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析——以刑事赔偿判例为视角
关于存疑案件刑事赔偿问题的几点困惑与思考
某 县 榆 察 院 办理 的杨 某 、 某 中诸 国 家赔 偿 一 案 。 院 以涉 嫌 抢 造 成 了刑 事 赔 偿 司 法 活 动 的 不统 一 文 该 劫 批准 逮 捕 杨 某 、 某 二 人 , 公 安机 关 移 送 审 查起 诉 , 全 面 审查 证 文 后 经 起 情 节 、 会 影响 都 极 其 恶劣 的入 室抢 劫 杀人 案 , 社 犯罪 嫌 疑 人是 累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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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向东 朱志 勇
摘 要 根据 ‘ 罪从无” 凝 原则, 对于存疑案件是否能够免除国家赔偿问题 ,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赔偿工作 实践 中存
在着 非常 大的分 歧 。 本文指 出有 必要对 此进 行 实践分析 和理论 探讨 , 一规 范检 法 两家 的司法 活动 , 进 司法公正 , 统 促 以期达
到依 法保 障赔偿请 求人 的合 法权 益及 维护社 会和谐 稳定 的 目的。 关键 词 存 疑案件 刑事赔 偿 困惑与思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O 9 5 22 0 ) 2 8 2 1O - 9 ( 0 9O — O 0 0 种观点认为, 我丽刑 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为单一的违法 责任 原则 , 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宗 旨, 并避免赔偿范围被不适 当地扩大 。 因此 , 0 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违法 , 才能进而确定国家足否应 当承担赔偿责 任。反之 , 如果行使公仪力的行为适法, 则无论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是
同事 兼 领 导捉 供 的证 言 也证 明 , 案 发 前 行!i 曾就 苏某 受贿 一 事 向 在 } 』人 f 楚, 证据 确 实 充 分” 的有罪 判 决条 什 , 因而 人 民法 院作 出 无罪 判 决 并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小议我国刑事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Sl ghtly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and the Scope of Our Country i
Cr iminal Activity Comp ensa tion
CHEN Gang
A bstra ct : Crimina l activit compensation is the organic par national compensation, the crim y t inal compensation grew out of nothing, has ref ecte d our countr l egislative work advanc eme nt and the human rights pr tecl y o
收稿 日期 :2 00 5 -1 1-1 8 作者 简介 :陈刚( 1973 一 ) .男 , 淮南联合大学讲师 。
,A JI 7- 口 - I只A 3.T" T -;R % % 9 4 1. 国 刑 赔 的 责 则。 以 么 准 家 事 偿 归 原 即 什 标 确 国 对 刑 侵 行 承 责 国 关 认 家 其 事 权 为 担 任。 外 于 刑 国 赔偿 归 原 主 过 原 无 事 家 的 责 则,要有 错 则、 过 错原 和 法原 种。 则 违 则三 而我国 国 赔 》 《 家 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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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无 锡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2 条确定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显然立法者的目
的在 于这一 标准 在 实践 中易于 掌握 。但现 在看 来, 违法归责原则将 司法机关虽不违 法, 明显不 却
则的冲 突导致实践中 适用法律的巨 大争议。给 公
民、 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针对 存 在 的 问题 , 者认 为 可否 在 修订 笔
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理论基础,它直接决定着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更是判断赔偿义务机关赔与不赔的依据和标准。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将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统一规定为违法原则。
通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只笼统规定为违法归责原则,其设计上的缺陷日渐凸显,违法归责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赔偿工作的需要。
法、检两院在刑事赔偿的应用解释中认识又不一致,这更增添了执行中的难度。
笔者就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表明只要是国家赔偿,不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款、第十六条的第二款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违法查封等,就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但在刑事赔偿所列范围中又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赔偿事项,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即错拘、错捕和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等情况,是否应给予赔偿,是否应以违法为归责原则,赔偿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对此法检两院的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分歧较大,两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
