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清朝督抚权力演变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清朝政府与汉族地方政权的关系与互动
清朝政府与汉族地方政权的关系与互动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统治时间长达267年。
在清朝的统治下,汉族地方政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清朝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关系与互动。
1. 清朝对地方政权的容忍与赏识清朝统治初期,为了巩固统治和减少抵抗,清朝政府对于汉族地方政权采取宽容的态度。
清朝赋予地方政权一定的自治权,并保留了一些旧的政府机构,同时鼓励地方政权发展经济、教育和文化。
这种容忍和赏识使得汉族地方政权得以保留和发展,为清朝政府提供了统治的支持。
2. 清朝政府与地方政权的联盟与合作尽管清朝对地方政权有一定的容忍态度,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权与清朝政府完全分离。
实际上,清朝政府与汉族地方政权之间形成了一种联盟与合作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清朝政府通过与地方政权建立紧密的联系,以确保自身的统治稳定。
清朝政府通过任命官员、派遣巡抚等方式来掌控地方政权,同时地方政权也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和保护。
3. 地方政权的依附与反抗虽然清朝政府与地方政权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关系,但并非所有地方政权都完全依附于清朝。
一些地方政权由于受到清朝政策的限制,或者因私人利益受损,选择与清朝政府对抗。
这种反抗不仅体现在政治上,也包括经济、军事等领域。
同时,地方政权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和冲突,争夺资源和权力的斗争时有发生。
4. 地方政权对清朝政府的影响与贡献清朝政府与地方政权的互动不仅是单向的,地方政权也对清朝政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经济方面,地方政权通过发展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为清朝政府提供了丰富的财务资源。
在文化方面,地方政权的文化繁荣与发展也为清朝政府提供了宣传和象征的支持。
此外,地方政权在抵御外族侵略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总的来说,清朝政府与汉族地方政权之间形成了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关系与互动。
在这种互动中,清朝政府容忍地方政权的存在与发展,与地方政权形成联盟与合作关系,并通过地方政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
同时,地方政权对清朝政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与贡献,为清朝政府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支持。
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演变
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演变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存在时间长达267年,这期间,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本文将从清朝地方行政机构的起源,职能、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清朝历史和中国行政管理制度的发展。
一、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起源清朝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政权,稳定边疆,加强治理,清朝朝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一系列地方行政机构。
这些机构的基础是清朝皇族、贵族、大地主和富商,他们被任命为巡抚、总督、布政使等高级地方官员,主持行政事务和司法活动,负责维护地方的安定和治理。
其中,巡抚是清朝地方行政机构中职位最高的一种。
巡抚负责管理一个省的政务,并任免辖区各级官员,维护治安,抗击旱、涝、瘟疫等灾害。
同时,巡抚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调解纠纷,保持社会秩序。
总督则相当于巡抚的上级,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各省的监管,维护清朝政权的稳定。
总督一般会担任两到三个省份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巡抚的工作,并处理重要政务和外交事务。
布政使则是清朝地方行政机构中最低的一级官员,他们主要负责地方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如司法、财政等,同时也扮演着镇压叛乱、维护治安的角色。
布政使被认为是最具有执行力的官员,因此在地方官僚中担任这一职务的人通常都是能干、有能力的人选。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清朝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非常广泛,主要可以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和军事四个方面。
政治方面,地方官员需要维护清朝政权的稳定和运作。
他们必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督促地方百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地方社会的正常秩序。
经济方面,地方官员需要协调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他们必须关注粮食和经济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经济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生活的舒适和繁荣。
社会方面,地方官员需要管理和调解各种纠纷。
他们要保障地方百姓的安全和福利,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
军事方面,地方官员要负责招兵买马,组织维护地方的安全。
他们需要处理与边疆问题相关的事务,组织民兵和军队,防止对外侵略。
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
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督抚制度是明清时期颇具特色的政治制度,融合了监察制度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在明清几百年的历史当中,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
明清时期,总督和巡抚有着重要的职权,其职权颇具多样性和变化性。
督抚制度作为明清时期的主要政治制度,其对当时的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督抚制度是明清时期重要的监察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
督抚制度其演变和发展具有鲜明的特征,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发展的产物,对统筹地方事务、保持地方稳定、维护明清时期的中央集权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明清时期督抚制度的历史沿革所谓督抚,即是总督和巡抚的总称,在明清两代几百年历史之中,督抚制度不断发展变化。
督抚制度起源于明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统治者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产物。
明代前期,督抚官员以行使监察职能为主并主要处理地方特定事务;到了中后期,逐渐演变为中央派驻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监察职能已不再是其主要职能,但是,有明一代,督抚都没有正式地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在行政序列上,督抚依然隶属于都察院系统。
