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关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评议的公告
海关行政复议实施方案
海关行政复议实施方案一、前言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复议的一种法定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和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方案旨在明确海关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受理条件、程序规定、审理方式等内容,以期为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各项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征税、查验、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复议。
三、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具备合法、正当的利益诉求,且符合法定期限要求;2. 复议申请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海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错误或不当的情形;3. 复议申请应当提交至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申请。
四、程序规定1. 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当事人;2. 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3. 调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4. 审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审理,形成书面复议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5. 结案: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结。
五、审理方式1. 书面审理:对于简单、明了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提高审理效率;2. 听证审理:对于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审理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海关行政复议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和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复议工作,确保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外资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一)放宽准入限制。
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有关政策措施。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我省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三)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6.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服务指南编号26005
服务指南编号:26005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二)过境动物;(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服务规范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服务规范一、基本要求以“规范审批、高效便民”为服务宗旨,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等服务制度,持续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阳光审批。
二、接受咨询申请人现场咨询、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首个接待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对于属于本部门承办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晰、明确地答复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相应的要求。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承办,或者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承办、不受理的理由,并给予明确指引。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行政审批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审批承办部门的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和受理单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跟踪反馈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在法定或者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延长期限,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南昌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7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7年2月1日发布机构:(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二、适用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备境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三)无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
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1•【字号】甘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现将《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评议的规范、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评议对象(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直属机构(17个)。
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人防办、省扶贫办。
海关行政审批制度刍议
海关行政审批制度刍议近年来,中国海关行政审批制度不断优化,不仅加快了进出口便捷化和高效化,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就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现状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是为了确保进出口货物合法、安全、便捷流通而设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在中国,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审批为主到标准化、信息化审批为主的演变过程。
特别是自2018年起,我国加大了改革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推动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当前,中国海关行政审批制度已实现了多项创新。
首先,推进了“单一窗口”制度,实现了一次提交、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快了审批速度。
其次,依托互联网和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了一体化电子报关、电子支付等服务,提高了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便利性。
此外,还建立了信用管理体系,对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有效减少了审批事项。
尽管如此,目前中国海关行政审批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审批环节繁多,流程复杂,仍有一定的行政成本。
其次,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存在不足,导致审批时间较长,影响了企业的进出口效率。
此外,一些地方性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一和标准化。
二、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趋势未来中国海关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1. 更高程度的信息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海关行政审批将更多地借助互联网和先进的信息技术,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审批效率。
2. 更加便捷高效: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推行“无纸化”电子报关,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以便于企业高效办理进出口手续。
3. 更加精细化管理: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海关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提高审批的准确性和效率,对风险较低的企业实行简化审批。
4.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监管,建立海关行政审批与稽查执法的衔接机制,实现更加有效的行政检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07.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柿子(以下简称柿子),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
三、允许的产地塔吉克斯坦柿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塔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
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塔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2.梨枝圆盾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塔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三、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自制发之日起生效。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4)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一)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二)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三)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四)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6•【字号】甘政发[1997]136号•【施行日期】199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发[1997]136号1997年11月26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省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就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确认的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一)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51家)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商务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含所属公平交易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地质矿产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地震局、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畜牧局、省土地管理局、省文物局、省宗教事务局、省监狱管理局(含所属兰州监狱等16所监狱及省少年管教所)、省测绘局、省旅游局、省档案局、省水产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边防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家)省盐务管理局(含所属河西、兰州、定西、天水、陇南、陇东分局)、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含白龙江林管局森防站,舟曲、迭部、白水江、洮河林业局森防站,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森防站,省兴隆山、白水江、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防站)、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含所属兴隆山、祁连山、白水江、莲花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公安处(含所属白龙江林管局公安处,舟曲、迭部、洮河、白水江林业公安局,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公安处、白水江自然管理区管理局公安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检查所、省卫生防疫站、省港航监督处、省植保植检站、省农机监理总站、省船舶检验处、省草原监理站、省专利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省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省种子管理总站、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兰州海关招考公告
兰州海关招考公告一、背景介绍海关是国家的重要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国际贸易和出入境物品的监管工作。
兰州海关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海关口岸,承担着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为了满足海关工作的需求,兰州海关发布了招考公告,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海关队伍。
二、招考公告的意义招考公告是兰州海关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的通知,它的发布对于提高海关工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开招聘,兰州海关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加入,提升海关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能。
三、招考条件和要求为了保证招聘的公平性和专业性,兰州海关在招考公告中明确了招聘条件和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根据不同职位的需求而定,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2. 专业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要求报考者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
3. 年龄限制:一般要求报考者年龄在18到35岁之间。
4. 身体条件:海关工作需要长时间站立和体力劳动,因此要求报考者身体健康。
5. 考试要求:招聘过程中会进行笔试和面试,以考察报考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招考流程和时间安排兰州海关招考公告中详细说明了招考流程和时间安排,以确保招聘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报名阶段:报考者需要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报名。
2. 笔试阶段:通过初步筛选后,报考者需要参加笔试,测试其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
3. 面试阶段:笔试合格的考生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4. 考察环节:通过面试的考生将进入考察环节,海关会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等工作。
5. 公示和录用:经过综合评定后,兰州海关将公示最终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录用手续。
五、报考的意义和机会报考兰州海关不仅是一次就业机会,也是一次职业发展的重要契机。
兰州海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通过报考兰州海关,可以获得以下几方面的机会和意义: 1. 专业发展:兰州海关提供了丰富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海关督办规章制度模板
海关督办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缉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海关缉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国家税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关督办,是指海关总署或者授权的海关对正在办理的海关缉私案件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海关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高效便民、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海关督办工作。
第二章督办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海关督办范围包括:(一)重大走私案件;(二)涉税金额较大的走私案件;(三)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走私案件;(四)其他需要督办的走私案件。
第六条海关督办的内容包括:(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二)案件的性质和定性;(三)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程序;(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督办程序第七条海关总署或者授权的海关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督办。
第八条海关督办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督办案件;(二)制定督办方案;(三)组织实施督办;(四)办理督办反馈;(五)归档留存。
第九条选定督办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复杂性、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条制定督办方案,应当明确督办的目标、内容、期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措施等。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督办,海关督办人员应当及时与被督办单位联系,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指导,协调解决案件办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办理督办反馈,被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海关督办人员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督办结果。
第十三条归档留存,海关督办人员应当在督办结束后,将督办材料归档留存。
第四章督办人员第十四条海关督办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海关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二)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四)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督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