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制度和制度化的方式来保障全社会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因疾病、工伤、生育、失业、养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先进的地区之一,社会保险制度也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发展。
用人单位在广东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广东省的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费的缴纳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而其缴费基准和标准则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而定。
1. 登记备案:用人单位首先需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获得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代码。
这是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前提条件。
2. 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备案后,需要确定每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0%至25%,医疗保险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至10%,失业保险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至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缴费申报:用人单位每月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一次性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4. 审核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后,将对其进行审核核对。
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以及实际缴费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若用人单位存在漏缴或者少缴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将责令其进行补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缴款核销:审核核定无误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向用人单位出具缴款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后,需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款核销手续。
广东社保缴费标准
广东社保缴费标准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社会保障制度也比较完善。
社保缴费标准是广东省居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东社保缴费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广东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3%。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8%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2%~1.9%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8%缴纳。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广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广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费用由省级财政、市、县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纳,具体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的来说,广东省的社保缴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和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在缴费时,参保人员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以确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广东省的社保缴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做好自身的社保缴费工作,为自己的未来生活保驾护航。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东省的社保缴费标准,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缴纳有哪些规定1.《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 副本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条例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监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审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相信大家阅读完之后对广东地区的社保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社保是员工必须办理的,单位也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保险费用,以养老保险为例,员工个人只需缴纳8%,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比例为20%,这同时也是单位对员工工作的一项福利报酬。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调整。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调剂金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提取。
广东社会保险法
广东社会保险法一、广东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2.在广东省境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3.在广东省境外参加社会保险的广东省人员。
二、广东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决定。
广东省依法设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3.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广东省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都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补偿、失业救济金等。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广东省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用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多种资金组成,由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
三、广东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价值1.增强居民的社会保障感: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各项待遇标准逐年提高,并逐步向城乡居民延伸。
这为广东省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保障和保障感。
2.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投资。
这为企业增加了社会责任感,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为广东省的居民提供了保障,也为广东省的就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这促进了广东省的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总结广东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进步。
在未来的发展中,广东省的政府和社会各方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和制度,为广东省的居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保障和服务。
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税务机关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提供保障。
第八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由本级税务机关牵头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牵头与对应级别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2019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 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9年党的十七大报 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 要求,2019年底广东省政府提出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加快推进基 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随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 联合发文明确在全省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广州市按照上级 工作部署,将于今年10月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五、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 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 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六、为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确保业务顺利衔接,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9-25日内申报当月人员参 保情况及应缴数额,可采用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方式。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报。缴费人应及时核对 缴费情况,保证正常享受待遇。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例, 2019年实行社 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之后,社保基金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广东社会保险法
广东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法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一部地方性法律。
该法在保障广东省人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广东省社会保险法展开讲解,并对其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广东省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广东省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保险制度:本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运行,保证广东省人民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社会保险基金: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划拨和财政补贴等。
3.社会保险费: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来源,由缴费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缴纳方式由广东省政府制定。
4.社会保险待遇: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待遇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等。
5.社会保险管理: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广东省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行为。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解读1.广东省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机制,这为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广东省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方式。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的保证。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的划拨和财政补贴等多种收入组成。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广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广东省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分为登记备案、计算申报、缴纳款项和报销四个基本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具体流程。
一、登记备案用人单位在正式开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之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点击办事大厅,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系统”页面。
2.在页面上点击“新办单位登记备案”,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
3.提供并上传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4.完善并保存单位登记信息,并获取“单位编号”。
5.打印备案确认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计算申报登记备案完成后,用人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社会保险费。
具体流程如下:1.参考广东省已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计算单个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汇总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核对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选择“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备案系统”进入个人养老保险申报页面。
4.在页面上选择相应月份进行申报,填写正确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并点击确认提交。
三、缴纳款项计算申报完成后,用人单位需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流程如下:1.登录广东社保网上缴费平台,选择“单位缴费”。
2.在页面上输入单位编号和密码,登录账户。
3.根据网站提示,选择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种类和时间范围,并填写缴费金额。
4.选择缴费方式,如网银、银行转账等,并按照提示完成付款。
四、报销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销社会保险费。
具体流程如下:1.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选择“单位报销系统”。
2.在页面上选择社会保险费报销种类,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3.上传相关凭证文件,如社保费缴纳凭证、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
4.提交报销申请,并等待审核。
5.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将收到报销款项。
以上就是广东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基本流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时间:2019-01-29
一、总体概况
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粤府〔2000〕57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关于确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函》(穗人社函[2013]204号)的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以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缴费基数原则上同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不变。
相关政策如下表: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粤地税2014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欠费产生第三条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欠费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
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通告-PPT文档资料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 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保费征收“双主体”并立,致使目前我国社保费征收存在 三种模式:一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负责社保费征收、管 理和发放全过程;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 险费。2019年以来,全国已陆续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 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三是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如我省目前正 在推行的改革。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 职责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 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 关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参保登记、 记账和待遇核发。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何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从目前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各具优势。但就总体情况而 言,借助税务机关熟悉企业情况、服务网络齐全、管理力量强等资源, 有效规范社保费征管,提高征缴效率,是改革发展趋势。据统计, 2019年全国社保费收入为13808亿元,其中税务机关征缴社保费5145亿 元,首次突破5000亿元。全责征收将进一步完善征收模式,落实社保 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有力促进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 化,增强征收的法律刚性和征缴力度。以厦门市为以年均40%的速度快速增长,比全 国年均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
914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话你知”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意义何在?
——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 一段时间以来,无法“全国漫游”的社保基金,成了劳动者跨地 区就业之痛,一旦劳动者异地就业,则直接导致其养老保险权益丧失, 近年来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退保潮,主要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 统筹层次较低,社保基金不能“全国漫游”。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实 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其他险种,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普遍仍实行市县级统筹。 为进一步实现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互助同济,推进市场竞争的公 平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 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 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200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正式推行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推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改变了以前市级征收后统筹划拨的做法,实现在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 环节中根据不同统筹级次直接划缴,将有效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正文:----------------------------------------------------------------------------------------------------------------------------------------------------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9月1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6)第一节参保登记 (6)第二节变更登记 (7)第三节注销登记 (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0)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10)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10)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11)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11)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12)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12)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13)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14)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16)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16)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16)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18)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18)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20)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21)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21)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22)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23)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24)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25)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25)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27)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27)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28)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29)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30)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31)第一节就医管理 (31)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32)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34)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34)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35)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35)第七节监督检查 (36)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38)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38)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38)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40)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41)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42)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43)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44)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44)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45)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45)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45)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46)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47)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48)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48)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49)第三节其他核算 (51)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53)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53)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53)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55)第一节举报稽核 (55)第二节日常稽核 (57)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58)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59)第一节业务复查 (59)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61)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 (64)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64)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65)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67)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67)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67)第十六章附则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1. 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2. 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3. 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4. 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5. 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6.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7.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 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 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分支机构情况表;(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四)在职职工工资表;(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入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核定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帐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申请函;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1998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两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按单位生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台帐,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地税部门征收;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地税部门征收;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第一节养老金核发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退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附申请人原始档案;(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打印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通过单位予以追回;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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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缴费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将核定的各缴费单位下年度的综合征缴比例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按上款的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发现有误,应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更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出的人员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