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若干问题分析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一、引言最近,我国烟草行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罚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起事件揭示了烟草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需求。
本次汇报将对烟草罚款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提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解决方案。
二、事件概述事件发生在某烟草公司,该公司被发现存在未遵守烟草行业法规的问题。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烟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涉嫌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以及销售过期产品等问题。
最终,该公司被罚款数亿元,同时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该公司在销售烟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的问题,这反映了该公司在法律法规意识方面存在严重缺乏。
2.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烟草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有着更高的社会责任。
然而,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导致罚款事件的发生。
3. 监管不力:罚款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烟草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
监管部门没有对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问题的积累和恶化。
四、问题教训1. 强化法律法规意识:烟草企业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员工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2.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烟草企业应该深入理解自身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提供良好的产品来回馈社会。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烟草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解决方案1. 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烟草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2.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烟草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投资于烟草健康教育和戒烟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增加对烟草企业的检查频次,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
六、结论通过对烟草罚款事件的分析和总结,我们看到烟草行业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评估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评估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疑难问题评估1. 执法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执法行动缺乏效果的情况。
执法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执法行动缺乏效果的情况。
2. 执法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行动不统一,执法结果难以预期。
执法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行动不统一,执法结果难以预期。
3. 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
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
4. 执法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烟草违法行为难以被传统执法手段发现和制止,需要引入新的执法技术手段。
执法手段滞后: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烟草违法行为难以被传统执法手段发现和制止,需要引入新的执法技术手段。
应对策略1. 加强执法力度:要加大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的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要加大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的执法监管体系。
2.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确保各地执法行动统一、执法结果可预期。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确保各地执法行动统一、执法结果可预期。
3.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减少执法中的主观判断。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减少执法中的主观判断。
4. 引入新技术手段: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度。
引入新技术手段: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
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由工信部修订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为大家解读此规定。
方法是按章进行,梳理程序,提示要点。
一、新旧令的区别1、发布时间不同新:2019,旧:98。
98年前后,我国行政处罚法(96)、行政复议法(9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相继出台,对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限、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3号令的内容与新的行政法规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管辖权协商、听证标准、复议时限等,需要修改,以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2、发布主体不同新:工业信息化部,旧:国家烟草专卖局。
《立法法》(2000年)发布后,行政规章的立法权设在国务院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无权对外发布行政规章,原国家局的3个令经修改后,相继于02年(2号令准运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31号发布、07年(1号令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51号令发布、10年(3号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信息化部12号令发布。
3、结构体例不同新:旧: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立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立案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七章行政复议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4、内容的不同新旧对照,新令体例按《处罚法》体例修改,按程序分类,一目了然。
删除了行政复议专章(因复议事项有《复议法》专门规定);增加了审查、执法监督专章,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
由此增删可见,新令更加注重程序的区别(三类程序不可混淆,要严格区分三类程序的适用标准、时限及办案程序),更加强调办案的审查(设立专门部门、专人),更加强调执法监督(同级、层级),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旧令一条规定,新令六条规定)。
二、内容解读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依据(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处罚原则(第三条),救济途径(第5条):陈述、申辩,复议、诉讼。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结合现阶段的法律发展来看,烟草专卖在其中占据十分关键的地位,考虑到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运行的必然趋势,应进一步推进烟草专卖管理的依法行政转变,继而促进管理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
