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请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贵州省财政厅2014年4月25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员工出差本着节约时间、节俭费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公事办完后要立即返回,不得绕道探亲、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绕道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否则,一经查实,除扣减差旅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出差期间公务接待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100元/人执行(不含酒水)。如因接待人员较少或确因工作需要,接待标准无法满足的,应在用餐接待申请时说明,并经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审批。酒水及其他特殊情况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会审批准后执行,接待的餐费原则上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特殊情况报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和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按普通发票。
第十条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行程中在飞机场、火车站或码头与入住酒店间往返一次发生的大巴、公交、地铁、出租车等交通费用,可以凭发票报销。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在入住酒店与出差公干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会场、酒店、项目地等)往返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出租车除外),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据实凭发票报销,但当天外出公干领队为或同行人员职务有经理及以上的可一同乘坐出租车;往返非出差公干地点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不准报销;到广西区外乡镇、广西区内市行政区域外乡镇出差的,考虑到公共交通不便,为提高效率在该乡镇行政区域内办事产生的交通费用每人每天分别按80元、50元包干发放,不再另行报销,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原则上由公司派车,若无法派车参照广西区内市行政区域外乡镇标准执行。
2.市内交通:领队为或同行人员有经理级及以上随行人员可一同乘坐出租车并凭票报销。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
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doc
2019年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贵州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更新:2018-12-10 17:05:02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6〕8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2016年1月12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附: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1.校级领导从预算中安排的校领导办公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2.其他人员。
使用学校经费(含专项经费)出差,需经主管书记、校长同意,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需经教师工作处批准。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国内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经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关于调整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最新版】
贵州差旅费标准规定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省级党政机关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有关标准可在财政部网站和“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情况,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详见附件2)。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仍执行驻地差旅费制度规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严格实行差旅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到出差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座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乘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哈尔滨市财政局文件哈财行[2016]342号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1.调整11个城市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2.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3.市直机关人员到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按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仍按哈财行[2015]134号文件规定执行;4.市直机关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试行上浮20%比例。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以后如有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6〕8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大学2016年1月12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印发附: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1.校级领导从预算中安排的校领导办公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2.其他人员。
使用学校经费(含专项经费)出差,需经主管书记、校长同意,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需经教师工作处批准。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国内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经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2024年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____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____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
下同):地区/人员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省辖市县级市及以下总经理实报实销(含副总经理,下同)经理180130120100其余人员150110100(2)伙食补助费:地区/人员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省辖市县级市及以下总经理实报实销经理其余人员(3)市内交通费: 地区/人员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省辖市县级市及以下总经理实报实销经理8553其余人员8553(4)交通工具标准: 工具/人员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总经理普通舱软卧软座二等舱实报实报经理预申请硬卧硬座三等舱可乘实报其余人员硬卧硬座三等舱可乘预申请三、报销办法(一)住宿费报销办法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2015贵州差旅费报销标准
2015贵州差旅费报销标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直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贵州省出差住宿标准
贵州省出差住宿标准根据贵州省相关规定,出差人员在贵州省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如下:一、住宿标准。
1. 贵阳市,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拥有丰富的住宿资源。
出差人员在贵阳市的住宿标准为,五星级酒店不超过600元/晚,四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晚,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晚,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晚。
2. 其他市县,除了贵阳市外,出差人员在贵州省其他市县的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不超过400元/晚,三星级酒店不超过300元/晚,经济型酒店不超过200元/晚。
二、住宿要求。
1. 住宿环境,住宿场所应保证环境整洁,床上用品干净整洁,设施齐全,安全卫生。
2. 交通便利,住宿场所应交通便利,便于出差人员前往工作地点或会议地点。
3. 配套设施,住宿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如无线网络、会议室、餐饮等,以满足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求。
三、注意事项。
1. 预订方式,出差人员可通过公务出差预订系统或者委托专业旅行社进行住宿预订,预订时需提供出差证明和相关身份证明。
2. 结算方式,出差人员在住宿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提供有效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
3. 合理安排,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场所时,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工作需求合理安排,避免超出住宿标准或者选择与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的住宿场所。
四、监督管理。
贵州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出差住宿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差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合理使用公款,节约开支。
在贵州省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住宿,节约开支,做到既满足工作需要,又不浪费公共资源。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理解和支持相关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差环境。
贵州出差住宿标准 -回复
贵州出差住宿标准-回复在贵州出差期间,住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出差期间的舒适和高效工作,了解贵州出差住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将逐步回答关于贵州出差住宿标准的问题。
第一步:了解贵州的地理位置和旅游资源贵州位于中国的西南部,是一个多山多水的省份,自然风景秀丽,民族文化丰富多样。
贵州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包括黄果树瀑布、镇远古城、锦屏山、荔波小七孔等景点。
在贵州出差期间,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游览这些景点,感受贵州独特的美景和文化魅力。
第二步:了解贵州的出差住宿标准贵州出差住宿标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级别的出差任务确定的住宿标准。
根据《企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出差住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住宿标准的等级划分根据出差任务的级别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贵州将住宿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豪华套房、高级标准间、中级标准间和经济标准间等。
根据出差任务的重要性和经费预算的限制,选择适合的住宿标准对于出差的舒适度和预算的合理使用非常重要。
2.住宿条件和设施要求贵州出差住宿标准对于住宿条件和设施也有具体要求。
对于豪华套房,要求宽敞明亮,装修豪华,家具和电器设备齐全,并提供24小时热水、无线网络、免费停车等服务。
对于中级和经济标准间,设施要求相对简单,但也要保证基本的卫生和舒适度。
3.住宿服务的要求除了住宿条件和设施外,贵州出差住宿标准还对住宿服务提出了一些要求。
要求酒店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解决客人的问题和需求,确保客人在住宿期间的安全和舒适。