自隋唐以来,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完善,地方权力不断收缩,但是元代以后,“外重内轻”的局面日渐严重。
明代建立之后,明太祖吸取前朝经验,废除行中书省,设立三司。
三司之间相互牵制,分化了地方权力,强化了中央集权。
但是,三司的设立也导致地方权力出现了过度弱化和分散的局面,对于很多地方事务无法统筹处理解决。
督抚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而产生的。
巡抚的设立,大致在明代初期。
洪武、建文年间,巡抚制度已经开始萌芽。
永乐十九年(1422年),中央派遣尚书蹇义人分巡各省,标志着明代巡抚制度开始形成。
宣德五年,于谦、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省,从此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
宣德年间,巡抚官的专设与定设标志着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
总督制度形成时间稍晚,大致在正统年间开始出现,景泰、成化年间大致成型。
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前提下逐渐形成的,一般因事特遣,较为侧重于军事层面以及节制地方文武等事务。
评析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
评析清朝督抚制度的变化
1 清朝督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清朝的督抚制度一直以来都被称为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清朝督抚制度的经历了修正发展的历程。
清朝的督抚属于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职能是统治全国的
行政管理,负责全省督抚运转,行使强制性令,维护清朝君主政权,
实行秩序与纪律,帮助少数民族向清朝政府服务,鼓励中外商业交流
和文化交流,并以各种方式保护民众免受外来侵犯。
2 清朝督抚制度变化
尽管清朝督抚制度曾一度引起一些负面评价,但是由于历经修正,它的结构和职责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从而形成了新的督抚体制。
在清朝统治的最后时期,督抚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变化。
比如
1784年之后,十二个直辖省的督抚制度由督抚衙门变成了督抚兵马驻
置制度,将原本的政治管理转变成了军事管理,可以说是朊括管理和
军事控制的重大变革。
3 后期清朝督抚制度修正
随着后来清朝政策的完善,清朝督抚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督抚
机制也更加密切地联系了政府机构。
1884年,清政府宣布筹备省督抚职权的规划,建立完整的省(府)。
清政府还出台了《地方督抚条例》,以加强督抚制度,做出
更加完善的调整。
4 清朝督抚制度变化总结
清朝督抚制度建立初期,是为了推行中央集权政策,强调实行纪
律管理,因此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随着政策修正,督抚制度也开始
向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方向发展,在保证统治者权力的基础上,也逐渐
使各民族社会得到积极的发展。
清朝的督抚制度,在统治者的措施下,经历了从有“弊端”到“完善”的转变,从而为后世留下了深刻的思
想和不可磨灭的历史。
督抚制度-
督抚制度督抚制度是清朝制定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督抚制度的出现,旨在整合各地方官方权力,提高地方行政管理和民政管理的水平,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帝和国家的利益。
以下是督抚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督抚制度的起源督抚制度的正式推行是在清朝康熙年间开始的。
康熙朝初年,因为当时在民族关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康熙皇帝认为各地的官员管理能力有限,对地方的情况不能掌握得很清楚。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加快民族关系的调和,他决定实行“兼督兼抚”的办法,在各地设立督抚机构,由巡抚兼任督抚一职,主持各项政务,并掌握牧、兵、民、财四大方面的权力。
二、督抚制度的功能1. 统一地方行政管理在清朝时期,由于各个地方实力相对较强,地方行政管理也相对独立。
督抚制度的推行,提高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统一地方行政管理。
督抚的任命和调动,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这就使得各地的政务得以加强。
2. 维护社会稳定督抚制度的推行,为中央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办法,便于在需要时向地方发出命令,威慑当地权贵,维护社会稳定。
3. 管理经济督抚制度使得中央政府得以掌握地方的经济状况,指导地方的经济建设和拨付财政资源。
督抚还可以监督地方的商业贸易和税收问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4. 统一民族关系督抚制度的推行,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5. 加强战争管理在战争时期,督抚制度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督抚的权力范围不仅包括民政管理,还包括军事指挥,这就使得地方军队的指挥和战争管理更加统一和顺畅。
三、督抚制度的缺陷督抚制度不能完全解决乱政、官僚主义等问题,往往会导致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和独揽地方资源,既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民众的生活,也会引起中央政府和地方之间的矛盾冲突。
此外,督抚制度也容易引起地方官僚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情况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发展成为地方的武装反叛。
清代中央管理和地方自治的关系
清代中央管理和地方自治的关系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从1644年开始,清朝统治了近300年。
在这300年里,中国经历了诸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其中中央管理和地方自治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一、清代中央管理的特点清代中央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清朝皇帝担任最高统治者,宗法制度和封建思想深深影响着清代社会。
皇帝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均有权力,颁布律令、命令将军、巡抚和知府进行大规模的行政管理,通过"同文馆"、乾隆南巡等形式扩大皇权力。
其次,清朝朝廷重视官僚制度,实行九卿制,设立御史等官职来监督地方官员。
在清朝政治制度中,官员管理、财政财务和庶民生活三项事务归于朝廷治理之下。
二、清代地方自治的形式清代地方自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保甲制度,其次是乡官自治制度,最后是庙会自治制度。
1、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清朝治理农村的一种重要方式。
保甲是一种团体制度,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经济发展。
保甲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很长的历史,清代时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完善化的改革。
每个保甲都有自己的组织架构,如董事会、江师、场师、班师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治。
2、乡官自治制度乡官自治制度是清朝地方自治的一种形式,一些地区的行政管理从县学逐渐转为乡官掌控,这也标志着地方自治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在清代时期,乡官们一般由当地有地位的人担任,他们代表了当地兴修水利、开垦荒地等事宜。
