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省政府对截止2011年10月30日现行有效的219件省政府规章、3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
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
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的规定。
3、将《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租赁者承担,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是湖北省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文件。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征缴主体和对象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为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为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
三、征缴基数和费率1.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照参保人员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年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2.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确定,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年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根据不同的险种和地区确定,具体费率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四、征缴方式和期限1.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采取工资代扣方式征缴,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从参保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2.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缴纳,按月缴纳,并在每月的15日前将社会保险费款项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3.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为每个月的1日至当月的15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征缴管理1.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建立健全征缴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收缴。
2. 对于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并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全额收缴。
3. 对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各级人社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按时缴费或缴费不足的参保人员进行补缴和追缴。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公 报 2 0 1 8 .6
省政府规 章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9 6 号
《 湖 北 省 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 办 法 》
年 已 经 2 0 1 7
11 月
6
曰 省 人 民政府 常 务会议审议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年 起旅 行 , 自 2 0 1 8
预决算 、 收支 、 管 理、 投资 运营 以 及监督 检査情
督 况 的 监 。
第 五条 县级以 上 人民 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 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工作 , 财
政、 地税部 门 在各 自 的 职责 范 围 内负 责相关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 工作 , 同 时接受本级人民 贿和上
核査 。 第 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会同 财政部门 定
期对下列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进行监督检査 :
一
(
)
社会保险基金资 产情况 ;
二 (
)
社会保 险基金 收 入户 、
落
实基金 安 全风 险 防 控和 监督措施 , 督促相 关 部 门 、 机构 及下 级人 民政府及 时消 除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隐 患 ;
三 (
)
定期 对社会保险 经办 机构 内 部 控制 制
度建立和执浦况 及社会保险基金支 付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检 査 ;
第 四 条 省人 民政府统 领 一 导全省社会保险
基金 监督 工作 ,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制度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工 作 的 组织 领导 和统 筹协调 , 接受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工作。
要加强宣传解读,深化调查研究,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计算口径,据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鄂财社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本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加办法(一)为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第23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和一票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表1),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表2)。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武政办〔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9日武汉市完善和改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完善和改进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创新缴费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参保覆盖率,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服务等方面改程序、减环节、增渠道,打造“掌上为主、网上为辅、线下兜底”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新模式和“参保缴费不见面、线上线下自由选、代征银行全覆盖、街道社区就近办”的便民服务新环境,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参保政策。
统一执行国家、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年龄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修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经办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守住政策底线,防范经办风险。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二)改进参保方式。
改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续保、停保等业务只能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方式,增加掌上办、网上办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均能办理,由灵活就业人员自由选择。
线上可以通过支付宝“武汉人社”小程序、微信“武汉人社”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PC端办理;线下可以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和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北省广大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养老保险。
1. 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人员;(2)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其他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 缴费标准。
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3. 养老金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发放方式为按月发放。
三、基本医疗保险。
1. 参保对象。
(1)城镇职工;(2)城镇居民;(3)农村居民。
2. 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缴费由个人和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农村居民由政府代缴。
3. 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比例和范围由政府规定。
四、失业保险。
1. 参保对象。
(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 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
3. 失业金发放。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金。
五、工伤保险。
1. 参保对象。
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 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
3. 工伤待遇。
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
六、生育保险。
1. 参保对象。
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参保对象。
2.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
3. 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七、监督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
湖北社保实施方案全文至此结束。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加上述保险.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个月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的真实情况,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者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
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及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事项,应透明公开。
第五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破产、停业时必须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或实现企业化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湖北省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湖北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征缴范围和费率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征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适用对象为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劳动的企业和个人。
其中,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其他未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个人,则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保基金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办法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费率由湖北省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保险基金状况和其他情况制定,并及时公布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上。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规范湖北省内各类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行为,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缴费方式和管理措施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缴费方式和管理措施。
根据其规定,企业可选择按月缴纳或者按季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缴纳则应当按照月份依次缴纳。
此外,对于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和个人,湖北省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予以罚款、限制银行贷款、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三、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中,社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给付待遇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退休保险金、医疗费用、失业救济金、工伤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同时,为了维护社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湖北省也将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加强监管,防范各种风险和违规行为。
总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
在实施过程中,湖北省政府应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为推动湖北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文号:鄂劳社办[2002]7号颁布日期:20020108阅读2823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其中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的社会保险1、职工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到单位,单位再缴至税务部门,由社保经办机构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职工由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可比照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支付。
3、上述两条所涉及的职工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在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应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4、职工由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应按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基金。