法院系统采用结果归责原则,不论国家司法公权力是否侵权,按照司法程序只要最终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国家免责条款,不再经过确认程序,当事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给予赔偿;但检察系统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正确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与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只有经过确认是错误的拘留、逮捕在不起诉或者再审改判无罪时,申请人才有得到赔偿的可能。
怎样判断拘留、逮捕的正确与否呢?检察机关的判断标准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在批准拘留、逮捕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条件。
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
“ 误 拘留 ” “ 误逮 捕 ” 所 以主 张存 错 和 错 , 疑 案件 应一 律 给予 赔偿 。 另 一 种观 点 认为 ,对 于 存疑 案件 赔 偿问 题 , 应坚 持违 法 归责 原则 , 仍 也就 是 说, 对于 存疑 案 件是 否给 予 赔偿 的问 题 , 要 看 司法机 关 采 取 拘留 、逮捕 措 施 时是 否存 在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 否 符 合 是 《 事诉 讼法 》的 有 关规 定 , 刑 如果 违反 法 定条 件 的 , 应 给予 赔偿 , 则不 应给 予 则 否 赔偿 。 在 上述 案 件 的 批复 中 ,最 高法 院 采 用 的是 第 一 种观 点 即 无过 错 归 责原 则 , 只要 结 果是 无 罪 的 ,国 家就 应 该承 担 赔 偿 责任 ;而 最 高检 察 院 采用 的 是第 二种 观 点 即违 法 归贡原 则 , 结果 虽 然是 无 罪 , 但 是 否存 在 违 法行 使 职权 、是否 属 于 赔 偿 法意 义 上的 错误 拘 留 、 误 逮捕 , 要 错 需 进 行确 认 , 如不 存 在 违法 行使职 权 , 则不 应 给予 赔 偿 。笔 者也 持第 二种 观点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圈 布 ≯H 口Z0nr田 0喇口∽删 C》 0 0 苦H 0 0 l ≯ Z0 Z H一∽ J ZII Z ∽ 0 』 n ’
贾丽莉 1 ,单丽 2
(. 1沈阳市铁西 区人 民法院 ,辽宁 沈 阳 10 2 ;2 辽宁 国宏拍 10 1 . 卖有限公司 ,辽宁 沈 阳 10 0 ) 10 1
价 值 上 判 断 国 家 对 刑 事 司 法 侵权 造 成 损
摘
民捡 察 院 列申 请 事项 依 法不 予 确 认 ,符 合 司法 解释 。对 于赔 偿 义务 机 关不 予 确 关键 词:刑 事赔 偿;归责 原 则; 法原 则 认 的案 件不 应 当 进八 赔 偿 程序 ,作出 的 违 赔偿 决定 , 不发 生法 律效 力 。 为 国家的 作 【 中图 分类 号 :0 6 9 1 5 : 两个最 高 司法 机 关 , 对同 一案件 的批复 观 【 文献标 识码 :A 点和得 出的 结论 相互矛 盾 、 针锋 相 , 不 【 文章 编 号 :j0— 1 20 )0— 2 0 9 1 09 4 5— 2 0 46( 免 令人 尴尬 。 他们 对于 同一 案件 , 适用不 【 收稿 E期 :2 0 -0 ~0 l 09 9 5 同 的归 责原则 ,导 致了完 全相反 的结 果 。 【 者 简介:贾丽 莉 ( g 0 ) 女 ( 作 1 8 - , 汉族 ) , 种观 点 认为 , 订后 的 《 修 刑事 诉讼 山 东人 ,圮阳市铁 西 区人 民法 院 书记 员 , 法 》第 1 条 规定 :我 国在刑 事 诉讼 中 实 2 主要 从 事经 济 法研 究;单 丽萍 (9 9 , 行 无罪 推定 原 则 。 根 据无 罪推 定原 则 , 1 7 -) 而 女 ( 汉族 ) ,河 北人 ,辽 宁 国宏拍 卖有 限 存 疑案 件 中 的犯 罪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在 法 公 司职 员,主要 从 事经 济 法研 究 。 律 上是 无 罪 的 。犯 罪嫌 疑 人 或被 告人 在 法 律上是 无 罪 的 , 明他 没 有犯 罪事 实 。 说 存 疑 案 件赔 偿 问题 及 其争 议 的 因而 列 具所 实施 的 拘留 、 捕 , 是属 于 逮 就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摘要]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司法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其反映了国家在某一时期对刑事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还对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设计有着重大的影响。
自我国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方面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这都与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密不可分。
[关键词]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一、各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概述(一)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所谓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例如,1948年12月18日实施的《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德国1910年实施的《联邦责任法》。