这种自治制度促进了地方事务的发展,同时对当地的社会和谐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庙会自治制度庙会是清代地方自治的另一种重要的形式之一。
庙会起源于远古时代,是一种集市,也是地方上的一种文化活动。
庙会本身就是一个自治的组织形式,在庙会上进行的业务归当地农民或城市居民管理,可以说是民间自发的一种自治形式。
三、中央管理和地方自治的关系在清代时期,中央管理和地方自治的关系可以说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影响,但是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
从清末的教育改革看中央与地方督抚的关系
摘要:在清末新政教育改革过程中,虽然中央表面上起到统一全局的作用,然而其中却隐含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的斗争。
从清政府实施的教育举措看中央决策权的实际变化,新政不但没实现清朝中央的“集权”的美梦,反而更加疏离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新政中中央与地方互动与较量给我们今日的教育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教育改革;地方督抚;改革启示清末中央名义上是集权,握有最高权力,可以控制教育改革发展的大方向。
但其决策大都受到地方督抚的左右,与地方相比中央的决策明显具有滞后性。
并且,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和监督力度明显力不从心。
地方督抚掌握着一方的财政和军权等要政,虽然尚未达到公然与朝廷对抗的程度,这既与他们内心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念有关,又与清政府掌握着地方督抚的任免权和调署权有关。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中央与地方没有权力的冲突,从清政府的教育决策方面我们就可以窥见其内在的互动与斗争。
一、地方督抚的教育改革方针成为清政府的纲领性指导1901年张之洞联衔刘坤一、袁世凯等地方督抚大员向清政府上奏了《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三封奏折,统称《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系统全面规划了变法措施,包含了政治、经济、文教等各个方面。
其中在《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提出了设文武学堂、酌改文科、停罢武举、奖励游学等四个方面的措施。
朝廷上谕对于“三折”中的主张予以恩准,对“整顿中法以行西法各条其中可行者,即著按照所陈随时设法则要举办。
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1]”。
为更好的推行新政,清政府还设立了督办政务处,并任命刘坤一、张之洞为“参赞”,实则皆由二人“控制”。
从清政府此后的具体教育改革措施(如兴学堂、广派留学生等)也可以看出基本上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里提出的办法相同,地方督抚的奏折成为新政教育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纲领性文件,可见地方督抚对中央决策权的干涉作用之大。
清朝的督抚制度与地方政权
清朝的督抚制度与地方政权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清朝皇帝在统治全国的同时,也意识到了地方政权的重要性。
为了有效管理地方,清朝实行了督抚制度,以此来控制地方政权。
督抚制度是清朝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地方政权,并确保统治者对全国的控制。
督抚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百姓福祉、管理地方财政和军事事务。
督抚的任命往往由朝廷亲自决定,具有高度的权力。
督抚制度在清朝的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督抚作为朝廷派往地方的代表,他们的权力范围往往超过了地方官员。
督抚可以直接干预地方政务,对地方官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地方政权顺从朝廷的统治。
督抚制度对于清朝的统治者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督抚制度帮助清朝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维持了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督抚的权力往往容易被滥用。
一些督抚为了谋取私利,往往利用自己的权力压迫百姓,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督抚制度的实施也经常受到一些问题的困扰。
在清朝的封建社会中,地方官员在地方政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官员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负责管理地方事务,维护社会秩序。
虽然地方官员受到督抚的指导和监督,但他们在地方政权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地方官员的管理与监督是督抚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督抚要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地方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同时,地方官员也必须向督抚报告政务,接受督抚的指导和领导。
然而,清朝的督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地域辽阔,清朝的统治者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地方情况。
这导致了一些地方官员滥用权力,甚至与督抚勾结以谋取个人的利益。
其次,由于督抚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督抚的权力无法完全遍及全国各地,导致一些地方官员行为失范。
总体而言,清朝的督抚制度与地方政权在封建社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督抚制度帮助清朝统治者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维持。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督抚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地方官员在地方政权中的行为也不尽如人意。
明清督抚制度的发展的趋势
明清督抚制度的发展的趋势明清时期的督抚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权的行政组织形式之一。
督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明朝和清朝两个时期的变迁与演进,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差异性。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发展趋势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督抚制度的发展背景可以追溯到明代,明初,朱棣(即明成祖)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立了地方巡抚,主要职责是调兵遣将,防备侵略。
明代中期,朝廷为了使巡抚可以对地方政权进行有效管理,规定了巡抚的权力范围和限制。
到了明末,由于政权动荡和地方割据的情况加剧,明朝的督抚制度逐渐失去了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明朝末年,进入了连年战乱的混乱时期,社会秩序崩溃,政权割据,地方权贵鱼肉百姓,这就促使了清朝在建国初期需要建立强有效的行政机构来巩固政权。
为了整顿地方行政体制,清朝创立了督抚制度,旨在通过任命衙门官员充当省督或巡抚,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事务。
清初,清朝将全国划分为内地和外地两个行政区域,设置了行省和直隶,行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巡按大臣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由巡抚担任。
