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权力的行使范围与地方自治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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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权力的行使范围与地方自治权力的关系——基于
《美洲三书》所带来的思考
借助这次对柏克诸多作品中所选取的四篇文章的阅读,我对英国政治体制及其主权管辖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倘若要深入地详写英国政体在1770年前后所具有的特点及其后的变化,恐怕于我个人而言并无此能力,况且一国之整体实在有太多可描述。

在此,我只将简略地概述一下柏克在《美洲三书》中已阐述的思想,并且将全篇重心放置于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主政体相较于东方古中国在民主制度建立初期如何面对中央与地方管辖权力分割与联系的问题。

作为一个中国人,在接受了具有4000年极权专制传统与讲究君臣伦理纲常的儒家文化的熏陶后,想要去理解英美国家中的政治家们在辩论法律体系漏洞或发表的诸如此类的基于人的自由权为基础的演讲,恐怕多多少少会有些困惑。

对于英国人而言,所谓高贵的自由主义血液流淌于英国人身上的这种说法倒也不是信口开河,毫无根据,但不必追踪至1215年大宪章签署的那一日开始。

英国与欧洲大陆在人民气质与思想行为上总存在差异,抛开孟德斯鸠的自然环境论不谈,单就英国本土所涌现的科学家与哲学家来看,似乎本土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诺曼人更具自由主义基因。

首先是经验主义在英国得以发扬光大,从托马斯霍布斯到约翰洛克,从牛顿到达尔文,他们的成果无一体现了感性经验先于意识而存在并且能够为直觉所感受这一哲学论断。

他们率先建立了以维护个人私有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障为基础的,具有完整严谨宪法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构建了由国王、贵族和平民三方联合的最高主权机构——议会,这种议会形式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的元老院,甚至古希腊的公民大会,但其特点相较于后者要更加民主化与普遍化,哪怕最早的下议院议员选举采用的是财产资格选举标准,它也要比以往单一的贵族精英垄断民主得多。

关于英国宪法对国王权力牢牢控制的特点,从中似乎可以看出英国人对他们的王极其不信任。

当然现在不必如此,只是该制度传统伴随着该约束法律的制定精神一并流传了下来,到目前为止,英国人眼中的国王反而是荣耀与名誉的代言人,而绝非权力。

也许当时的民众该感谢贵族们为利益而胁迫约翰签署大宪章法案这件看似与他们毫无关联的事情,因为条文根本上涉及的是贵族与国王间的利益谈判,目的是为映射“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

这种从利益矛盾转移到权力约束甚至是权力转让的事情无论在东西方都大量存在,只是对东方人(古中国人)来说,过度的利益压迫或高额财政税收将导致政权颠覆,而非简单一纸条文的惩罚。

中世纪国王与贵族们的对立主要反映在因战争而强制性地将战争支出财政压力转移到贵族们的头上,转移形式主要以税收体现,这就好比中国古代越是兵荒马乱的年代,人民起义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其中最主要的差别是,作为国王反抗力量一部分的贵族同国王一样,属于上层统治阶级,为什么他们没能像古代中国那样做到皇帝与官员紧密联合呢?若要从制度上解释,中世纪的不列颠政权体制更像西周分封制,作为皇帝或国王,除了要诸侯与贵族表示名誉与地位上的效忠外,在财政与税收上都要上贡,从经济关系上看,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贵族很大程度上享有经济与军事独立,即除了有独立税收外,贵族们能够自行招兵买马,供养军队,以维持个人领土的防务需要,必要时,可接受国王的应召参展。

可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难题呢?
回归《美洲三书》,柏克在对美洲课税的法案进行反驳时提出很好的解答方案。

“帝国也者,是有别于单个的邦国,或王国的;一个帝国,是众多的邦国在一共同首脑之下的集合体,不论这首脑是一位君主,还是居首席地位的共和国。

在这样的政体中,次一级的政区,每有大量的地方特权与豁免权,只有奴役状态之死气沉沉的整齐划一,才能避免这一点。

在地方
特权与共同的最高权威之间,界限当极端微妙。

争端、甚至激烈的争端和严重的敌意,往往无可避免。

但是,每一项特权,固然都使它(在这一特权使用的范围里)免受最高权威之运行的约束,但这绝不是对最高权威的否定。

一项特权的声明,就该术语的本意来说,似乎正暗示了高一级权力的存在。

···········在一个巨大的政区联盟的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一旦发生这种不幸的争吵,最轻率的做法,我看莫过于帝国的首脑坚持认为:任何违逆它意愿和行为而申明的特权,都是对它整个权威的否定。

”(第107页)从这一段原文摘录中我们可以看出,柏克认为地方权力的行使恰好是基于对上一级权力的认可与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的,地方法院或政府坚守自己的特权,因为他们相信这样的特权是受上一级权力所保护与认可的,而绝非像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大英帝国政府及议会所顽固不化地认为美国人享有了过分的自治权利而需要予以约束那样。

地区行政上的自由与最高权利之间并不冲突,原因在于一个巨大政治联合体需要的不是过分紧密的约束,而是权力的自由与分层。

基于自由原则而制定的政治体系保障的是每一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因此适当的豁免权与特权有利于民众的服从与参与,也便于政府更好地行使其职能。

然而现在凸显的关系是,在美洲战争中,美洲殖民地的地方政府与英国本土议会就税法上产生了不一致的意见。

美洲人民认为“直接课税”违背了宪法(英国)中的“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而英国议会则认为殖民地无权享有和英国本土人民同样的权利。

事实上,美洲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英国的行政领域,准确的说是原材料的供应地与商品倾销地,因为英国没有在美洲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划与派遣总督,所有的政府与法院都是由当地殖民者自发组织起来的,从这一角度或许我们就能够理解英国议会对美洲人民权力申诉的拒绝缘由,但相应的,议会本不应该提出的课税法案实质上是对殖民地人民自由权的践踏,尤其是在涉及利益方面,代表美洲人民的美洲政府所申诉的关税平等体现了殖民地对自身利益的重视,当地议会的权力来源于当地人民,自然要代表他们的权力来进行申诉。

如果说英国宪法规定了对人民财产权,人身安全与生命权的保障,那么课税无疑就是对美洲人民自由权(财产权)的侵犯,怎能谈得上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行为呢?所以从源头上来说,大英帝国议会并未能处理好地方权力与议会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一味的强调主权,而忽略了殖民地的利益,使双方的矛盾冲突从单纯的利益谈判上升到了主权申诉,并最终酿成了苦果。

综上所述,两种文明价值观的冲突不但体现在洁净观与仪式上,更内涵地表现于其组织架构与政治观念中。

但大体上,尝试了分权统治的政权如果没有确立一套有效的宪法或法律制度来规定不同级别行政单位的权力行使范围,个别地方行政单位有可能逾越权限或者最高管理者滥用自身权力为己谋取利益,这样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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