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赔偿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损害的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归责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
主观过错是指在普通的民事赔偿中,行为人具有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客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模式,具有应受非难性。
国家赔偿法中的过错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国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过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
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规责原则的缺陷及其完善
而是 司法 人员 以职权 违法 或者 过错 的赔偿 , 它 适用 违法 归责 没有 过错 , 而 是不 可确 定 的因素 导致 的 , 那 么只 要有 侵权 的事 实 偿 ,
和 结果 就必 须赔 偿 ,这 时采用 的就是 无 过错 或者 是 结果 归责 原 原 则或 者是 过错 归责 原则 。
这 一 宗 旨说 明国家 赔偿 还是 不赔 偿 只 是侵 权 的事 实认定 问 题, 而 与侵 权发 生 的原 因并无 直接 关联 。国家 体现 了公 共利益 ,
诸 如在 审理案件 中行 贿受贿 、 严重玩 忽职 守等 , 当然要 追究 国 家 的收益 都 来 自整个 社会 , 国家 的付 出 也 由整 个 社会 公共 负 过错 , 担 。 国家赔 偿 就是 以公 共 收益赔 偿 由于 公共 行 为造 成 的个人 损 违 法者和 过错 者的责 任 , 并 需要适用 违法 归责 原则或 过错 归责原 失, 那 么每个 遭受 损 失 的个人 都应 该有权 利 和机 会得 到赔 偿 。 则 进行 追偿 性 的惩 罚赔偿 。 但 这是 由于 司法人 员利 用 职权侵 权 ,
赔偿 归责 原则仍 然存 在 着一 些根 本性 的缺 陷 , 其 中还 有进 一步修 改乃至 另外 立法 的必要 。 关键 词 刑 事赔 偿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我 国刑 事赔偿 归 责原 则的 缺陷
归责 原 则 过 错规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3 - 0 2 全 按照 结果 归责 原则 来赔 偿 , 而是 部分 采用 了违 法归 责原 则 , 另 外一部 分适 用无 过错 归 责原则 。从保 证公 平 和保 障公 民权益 的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刑事司法赔偿问题探析
不 赔 的结 论 是 否最 大 限度 地 接 近 于 法 律
种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损 害 后 果 ,就要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故 也 被 称 为 严 格 责 任 或 结 果 责任 。对 我 国赔 偿 法 所 确 立 的 归 责 原 则
而 做 出侵 权 确 认 。 显然 , 很 无过 错 责 任 原
心则侧 重对案件是 否存在侵权 事实 、 是 否 应 获 赔 偿 等 实体 问 题 的审 查 上 来 , 其
核 心 内容 是 充 分 履 行 审查 义务 。司 法 实
务 中 , 偿 请 求 人 在 依 据 《 民检 察 院 刑 赔 人 事赔偿工作规定》 七条 、 九条第 ( ) 第 第 一
最 终 做 出 的处 理 决 定 是 否 正 确 等 。都 要
依 法 进 行 实质 性 的判 断 .这 正 是 充 分履 行 审 查 义 务 的过 程 赔偿 确 认 ( 权确 即 侵 认 ) 它 是 真 正 实现 不 枉 不 纵 司 法 公 平 目 ; 的 的必 经 之路 。 一 义 务是 否 充 分履 行 , 这
则 在 重 视 人 权保 护 的 现代 社 会 中与 当前 所 提 倡 的 公 法 应 注重 私权 利 益 保 护 的现 代 法 律 思想 相吻 合 。 二、 关于 刑 事 确 认 确 认 主 要 是 指 对 赔偿 请求 人 提 供 的 赔 偿请求材料进 行形式上 的初步 审查 ,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负担 ,且不符 合效率原则 。赔偿决定应 当包含 三方面 的内 容 ,即案件事 实 、适用法律 和决 定结论 ,任何 一个赔偿决 定 ,既要 查 清行 为 情节 、后 果 等案 件事 实 ,也要 适用
国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起 步较 晚 法 体制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
,
但 由于 我
、
国 家刑 事赔 偿 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 刑 事赔 偿 确 认 程 序 的 不 足 认 程 序 明 显 违 背 自然 公 正 原 则
”
,
受历史传统
、
观念 习惯 及立
(
一
我 国国家赔偿法 在立 法 上 存在
人 《 民 检 察 院开
问题
疑
,
国 家赔 偿 案件 的实 际 赔偿率 较 低
一
导 致 请求 人 难 以
事 赔 偿 工 作 规 定 》第 6 条 规 定 :
的违 法 侵 权 情 形
_ 作 制度 丁
,
人 民 检察 院 对 于 请求赔催
,
得 到赔 偿
…
。
,
部 分 人 甚 至 因 此 对 国 家刑事 赔 偿制 度 产 生 怀
,
应 当依 法 确 认
未 经 确认 有 违 法 侵 权 悍
”
近几年
人 民 法 院每 年 宣 告 无 罪 的刑 事 案 件 3 0 0 0 余
。
形 的 赔 偿 申请 不 应 进 入 赔 偿 程 序
,
。
根 据 检 察 机 关 的 内音
一
件
,
而 申请 国 家 赔 偿 的 案 件 不 足 3 0 0 件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浅探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O O C A D S CA E E O ME T C N MI N O I LD V L P N
VOL. No 9 7. . S EP. 00 2 9
我 国 刑 事 赔 偿 归 责 原 则 浅 探
还 用 “ 反法 定 义 务 ” “ 反 公 职 义 务 ” “ 反职 违 、违 、违
国家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
( ) 一 过错 责任 原则 所谓 过错 原则 , 指行 为人 因故 意 或过 失造 成 是