督抚制度在清朝王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首先,清朝颁布了《撤革巡抚七事条》(俗称“巡抚七条”),明确了巡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使巡抚能够有效统治地方。
其次,清初朝廷因为禁止官员向地方通勤,减少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管辖,巡抚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交流的桥梁,增加了地方的自治权。
此外,巡抚制度还对地方军队的统帅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外镇压侵略势力,对内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清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督抚制度的原本作用逐渐减弱。
清朝中期以后,巡抚职务逐渐丧失了实权,成为了虚职。
一方面,由于朝廷的中央集权政策,清朝不再鼓励地方权贵扩展地方实力,限制了巡抚的权力范围。
另一方面,朝廷实行科举制度,强调官员的学识和能力,明确规定地方官员要从京官中选拔,使巡抚在政治地位上相对较低。
另外,督抚制度的变革还受到了外部因素的影响。
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和西方列强的侵略使得清朝眼看着势力的减弱,时代的变革迫使督抚制度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
督抚制度的概念
督抚制度的概念概述:督抚制度是一种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管理地方行政的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督抚制度起源于唐朝,后来在明清两代达到了巅峰。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特点和作用等方面探讨督抚制度的概念。
一、历史背景:督抚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朝。
唐朝时期,由于国家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地方治理的需求,唐太宗建立了一个称为“都督府”的行政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行政。
随着时间的推移,督抚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普遍应用于地方行政管理的制度。
明清时期,督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防范官员的权力滥用,创设了诸多督抚制度。
这些制度对地方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得明朝的政权得以维护稳定。
而在清朝,督抚制度成为了清廷管理和控制地方的重要手段,正式确立起来。
清朝的督抚制度因其严密性、规范性和对地方行政的有效监督而受到广泛赞誉。
二、制度特点:1.中央授权:督抚制度是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权力的一种授权机制。
督抚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具有较高的权威和行政权限。
其职责包括监督地方官员、推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等。
2.综合管理:督抚制度承担着综合管理地方行政的职责。
除了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和考核外,督抚还需管理财政、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的事务,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地方代表:督抚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具有地方联系和了解民情的特点。
他们需要与地方官员、地方社会沟通,收集并反映地方的政治、经济、民生等方面的情况,协调解决地方问题。
4.行政监督:督抚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考核是督抚制度的重要功能。
他们要定期巡视地方,严厉处置腐败行为,确保地方政务的廉洁和高效。
三、作用:1.维护中央权威:督抚制度有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
通过派驻督抚,中央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地方政务,推行中央政策,保护中央的权威和利益。
2.促进地方发展:督抚制度可以促进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督抚负责管理地方事务,监督地方官员,推动地方改革和发展,提高地方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清代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紧张关系
清代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紧张关系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相当长,历时约两个世纪,从公元1644年开始,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止。
清代的政治历史十分丰富多彩,其中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紧张关系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一、清代的中央政治清朝建国之初,中央政治相当稳定。
皇帝是朝廷的最高领导者,他的权力是无可置疑的,实行专制制度。
尽管由于皇帝的个人能力和性格差异,清代中央政治也曾有过起伏,但是总体上,中央实力相当雄厚,影响力广泛。
在清代,中央政治主要由皇帝和内阁掌控。
内阁是皇帝亲政时成立的,最初被称为“东厂”,后改为“内阁”。
内阁的任务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制定政策,负责选举官员等。
内阁中的官员大多由汉族人担任,他们负责统筹全国政务,领导民政、军事等领域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
二、清代地方政治的特点与中央政治相比,清代地方政治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
在清代,地方政治是比中央政治更加丰富多彩的。
由于中国历史上的九品中正制圆满完成,全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官员选拔制度。
因此,各个地方官员的能力和水平也非常高。
这使得地方政治更加活跃,有利于地方发展。
在清代,地方政治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第一,各地官员自主性非常强。
由于地方特色的存在,地方官员对本地区的情况更加了解,他们更加能够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政策,因此,地方官员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很高。
第二,地方上的官员与民众关系密切。
地方官员大都有着相对深入的地方社会联系,他们经常与地方民众接触,了解民间情况,因此也更加能够掌握和解决一些地方民众的实际需求。
三、清代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紧张关系尽管清代中央政治与地方政治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实际上,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
在清代政治史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时常处于极度紧张状态。
清代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紧张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中央与地方政策的不配合。
由于地方官员具有某些地方特色,地方政策往往与中央政策不太协调。
太平天国崛起,地方督抚拿到三项大权,清廷很无奈!