基于此,本文对现阶段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法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实现我国烟草专卖管理的完善与健全,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问题;对策引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对我国烟草专卖进行了明确规定,进而保证在其生产、销售、进出口等多环节当中实施完善的专卖管理。
总体上来看,烟草专卖垄断属于一种国家层面上的行政性垄断,因此不论是部门还是个人都无法撼动其垄断地位。
与此同时,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应有效将依法行政的引入其中,同时不断提升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安全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
1.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实施要点站在理论层面来说,落实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体现出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其主要面临的工作目标包括合理规避经济风险、创建法治良好的烟草环境以及充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等,因此有必要更好地落实依法行政的管理机制,并对烟草专卖工作特点及其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寻求到更加实际的内外部环境特征。
建立烟草专卖依法行政体系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过程,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针对其中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避险制度,同时保证各类执法风险预案的稳定落实[1]。
总的来说,在实施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工作的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最大限度地保证过程的全面性,也就是需要深刻意识到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整个过程的特点,并针对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梳理,从而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稳步推进;其次,应保证风险管理的全面性,也就是需要全面识别烟草专卖工作中面临的执法风险,最大限度地确保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以及显性风险、隐性风险的全面识别,同时还需要对其加以系统研究,完成各类风险本质的探寻;最后,烟草专卖依法行政还需要注重主体的全面性,整体运行过程中需要积极联系执法工作人员、烟草经营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人员等,同时加强对周围环境因素的考量,从而对整体依法行政工作树立更为全面的认识[2]。
最新整理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及对策.docx
最新整理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及对策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及对策探究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概述(一)程序违法的概念“毒树之果”是英美著名的程序理论,是指通过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认定案件事实、审判的依据,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
遵循法定程序既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也是宪政和法治的目标、内容与有效保障。
狭义的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和期限等等,可能会对事实的明确和实体公正造成影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广义的程序违法还包括程序瑕疵,是指在法律后果上不以无效或者被撤销为必然,且不会根本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在保证主要事实明确、实体基本公正的基础上的次要性程序违法,本文所称程序违法系狭义的程序违法。
(二)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之辨析司法实践对待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持截然不同的态度,避免和杜绝程序违法是彰显程序价值的基础,但为防止行政处罚的“同义反复”,坚持效率原则,不会对执法程序过分吹毛求疵,允许行政处罚有程序瑕疵的存在。
因此,行政处罚实践中,烟草执法人员能有效辨别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极为重要。
1.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程度:公正的程序既要求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又要求行政机关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确保行政机关公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要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就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是保障处罚结果公正的必要措施,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承认。
程序违法完全违反了法律对于程序的规定,会导致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或错误,如在行政处罚中,未举行听证会,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并没有依据客观事实,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而程序瑕疵仅为程序上的小错误,比如执法人员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填写编号等,该行为虽是程序上的错误,却不会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影响。
探讨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引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对烟草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我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效果不明显、执法手段单一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问题一:执法力度不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在我国的力度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目前,烟草专卖执法机构中执法人员的数量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广阔的市场需求和执法的要求。
这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地监管烟草市场。
2. 执法资源不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需的资源,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都相对不足。
这使得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难,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问题二:执法效果不明显尽管我国一直在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但执法效果却并不明显。
以下是造成执法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1. 缺乏科学的执法手段:现有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手段相对单一,只依赖传统的检查和调查手段。
这使得执法效果不明显,也无法应对现代化的烟草违法行为。
2. 缺乏协同合作机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要由多个执法部门共同参与,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
这导致执法效果不明显,也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工作负担和时间成本。
应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果,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大烟草专卖执法机构中执法人员的培养和招聘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加执法力度。
