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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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局地征收。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5月,以上年度申报人个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和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
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费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附件2),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填制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及时划解财政专户。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财政专户和过渡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