太平天国崛起,地方督抚拿到三项大权,清廷很无奈!文/郭继武运营/祥哥清廷尽收地方大权的局面,维持了200年,但一到太平天国起义,便完全不同了。
太平天国运动成为晚清督抚权力变动的转折点,它打破了旧有的督抚体制使督抚的权势逐步增重。
其一,军权的扩大。
太平军兴,八旗衰朽不堪征战,绿营因种种弊病也屡战屡败。
军事上的失利,迫使清方组建新的军队,1853年咸丰帝谕令大江南北的在籍官绅举办团练,组织地方武装,对抗太平军。
团练最早出现在嘉庆年间,是为了镇压白莲教起义而设置的,并在战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时过境迁,太平天国与白莲教起义不同,它建立了强大的政权和军队,远非零星的团练所能对抗。
于是,曾国藩别树一帜、改弦易张,在兵勇的人选上,不用现有之兵,而是“选士人领山农”在营制上,一改绿营旧制,采取将必亲选、兵必自招的办法。
从大帅、统领、营官到哨官“以次而下”的招募制度,得湘军成为一个“指臂相连”的整体,湘军因而具备了较强的战斗力,但清朝相沿200年的兵制也因之而变迁。
正如罗尔纲先生所言“湘军制度代替了绿营制度,将帅自招的募兵制度代替了兵权掌于兵部的世兵制度,于是因为兵制起了根本的改革,兵将间的关系与军队对国家的关系也都跟着改变了。
故湘军制度对晚清兵制的改革,不仅是兵制本身局部转变的事件,其结果还要广大的影响到政治上去,而牵动了一代的国家政局。
”除了控制勇营之外,督抚还逐步取得了节制绿营的权力。
曾国藩初任两江总督之时,就总理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军务,节制所辖绿营和团勇。
同治元年,御史陈廷经奏请变通营制,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各镇协均自总兵以下,令就近归巡抚节制,遇紧要军务准巡抚即时调遣后再行咨会总督。
于是,督抚分省的巡抚也具有了和总督同等的军权。
其二,财权的膨胀。
按清制,管理一省财政的是布政使,直接向户部负责。
督抚对一省财政只有综核之责,无直接调拨之权。
咸同军兴之后,清政府国库亏空,为了应对庞大的军费开支,咸丰元年,因“剿匪之用”、“军需较繁”,咸丰就准许广东暂开捐输,不久又准广西省城设立分局“就近收捐”,并由藩司统筹一切。
晚清督抚制度与权力制衡
The Imperial Inspector System and Authority
System Balanc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作者: 杨明
作者机构: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版物刊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2-45页
主题词: 晚清;督抚制度;权力制衡与失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摘要:清朝统治者继承并改善了督抚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权力体系,使中央与地方之间保持了200多年的制衡状态。
19世纪中叶,由于战争的原因,这种平衡被打破。
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晚清地方督抚彻底掌握了交战各省的军政大权,政令、军令得以统一。
这一方面为清朝在战争中获得胜利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失衡。
清:清代的督抚制度是如何确立起来的?分为哪几个阶段呢?