2. 加强执法资源投入:增加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需的财政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设备支持,以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
3. 推进执法手段创新: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
4. 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法效果和工作效率。
结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保障烟草市场秩序和公共健康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我国目前仍存在执法力度不足和执法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第一,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检查的问题。
主要是部分行政相对人对于我们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不理解,有抵触情绪;个别的可能是因为确实涉嫌违法而拒绝检查。
第二,经营场所与住所难以界定的问题。
我们内部把经营场所界定为营业场所和仓库,比较勉强。
这是打法律的“擦边球”。
如果其仓库在住宅内,法律上还是认定为住宅而不认定为仓库。
《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权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我们对类似场所实施了检查,很可能因非法侵入住宅而构成职务犯罪。
引发诉讼,同样败诉。
第三,个别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的问题。
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个别执法人员对查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不出法律意义上的规范界定,乱说一气,被行政相对人质问得张口结舌,可能授人以柄,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四,执法手段“软”的问题。
因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的要求等等,近年来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受限于方方面面,缩手缩脚,如履薄冰,生怕碰了“高压线”。
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发挥上很受影响。
第五,发生诉讼,难以寻找证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方方面面的原因可能引发诉讼。
行政相对人可以动员邻里乡亲为其作证,但没有人愿意为我们作证。
有时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为我们作证,但因他们和我们一起参与了执法,其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低于第三者的。
如果证言出入比较大甚至相悖,法庭会采信第三者的证言,这对于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第六,各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和协调。
无证经营的案件,有的案值较低,数量较少,移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愿意接收。
若处理不好,可能影响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再就是公安机关开具搜查证有困难,虽然我们有这方面的奖励政策,但因为搜查证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所以很难开具,在执法程序上不完备,留下了很大隐患。
第七,与其他执法部门协同办案,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
现在,上级局(公司)给基层专卖管理所核定了部分费用,但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办案经费的需求,是否考虑发生的合理费用能够据实核销,全部解决。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当前烟草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烟草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严肃执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是贯彻“*”重要思想的需要,也是我们烟草行业“规范、改革、创新”的需要。
随着我国“以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烟草执法部门办案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行政处罚卷宗的好坏更是办案水平的真实体现,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胜负的关键所在。
笔者结合实际,就如何提高烟草行政处罚卷宗质量作初步探讨:一、当前烟草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的问题1、调查在先、立案在后。
有些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内部立案呈批手续没有履行,而是由执法人员现场先行调查,再补办立案审批手续,显属不当。
2、不履行告知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有些烟草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这一法定程序。
3、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欠缺。
有些部门对行政处罚所获取的证据,还仅局限于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这样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使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强有力的证据,尚不能完全掌握其运用规律。
这样,就使整个行政处罚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单薄,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烟草部门将会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
4、法规条款引用不够详尽。
一些部门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处罚文字较为笼统,仅仅简单地表述为“根据《××法》第××条规定,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但恰恰“第××条”中规定了许多违法行为种类,每一种类的处罚幅度又不一样,极易造成适用法条错误,对案件的定性有误。
5、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执法人员往往只考虑合法性,没有体现适当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付忠杰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37期摘要:近来来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烟草专卖主管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将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好是促进加强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办案问题对策近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机构建设和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国务院和烟草行业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并多次召开全国性行业会议,烟草专卖执法的队伍的执法水平、机构设置、执法工具的配置、执法依据等多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看到行政执法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烟草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尤其是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各种具有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在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给予相应建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专卖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管理网络的建立运行,烟草专卖执法队伍不断扩大,聘用人员不断增多,专卖队伍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学历层次低。
在我国,烟草执法队伍中的人员比较复杂,有一些合同工人员的基础学历比较低,很多人仅仅是初中毕业,这就使得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能力和方式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其次是思想守旧,业务能力较差,执法艺术、执法技巧不够。