他 人损 害 的 ,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西 方 国 家 , 应 过
黄庆治 , 胡文静
[ 摘 要]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是刑事赔偿 法律的重要理论基石 , 是判断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的最根本
依据, 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 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 法的根本性规 定, 是基础性 问题 。文章通过立足 于我 国社会 经济 的具体 国情 , 深入探 析 国 家赔 偿 法 ( 包括 刑事 赔 偿 制度 ) 立 法 背景 , 的 比较 我 国刑 事 赔偿 归责原则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 国家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在此基础上指 出我 国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在理论上 和 实践 中的缺 陷, 进而提 出完善我 国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的构想。 [ 键词 ] 赔偿 ; 关 归责 ; 则 原 [ 者简 介 ]黄 庆 治 , 溪 市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 文静 , 溪 市人 民检 察 院干 警 , 西 岑 溪 530 作 岑 胡 岑 广 4 20
责” 等概 念。对 于违法 的解 释也有广义与狭义之
1】 7
分, 狭义 的违 法是 指违 反 法 律规 范 ; 义 的违 法 是 广 指除违反严格 意义上 的法律 规范外 , 包括违反 诚 还 信原则 、 公序 良俗原则 、 尊重 人权 原则 、 权力不得 滥 用 原则和尽 合 理注 意 原则 等 ] ∞ 。实 行 违 法 ‘ 责任 原则 的典 型 国家是 瑞士 , 它是基 于 克服过错 责 任原则 的主观性 而产生 的。其 构成 要 件为 : 1 国 () 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 职 权 的行 为 违法 ;2 被 () 害人 因国家机关及 其 工 作人 员 行 使 职权 的行 为遭
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者 责 任 ,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的 文 明 公 正 和 人 权 保 障 事 业 的 进 以 殴 打 等 暴 力 行 为 或 者 唆 使 他 人 以 殴 打 等 暴 力 行 为 造 成 公 民 将
步发 挥极 为重 要 的作 用。
一
身 体伤 害 或 者 死 亡 的 ;5 违法 使 用 武 器 、 械 造 成 公 民 身体 () 警 伤 害 或 者 死 亡 的 ; 6 违 法 对 财 产 采 取 查 封 、 押 、 结 、 缴 () 扣 冻 追
然 而 , 们 也 应 当 看 到 《 家 赔 偿 法 》 于 刑 事 赔 偿 的 规 我 国 对 ( 严 格 贯 彻 《 家 赔 偿 法 》 定 过 错 归 责 原 则 , 建 立 补 1) 国 规 并
( 侵 权 主体 是 行使 侦 查 、 察 、 判 、 狱 管理 职权 的机 1) 检 审 监
关 及其 工 作人 员 员 的违 法 职务行 为 的后 果承 担责 任 。
针 是 国 家 有 义 务 对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职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于 刑 事 赔 偿 的 规 定 , 对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的 实 际 , 比 较 科 学 完
( 刑 事 赔 偿 以 职 权 违 法 为 归 责 原 则 2)
主 要 有 三 种 : 是 法 国 为 代 表 的 以 公 务 过 错 理 论 为 主 , 险 责 一 危
世 界 各 国 对 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归 则 原 则 的 规 定 各 不 相 同 , 人 权 保 障事 业 都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 。
当 事 人 被 侵 犯 的 权 利 进 行 国 家 赔 偿 的 重 要 制 度 。 完 善 的 刑 事 赔 偿 措 施 ,是 实现 刑 事诉 讼 的 打 击 犯 罪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双 重 目标 的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这边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过错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的申请,比如说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是正常的开展一个调查的活动,所以就不存在这样的一种伟大状态。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表述,理论界也有不同解释。
违法的理论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是指致害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广义的违法,是指除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刑事拘留实质上是国家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损害,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侵害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私权利主体而言,损害其权益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否则就是侵权;对于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国家机关这些公权力主体而言,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及其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出该条件范围根据的,就是违法侵权。