清:清代的督抚制度是如何确立起来的?分为哪几个阶段呢?督抚制度起源于明朝,不过在明朝时期督抚时候是作为一临时差遣官,清初沿袭了明制,这时的督抚也具有“因事而设”的特点,属于外差。
清代的督抚一般兼有兵、宪衔,是中央政府派出控制地方的重要力量,在清朝督抚逐渐成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拱卫朝廷,维持地方治安。
一般来说,承平时期督抚职能更偏重民事方面,战事则主要体现军事职能。
清朝督抚一职至关重要,主要由满人担任。
顺治时期,因国家战乱未平,需要倚靠降清汉人的帮助,因此多用汉军旗人来充当督抚大吏治。
到了康雍乾时期,则主要变为满人了,到了乾隆朝,满人督抚的比例已达到60%以上。
有清一代,督抚制度经历了由外差制向地方制转化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顺治时期,这时的督抚还不是一个常设官职,可以说是临时派出官员,督抚大多设置于关津要塞之处 , 而且随着军事征服由北向南 , 向四周扩展建立,这样设置的目的是利于征服战争的进行。
由于这时督抚的设置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而事毕即撤的情况较为普遍。
直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战事基本结束后,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常设督抚,形成了几乎一省一总督的局面。
这一时期地方不仅存在督抚制度,而且有巡按制度,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衡,后来顺治帝“裁巡按”,督抚的权力才巩固下来,督抚制度开始确立。
第二个阶段为康熙朝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这一时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裁并督抚,并对其辖区、及其职掌作了明确规定。
之所以要裁并督抚,主要是与战事变化和压缩财政支出有关,虽然督抚的数量减少了,但是其地位和职能却得到了提高,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都被降为督抚属吏,总督、巡抚与下级官员间的统属关系已正式形成。
第三个阶段是督抚制度的确立完善时期,主要是在乾隆朝完成的,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在全国范围内固定为八大总督: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督抚制度作为地方最高官制最终得到了确立。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探讨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探讨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政权的最后一个朝代。
在这段时间里,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地方官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在统治和管理地方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经常会出现摩擦和冲突。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进行探讨。
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以皇帝为核心,通过设立官职、颁布法律、制定政策等手段来控制、管理各地。
然而,实际上,中央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完全延伸到每个角落。
在地方上,地方官员拥有一定的独立权力和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执行一些政策和政令。
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官员的权力往往更加突出。
这种权力的分配造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矛盾。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地方官员既是自己的代理人,也是自己的制约者。
他们代表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负责管理地方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
中央政府往往将地方官员派驻到地方上,以实施自己的政策和政令。
然而,地方官员的独立权力,使得他们往往会在执行中央政府政策时有所调整和变通,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
这种调整和变通有时可能与中央政府的意图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
此外,地方官员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谋取私利。
在明清时期,官员贪污腐败问题非常严重,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地方百姓的利益,也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有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例如设立巡抚制度、设立纠察使等,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杜绝贪污腐败的现象。
地方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滥用职权,搜刮民财,其终究是给地方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罢免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地方官员的选拔和调整对地方政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中央政府往往会从文官、武将、地方士绅等不同的阶层中选拔人才,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派遣巡抚、提升官员地位等手段来调整地方官员的权力地位,以达到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地方的目的。
督抚制与中央—地方权力之争——以晚清督抚势力的崛起为视角