有的人员思想保守,工作中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人员有勇无谋,把握不住执法的“度”;有的人员说话辞不达意,不会向执法对象和消费者宣传;有的人员对市场管理无从下手,或者不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就匆忙“上阵”,没有找准进攻点,最终久攻不下;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人员不懂执法艺术,造成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矛盾,破坏了执法环境,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问题浅析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问题浅析本文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改进方法:要统一案卷文书格式;规范案卷文书内容。
标签: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制作;问题;改进方法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1、形式问题(1)案卷文书排序不规范。
如部分案件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要求排列案卷文书,尤其是补办立案的案件,查获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未按时间顺序列在立案报告表之前;个别移送案件中,未将移送文书作为主要文书置于案卷首页,而是将其他部门的决定文书复印件作为主要文书置于卷首。
案卷材料本身要能反映作出行政处罚的阶段,这样才能展现执法过程和证据提取的情况,说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否则,就会显得毫无头绪,毫无章法。
(2)案卷文书格式没有统一。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见到同一执法单位的不同案卷中,甚至同一案卷中的不同文书格式没有统一,出现字体字号、表格备注杂乱无章的案卷文书。
这势必会让查阅案卷的人对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较为固定,是送达被处罚人的重要材料,可以说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文书,有极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更应该规范、统一。
2、内容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描述不准确、不完整。
当案件查办达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阶段时,充分说明案情基本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大致定性,也已经认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所以,不应当出现当事人“涉嫌”等字眼,决定书中更不能有类似表述。
在制作调查取证环节的文书时可以写当事人“涉嫌”违法,但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文书制作环节经常出现表述不规范的现象。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缺漏现象也较为常见,比如部分案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不全面或不准确,未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不准确;又如个别案件未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或虽告知了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又在当事人未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未满期限即作出处罚决定。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一直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其行政处罚程序也十分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目前我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本人将从案例出发,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问题1. 处罚标准不统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政策的实施有时候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存在处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以非法吸烟为例,一些地方的处罚标准是罚款50元,而另一些地方则是罚款500元或以上。
因此,对于非法吸烟的处罚标准,需要做出更统一的标准。
2. 执法疏忽一些地方行政处罚机关在烟草专卖行业的执法中也存在疏忽现象。
如贵州省赤水市烟草专卖局的一起案例,在该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检查销售渠道是否合法,导致该地卷烟市场陷入混乱。
3. 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我国的烟草专卖行业,在处罚程序中缺乏预防措施。
现行法律对反烟宣传工作不够明确,同时也缺乏相关机构的指导,导致反烟工作面临一些困难。
二、对策1. 统一标准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尽快建立一项有其它专业人员参与的烟草专卖的行政处罚标准。
应根据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检查力度要加强检查力度不够是导致烟草专卖行业执法疏忽的一个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的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增加抽查的频率,加强对烟草专卖行业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烟草专卖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加强预防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非法烟草销售,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可以建立一个健康的烟草专卖市场。
三、案例1. 公司销售假烟被罚山东一家建筑公司销售的“哈德门”牌烟被检查发现是假烟后,其被罚款30万元。
2. 非法卷烟销毁被罚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对该区非法卷烟销路进行了打击,冻结了涉案人员的资产,并在现场对200多万支假烟进行了销毁,共罚款90余万元。
香烟行政执法的局限分析
香烟行政执法的局限分析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执法工具配置的改进、机构设置的调整、执法队伍的建设等,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进一步使国家烟草行业市场得到规范,消费者利益得到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也有了一定保证。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执行。
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加以认真分析,以期找到消解这些障碍性因素的具体方法,促进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根据实际调研,发现制约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主体方面看1、烟草专卖执法主体多重,联合执法机制缺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质量与技术监督部门等。
各个主体之间权限交叉错位,联合执法机制缺乏,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要么没人管,要么都来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
2、烟草专卖局在体制上存在角色冲突县级烟草专卖局既是行政执法者,又是生产经营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
因而,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置若罔闻,甚至放任其违法行为。
这种体制既与行政执法理论相违背,又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进而造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不能落到实处。
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历层次不高,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很少;业务能力较差,突出表现在执法艺术与执法技巧不够;缺乏应有的学习精神,学习氛围不浓厚;长期生存在行业垄断的怀抱里,缺乏必要的生存危机感和责任感等。
二、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客体方面看1、烟草专卖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欠缺在烟草专卖管理活动中,一些烟草市场经营者对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了解,守法经营的意识缺乏,不理解专卖执法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烟草专卖⾏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个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个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烟草专卖⾏政执法⼈员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
