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颜元、戴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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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玉 璽 與 元 矣 ! 多 聖 多 賢 世 , 之
可 將 之 材 , 兩 手 以 少 帝 海 , 付
扶 危 濟 難 之 功 , 下 不 見 一 可 相
矣 ! 後 有 數 十 賢 , 上 不 見 一 聖
兩 手 以 二 帝 金 , 以 汴 京 與 預 畀
功 , 下 不 見 一 可 相 可 將 材 , 之
情 不 得 而 理 得 也 。 (孟 子 字 者
理 也 者 , 情 之 不 爽 也 ; 未 有 失
理 與 情
證 卷 下 )
無 不 達 , 斯 矣 。 (孟 子 字 義 疏 已
之 盛 , 使 人 之 欲 無 遂 , 人 之 情 不
之 情 者 , 廣 之 能 達 人 情 。 道 德 之
之 欲 者 , 廣 之 能 遂 人 欲 ; 達 己 之
于 習 行 者 八 、 九 。 (存 學 編 卷 一 )
為 學 為 教 , 用 力 於 講 讀 一 、 二 , 加 功
即 爲 上 矣 ! ( 存 學 編 卷 一 ) 品
無 事 袖 手 談 心 性
無 寧 矣 ! ( 年 譜 ) 日
便 憎 惡 斥 爲 小 。 此 風 不 變 , 乾 坤 人
見 理 財 , 便 指 爲 斂 ; 見 心 計 材 武 , 聚
理 者 , 存 乎 欲 也 。 (孟 子 字 者
(孟 子 字 義 疏 證 上 ) 卷
夫 人 之 生 也 , 血 氣 心 知 而 矣 。 已
子 字 義 疏 證 卷 下 )
者 , 血 氣 心 知 之 自 也 。 (孟 然
人 生 而 有 欲 、 情 、 有 知 , 三 有
理 與 欲
血 氣 心 知
卷 下 )
為 又 焉 有 理 ! (孟 子 字 義 疏 證
於 至 當 不 可 易 之 謂 理 ; 無 欲 無
矣 ; 有 欲 而 後 有 為 , 有 為 而 歸
凡 事 為 皆 有 於 欲 , 無 欲 則 無 為
– – 天 下 必 無 舍 生 養 之 道 而 得 存 者 ,
疏 證 卷 下 )
為 禍 何 可 勝 哉 ! (孟 子 字 義 言
歌 身 舞 , 親 下 手 番 , 方 知 樂 是 如 此 。 一
十 層 , 總 不 能 知 , 直 須 搏 拊 擊 吹 , 口
樂 , 任 讀 樂 譜 幾 遍 , 講 問 、 思 辨 幾 百
吾 知 也 , 皆 不 在 也 。 辟 如 欲 知 此
不 過 讀 書 、 講 問 、 思 辨 已 耳 , 不 知 致
子 字 義 疏 證 中 ) 卷
陰 陽 五 行 , 道 之 實 也 。 (孟 體
義 疏 證 中 ) 卷
不 息 , 是 故 謂 道 。 (孟 子 字 之
道 , 猶 行 也 ; 氣 化 行 , 生 生 流
氣 化 流 行
1-2 1-2
證 上 ) 卷
是 故 明 理 者
字 義 疏 證 上 ) 卷
分 之 各 有 其 不 易 之
– – 者 以 理 責
– – 酷 吏 之 所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子 字 義 疏 證 上 ) 卷
情 , 而 無 不 得 其 平 也 。 (孟 是
自 然 之 分 理 , 以 我 之 情 絜 人 之
天 理 雲 者 , 言 乎 自 然 之 分 也 。 理
義 疏 證 上 ) 卷
心 性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習 行 格 物
記 餘 六 ) 卷
即 孔 門 六 藝 之 教 也 。 (習 齋 是
﹃ 格 ﹄ , 乃 犯 手 捶 打 搓 弄 義 , 之
﹃ 格 ﹄ 。 ﹃ 手 格 殺 之 ﹄ 之
元 謂 當 如 史 書 ﹃ 手 格 猛 獸 ﹄ 之