作者: 朱云天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出版物刊名: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页码: 77-8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期
主题词: 中央 地方 权力 明清 督抚 军阀
摘要:督抚制度形成于明代,发展和完善于清朝初年至中叶。
鸦片战争以后,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清朝地方督抚的权力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可与中央政权分庭抗礼的政治、军事势力。
清末督抚势力的崛起是形成近代军阀割据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了19世纪后半叶乃至20世纪初期中国历史的走向。
督抚与清代政治
作者: 王雪华
出版物刊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74-80页
摘要:清代的督抚制度沿明而来,至乾隆朝始确立完整的地方管理形态。
在督抚的选任上,顺治一朝出于稳固新建政权的需要,各省督抚多用汉军八旗,康、雍两朝,开始以满人为督抚,但汉军仍占督抚的多数,乾隆以后,全国政局已稳,遂有大量任用满人督抚的局面。
成、同时期,地方汉人督抚势力鹊起,他们以自己的实力影响了晚清政治格局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督抚与中央血脉相通的共存关系。
督抚是清代政治腐败的推波助澜者,而其贪墨加速了清政权的衰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略述清朝督抚权力演变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者:陈海群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9期摘要:清朝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随着时局的演变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其中变化最显著的要数皇室(清朝政权力最高机关)权力与地方督抚权力的变化。
纵观整个清朝督抚权利的演变,重满轻汉的民族主义,让清朝统治者在一开始就对汉人有排斥的思想。
然而随着世界历史逐渐步入近代,保守的满族贵族的统治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
西学的传入,以及西方船坚炮利打开中国的大门,清朝统治内部有了重大的分歧。
那些具有开明眼光的汉族士人,在面对近代化的时候逐渐认识到自强、富国的重要性,在权力的演变中,逐步占据主动权。
关键词:督抚权利;中央与地方;权力演变;关系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14-03中央与地方是现代政治术语。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反映一朝一代皇权的影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良好与否关系政权是否稳定,关系到皇权统治有无危机。
可以说中央与地方任何时候都是在博弈的,朱熹曰:“博,局戏;弈,围棋也。
”就像下围棋,有时候是一方牵着另一方的鼻子走,这是一种对策。
自古以来,各个政权都讲究权力集中在中央,各个地方就会听命于中央。
但是,盛极必衰,“绝对的权利只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政府的腐败,结果只能是人民揭竿起义,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
在清朝,中央与地方可以认为是以皇帝为核心的皇室,八旗,京都部院是中央,地方则是外省的督抚,驻防将军之类。
也可以分为内朝与外朝。
乾隆时期,进士秦蕙田说:“设官分职,内外相维,体统相制。
”①清代的督抚制度承继明朝,至乾隆朝正式确立完整的地方管理形态。
清朝入关后至清帝退位,清朝中央与地方权力博弈的两种情况:其一,清政府自立国后到鸦片战争爆发打开国门,这一时期,清政府是集权的,甚至是极权。
其是重用汉人还是满人,完全是取决于其政权需要的,是一种主动的让出极小一部分的权利。
例如道光时期梅曾亮在《上方尚书》中曾说:“窃念国家炽昌熙洽,无鸡鸣狗吠之警,一百七十年于今,东西南北方制十余万里,手足动静,视中国之头目,大小督抚开府持节之吏,畏惧凛凛,殿陛若咫尺,其等檄下所属吏递相役使,书吏一纸若子孙,非从中复者,虽小吏毫发事,无所奉行,事权之一,纲纪之肃,推校往古无有伦比。
”②其二,19世纪中叶,由于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尖锐和西方入侵的影响,导致太平天国和捻军起义的大爆发,起义席卷大半个中国,时间持续呈现前所未有的长,使清朝统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原有的军事力量——八旗和绿营已腐朽不堪,无力承担维护封建统治的重任。
为了平定威胁政权的农民起义,清廷不得不授予各省在籍官员以编练军队和筹饷的大权。
从而使中央的部分军权、行政权、财政权用人权转移至地方,从满人移向汉人,形成了汉人地方督抚领导的区域性集政治、经济、司法、军事于一体的格局。
这其中权利由中央转移至地方,是一种被动的让权,以稳定统治。
如《清史稿》称:“时督、抚权宜行事,用人不拘资格,随时举措,固不能以大计举例绳其后也。
”③毋庸置疑,清廷的让权是不得已而为之,谁都不会轻易地主动地放下手中的权利,除非已到非常时期,实属无奈。
然而,清廷的这一无奈之举,正是加速清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个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已经不可改变,也反映出皇权已不再威严。
随着地方督抚权力的上升,凡遇到中大的事情,如中央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军国大事,清政府都要援引疆臣的意见,以至于发展为朝廷将重大决策交由地方督抚复奏的成规。
如在对待“海防”与“塞防”问题上,也可以认为是湘系与淮系之争。
“海防与塞防并重”的国防思想也让左宗棠成为民族英雄。
然而,作为统治者的清朝政府,是绝对不会就这样将权力拱手于人。
必然还要再起反击。
即进入清朝中央与地方博弈的第二阶段。
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清政府试图再次确立中央高度集权的军事统治体制,比如:在军事方面,化勇为兵,将勇营体制导入中央集权的军事系统中,同时为了控制各省勇营人数,于1878年下旨命各省淘汰勇营的十分之一。
在财政方面,清廷通过摊派,指定协饷京饷等措施,去约束地方财政权利,仍能一定程度地控制地方财政权。
在任免人事方面,清廷通过控制各省督抚的任免权及调署权,可随时对督抚的职务予以罢免或调任。
但是即使是这些措施也无法换回着已经注定要被分化权利的局面。
