要求,我单位于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对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开展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目的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全面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单位稳定和谐。

检查范围和对象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涉及我单位所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用人单位,共计 52 家。

检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

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用工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抽查,组织了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核查信访、重点访谈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

检查情况经过对 52 家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的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聘广告不符合要求共涉及 8 家用人单位,其中 5 家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为招聘广告没有明确性别要求,或者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特定的政治背景、宗教信仰等。

2.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共涉及 13 家用人单位,其中 6 家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协议、口头承诺等方式代替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 7 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向职工明确规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等条款。

3.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职工社会保险共涉及 19 家用人单位,其中 11 家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后未依法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 家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给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另有 4 家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安排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各地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近年来,劳动用工市场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的水平,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我单位近期开展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一、开展背景二、工作内容1. 制定检查计划:通过充分调研分析,我单位制定了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计划,明确了检查的重点、范围和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2. 进行检查工作:经过精心组织,我单位组成了专门的检查组,对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

主要包括用工形式是否合法合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劳动报酬是否按规定支付等内容。

3. 发现问题整改:在检查工作中,我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整改,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和期限。

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情况。

三、工作成效1. 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意识:通过专项检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用工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了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在有限的劳动时间内获得应有的报酬和享受法定的各项权益。

3. 提高了监管效能: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我单位掌握了一手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信息,实现了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全面监管。

也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1. 存在问题: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整改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存在着消极应对的情况。

2. 建议: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增强用人单位的整改意识。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建管[2007]172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172号)各市、县建委(局)、劳动保障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文件下发后,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但是,从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出现反弹,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造成一部分集访事件,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

3月27日,王金山省长批示“如何变年终集中解决为常年常查,应当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田唯谦副省长批示省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厅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探索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取得的成果,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现经省法制办6月25日前置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二日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12年5月11日开始至2012年6月20日结束。

此次专项检查开展以来,共检查70家用人单位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此次专项检查各类用人单位,重点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检查采取听取用人单位汇报与书面审查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改正。

同时本次专项检查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0余份,农民工维权卡1000余张,有效的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知识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升。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也由被动转为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逐年提升。

本次检查各类企业70家,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基本达到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只有20%。

(二)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不断增加,险种逐渐丰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字号】合人社秘[2014]20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01号2014年7月)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全民参保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52号)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时间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劳社[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小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用工登记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人员及必要的设备,为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2023-2024年度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023-2024年度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三)重点监控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成为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组织会议等各种形式进一步督促工程承建商尽快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尽早调动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二)做好宣传发动。为切实搞好专项检查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 用,做到上下互动,自查自纠,我区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尤其是充分调动了各街道及乡镇劳动监察站的工作人员, 积极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并借助《劳动合同法》(修订)实施的春风,通过广播、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等多种 形式,引导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用工,全区共发放《劳动合同法》(修订)等宣传 资料500份。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我局对此次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 检查高度重视,成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某某某莫副局长任组长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为组员,分为两个专项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各负责五个镇街,对辖 区内的用人单位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省工资支付条例》《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 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尤其是工资支付、高温季节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非法 招用暑期工的情况,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全面开展排查,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全面检查各类用人单位,突出检查重点,特别注意检查建筑施工、 餐饮、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塔吊、卡车司机集中的行业、企业,及 以往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单位。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清除隐患。二 是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在每月滚动排查涉劳资突出矛盾问题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 况专项检查,坚持全覆盖,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或社保参保异常、因搬迁等涉经济补偿的企业。对照 排查发现的劳资矛盾问题逐一落实化解稳控措施,实现劳资矛盾问题清底为零。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完善处置预 案,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风险排查、矛盾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对用人单位欠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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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8年9月11日至9月17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 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报送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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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详 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当地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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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检查活动总结 请各地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见附表)报 送省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 联 系 人:韩裕光罗海娣 联系电话:0551-2626655(传真) 电子邮箱:ldjcc@ 附表: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检查单位数 涉及劳动者人数 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数 处理情况 小计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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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用 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不依法解除劳 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 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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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法支付工资 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物品、身份证等 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 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 非法使用童工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其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 责令 改正 责令 补签 劳动 合同 涉及 人数 责令退还 责令支付双倍工资 责令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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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 3 港澳台投资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 5 个体经济组织 6 其他企业 7 非企业单位 8 非法用工主体 9 补充资料:1、参加检查人员:人次;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 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检查。要全面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情况,集中力量对违法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用 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 查处理。在此阶段,省厅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进行督促检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 并分解落实,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由监察员、监察协管员 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在执法中要高度关注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研 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以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劳 动用工的常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 规定及时上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要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采取用人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抽查和召 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在检查中要注意把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与检查用人单位用 工情况相结合;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与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相结合。专项检查分三 个阶段: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 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进 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 识,营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制环境。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畅通 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广大劳动者全面、正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 利和义务,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厅确定9月8日为全省《劳 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日。届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 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接受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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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责令 办理 社会 保险 登记 责令 补缴 社会 保险费 警告 罚款 押金 档案、证件、物品 涉及 劳动者人数 数额 涉及 劳动者人数 数额 涉及 劳动者人数 数额 人数 金额 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件 号】劳社明电[2008]61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8-29 【实施时间】2008-08-29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 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9月 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安徽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排,组织开展好我省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当 Nhomakorabea页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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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到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劳 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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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重点是各类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 务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主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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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员送法进企业:人次 户; 3、印发宣传材料: 万份; 4、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 次 5、公布严重违法单位数:户; 6、责令清退童工数: 人; 7、罚款金额数: 万元 单位负责人签章: 科(队)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月 日 栏目关系:甲栏(1)=(2)+(3)+(4)+…+(9),宾栏 :(3)=(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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