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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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一、征缴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二、征收管理1.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关系,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并接受监督。

三、征缴流程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审核,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违规处罚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2.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强制征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个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缴费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责任,个人应当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退费管理1.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2.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审核退费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3. 退费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3•【字号】湛府办[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湛江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为契机,充分发挥地税、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体联动,全面推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依法缴费工作,实现社保基金的良性运行。

二、目标任务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在计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具体任务为:湛江开发区按8%做实个人账户;麻章区、坡头区、东海岛试验区在按3%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力争按8%做实个人账户;市直和其余县(市、区)要保证基金当期收支平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增量为1.8亿元以上,扩面参保增量为7万人以上。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县(市)如完成当年社保扩面征缴及清欠任务,在市级统筹后按年度决算新产生的基金缺口,按5:5的比例,由市级和县级分别承担;没有完成任务的,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2006年5月起依法参保和缴费;对地方财政原拖欠的各项社保费,要列出年度补缴计划,逐步清偿。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湛府[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欠费产生第三条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欠费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

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

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等(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但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全责征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12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2.09.29【实施日期】2002.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多。

目前,全国己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体现了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肯定。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有力资金保障,现就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首要前提。

因此,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税务机关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

同时,由于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使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湛府[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通知(湛府〔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责任,增强地方职能部门工作合力,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决定对现行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由市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属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制调整总体原则(一)保持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统一社会保险政策,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分级建账。

(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建制下放,包括人、财、物的管理职能。

现有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减,按2010年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下划。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地管理后,现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内保持现行标准不降低。

二、体制调整主要内容(一)机构设置。

取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分局,将现行市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改设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归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组织指导和监督,经费独立核算,其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社保分局合并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县(市、区)分局人、财、物及管理职能一并相应划归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基金核算与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征缴额按规定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上缴省、市调剂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湛府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一日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和《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湛府〔2006〕53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入库比例,为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稳妥地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分工科学、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依法大力组织社保基金收入,努力推动社保费征缴和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保资金来源。

(二)总体目标。

合理界定财政、地税、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费款征收与管理工作完全分开,从而形成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发放、财政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

确保社保基金及时、安全、足额地征缴入库,为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雄厚的财力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强化征收的原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专项予以拨付”的规定,为合理安排地方税务机关该专项业务经费,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征管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加大了征收成本及其它费用开支等实际情况,认真核定和合理安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征管经费,具体包括:(一)开展宣传与业务培训费用;(二)印制票证、委托银行扣款单据、帐表等费用(其中征收票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三)新增的计算机等工作设备、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费用;(四)征收管理费用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以上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核定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奖励经费。

根据省政府对社会保险扩面增收工作的要求,以各地企业职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增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具体是:(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5%以上(含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1%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5%以下;(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90-95%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8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4%以下;(三)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85-90%的,按当年基金比上年增收额的0.5%以下安排奖励经费,其中广州、东莞市按0.25%以下。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湛府〔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

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纳入市直统筹,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账核算。

湛江海东新区、南三镇暂归并坡头区统筹,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账核算。

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记账方式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暂实行记账方式;条件成熟时,统筹地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可实行实账积累。

三、关于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应当发放的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四、关于经办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一)市直、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及省属驻湛(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二)中央驻湛单位暂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三)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镇所属单位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湛江海东新区所属单位暂由坡头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3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3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319号1999年12月22日)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广东省地税局、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294号文)的规定,现将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会计、统计和票证等方面的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票证的使用:地方税务局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必须单独填开“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管好、用好这部分税票。

二、会计处理: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但须视同税款进行征收和划解。

由于税收完税证联数不足,税务部门可在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后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和记帐。

地税部门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款的双限结报划解制度,及时划解入财政专户,确保月底社会保险费待解户无余额。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待解户发生的利息,由地税部门按季根据银行利息通知单,按各险种征收数的比例分险种填开划解清单或单独的汇总缴款书划解到财政专户。

三、统计处理:从2000年开始,增设《应收、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月报表》,专门用于统计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其他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填制口径不包含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各地在执行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如遇到未明确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湛府[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湛府〔20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9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湛发〔2012〕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社会民生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为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幸福湛江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湛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湛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湛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保障湛江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特制定本医疗保险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人员。

3. 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保对象1. 城镇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 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镇非职工居民。

3. 特殊群体: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等。

三、参保方式1.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

2. 居民参保:由个人自愿参保,按年度缴纳保险费。

3. 特殊群体参保: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四、保险基金1. 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助等。

2. 基金管理: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3. 基金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五、保险待遇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费用、诊疗费用等。

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对重大疾病提供额外的保险待遇。

3. 特殊医疗项目:对特殊医疗项目提供相应的保险支持。

六、医疗服务1. 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 医疗服务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急诊、康复等医疗服务。

3. 医疗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医疗服务标准执行。

七、费用结算1. 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 报销结算: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提供相关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八、监督管理1.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2.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3. 建立参保人员投诉举报机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责任1. 对违反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潮府[2002]36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0.30【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个人),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原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潮府办[1997]10号)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央、省属单位除参加省行业统筹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20%征缴,其中养老保险17%(含个人8%);失业保险2%(含个人1%);工伤保险1%。

综合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征缴。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综合平衡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第六条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当年度综合费率向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暂行规
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5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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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21,2021年湛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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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参保时间参保时间: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三、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

四、参保手续办理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医疗保险费,参保时携带户口簿、银行存折(有个人结算功能、正常使用的有效账户)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申请表。

已登记参保的家庭,如有人员变动或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身份、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请持户口簿、身份变更材料、新的银行存折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户没有在参保缴费时间内申报变更手续的,则仍按原确认的参保资料继续缴费参保。

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及时在扣费存折上存入足够的缴费金额,由税务部门统一发起扣费(参保人也可以登录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缴费,或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费)。

税务部门征收成功的,才是缴费参保成功,可享受参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因参保人责任致使征收不成功的视为未缴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扣除账户管理费后余额不足)等参保人责任原因,造成的权益损失由申请参保人负责。

参保人可自行到银行、税务部门查询医保费代扣款情况,或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查询。

五、待遇水平(一)普通门诊待遇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20元,主要用于村(居)级卫生站门诊消费,方便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刷卡消费,即时结算,用完为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湛府办[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

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此最低缴费标准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分担机制问题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一)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基础养老金由省政府负担50%,县(市)政府负担50%;项目所在地在区的,基础养老金由省政府负担50%,市、区政府各负担25%(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属于市级项目,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政府负担;项目所在地在区的,由市、区政府各负担50%(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属于县(市、区)项目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政府自行负担。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确定问题征地项目批准后,被征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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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局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5月,以上年度申报人个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

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和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
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缴费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见附件2),以书面或软盘的形式送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将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填制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及时划解财政专户。

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财政专户和过渡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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