其一,中国海关权利的丧失。
中央财政的基础来源之一被阻断。
从《南京条约》开始,中国的自主关税权被受到制约,直至英国人赫德担任海关总税务司时,中国的关税完全被帝国主义所控制了。
即使未有地方的分权,清政府也不可能有完整的财政自主权力。
其二,洋务运动的兴起。
19世纪60年代以后兴起的洋务运动从创办军事工业开始。
1864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写信给奕:“中国欲自强,莫如学习外国利器。
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
”④奕于是上书同治皇帝提出了著名的“治国之道,在乎自强,而审时度势,则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⑤的论断。
倡导自强,向西方学习,建立机器制造企业,发展军事。
其中首当创立企业的要数地方督抚,如1865升任两江总督在上海创办了江南制造总局,在金陵创办机器局;闽浙总督左宗棠于1866年在福州创办船政局等等。
另外随着大批军用企业的创办,地方督抚逐渐认识到资本的重要性,遂提出“求富”的口号,并创办了一系列的民用企业:1872年李鸿章在上海创办的第一个民用企业轮船招商局,天津的开平矿务局,电报总局;张之洞设立的汉阳铁厂等等。
洋务运动在军事和经济上给地方督抚扩大了自主权。
其三,随着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的爆发,清朝以十几万的陆军去抵抗日本大船坚炮利,只有失败告终,北洋海军也被摧毁。
清政府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这给原本势力已经悬殊的倾听中央与地方督抚的关系变得更加突出。
甲午战争后期即1895年清廷授予荣禄为兵部尚书兼步军统领,其推荐袁世凯编练新军。
企图编练中央控制下的新军以代替地方兵勇,重建中央军事支柱。
然而北洋海军的全军覆没,使得清政府的设想破灭了。
《马关条约》的签订,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更让民众反感,已经越发的要推翻这个腐朽的王朝。
随着甲午战败,签条约,要赔巨款的局面。
一批进步的维新人士纷纷上书言变法,要求地方自治的呼声也风起云涌。
虽然慈禧太后以强硬态度使得变法破产,但要求变法、地方自治的改革之声已经深入民心。
随着庚子国变、义和团运动的爆发,清政府已如惊弓之鸟,箭在弦上。
虽然还维持着统治与被统治、服从与被服从的传统中央集权的局面。
但是再这一阶段的博弈之中,明显可以看出清朝政府中央已经处于下风,地方分权并未得到遏制,反而加强了。
但是清政府还在做最后的挣扎。
从1901年至1912年清帝的退位,清廷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博弈显得更加紊乱,而且这种博弈也显得剧烈与紧张起来。
1901年6月21日清室发向十一国宣战的御旨,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时任两广总督的李鸿章和闽浙总督许应、四川总督奎俊、山东巡抚袁世凯并未执行清廷宣战的谕令,反而扣押了这道谕旨。
他们称皇室诏令是义和团胁持下的“矫诏、乱命”,如两广总督李鸿章致电称:“此乱命也,粤不奉诏。
”⑥各督抚在东南各省公然违抗清政府支持义和团的命令,并联系在上海的盛宣怀与各参战国签订互保协议,称东南互保。
于是在清末出现了清朝中央政府对外宣战,而地方督抚却与个参战帝国勾结互保的奇怪局面。
不得不说清朝中央政府的威信已经下降到一个很低的层次。
1901年1月29日,在西安避难的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可以明显地看出,1901年变法的核心在于剥夺地方督抚的军事、财政等大权,重新恢复以往强盛中央集权的统治。
迟到的“新政”开始了。
清廷下诏在京内外官吏两个月内提出全面维新的意见,并设立“督办政务处”来筹办新政。
两江、湖广总督,刘坤一与张之洞等提出的意见被称之为《江楚会奏三折》成了新政的主要蓝本。
这无疑又是地方督抚的意见影响中央政策之大的又一力证。
筹措军饷,训练新军,“新军”的编练是“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军权一般被认为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清政府编练“新军”意在裁汰旧绿营兵,以制约各省地方练勇的膨胀,重新掌握军权。
同时清政府命令各省巡抚改建各省兵制,并宣布在中央建立“练兵处”以使各省“军制、操法、器械归于一致”。
1904年清政府决定改建整个兵制,并把新军建成36镇,归练兵处控制。
每镇官兵12500人,总数有45万人,组成常备军,由朝廷统一调动。
⑦清政府的这种集中央军权的行为使得个地方督抚强烈反对。
首先在编练“新军”的经费上。
筹饷是练兵的前提,清政府筹饷的对象变主要是富裕的东南各省。
通过筹饷,一方面可以打破地方督抚对财源的垄断,恢复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另一方面,以丰富的财源可以重建中央政府集权的军事支柱。
然而情况并不是清政府想像的那么美好,早已对地方控制很深的地方督抚对于清政府的如意算盘也了如指掌。
他们或联合或公开发表言论行动抵制中央的筹饷政策。
如两江总督刘坤一曾公开宣布地方收支“遽难和平托出,必须稍留余地”。
⑧其次在于“划一营制”问题上。
地方督抚当然不愿意由自己掌握的兵权轻易地给别人,所以在对待这一问题上,除了袁世凯,他们大多选择的是“沉默不语”。
在新政中,清朝政府还设置了财政处,商部来主导全国财政,控制地方财政。
设立巡警部,统一管理全国的警政。
设立学部,统掌教育事务。
所有的一切举动,无不表示着清廷想削弱甚至要收回地方督抚的权利,然而一切也不尽人意。
1906年8月12日,袁世凯奏陈立宪预备。
各地积极响应,以著名实业家张謇为最。
各项相继设立咨议局,讨论立宪之事宜。
9月1日,清政府下诏“预备仿行宪政”。
第二日,清政府成立整体改革委员会——编定官制局。
这是清末官制改革的开始,同时这也是清廷内部一次权力大博弈,因为这次官制改革的结果是曾任两广总督的岑春煊被罢免官职,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被迫辞去八项差事,湖广总督张之洞被调至京师,实则明升暗降。
反而满族贵族势力大增,“虽然清政府不能削弱督抚等高官的地方权力,却成功地增加了中央政府中满族官员的权力。
在只任命一位大臣领导政府的每个部之后,在13个高级官员(即军机大臣和各部大臣)之中,有7个满人、5个汉人和一个蒙古旗人。
这个蒙古旗人当然是蒙古族,但他是属于满人阵营的。
因此中央政府改革的结果是在最高级官员中满人与汉人的比例为八比五。
而与以前满人与汉人人数相等的安排相比,清政府在取消种族区别待遇的公平原则下,巧妙地将对中央政府的控制进一步置于满人的手里。
”⑨清政府的这种做法使得汉族地方官员心里极度不满。
这种情况在1908—1911年更为严重,光绪和慈禧太后先后辞世,三岁的溥仪在他父亲醇亲王摄政辅佐下登基,袁世凯被迫以足疾为由到河南隐退,几个月之后张之洞也随之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