所以,刑事拘留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的解读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和法律授权。
解读“归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是否探究侵权主体内心的过错来进行追究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侵权理论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因而,有人认为违法归责原则是学者们概括出来的,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首先,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享有特殊权力履行特殊义务的抽象主体,难以判断其主观过错;其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对于因执行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如果不问行为是否合法就要求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现实的;最后,根据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析错误刑事拘留赔偿
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
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
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生的姐妹。
本文拟就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作出分析。
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1)依笔者的理解,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制:1、人身性。
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逮捕)之一,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并且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具有突出的人身性。
2、紧急性。
情况紧急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在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者发生新的危害可能,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临时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够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
2009年第3期(总第7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09(sl lnlNo.72)刑事赔偿程序的理性思辨张红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郑州450002)摘要:刑事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其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
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谈不上真正的权利。
现行程序设计不但没有给申请人实现救济、参与赔偿决定的作出提供便利,反而成为申请人实现请求权的障碍。
完善刑事赔偿程序:一要取消确认程序,改确认违法和具体赔偿舍二为一;二要采用诉讼形式。
关键词:刑事赔偿程序;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 FT l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3-0121—04一、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现状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后,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由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以及监督程序等程序组成。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出我国申请刑事赔偿的整个流程:四川省自贡市市民郑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自贡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羁押1705天。
后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郑华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该院作出自检刑赔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驳回郑华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郑华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赔复字(2004)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白贡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论刑事赔偿程序的实践与完善——以国家赔偿法为视角
20 ( ) 9.1 0 0
{占 l 缸金 ; I
论刑事赔偿程序 的实践与完善
以 国 家赔 偿 法为 视 角
刘孝晖
摘 要
郑金藕
国家赔偿 法 实施 的十 四个年 头 中, 一定 程度 上 弥补 了国 家不 当行 为给 个人 造 成 的损 害, 使得 社会秩序 能够在 良性
互动中不断向前发展. 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 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为社会各界所诟病, 本丈对此
试 作 简要 的分析和 探讨 .
