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清府办〔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已经七届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市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市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新一轮乡镇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且已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承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省级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市级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清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48号)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清府办[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业经2011年8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0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
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
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清府办函〔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0日清远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以标准提升助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应用,引导和支持参与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支持参与能耗排放标准制修订,助力设备更新。
严格落实国家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强制性标准制修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清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1〕6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流转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日清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流转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节余指标的配置第四章节余指标的交易第五章节余指标的收益分配第六章节余指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指标在市域内流转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意见的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清远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将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相应用于建新地块建设使用的专项指标。
第三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获得的周转指标,在充分保障拆旧区所在地城乡建设发展后,确有节余并以市场化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公开交易,有偿调剂用于市域内城镇建设的指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8]59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8〕59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八年九月一日清远市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各项土地调控政策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并开展有效的整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第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按照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积极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努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的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力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量大面广的态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与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有效防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进一步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有效实施,努力促进全市土地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清府办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87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处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涝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
基建投资额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清远市区“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每五年核定一次。
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提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布实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据近几年基建投资额情况,拟定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清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0]30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二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容积率是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
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有容积率约定的,其约定容积率即为基准容积率;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容积率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一)出让时已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出让时无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三)出让时既无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无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根据用地性质以2.5(镇2.0)为基准容积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清府办函〔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成果》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成果》已经七届第8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成果一、评估范围本次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包括清城区(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4个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4个镇及银盏林场)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8个镇)的行政辖区范围。
二、基准地价内涵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集体商服用地、集体工业用地两种用途。
1.集体商服用地地价内涵:土地在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设定容积率为2.0,代表集体商服用地各级别及区片在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条件下限制分割处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地价形式: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及区片基准地价,地价表达形式为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2.集体工业用地地价内涵:土地在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下,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设定容积率为1.0,代表集体工矿仓储用地各级别及区片在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条件下限制分割处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清府办[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08〕73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与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和耕地储备指标管理,根据国家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土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条项目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勘察测绘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及附属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清府办[2009]27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13【实施日期】2009.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09]27号)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第三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称市土地储备局)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用途变更、储备、置换、开发整理、管理和土地收回、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
市政府实施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
第五条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清府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容积率调整情况清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和核发的规划条件,办理调整容积率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核定征收所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清府办〔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清远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实施意见》已经清远市七届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土地储备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清远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实施意见为规范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工作,加强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收回工作的规范性,切实做好国有土地的综合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辖区实际,并根据清远市七届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议,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收购)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市辖区范围内,因政府需要实施协议收购或因政府、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混合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实施协议收回的情形适用于本实施意见;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执行。
二、责任主体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土地储备局应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法定参考依据,兼顾考虑土地权利人在该宗土地上的成本投入、税费、利息以及合理利润等,形成补偿方案报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委员会集体决策,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定价原则和方法(一)定价原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清府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7〕46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编办或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清远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粤府〔2004〕128号)、《关于加强我省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07〕11号)的精神,根据省编委《关于我省乡镇国土管理所机构编制等问题的意见》(粤机编〔1997〕210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性质和管理体制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为股级行政单位,名称为“ХХ县(市)国土资源局ХХ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人、财、物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管理。
设在清城区各镇(街)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区直属分局的分支机构,人、财、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任免、调动应征求所在镇(街)党委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或调动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所党建工作仍由当地镇(街)党委负责。
二、职责任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二是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切实保护耕地:三是参与制定镇(街)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是承办镇(街)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登记发证业务;五是负责本辖区地籍管理及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六是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七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日常监督及管理,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受县(市)局委托,做好采矿权确认的初审、申报工作;八是承担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动态巡查及监测任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九是维修测绘标志;十是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及乡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7〕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不受本办法退让距离限制。
第二章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第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
表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道路等级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建(构)筑物最小退让距离(m)快速路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15城市主干路36≤W≤6013城市次干路24≤W<3610城市支路15≤W<245其他道路7≤W<153第五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编制和安排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我市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具体安排。
每年10月20日前,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将下一年度省预计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通报给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作为该局编制全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一般建设项目,是指考虑到我市部分地区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较少,当地确需建设的社会民生项目,以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和“三旧”改造项目。
第四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原则是“总量控制、有保有压、执行台账、统筹使用、确保开工”。
具体是:(一)总量控制原则。
在确保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均衡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同时,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比例控制,实现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用地量与省下达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平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清府办函〔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2号)一并抓好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1日清远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精神,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市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稳定在180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60万吨以上,稻谷自给率稳定在60%左右,薯类、豆类和玉米产量基本保持稳定,粮食产能稳定在71万吨以上;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类型农用地,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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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
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11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的通
知
(清府办〔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建规〔2008〕227号文件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粤建规字〔2009〕17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关于清远市清远市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办函〔2011〕86号)的要求,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市政府决定近期组织对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项目,进行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补交工作,严肃查处并纠正房地产开发领域未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规范有序、监管有效的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审批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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