酒店还应该提供24小时前台接待、送餐服务、行李寄存等基本服务,并严格遵守酒店行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第三步:如何选择合适的住宿在贵州出差期间,如何选择合适的住宿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以下几点可以帮助你选择合适的住宿:1.根据出差任务的级别选择住宿标准。
如果是重要的出差任务,可以选择豪华套房或高级标准间;如果是一般的出差任务,可以选择中级或经济标准间。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各单位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差旅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二)节约性原则:鼓励节约使用差旅费,反对浪费;(三)透明性原则:差旅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规范性原则: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有明确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差旅费的构成第四条差旅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二)住宿费: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三)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四)市内交通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五)其他费用:如通讯费、资料费等因公出差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的标准第五条差旅费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交通费标准:(一)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应有明确的等级和标准;(二)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经济舱或硬座,特殊情况下需乘坐更高等级舱位的,应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一)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型酒店或招待所,住宿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二)住宿费用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标准:(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每天补助标准应符合规定;(二)出差人员应节约用餐,不得奢侈浪费。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标准:(一)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费用,应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二)出差人员应合理选择交通方式,节约使用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其他费用标准:(一)通讯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支出;(二)其他费用的支出应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报销规定。
第四章差旅费的审批与报销第十一条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目的、时间、路线、费用预算等,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贵阳市出差补助标准
贵阳市出差补助标准贵阳市出差补助标准根据目前出差人员情况,以及实际费用情况,决定对出差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副总经理出差:(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五:其它报销:1、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实际发生报销。
2、双人同性别到同一目的地出差,按各自标准8折核算。
3、带车出行时,司机与同行最高职务人靠,但每人相应降低10元包干费。
六、几点说明:(1)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核报。
出差补助包干范围为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
出差补助天数为自然出差天数减一天计算(即到公司或驻地当天无补贴)。
(2)外出要求有相应反映日期的车票。
特别是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车票必须有日期,否则按前一张有日期的计算补助。
中途出现无日期、无出发地及到达地的票,必需在票上写明出发地及到达地,否则不予报销。
住宿必须有住宿发票,发票金额多少不影响补助标准。
无发票的不补助。
(3)夜间乘车不住宿,且不坐卧铺的。
按住宿标准50%补贴。
乘卧铺的无住宿补贴。
(4)飞机、火车软卧、动车一等软座车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后,才能报销。
(5)到有住宿条件的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出差,无住宿费补助。
在办事处统一就餐的,个人按办事处标准交伙食费。
办事处不得因此申请报销餐饮招待费。
(6)该标准从3月14日起执行。
此前的出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出差补助标准的规定2016-07-06 12:32 | #2楼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贵州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贵州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根据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会议、材料等费用支出。
其中,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费和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通讯费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电话、传真、快递费用,会议费包括会议注册费、会议材料费等,材料费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打印、复印、资料购买等费用支出。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1. 交通费。
(1)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票价;(2)飞机,经济舱标准票价;(3)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实际票价;(4)自驾车,按照实际路程计算,每公里0.5元;(5)市内交通,每次不超过10元。
2. 住宿费。
(1)一般城市,不超过300元/天;(2)发达城市,不超过400元/天;(3)特殊地区,不超过500元/天。
3. 伙食补助费。
(1)一般城市,不超过120元/天;(2)发达城市,不超过150元/天;(3)特殊地区,不超过180元/天。
4. 通讯费。
(1)电话费,实报实销;(2)传真费,实报实销;(3)快递费,实报实销。
5. 会议费。
(1)会议注册费,实报实销;(2)会议材料费,实报实销。
6. 材料费。
(1)打印、复印费,实报实销;(2)资料购买费,实报实销。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费用明细等内容;2. 出差人员提交相关费用发票或凭证,并经出差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3.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申请表和费用发票或凭证,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4. 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转账或发放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出差人员在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时,务必如实填写费用明细,不得虚报、冒领;2. 出差人员在提交费用发票或凭证时,应当保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以备财务部门审核;3. 财务部门在审核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和费用发票或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审核,不得私自调整报销标准;4. 差旅费报销款项应当及时发放,不得拖延或拖欠出差人员的费用。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贵州省公务差旅费用使用的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和核销流程,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合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公务待遇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1.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公务接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2.差旅费用的标准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差旅任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必须合理、节约使用。
四、差旅费申请和报销流程
1.申请阶段:
(1)差旅费使用人员需填写《差旅费申请表》,包括出差事由、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信息,并送交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对于需要外出开展公务活动的部门、单位,应提前编制年度差旅费预算,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3)差旅费审批通过后,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核定预算。
2.报销阶段:
(1)差旅费用发生后,差旅费使用人员需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相关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并按规定步骤上报到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
(2)财务管理部门对差旅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规、凭证真实有效。
(3)审核通过后,财务管理部门将差旅费用予以支付,并及时将相应资料归档备查。
五、差旅费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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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行【2009】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五)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六)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厅(局)级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
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住宿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八条出差人员房间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问,处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
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予以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对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条件成熟时,定点饭店在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伙食、公杂等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
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列车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全列软席列车按同席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
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的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
列车满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赴省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由原单位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原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
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突破本办法制定差旅报销和补助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贵州省财政厅制定的《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黔财事字【1996 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