关 键词 刑 事诉讼 国 家赔偿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一
不 当行 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O 9(o91.6.2 10.5 220 )oO20 有 效弥 补冤 狱 带给被 害 人的 损害 。
关 即侵权 机 关的 自行判 断 , 就严重 违反 了 “ 何人 不得 为 自身 这 任
( ) 一 刑事赔偿程序 自身设置不合理
刑 事赔 偿程 序 一定 程度 上 可 以视为 一种特 定 的事 后监 督程
现有 的 国家 赔偿 法将 此种监 督程序 的主体 设置 为被监 督者本 利益 的法 官 ” 的司法 中立 性原 则。在 这种 情况 下 , 实就 等于 赋 序 , 其 予赔 偿义 务机关 独享刑 事赔偿 的启动权 , 害人能 否获 得刑事 赔 身 。如 确认 程序 , 受 实质 上 是将监 督 的权利 交给 了被监 督者 本 身, 偿 , 命 运结 局如 何, 起 完全 取决 于侵权 机关 的 单方 意志 ,赔偿 请 0 求 人从 刑事 赔偿程 序 的开端 就不得 不面 临艰 难 的抗争 。 由此导致 刑事 赔偿 的最 终结 论无法 获得公众 认 同, 公正性 无从 谈 起 。此 外 , 有 国家 赔偿 法对 确认 的期 限、 现 不予 确认 情形 的处 理
论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定位为研究视角
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不同的认识。 据此, 本文拟从国家赔偿 配没有 直接 的联系 和必然 的关联 。然而 , 由于公法 、 私法 在赋权 责任的性质定位入手研究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以资有益 规则方 面存在着 重大 区别 : 公法遵 循“ 法 无 明文规定 即为禁止” 的
于刑 事赔偿 司法 实践 。
突的高发领域, 国家权力行使更容易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 财产 分配举 证责任 。
权利乃至生命权利的结果。而国家赔偿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一
种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抑或是二者的结合, 可能会造成对刑事
二、 关于 国家 赔偿 责任性 质的探 讨 从表面上 看, 国家 赔偿责任 的性质 与刑事赔 偿举证 责任 的分
免败诉的风险而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 因 二十六条 在明确 “ 谁主 张、 谁举证 ” 的一般 举证 责任分配原 则 的基 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主观的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 础上 , 又通 过举 证责 任倒 置的方 式 , 将被 羁押 人在羁 押期 间死亡
证 责任 也称 客观 的举 证责任 ,是指案 件事 实处 于真伪 不 明状 态 或者丧 失劳 动能 力与 赔偿 义务 机关 的行 为是否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变 。在此 历史 背景 下 , 2 0 1 0 年新 修 订的 《 国家赔 偿法》 更加 突 出 行 法律规 定来 分配举 证责 任 , 即按 照法 条的措 辞 、 构造 以及 适用
了权 利救 济 的功 能定位 。无 论是 国家赔 偿 的归责 原则 还是 国家 顺 序, 将法律 规定 分为权利根 据规 定、 权利妨 碍规 定、 权利消 灭规 赔偿 的程序 和范 围, 都对其 进行 了更加有利 于赔偿请 求人 权利保 定和权利 行使 阻止 规定 , 并 以法律 规定 的分类 为依 据 , 以法 律规 护 的立 法修 改 。刑事 诉讼 是国 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激烈 碰撞 与冲 定 的原则性 与例 外性 关系 及基本 规定 和相 反规 定 的关系为 标准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RECONSIDER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N CHINA'S CRIMINAL COMPENSATION SYSTEM 作者: 戴群策
作者机构: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2
出版物刊名: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5-41页
主题词: 刑事赔偿;缺陷;完善
摘要:反思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突出地表现在:归责原则严格、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赔偿程序不完善等方面.因此,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程序,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将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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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 析
偿 的本 质特 征 , 也与 我 国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的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 偿法 》自 19 95年 1月 1