其⽬的是为了节省烟草专卖⾏政执法成本、提⾼⾏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政程序对烟草专卖⾏政机关及当事⼈的拖累。
由于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因此,有必要在烟草专卖⾏政执法中得到⼴泛运⽤。
⼀、⾏政处罚程序为什么分别规定简易程序和⼀般程序?⾏政处罚法对⾏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般程序两种程序。
对⼀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般适⽤简易程序;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法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均应适⽤⼀般程序。
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的做法,也⽐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是指⾏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为,由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政管理的及时、有效。
规定这⼀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政机关⽇常⼤量的⾏政管理的需要,符合⾏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政利益和当事⼈的利益。
所以,除了简易程序外,还需要规定⼀般程序。
对那些案情⽐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政处罚案件应当适⽤⼀般程序。
⾏政处罚法规定的⼀般程序包括调查和检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程序。
⾏政机关依照⼀般程序的规定执⾏,可以保证⾏政机关处理⾏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烟草行政惩罚案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议烟草行政惩罚案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行政惩罚案卷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进程中的重要文书,也是衡量办案机关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高低的客观依据。
现阶段的烟草专卖执法慢慢走向规范,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日常执法行为,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惩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整体要求。
笔者通过参加这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案卷评查活动,发觉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度析这些问题,以求对烟草行政惩罚案卷的规范化进行探讨,通过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规范案卷管理,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案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避免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风险。
[关键词]烟草行政惩罚案卷问题解决对策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进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进展的必然结果,是现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利所普遍奉行的大体原则。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专卖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转变观念、提高熟悉,真正成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专卖管理队伍,切切实实保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案卷的规范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任务,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此笔者结合专卖工作作一下分析和试探。
一、烟草专卖行政惩罚案卷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分析:(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引用不具体或引用错误,案由出现错误。
例如对“未在本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认定为“违规经营”;2、做出行政惩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引用不具体、不明确,乃至引用错误;3、做出惩罚的种类不清,罚款的额度不肯定,在惩罚文字叙述中较为笼统,仅仅简单地表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现决定作出罚款惩罚”。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付忠杰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37期摘要:近来来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烟草专卖主管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将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好是促进加强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分析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办案问题对策近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机构建设和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国务院和烟草行业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并多次召开全国性行业会议,烟草专卖执法的队伍的执法水平、机构设置、执法工具的配置、执法依据等多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看到行政执法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烟草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尤其是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各种具有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在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给予相应建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专卖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管理网络的建立运行,烟草专卖执法队伍不断扩大,聘用人员不断增多,专卖队伍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学历层次低。
在我国,烟草执法队伍中的人员比较复杂,有一些合同工人员的基础学历比较低,很多人仅仅是初中毕业,这就使得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能力和方式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其次是思想守旧,业务能力较差,执法艺术、执法技巧不够。
有的人员思想保守,工作中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人员有勇无谋,把握不住执法的“度”;有的人员说话辞不达意,不会向执法对象和消费者宣传;有的人员对市场管理无从下手,或者不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就匆忙“上阵”,没有找准进攻点,最终久攻不下;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人员不懂执法艺术,造成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矛盾,破坏了执法环境,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浅论烟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浅论烟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当前的烟草专卖执法逐步走向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的事件时有发生。