惟 條 理 是 以 生 生 ; 條 理 苟
疏 證 卷 下 )
– –
– –
– – 也 。 是
– – 失 , 則 生 生 之
– – 由 其 生 生 , 有 自 然 之 條 理 。 (孟 子 字 義
自 然 之 理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義 疏 證 上 ) 卷
理 , 曰 文 理 。 (孟 子 字 義 疏 證 卷 上 )
故 謂 之 分 理 ; 在 物 質 , 曰 肌 理 , 曰 腠 之
理 者 , 察 之 而 幾 微 必 區 以 別 之 名
, 明 其 分 也 。 (孟 子 字 義 疏
則 , 名 曰 理 。 (孟 子
絕 。 (孟 子 字 義 疏 證 卷 下 )
群 書 為 即 窮 理 事 , 曰 : ﹃ 道 在 是 處
道 之 功 , 則 相 隔 千 里 。 以 讀 經 史 、 訂
以 讀 經 史 、 訂 群 書 為 窮 理 事 , 以 求 處
者 , 原 是 窮 理 文 , 處 事 之 道 。 然 但 之
蓋 四 書 、 諸 經 、 史 、 百 氏 之 書 所 載 群
卷 二 )
陰 陽 二 氣 之 良 也 。 (存 性 編 能
天 道 之 良 能 也 。 元 亨 利 貞 德 , 四
知 理 氣 融 為 一 片 , 則 陰 陽 二 氣 ,
(存 性 編 卷 一 )
氣 即 理 之 氣 , 理 即 氣 之 理 。
然 者 也 。 (言 行 錄 齊 家 ) 理
生 成 萬 物 者 也 , 而 所 以 氣
理 氣 融 為 一 片
理 氣 心 性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編 卷 一 )
稱 其 情 , 則 措 施 有 累 。 (存 人
之 萬 物 , 吾 性 之 施 。 一 物 不 措
一 體 不 靈 , 則 一 用 具 ; 天 下 不
玩 西 , 靈 無 幬 施 也 。 今 之 言 致 知 者 ,
白 , 明 無 由 用 也 ; 人 心 雖 靈 , 非 玩 東
形 色 為 體 也 。 故 人 目 明 , 非 視 黑 視 雖
知 無 體 , 以 物 體 , 猶 之 目 無 體 , 以 為
習 過 , 皆 無 也 。 (存 學 編 卷 二 ) 用
宋 人 但 見 料 理 邊
者 , 皆 晦 庵 爲 也 。 ( 朱 子 語 類 評 ) 之
身 心 氣 力 , 做 人 、 病 人 、 無 用 人 弱
千 餘 年 來 , 率 天 下 入 故 紙
– – , 臨 危 一 死 報 君 王 ,
– – 疆 , 便 指 爲 多 事 ;
– – 中 , 耗 盡
二 )
而 乃 如 乎 ? 噫 ! (存 學 編 卷 是
第 顏 元 、 戴 震 十 一 章
1635 1704 1635 1704 1635 1704 1635 1704 1704 1704 1704 1704 1635 1704 1635 1704 1635 1704 1635 1704 1704 1704 1704 1704



1. 1. 1. 1. 1. 1. 1. 1.
天 下 之 人 盡 轉 移 為 欺 偽 人 , 之
之 為 理 。 此 理 欲 辨 , 適 以 窮 之
離 人 情 欲 求 之 , 使 之 忍 而 不 顧
使 之 無 疵 之 為 理 ; 今 之 言 理 也 ,
古 之 言 理 也 , 就 人 之 情 欲 求
– – 之 ,

之 者 , 死 理 , 其
逆 。 …… …… …… …… …… …… …… …… 人 死 法 ,
訓 為 ﹃ 來 ﹄ , 似 皆 未 穩 。
﹃ 正 ﹄ , 朱 門 訓 ﹃ 至 ﹄ , 漢 儒
﹃ 格 物 ﹄ 之 ﹃ 格 ﹄ , 王 門 訓
格 物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四 四 書 正 誤 卷 一 )
知 樂 者 , 斯 至 矣 。 是 謂 物 格 而 後 至 。 知
心 中 醒 , 口 中 說 , 紙 上 作 , 不 從 身 上
習 行
3. 3. 3. 3. 3. 3. 3. 3. 經 世 致 用
文 字 上 力 。 (言 行 錄 卷 下 ) 著
吾 輩 只 向 習 行 上 做 夫 , 不 可 向 言 語 功
焉 ﹄ , 則 相 隔 萬 矣 。 (存 學 編 卷 三 ) 里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氣 化 即 道
生 生 之 與 ! (原 善 上 ) 謂
氣 化 之 於 品 物 , 可 以 一 言 也 , 盡
中 )
謂 道 而 已 。 (孟 子 字 義 疏 證 卷
一 陰 一 陽 , 流 行 不 已 , 夫 是 之
數 聖 賢 , 上 不 見 一 扶 危 濟 難 之
四 堯 孔 、 六 七 顔 。 而 乃 前 有 禹
七 禹 顔 ; 後 之 Fra Baidu bibliotek 也 , 又 生 三 渡
前 之 居 汴 也 , 生 三 四 堯
– – 孔 、 六
1723 1774 1723 1774 1723 1774 1723 1774 1723 1774 1723 1774 1723 1774 1723 1774
吾 身 之 百 體 , 吾 性 之 作 也 。 用
(存 人 編 卷 一 )
於 形 盡 之 ; 賊 其 形 則 賊 其 矣 。 性
失 性 者 , 據 形 之 ; 盡 性 者 , 求
(存 人 編 卷 一 )
吾 願 求 道 者 , 盡 性 而 已 矣 。
性 。 (存 性 編 卷 一 )

非 氣 質 無 以 性 , 非 氣 質 無 以 為
大 之 能 儘 是 非 之 致 。 然 後 遂 己 極
惟 人 之 知 , 小 之 能 盡 美 醜 之 致 , 極
欲 之 得 遂 , 情 之 達 , 斯 已 矣 。 得
遂 也 , 情 得 也 。 天 下 之 事 , 使 達
惟 有 欲 有 情 而 又 有
– – 知 , 然 後 欲 得
以 理 爭 之 , 雖 得 , 謂 之
謂 之 順 ; 卑 者 幼 者 賤 者
幼 , 貴 者 以 理 責 賤 , 雖 。
尊 者 以 理 責 卑 ,
(與 某 書 )
理 , 死 矣 , 更 無 可 救 矣
以 理 殺 人 , 浸 浸 乎 舍 法 而 論
謂 法 。 酷 吏 以 法 殺 人 ,
其 所 謂 理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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