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监〔2011〕29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2011.7.26
复工复产工地申请报告3篇
复工复产工地申请报告3篇复工复产工地申请报告1因春节期间本工程暂停施工,现春节已过,气温回升,项目部管理人员已经全部到岗,工程各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已基本到位。
现已具备复工条件情况如下:1、现场管理人员及职工到位情况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共有10人,截止20xx年2月20日,项目部管理人员已全部到岗。
2、安全教育、检查情况经检查,安全检查已经建立,各安全台账集全。
各项应急预案完整,各项操作规程情况良好,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消防设备的检查记录齐全。
各工序、机械作业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了报验复工申请报告复工申请报告。
我项目部已于x月x日对职工进行了春节后复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与各班组长签定了安全责任书。
节后新进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正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报审程序。
3、安全生产情况项目部对现场及办公场所安全生产进行了检查,情况良好。
项目部对在春节前拆除的部分临时用电线路重新架设对三级配电箱、二级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查,对部分乱拉乱接进行拆除,现场临时用电已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洞口、临边防护到位。
脚手架已随施工进度搭设到位。
4、现场文明施工情况项目部组建文明施工班组,负责现场围护、每日清洁及破损围挡的修复和更换工作。
5、施工机具设备运行情况目前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已全部调试合格经过检查整治,我项目部已经做好春节后复工的准备工作,已具备复工条件,计划于20xx 年3月6日开工.14#、15#楼项目部20xx年3月5日复工复产工地申请报告3篇扩展阅读复工复产工地申请报告3篇(扩展1)——复工复产申请报告5篇复工复产申请报告1古蔺县煤炭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20xx〕10号)、《四川省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xx〕27号)和《古蔺县人民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停工停产煤矿隐患整改安全工作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古安委〔20xx〕21号)文件精神,我公司于20xx年3月5日开展了隐患自查,查出隐患37条,并书面上报贵局申请专家组再次对我公司进行隐患排查;20xx年3月9日聘请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专家组对我公司停产整顿期间进行隐患排查,共计查出隐患38条,为了隐患整改彻底,确保矿井复产后安全生产达到一定的台阶,我矿认真召开了隐患治理专题会议,成立了隐患治理小组,针对企业自查和专家组核查的隐患明确落实了隐患整改责任人,制定了方案,落实了资金,形成了《古蔺煤矿(西段)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贵局审批。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1—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进四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日前,该厅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根据《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分别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80分、70分,且不存在规定的相关情形。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评分办法基础上,我们新增了10项否决条件。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除规定条件外,同时不得存在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10类情形。
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考核定级?《细则》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分级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若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若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承诺,且同时满足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等条件,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应急管理厅将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
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建设矿井参照执行.第三条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执行。
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4.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平衡,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采用正规开采,生产布局合理.5。
自查考核制度: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6。
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70分.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6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逐级晋升达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煤矿巷道掘进作业规程
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巷道名称+660m人行联络巷编制人员刘振华编制时间2014年12月15日施工负责技术负责人刘振华矿长丁福太审核时间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矿井会审意见书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况 (1)第一节概述 (1)第二节编写依据 (1)第二章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 (3)第一节地面相对位置 (3)第二节煤(岩)层的赋存特征 (3)第三节地质构造 (4)第四节水文地质 (4)第三章巷道布置及支护说明 (4)第一节巷道布置 (4)第三节支护设计 (5)第四节支护工艺 (7)第四章施工工艺 (8)第一节施工方法 (8)第二节凿岩方式 (9)第三节爆破作业 (9)第四节装载与运输 (12)第五节管线及临时轨道敷设 (13)第五章生产系统 (14)第一节通风系统 (14)第二节防尘系统 (18)第三节防灭火 (19)第四节安全监控 (19)第五节运输系统 (20)第六节排水系统 (21)第七节供电系统 (22)第八节压风系统 (22)第九节通讯系统 (23)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一节技术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二节循环作业 (25)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一节防止顶板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二节防止爆炸物品及放炮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26)第三节防止通风、防瓦斯、粉尘的安全技术措施 (26)第四节防止机电运输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7)第五节防止水灾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六节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八章灾害事故预防及避灾路线 (32)第一节灾害事故的种类 (32)第二节灾害事故的预防 (32)第三节避灾路线 (33)第一章基本概况第一节概述一、巷道名称本巷道全称为+660m人行联络巷。
二、巷道位置及掘进用途巷道起点位于张沟煤矿+660m车场起始端,是+660m水平到人行暗斜井的人行联络巷。
三、巷道设计长度、坡度及服务年限+660m人行联络巷由67m构成成,采用锚网+喷浆支护,其支护厚度为0.1m。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函[2004]15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7【实施日期】2004.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52号2004年8月17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仍实行合署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一)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川办函[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
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2.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4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专篇)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专篇设计及审查工作(一)切实维护安全专篇的严肃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政策调整和其它法定事由出现需要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安全专篇。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必须按要求申请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安全专篇修改审查中,应审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工期等,在剩余工期内能完成的方可修改,坚决杜绝先擅自施工后修改、临近验收才修改的行为。
申请审查时必须出具省级或市(州)相关部门同意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文件。
安全专篇修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安全设防等级。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防等级按该项目矿权范围内的所有原矿井或煤层的历史最高灾害等级设防。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
整合主体矿井或被整合矿井中有一个矿井是突出矿井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矿权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无论开采与否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施工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报告,停止建设施工,重新按突出矿井修改设计和专篇。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4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安监〔2014〕40号)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现将《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4年3月26日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件)为主线,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以深入开展26个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攻坚战和“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整体推进煤矿安全“双七条”的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夯实安全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号文件要求1.研究出台国办99号文件实施办法,明确主要任务、具体工作、部门分工、时间安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2.将“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与宣传煤矿安全相关政策措施相结合,与警示教育、矿长培训相结合,创新谈心对话方式,提高谈心对话效果。
