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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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

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4]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4]61号2004年6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

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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