日实 施 以来 , 已经执行 了十四年 , 的颁 布 实施 , 我 它 是 国社 会 主义 民主与 法制 建 设不 断 发 展 完 善 的重 要 标
围的认定 及 国家赔 偿 的具体 办理程 序 。 从现 行《 国家 赔 偿 法 》 的规 定 来 看 , 家 承担 赔 国
偿 责任 的总体归 责原则 是违 法归责 原则 , 但是 长期 以 来, 理论界 对此存 在 不 同 的看 法 , 法实 务 界 亦未 达 司
成 共识 。
志 , 于保 障公 民、 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进 对 法 促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依 法行 使 职 权 具 有 十分 重 要
在 司法实 务 中 , 两高 ” 此 问题 上 亦存 有 分歧 , “ 在 尤 其是在 对 “ 疑 案 件 ” 否 一 律 给 予 赔 偿 的 问题 存 是
归 责原则 是 国家承 担赔偿 责任 的依据 和标 准 , 在 国家赔 偿 中 , 归责 原则 处 于 核心 地 位 , 接 体 现 了 国 直 家赔 偿 的立法 精神 和价 值取 向 , 是在 执法 工作 中必须 严 格执 行 的办案标 准 , 是每一 个赔偿 案 件实 体处理 亦 正 确与 否 的关 键所 在 , 且决定 着对 国家赔 偿行 为 范 并
法 学 论 坛
刑 事 赔偿 归 责 原则 探 析
— —
以刑 事赔 偿 判 例为视 角
倪 慧 芳 高 洁峰
摘 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 下发的个案解答和刑事赔偿判例为视 角, 针对其在刑事 赔偿 中侵 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 侵犯 公 民生命 健 康 权 、 犯 公 民 ( 者 法人 ) 侵 或 财产权 等 三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赔偿 请 求所确 立的 归责原 则进行 归纳 、 分析和 论 证 , 定其合理 之 处 , 出存在 的不足 , 肯 指 为科 学的 归责 原则的最终建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以促进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务 中得以真正体现。 关键词 : 刑事赔偿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用 结果责 任原则 。
核心 的 问题 , 系 到 《 关 国家赔 偿 法》 否 得 到 统 一 的 能 贯彻 实施 和公 民 、 人和其 他组织 的合 法权益 能否 得 法 到有 效 的保障 。本 文 以最 高人 民法 院赔偿 委员 会 所 作 出的刑 事赔 偿判例 和相关 解答 为视 角 , 析最高 人 分 民法 院赔偿 委 员会 在刑 事 赔偿 中为 侵 犯 公 民人 身 自 由权 、 侵犯 公 民生命 健康权 、 犯 公 民 ( 侵 或者 法 人 ) 财 产权 等三 种不 同性质 的赔偿 请求 所确 立 的归责原 则 , 在此 基础 上 , 合 司法实践 , 结 肯定 其合 理之 处 , 出存 指
在 的不 足 , 为科 学 的归责 原则 的最终建 立 提出意见 和
储槐 植教授 认 为刑事赔偿 应 当坚持 过错 原则 , 马
怀 德教授 则认 为 , 事赔偿 实际上 用 的是 混合 归责原 刑
则, 既有 以结果作 为 责 任原 则 的 , 有 以过 错 作 为责 也 任 原则 的 , 还有 以违 法 作 为责 任 原则 的 , 主张统 一 他
的意 义 。
樊崇 义教授 和胡 常龙法 官认为 , 多数 国家对刑 大
刑事赔 偿 的归 责原 则 作 为刑 事 赔 偿 工作 中最 为
事 司法赔偿 采用 结果 责任原则 , 也称 为无 过错 责任原 则 , 国的赔 偿法 对行 政侵权赔 偿 与刑事 司法赔 偿 的 我 本 质 区别 视而不 见 , 一律将其 归责原 则规 定为 违法归 责 原则 , 在理论 上 是 不妥 当的 , 事 司法 赔 偿应 采 这 刑
21 0 0年 5月 第2 3卷 第 3期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n o n a iest a i o o r  ̄ fYu n n Un v ri L w Edt n y i
M a 201 y, 0 Vo 3 No 3 L2 .
文章编号 : N 3—14 / 2 1 )3一 2 5 C5 13 D(0 0 0 o —0
上 ,两 高 ” “ 更是 未 能达 成 一 致 。最 高 人 民法 院赔 偿 委员会确 立 了无罪 赔偿原则 , 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刑事
赔偿工作办公室则认为违法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赔
作者 简介 : 倪慧芳 , 云南省 政协 副 主席 , 南省 人 民检察 院 副检 察 长 ( 云 云南 昆明 6 3 0 ; 5 10) 高洁峰 , 南省人 民检察 院 干部 ( 南 昆明 云 云 6 30 ) 5 10 。 ① 樊崇义 、 胡常龙著 :走 向理性化 的国家赔偿制度—— 以刑事司法赔偿 为视 角》 政法论坛》 o2年第 8 , 9 《 栽《 2o 期 第 4页和第 12页。 0 ② 《 析刑事赔偿之疑 , 完善制度之路——记刑事赔偿 问题专家论证会》 人 民检察) 0 1 探 栽《 20 年第 9期, 第5页一 第 6页。 ③ 应松年 、 小君著 : 国家赔偿 若干理论 与实践 问题》 中国法学) 0 5 杨 《 载《 2 0 年第 1 , 7页。 期 第
规 定为结 果责任 原则 , 对真 正贯彻无 罪 推定原 则非常 有 利 , 害 人 也 将 是 一个 福 祉 。 应 松 年 教 授 和杨 对受 ②
建议 , 以促 进刑 事赔 偿 的立法精 神在 司法 实务 中得 以 真 正体 现 。
一
、
围绕刑 事 赔偿归 责原则 产 生的争 议
小 君教授 则 主张将 单一 的归责 原 则 改 为 多元 化 的归 责 原则 。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