通过“全覆盖”式的谈心对话,促进煤矿业主和矿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准确把握煤矿安全“双七条”的主要内容,全面正确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6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以及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经2012年11月1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
同时,要建立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气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信息渠道,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启动相应预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局机关处室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2日附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便于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8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3.14【实施日期】2011.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1〕8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以及省局相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属地监管,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冶金、建材、有色、地质勘探等行业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企业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保障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
二、职责划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1、露天开采设计能力50万吨及以上、井下开采设计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相关行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2、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含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和坝高6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3、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外的其它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4、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5、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6、有关规定需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川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川办发〔2001〕29号)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二00一年四月六日)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搞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察和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现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条例》职责,明确相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104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的规定,由原省劳动厅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调整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依据《条例》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按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川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检查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事故预防与处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煤矿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防治水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2)煤矿企业应配备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煤矿企业应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严格执行。
3. 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与防尘管理制度,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2)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确保通风设备完好。
(3)煤矿企业应加强防尘工作,定期进行防尘作业,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4. 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与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备与设施安全运行。
(2)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设备与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煤矿企业应加强设备与设施维护保养,提高设备与设施使用寿命。
5. 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1)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3)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
四川: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
赵莲;贾明宇
【期刊名称】《湖北应急管理》
【年(卷),期】2024()3
【摘要】近日,四川省安委会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安全基础管理、严格灾害风险防控、
严格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严格露天矿山安全管理、严格尾矿库安全管理、严格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严格紧急撤人制度、严厉打非治违和责任追究。
【总页数】1页(P68-68)
【作者】赵莲;贾明宇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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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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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规定》条文说明(续)5.四川出台稳定生猪生产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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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
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
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
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14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贯彻工
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2〕14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监管单位:
近年来,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陆续公布施行了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标准规范,省安全监管局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
6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对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督查时发现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对非煤矿山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理解不够,甚至有的还不知道,这表明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宣贯、学习理解和执行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切实加
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据和基础,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是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落到实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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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适当时间将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贯彻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将予以全省通报。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转发至本地区各小煤矿企业。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置: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1、机构设置: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5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合理矿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置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