笔者首先从烟草专卖执法程序的重要性阐明程序法律要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调查取证过程不规范,办案过程包办不符合办案程序,办案存在程序不当,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违反程序办案的症结,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二是建立健全告知制度,三是强化内部监督。
关键词:行政行为烟草执法程序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在行政法学领域,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和其他法学领域相比,行政执法行为大量的形式要件属于程序方面的要件,这就凸显出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地位——除少数不带有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外,绝大多数执法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它们或是必须具有某种书面形式(含文书、签名或盖章、日期等要素),或是必须经过某些特定程序(如审批程序、告知程序、征求意见程序及听证程序等),否则,执法行为无效或发生执法主体必须补正程序上之欠缺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影响相对一方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无效。
烟草专卖执法是行政执法,它无疑也要遵循行政执法中的一切规律。
笔者认为,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有其特殊的一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生效的法律要件更侧重于实体法律要件和程序法律要件两个部分。
实体法律要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内容的法律要求;程序法律要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和过程的法律要求。
烟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方面的要求方能合法。
但正如上面所谈到的,程序法律要件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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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新 程 序 规 定 的 要 求 ,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违 法 事 实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数 额 、 罚 款 缴 纳 的 方 式 及 期 限 、 救 济 的 途 径 及 期 限 、 作 出行 政 处 罚 的 时 间及 地 点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名 称 等 内 容 , 并 由 被 处 罚 人 当 场 签 字 、认 可。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虽 然 新 程 序 规 定 第
烟草专卖行政处Βιβλιοθήκη 程序 若 干 问题 分析
春 辽 宁省烟草公司 1 0 1 O 1 4
【 文章 摘 要 】 本文对 工业和信 息化部 1 令 发 2号 布 的 《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中 烟 或 感 知 到 的 违 法 事 实 ” 按 要 求 全 面 地 记 载 于 当 场 作 出 的 《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时 , 行 该 决 定 书 便 是 证 明 违 法 事 实 最 强 有 力 的 证 据 。 况 且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给 予 行 政 处 做 法 。新 程 序 规 定 为 这 些 困 惑 “ 开 一 打 扇 天 窗 ” 它 … 方 面 细 化 了 先 行 登 记 保 , 存 的 程 序 ,另 一 面 明确 了 后 继 处 理 措 一方 施 ,这 对 执 法 实 践 的 指 导 意 义 重 大 。 首 先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期 限 内 对 证 据 采 取 的 处 理 措 施 仅 限 于 四种 , 即 采 取 复 制 等 措 施进 一步保 全证据 、 交鉴定 、 送 、 送 移 不 予 处 罚 并 解 除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施 ,这 意 味 着 其 它 处 理 措 施 都 是 违 法 的 ,为 执 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 环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现 连 象 ( , 行登记保 存期满 时 , 出 “ 即 先 做 继
义 :其 一 ,被 采 取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施 的 证 据 必 须 在 7日 内送 检 ;其 二 ,“ 时送 及 交 有 关 机 构 鉴 定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所 需 时 间 ” 即 可 ,换 言之 ,在 7F期 限届 满 时 , I 对 于 按 规 定 抽 样 送 检 的 物 品 外 的 其 他 被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不 必 解 除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施 ,而 是告 知 当事人 所需 时 间即可 ; 其 三 , 告 知 的 鉴 定 时 问 届 满 时 ,处 罚 机 关 必 须 对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处 理 , 即根 据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予 以 没 收 或 者 发 还 、 或 者 根 据 不 予 处 罚 决 定 予 返 还 。 最 后 ,对 于 违 法 事 实 不 成 立 或 者
保 存 和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问题 的修 改 , 分
析 了修 改 背 后 的 理 论 意 义 , 并 指 出 了
时间操作 中应 当注意 的问题 。
【 键词 】 关
烟 草 专 卖 ; 政 处 罚 ; 序 行 程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 经 历 近 两 载 的 修 改 完 善 , 融 人 了 国 家 法 制 建 设 的 新 要 求 、 行 业 发 展 环 境 的 新 变 化 和 法 学 理 论 的 新 成 果 ,卓 有 成 效 地 完 成 了对 原 3号令 的 修 剪 和 增 补 。 新 程 序 规 1 条 规 定 “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3 违 定 一 方 面 继 承 了 原 3号 令 的 精 华 、肯 定 据 , 对 公 民 处 以 五 十 元 以 下 、 对 法 人 或 了 行 业 执 法 实 践 中 总 结 的 成 果 ; 另 一 方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面厘 清 了实践 中的一 些疑惑 和误 解 ,对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作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为 规 出行政 处 罚决 定 。 但 并非 满足 这 一条 ” 范烟 草专 卖行政 执法 提 出了新思 路 。
别 等 手 段 收 集 证 据 ,也 会 由于 效 率 等 问 其 次 , 采 取 复 制 、拍 照 、 录 像 等 证 据 保 题 变 得 难 以 实 施 。 因此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全 措 施 的 , 相 应 的 保 全 记 录 应 入 处 罚 作 出 的 《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必 须 严 格 按 卷 。 第 三 ,送 交 鉴 定 的处 理 蕴 含 三 层 含 行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件 的 所 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都 可 以 的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下 达 《 予 行 政 处 罚 不 当 场 作 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根 据 罚 没 卷 决 定 书 》 并 据 此 解 除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 简 易程 序 的新 要 求 烟管 理办法 》 ( 国烟 专 1 0 7 1 2 0 1 4 ) 施 。 3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于 的 规 定 , 涉 案 卷 烟 必 须 进 行 真 假 鉴 别 和 先 行 记 保 存 实 践 中 的 另一 个 难 点 案值 较 小 、案 情 简 单 、证 据 确 凿 的 案 件 , 卷 烟 质 量 检 验 ,这 使 所 有 涉 及 卷 烟 的 案 是 保 仔 地 点 问题 ,对 此 法 律 并 没 有 进 行
的若干 法律 问题 展 开 分析 ,讨论 了该
规 定 对 行 政 处 罚 简易 程 序 、 先 行 登 记
罚 案 件 的 证 据 往 往 难 了 收 集 , 即便 引 进 续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 的 处 理 决 定 , 以此 变 先进技 术设备 , 过 现场录 音 、 像 、 通 录 鉴 相 延 长 保 存 期 限 的 做 法 ) 画 上 了 句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