无论是否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均应将需要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从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中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5、职工由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继续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由企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等其毕业就业后,进入企业工作的,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办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额持续增长,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地方扩面征缴工作不力,政策执行不严;一些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依法参保。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做到依法参保缴费,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商、税务、民政、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年检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下达《社会保险参保通知书》,告知其应参保险种、业务流程和应提供的资料,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在2008年第一季度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使用外来工相对集中的餐饮、服务、矿山、建筑等企业参保情况。
对没有参保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限期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规范社会保险申报从2008年起,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时,应提供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以及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缴费工资基数。
湖北省社保缴纳标准
湖北省社保缴纳标准湖北省社保缴纳标准是指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在参加社会保险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湖北省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职工退休后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
其次,医疗保险的缴纳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以确保职工在生病就医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保障。
此外,失业保险的缴纳标准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以确保职工在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接下来是工伤保险的缴纳标准。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确保职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障。
最后是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样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以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相应的生育保障。
总的来说,湖北省社保缴纳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情况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职工能够在不同情况下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湖北省社保缴费标准
湖北省社保缴费标准湖北省社会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湖北省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湖北省的缴费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的16%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8%。
而对于城乡居民,其缴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湖北省的缴费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的1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6%,个人缴费比例为 4%。
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湖北省的缴费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其中,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湖北省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需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的来说,湖北省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而有所不同。
参保人员在缴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和福利。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湖北省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加上述保险。
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
个月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的真实情况,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者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
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及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事项,应透明公开。
第五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破产、停业时必须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或实现企业化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因裁员、停业、破产等原因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动员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
第六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编制社会保险登记号,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税务机关发现有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
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执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该单位职员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自行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职员人数和工资总额增减变化等情况,如实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持申报表第一联到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的人员可按年申报。
第八条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工资总额,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统一基数依法如实核定缴费数额。
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
者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设置缴费档次,由其按个人实际收入选择确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失实的,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核定的缴费数额不实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停产单位也应按规定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经审查确实暂无能力缴纳的,可作欠费记载,并单列征收计划。
欠缴单位经营状况好转的,应及时足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欠缴单位破产的,清算时应依法从清算资产中优先偿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6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核定的缴费数额,并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据以核定的相关材料(包括参
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社会保险登记号、缴费所属时期、应缴费种类和金额、累计欠费额等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提出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处理,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固定地点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核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核定征缴数额,按五个险种分细目一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
缴费单位和个人持《通用缴款书》于3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商业银行根据《通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日或次日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
进入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在5日内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为方便以个人名义参保、续保者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与银行或邮局建立代理征收社会保险费关系。
代理银行或邮局根据核定的缴费数据收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5日之内划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人民银行金库)。
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者可选择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征缴和处罚。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金库对进入金库的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理核算,并将盖章后的《通用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按征缴进度及时返回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银行金库返回的《通用缴款书》后,于每月的10日、15日、20日及30日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汇总,连同《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以办理缴费记帐、分帐等业务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实缴、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反馈表》,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反馈的情况,进行对帐和基金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按险种编制次月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于每月30日前,足额将次月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在社会保险基金计划支出之外,因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或职工转移及丧葬费、抚恤费等需支出的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出资金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
时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
中央下拨的社会保险及基本生活专项补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
财政部门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财政专户收支、结存及利息收入情况报表和银行收支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对帐。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应暂存不少于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条件较差、资金不足的地方,应暂存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做好个人帐户记录、管理工作,定期向个人公布,由本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十六条年度社会保险征收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征缴数并结合当年情况编制,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和保证发放的情况,年终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考核并对有关部门给予奖惩。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款的分配下拨和省统筹调剂金应与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确保发放情况以及财政支持社会保险情况挂钩。
省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各地社会保险覆盖率、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实际缴费数、欠缴数、征缴率)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在共同商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共同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违规操作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的培训,建立一支依法办事、敬业爱岗、精通业务、认真负责的社会保险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加快建设全省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劳动保障、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联网管理。
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由省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然后招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担,做到科学适用,便于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